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制度

精品范文 时间:2023-04-04 07:14: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职教中心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厨师参加基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健康证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厨师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3.厨师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厨师,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止进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厨师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领导小组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厨师,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环节负责人须经常对厨师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2016年2月修订

第2篇: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桥镇小学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 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2、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食堂从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3、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4、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列惯。

6、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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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新河县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确保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如下:

1、营养餐管理、加工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2、学校营养餐管理人员和聘用加工人员必须身心健康、责任心强,人品好,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有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必须停止管理和加工工作。

3、学校营养餐管理人员和聘用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4、加工人员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5、营养改善计划从业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不适合从事食品管理和加工的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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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师生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心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一年一聘,学年初学校与伙食团从业人员签定聘任合同。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从业人员不能穿拖鞋上岗,不能戴首饰上岗。

七、每天早上上岗前由学校行政领导或食堂负责同志对从业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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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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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应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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