宣传贯彻《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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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宣传贯彻《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的通知范文

宣传贯彻《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的通知范文

导语:下面一篇是有关于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的通知范文,欢迎阅读。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号:民函〔2009〕245号

发布日期:2009-9-20

执行日期:2009-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标准》,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行《标准》的重要意义

《标准》是在我国抗击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和汶川地震特大自然灾害背景下,由我部组织编制的民政救灾应急领域第一个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标准》是专门为加强和规范我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制定的,对于促进我国防灾、减灾、救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标准》施行的重要性,并在救灾物资储备库基本建设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切实把民政基本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加强《标准》施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标准》施行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标准》的`贯彻落实。要制定《标准》实施工作方案,举办《标准》培训班,指导当地民政部门和救灾物资储备机构熟悉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切实发挥《标准》在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上的指导作用

《标准》是为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质量的全国统一标准,是民政部门编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民政部门进行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依据。

各地民政部门在申报、设计及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时,要严格执行《标准》。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上报;对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要坚决依照《标准》的要求予以制止和更正;对擅自改变造价或降低工程质量的,要严格依照《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的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标准》更好地为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建设服务。

四、建立《标准》施行的监督机制

《标准》是各地有关部门批准救灾物资储备库立项、审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严格实施《标准》,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地要按照《标准》的要求,自觉接受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地民政部门承担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责任。为此,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标准》为契机,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的规划布局、物资储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等方面的检查,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单位认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标准》。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把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成廉政工程、优质工程、高效工程。

为加强对各地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我部将采取查阅书面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标准》建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以及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附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略)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第2篇:关于征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意见的通知

财基字〔2008〕141号

关于《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要求,我们委托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编写了〘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此次汶川大地震对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对于切实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也是一个新的契机。请就本地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此次抗震救灾过程中有关物资储备、调运等的经验教训,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1.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面积、规模; 2.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

3.各类装备(如装卸、通信等)的配置; 4.交通工具的种类、数量; 5.工作人员的配置;

6.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布局;7.其他有关问题。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测算报告〙可从民政部财务司网站下载。地址链接:

http://cws.mca.gov.cn/article/bgxz/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6月13日前反馈至中国老龄科研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编写组。

联系人:王莉莉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7区16号楼6层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 王莉莉(100013)

电子邮件:ARENEWLL@SINA.COM,LILI_WANG@CRCA.CN 联系电话:010-64283039,*** 传 真:010-64271319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救灾救济司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第3篇:救灾物资储备库制度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制度

一、入库制度

1、各种捐赠及救灾物品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物品入库时要有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按单上所列物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

3、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要重新核查。

4、贵重物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5、仓管员在物品入库后要及时入帐、登记。

二、出库制度

l、没有分管领导签字及有关批文,物品一律不得出库。

2、物品出库要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根据调拨单与接收单位人员共同清点物品并装运。

3、物品出库后要及时销帐、登记。

4、按时做好物品进出库的统计报表,要求规范、数字真实、准确、完整。

三、物品保管制度

1、所有入库的物品要按货位分类整齐摆放。物品分新品、旧品两区,并按照成衣、棉被(褥、毯)、床上用品、生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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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

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救灾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财政部确定。

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中央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 中央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救灾物资由民政部根据救灾需要、财政部后,委托有关地方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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