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的自律与他律浅议论文

精品范文 时间:2023-03-15 12:42: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音乐的自律与他律浅议论文

音乐的自律与他律浅议论文

[摘要]音乐的情感是独立存在的。音乐自身(指音响实体)并没有情感内容,可是它却可以唤起我们的情感,并且这种情感与生活中的情感并非是一回事。我们最初听到某首乐曲时所产生的那种特定的感觉感受,是在生活中从未体验过的,是全新的感受。

[关键词]音乐 自然属性 自律 他律

首先,我们从最基本的层面即物质意识关系的层面来看,世上任何事物都是客观物质存在,尽管万事万物之间有着普遍的甚而是密切的联系,但是矛盾的特殊性早就告诉我们,世上任何事物由于其结构、构成元素及存在方式等的不同,无一不首先是一种不依赖于它者的独立的存在,音乐尽管是人类的创造物,但在自然属性上它是音响实体,不过是声音的运动 一种独立存在的物质运动,就此而言它是自律的。我们不应忘记这样一个常识,即世界上除了人具有情感和精神内涵外,其它任何事物都是没有情感和精神内涵的,因此,音响实体当然也是既没有情感也无任何内容的。前苏联音乐哲学家玛雷舍夫以符号学的角度考察音乐,认为“音乐符号客体与其艺术意义之间的关系,本质上不同于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符号客体,作为物质构成物,本身不包括,也不可能包括精神意义,而在解释的结果中表达精神意义。音乐表象不寓于声音之中,而是在声音的影响作用之下,形成于解释者的意识之中。即使音乐符号结构体自身,如果避开听众的心理活动,也不可能进入音乐作品的体系。人们之所以会认为音乐具有情感内容,是人对不同事物具有通感或者说是格式塔理论中所谓“异质同构”的原因所致。如果说音乐是他律的或者说具有他律性的话,那是因为人的本性或者说是音乐的社会属性使然,也就是审美主体将审美对象人格化的这样一种本能而造成的。

其次,音乐的情感是独立存在的。音乐自身并没有情感内容,可是它却可以唤起我们的情感,并且这种情感与生活中的情感并非是一回事。我们最初听到某首乐曲时所产生的那种特定的感觉感受,是在生活中从未体验过的,是全新的感受。这种由音乐唤起的人的情感我称之为“音乐情感”。请问有谁在生活中体验过与门德尔松《e 小调小提琴协奏曲》一样的感受的呢?贝尔就认为艺术中所唤起的审美情感是一种特殊情感,与生活中的情感毫不相干,在艺术世界里“没有生活情感的位置”。音乐所引发出的人的情感同人在生活中的种种情感确是不一样的,如果没有音乐的话,那么我们至今都不可能体验到这种只有音乐才能带来的异样的情感。尽管音乐有时能够引发或诱发起我们在生活中曾有过的相类似的某种感觉感受,并使我们联想到生活中某些经历体验,但这种共振是不具体不确定的,很宽泛的和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心境而异的。音乐给我们的只是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人们认为贝多芬《命运交响乐》第一乐章一开始的动机是命运在敲门,这不过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和表述,我们也完全可以认为它是神的震怒,或是火山的爆发等等生活中一切与此相关联的事物。而在客观事实上,在自然属性的层面上它却什么都不是,充其量只不过是一种力度较强的,能够使人振奋的声音而已,这才是音乐的最基础的最根本的本质。

有一句著名的艺术定律叫做“艺术源于生活”,从音乐上讲则是“音乐源于生活”。此观点只能说是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正确性,而并非是绝对的。若将其绝对化便会全然排斥和从根本上否定掉音乐的自律性。对此定律我们一般可以作两种理解,其一,若是作最宽泛的理解的话,那岂止是音乐源于生活,人类社会中一切的一切都应是源于生活的,因为若没有生活,人类社会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存在,这样看来“音乐源于生活”的表述也就显得毫无意义,其二,若是将“音乐源于生活”理解成是音乐的素材或音调、节奏等源于生活中的.事物的话,这便大可值得怀疑。因为没有生活素材的纯音乐只能是源于它自身,比如莫扎特的许多作品,包括 《C 大调长笛奏鸣曲》、《C 大调钢琴奏鸣曲》等便是如此,至于音调节奏方面,生活中原本就不存在音阶、和弦、音型、旋律、节奏等,也没有对位与赋格,列维。 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类学认为,在艺术作品中并不一定存在着它同现实之间的某种对应关系。艺术作品并不单纯地去“反映”现实或“记录”现实。作为一种结构、形式,它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塑造力量的“现实”。不可否认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律动、高低起伏、强弱变化对比、明暗交替等与音乐诸要素相通的因素,但我们显然不可以将“音乐源于生活”理解成音乐依赖于生活,从属于生活,没有生活原型音乐就一定不存在。音乐绝对不是,也决不应该完全成为生活的奴仆。音乐情感不但不依赖从属于日常生活,而且还开拓和丰富了人类相对贫乏的情感生活。

