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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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2016年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

2016年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

2016年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于2015年6月1日,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票决专题会议通过,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

2015年6月1日,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票决专题会议通过;2015年9月,经龙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核准。

序言

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创办于1994年12月,建校时名称为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1997年9月,学校与深圳市龙岗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合并,2002年8月合并深圳市布吉职业中专,加挂“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牌子,实行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输送职业技能人才,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市龙岗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简称龙岗职校、龙岗中专。

英文名称:Shenzhen Longgang Vocational School。

学校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9号。

学校邮政编码:518172。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深圳市龙岗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实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 学校实施非义务教育,学制三年;学校试行弹性学制,适当缩短或延长学生修学年限。

学校办学规模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每个年级一般不超过20个教学班;学校积极开展联合办学业务和对外培训业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招生。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服务深圳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校的核心文化体系为:

(一)办学理念:尊重个体差异,培养健康人格,致力职业发展,师生共同成长。

(二)办学目标:创建“办学基础能力强,骨干专业特色明,毕业生适应社会,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

(三)育人目标:培养人格健康、技能较强、自主发展的实用人才。

(四)学校精神:团队 感恩 奉献

(五)校训:责任立身、技能立业、创造幸福。

(六)教风:负责、简约。

(七)学风:自律、勤勉。

(八)校徽:

(九) 校歌:《幸福花儿在这里绽放》(作曲:陈述刘作词:集体)。

(十)学校纪念日为每年12月18日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规范的汉语语言文字,推行普通话。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直至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施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员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全面负责党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与廉政建设;检查与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由龙岗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条件聘任。

校长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按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搞好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积极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树立良好的校风。

(三)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晋升,关心群众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建立一支团结精干、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五)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和核算,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积极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六)抓好后勤工作,搞好校园建设,管理好校舍、设备等校产。

校长依法主要享有以下职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应主动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同时,校长要尊重并支持教代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行政会议制度,全面协调,民主治校。有关规定如下: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研究学校重大事项。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总支正副书记等、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其他人员参加。

(三)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持人向校长报告、确认。

(四)校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记录和决议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五)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部门正副主任,行政会议扩大会可邀请有关同志参加,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

(六)校长通过行政会议向部门正副主任统一办学思想、明确部门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讨论重要问题、宣布重大决定、实施部门评价。

(七)部门正副主任通过行政会议向校长汇报部门情况、请示工作设想、提出重要议题、反馈合理建议,以及达成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八)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校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规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事务。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民主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批评、质询等。

(三)审议通过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制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由学校颁布施行。

(四)定期了解学校章程的实施情况,提出学校章程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意见与建议。

(五)选举、任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六)教代会一般以3年或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同意,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企业代表、社区代表等人员所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一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综合处、总务处和安全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及时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统筹、协调各处室的工作关系。

(三)做好学校人事工作,加强人事档案管理。

(四)办理学校文件收发,做好学校信息的上传下达。

(五)负责学校宣传工作,加强校外媒体宣传,办好校报、校门户网、办公网、宣传栏等宣传媒介。

(六)负责学校车辆管理和校园电视台工作,加强司机队伍和校园电视台人员管理。

(七)做好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及校际交流的接待工作。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师业务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教师岗位工作安排,根据教学需要提出招聘教师计划,对教师进行定期业务考核,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的培训工作。

(二)负责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审核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实施性计划和教学进程计划。

(三)负责各专业部、科组教学科研工作,督促部、组长按时制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好总结工作;深入教学一线,组织听课、评课和教学经验交流,促进学科教研。

(四)负责牵头学校教材征订工作,组织好各种校内考试、技能考证及社会类考试等工作,切实抓好高考教学工作。

(五)组织教师进修、学习,开展校际教学经验交流。

(六)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加强教师师德教育和安全教育,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对违纪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严格学生行为管理。对升留级、休学、退学、复学、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二)负责审批学生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

(三)贯彻《班主任工作条例》,管理班主任,负责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

(四)及时掌握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学习、生活、纪律状况和行为表现,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教育和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五)组织全校性的学生活动,并协同各处室对学生进行行为和生活管理。

(六)负责审批2-3天的学生病、事假;负责审批“三好学生”或“校园之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班级”及有关奖励。

综合处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校招生简章和招生方案,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

(二)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接待来访学生和家长。

(三)制定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推荐等工作。

(四)争取各方面支持,收集就业需求信息,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会。

(五)进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六)与有关科室配合,进行专业设置调研,提出专业调整意见。

(七)搞好招生与就业等相关档案工作。

(八)开拓培训市场,加强校企联合。

(九)定期组织毕业班教师培训。

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管学校各类财产。

(二)负责学校物资的采购工作,保证学校教学、办公和必须的生活用品的供应。

(三)负责学校医务室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的立项、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学校财务工作。

(六)负责学校水、电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清洁卫生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学校教职工宿舍的安排管理工作。

安全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划,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协助学校各部门落实本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整改和提升工作。

(三)负责学校保安队的管理,做好校园治安防范工作。

(四)负责教学区的禁烟工作和游泳池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 负责学校食堂的监管.