再次,音乐的自律性还表现在现实生活并不能为音乐全面提供素材或源泉,即使有那也只是对生活只鳞片爪的意向性的模仿,如鸟叫、教堂钟声、奔腾的河流等。我们的艺术理论总是近乎本能的习惯于将艺术与生活生拉硬扯在一起,这在某些时候确实是行之有效的,典型的如浪漫派音乐与社会人生等就有较多的联系。这样的联系也确有其心理学上的根据。与马克思所谓“自然的人化”一样,音乐与生活的联系也是“音乐的人化”。尽管音乐与自然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由人创造出来的,后者是客观存在的。但究其本质不过是乐音有规律的振动,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本质上它与大自然是一样的。两者的区别只是“人化”的程度不同而已。因为音乐是由人创造,深深的铸上了人的烙印,所以,其人化的程度要远远高于大自然“人化”的程度。

音乐的自律性还体现在审美主体对音乐的表层欣赏上。欣赏至少应被分为自律欣赏和他律欣赏两个层次,自律欣赏又叫表层欣赏,它是纯感觉的、纯情感的,仅感受音乐的形式美,它不与生活内容发生任何联系,主体并不思考、联想与回味,属于生理性的物质性的。表层欣赏主要用于娱乐休闲和身心的放松。表层欣赏与我们品尝美味佳肴与身体按摩是属于同一个层面的,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仅以获得生理快感为主要目的。李斯特在《柏辽兹和他的“哈罗尔德”交响曲》中指出:“情感在音乐中独立存在,放射光芒,既不凭借‘比喻’的外壳,也不依靠情节和思想的媒介。”此话若是就表层欣赏而言是非常正确的。至于他律欣赏,将在下文论述。

另一方面,音乐也应当被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足以引发主体思考回味的仅有形式的音乐,也就是所谓的纯音乐,这种音乐是没有内容内涵的。审美主体只能从中获得形式美的感受,莫扎特的《C大调长笛协奏曲》等就属于这一类作品。听这样的音乐恰如品尝食物,没有人在品尝了美味佳肴之后会提出“食物的内涵是什么?”这样一个荒唐而又愚蠢的问题,那么我们又为什么偏偏总是热衷于对仅有形式美的音乐这种精神佳肴频频发问呢?我之所以用食物作为例子,是因为两者都是人的感觉事物,只不过是前者作用于人的味觉,后者作用于人的听觉而已。

参考文献:

[1]中外音乐名着赏析。

[2]外国名音乐家传。

[3]和声处理法。

第2篇:自律与他律

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增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有关概念

自律,即社会成员按一定的道德标准和规章制度自觉约束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社会规范。社会管理者对社会成员和各行各业的人都有社会、职业道德及纪律、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约束自己。当前,对领导干部来说,首先要搞好廉洁自律,这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一直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放在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的第一位。实践证明,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通过学习和组织的教育,提高了认识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但也有少数党员干部由于不注意学习和改造,不注意自律,经常发生一些违反规定和纪律的问题,并且不能及时得到警醒和纠正。就是说,完全靠自律还不能解决问题,还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即他律。

他律,这里主要是指组织、党员干部之间及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是社会和党内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是保障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所必须的。宪法和党章都赋予了公民和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这对于保障国家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领导干部来说,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因此,在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要树立自觉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观念,欢迎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时刻把自己臵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但应该看到,当前我们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少数缺乏自律自觉性的干部,干起了权钱交易和其他违纪违法的事情,教训十分深刻和沉痛。

自律、他律,虽然有不同的内涵和诠释,但我认为他们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自律是对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干部的爱护。实践证明,通过教育,绝大多数干部提高了认识和觉悟,是能够自律的。在要求干部自律的同时,也需要加强他律。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是预防干部违纪违法的第二道防线。对于那些既不自律又不接受他律,自己既不学习又不接受组织的教育,自身有病又讳疾忌医的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有关文件精神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中的52个“不准”严格规范了党员干部行为,条条是刚性,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是“高压线”,碰不得。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好“自律”,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必修课、作为增强党性锻炼的重要任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力,提高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作廉洁自律的表率。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一身正气,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不管是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都要时刻警醒自己,做廉洁从政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同时,要做好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他律”,各级党委、纪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配套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六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要建立健全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制度,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或兼职取酬,禁止其家属、子女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坚决制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要建立健全财物管理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职务待遇,防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要建立健全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审批服务效能,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要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不断推出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的制度,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新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要严肃查办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坚决纠正和制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坚决整治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使党员领导干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三.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措施

一、自律是基础

中央反复强调在干部监督中要重点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这是出于对领导干部的爱护和保护,也是让领导干部能够防微杜渐,清廉从政。作为一名新时期的领导干部,自律就必须要做到“三慎”,切实打牢自律这个基础。