(六)负责校园安全日常巡查,定期布置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并进行跟踪和督促整改。做好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师生外出活动方案的初审,严格审查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确保交通工具,活动场所安全,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按规定向区教育局申报。

(八)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师生安全自救能力。当学校出现安全突发事件时,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参加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九)主动与学校法制副校长、辖区民警及交警联系,做好警校共建工作,保持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同学、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工作宗旨。

学生会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技能学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造力和社会适应力,为促进广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专业部为基础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遵循教育原则,创造民主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学校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共同完成培养学生的任务。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职业教育招生相关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联合办学部分新生由合作单位录取,经学校报深圳市教育局批准后取得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制度。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期间如因各种原因申请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及退学)和学籍信息变更,经学校批准后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加强班级管理,由校长聘任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实行班级管理班主任负责制。

学校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培养和选拔,制订班级公约,落实行为规范养成教育。

学校大力提倡以符合专业特色的准职业人为目标的班级管理模式,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情感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深圳市龙岗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对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学校高度重视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不同项目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或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设定教师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教职工。

学校聘用教职工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新聘用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包括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制度。对教师的考核应以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及工作规范、各级教师的职责为依据。根据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应有计划地每学年按教师任职条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全体教师考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科学研究权:享有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管理学生权: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民主管理权: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六)进修权: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七)申诉权: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依法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是教学班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良好的班风、学风和班集体;

(二)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并协调科任教师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指导本班团组织、班委会工作;

(四)组织本班学生操行和学业评定工作;开展家访、实习跟踪、毕业生回访等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及科研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的职业教育办学指导思想,按照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四项主要原则:

(一)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因材施教、启发引导、循序渐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思想品德教育与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培养相结合,全面发展与培养个性特长相结合,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关心爱护学生,尊重依靠教师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高度重视德育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具有职教特色、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德育模式。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主管、学生处为主要管理部门,德育干事、班主任、德育教师、家长代表、企业代表、学生代表等为主要成员的德育工作团队,充分发挥学校、家长、企业多方力量,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教育,配套系统的德育课程,致力于塑造学生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学分制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取的学分包括操行学分、课程学分和实习学分三个部分。学校对学分不达标的同学缓发毕业证书。

学校实施操行学分制,并建立学生成长档案袋来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等进行考察评定。操行学分按学生的出勤表现、课堂表现、宿舍表现、参加班级活动表现等综合评定,以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学校以课程(含实习)学分来计算学生的学习份量和成效。课程学分评定按平时、期中、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校加大技能考核在学生课程学分中的比重,鼓励学生通过取得专业技能证书获得课程学分。

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毕业证+职业技能证),大力组织学生考取职业技能证书。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实习与就业工作,加强学生就业能力培养。学校不断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密切与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发就业市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师编制数额,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保质保量配备好理论和实训教师。学校通过进修培训、继续教育、企业锻炼等渠道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参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使用规范的国家规划教材、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开展教育、教学和技能培养。保证开齐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开足课时,并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

学校倡导百花齐放的教学模式,各专业部应成立由本专业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探索构建具有本专业特质的教学模式。

学校允许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探索实践个性化的教学方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实训、企业见习和顶岗实习工作。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安排校内外实训教学。学校通过企业参观和现场教学等途径组织开展专业见习教学活动。学校对毕业班学生开展顶岗实习教学,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和技能分析、解决生产、技术、服务及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就业、创业作好准备。

学校安排专业教师对学生实训、企业见习和顶岗实习进行跟踪指导,开展规范化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学生在实训、企业见习、顶岗实习期间须遵守劳动、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校第二课堂的主要形式。学校大力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团委根据校本实际统筹管理、合理安排社团活动场地和时间。

学校每年5月份举办一次学生社团文化周活动,集中检验和展示该年度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成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高度重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学校大力支持各专业部、组(学科组)落实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育教学理论学习、教学经验交流、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积极编写教育教学资料、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信息网的作用,不断完善专业教学网络资源平台的建设,提升教育教学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学校高度重视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形成教学档案的收集、保管和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教学档案包括教学文件档案、教务工作档案、学籍管理工作档案、教研和教师业务档案等。

学校对部分管理成本较高的实训设施、设备,采用校企合作的社会化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历》和区教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本校校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产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校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学校应对财产进行造册登记,并建立健全校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生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由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加强财务监督,成立由校长任组长财务监督小组,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学校费用开支实行校长一支笔经费审批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禁止乱收费、滥收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资助学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到专项入账,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自觉接受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七章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校企在人才定向培养、科学研究、信息交流、技术开发、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第五十六条 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原则,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牵头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委),统筹、协调和管理校企合作事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校企委日常工作。

校企委实行年会制,由校企委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校企委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领导成员及相关负责人。

(四)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五)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六)推进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七)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八)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第五十八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以志愿加入的办法产生。校企委单位成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校企委单位成员退出本会应出具书面通知,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校企委单位成员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的,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十九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校企委单位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校企委组织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定向(或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的权利。

(六)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校企委单位成员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 遵守校企委章程。

(二) 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 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任务,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相应报酬。

(四) 积极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五) 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牵头成立深圳市龙岗职业教育集团,联合区域内相关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推进校企深度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专门预算项目,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

第八章 安全及健康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地震、火灾,台风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六十四条 学校高度重视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教学卫生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学生食堂、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组织教职工、学生定期体检,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六十五条 学校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室,聘请心理专业老师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成立由心理老师、班主任、学科教师、家长共同组成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立学生心理“三级预警”机制,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管理制度。各部门建立完善的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责任体系,建立符合设备要求的管理办法,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师生的安全使用。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成立外出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明确分管副校长、业务处室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要建立学生实习检查制度。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改:

(一)章程与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章程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三)由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提出章程修改要求的。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正案需经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议。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龙岗区教育局核准的当日开始实施。

第2篇: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职业技术学校章程是怎样的?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职业技术学校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职业技术学校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xx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xxxxxxxxxxxxxx

中文简称:xx应用职院

学院网址为:xxxxxxxxxxx

学院法定住所:xxxxx自治区xxx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号。

学院设有校本部、xx南校区、xx北校区。地址分别为xxxxx自治区xxx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号、xx塔城地区xx市珠江路、xx塔城地区xx市xx路224号。

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为学院的组成部分。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变更办学场所。

第三条 学院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学院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坚持民族团结互助,按照“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原则处理和发展民族关系,在各族师生员工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七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思想教育工作,严格管理思想文化教育队伍,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坚决抵御宗教向学院渗透。

第八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积极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疆内外合作办学;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各类职业培训、鉴定和教师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学院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学院专业设置涵盖土建施工、自动化、化工技术、文化艺术、教育、纺织服装、旅游、电子商务、物流等专业类别。

第十条 学院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自治区重点支柱产业为重点,深入实施“质量立校、文化建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和谐兴校、特色亮校”战略,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高职融通教育,不断提高学院办学水平,提升学院服务社会能力,扩大学院影响力。

第十一条 学院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生命线,始终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以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多赢”的开放办学理念,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区域型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三条 学院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教育厅。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举办者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支持与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学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第十七条 举办者核定学院办学规模和学院发展规划,明确学院办学任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国家政策,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

(四)根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行政管理、社会服务、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机构,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财产和经费;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学院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学院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自治区教育政策;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就业服务;

(四)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使用,提供办学所需的校舍、师资和装备,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办学质量和效益;

(六)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一节 整体构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xx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运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院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院与合作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依法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xx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

(二)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三)议题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党委委员的意见作出决定。但须经应到会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通过;

(四)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五)凡经党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加强党员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院长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决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以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单位、部门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长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五)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最后报院党委会审定。候选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1-2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当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及行业、企业知名专家等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候选人经系(部)、部门推荐,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会选举中产生。

第五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评定标准和办法。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七)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加强全院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少数民族代表。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五十九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六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民主选举产生,各系(部)代表名额根据各系(部)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2/3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节 系(部)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 系(部)是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系(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提议报党委会讨论决定。系(部)下设、变更教研室或研究所,须报人事部门审定、备案。

第六十八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专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培养、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各类人才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各类职称的初评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七)负责系(部)内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系(部)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七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研究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负责讨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一条 系(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主任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宗教向学院渗透,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能力、素质、品德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现代文化,服务社会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八)学院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院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学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八十三条 访问学者、挂职干部、青年志愿者等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院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八十五条 学院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一般由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及各职能处室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五章 学生

第八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

学院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九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监察室、团委、学工部、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室。

第九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3篇:职业技术学校章程范本

职业技术学校章程范本

以育人培技为本,探索科学有效的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能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是职业技术学校的服务宗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职业技术学校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职业技术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xx市xx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制均为三年。学校为民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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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章程范本

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章程范本

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章程有什么内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章程范本

序 言

xx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的前身为创建于xxx年的xxx驻省中学堂速成师范科。历经xxx驻省师范学校、xxx甲种师范讲习所、xxx县立乡村师范学校、xxx县立简易师范学校等时期,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xxx年由初师升格为中师,更名为湖南省xxx师范学校。xxx年革命老人谢觉哉亲笔为学校题写校名“xxx师范”。xxx年由xx地区划归xx市管辖,xxx年加挂xx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校牌,转型中等职业教育。xxx年9月校址由xxx县城整体迁入xx市xx区。

学校校庆日为10月8日。建校以来,本校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走在时代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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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佛山市高明区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佛山市高明区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序言

佛山市高明区职业技术学校的前身高明县第三中学始建于1947年,学校建制几经变革,1999年通过广东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验收,并于2004年更名为佛山市高明区职业技术学校,是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中等职业教育实训中心之一。

学校秉承“明理正行,砺能有为”的校训、弘扬“崇德尚礼,勤练精技”的校风,坚持“敬业乐教,厚生善导”的教风,倡导“知行合一,理实并重”的学风,着力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努力建设文化深厚、管理先进、特色鲜明、品牌发展、质量著称的职教名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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