一是要慎初。纵观那些贪官走上违纪违规违法的道路,无一不与他们的第一次违法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关系。这说明领导干部能否保持清廉,其初次非常重要。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切实控制自己的欲望。每个人都有七情六欲,都有自己的爱好、兴趣和习惯,这是很正常的。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人心不足蛇吞象”,一些失去理性、约束和节制,放纵欲望,就会害了自己。另一方面要真正防微杜渐。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针大的孔,斗大的风”。领导干部一定要控制住自己的初次,提高修养要从一点一滴做起,防范错误也要从一点一滴入手。今天一点事,构不成违纪;明天一点事,算不上违规,但问题都是从第一回开始的,从点滴处酿成的。“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是亘古未变的真理。每一个领导干部时时刻刻、事事处处都要把握好自己,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做起,从初回控制,始终坚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自觉做到管住自己的嘴,不该说的不说;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不去,做一个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醒人”,作风上的“正派人”。

二是要慎权。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利党利民利工作;用不好,误党误国误自己。领导干

部社会上被关注得程度比较高,但我们自己不能飘飘然,头脑必须保持清醒,千万不能把别人对领导干部的尊重、对工作岗位的尊重看成是对个人的尊重。权要用得正。要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在发展上,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职权范围内努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人的最大需要。权要用得公。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也是对权力运用的要求。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地位观,正确看待领导的职责,正确看待权力和运用权力。严格按原则办事,按规定办事,在运用权力的过程始终坚持“公”字为先,体现公平正义。权要用得实。领导干部把权力用在为民办好事、事实上,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看到和体会到“权为民所用”的成果。

三是要慎独。就是要求每个领导干部都在独自一人无他人监督的情况下,保持自己的原则,没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一种最高的思想境界和行为规范。要做到这一点,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坚持做到谈钱不乱心、以职为重,见钱不贪婪、以法为先,有钱不奢侈、以俭为本,赚钱不越轨、取之有道,始终不为权色所诱,保持良好得生活作风,做一个高尚得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

二、他律是保障

当前,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甚至还在滋生、蔓延,特别是极少数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简直到了利令智昏,胆大包天、无法无天得地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律不严。严格他律已成为干部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是要从严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对于领导干部,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共产主义的理想,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理想信念坚定,就会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持之以恒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从严定学。要切实强化干部调训,指定学习必读篇目,规定必要的学习时间,提出严格的学习要求。要从严考学。对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学习情况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结果要充分运用到干部管理工作中。要从严述学。各级干部在进行年度工作或其他工作述职时,必须把日常学习培训情况纳入重要内容,作为述职报告的组成部分。通过有效的学习形式,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学习的自觉性,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二是要从严管理。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领导干部必须严格管理和要求,党章及有关规定都是明确的。总结多年党建实践,从严治党,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工作制度,党内是生活制度、干部工作制度、权力监督制度等一整套便利有用的有约束的制度和机制。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要实行报告制度,即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报告制、重大事项报告制、社会生活报告制。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各项规定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满足于一时一事过得硬,而应该一生事事都过得硬。当前要坚持做到权力要规范,岗位要交流,离任要审计。

三是从严监督。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缺乏权力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对权力的制约是监督的核心。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约制,必将导致滥用权力甚至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发生。加强监督就要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监督就要到哪里。对领导干部工作时间内的表现要监督,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也要注重监管。监督中要做到,上级监督必须到位,同级监督必须畅通,下级监督必须加强,社会监督必须广泛。只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干部监督体系,才能形成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

三、自律和他律不可偏废

自律和他律是干部监督中的两个方面,都需要强化,切不可有所偏废。这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成果。一是自律必须在他律作用下进行。自律实际上也就是讲领导干部的自觉性。人生自觉性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没有外力的作用,完全的、纯粹的自律也是时间不长的、暂时的。二是他律必须在自律的基础上进行。他律是外力作用的重要体现,如果只有他律,这也是管不长的,人的思想主要还是靠内因起决定作用,只有在自律的前提下,领导干部接受他律才是乐意的、主动的。三是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在干部监督工作中,既要努力强化领导干部的自律内力作用,也要特别发挥好他律的外力作用,形成一股监督的合力,有效推动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3篇:思修论文自律与他律

自律与他律

自律,是指自我约束。他律,是指接受他人约束。所谓“律”,即约束之意也。约束,今人又常称“监督”。因此,自律,也可以说就是同体即自我的检查监督;他律,就是异体,即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监督。

自律与他律,早在20世紀30年代中期就发生过文学届间的观念之争。百科全书中说:自律,是指自我约束。他律,是指接受他人约束。所谓“律”,即约束之意也。约束,今人又常称“监督”。因此,自律,也可以说就是同体即自我的检查监督;他律,就是异体,即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来讲,自律是绝对的需要,必要和重要的,我们的先人说的“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从自律开始的。“内省不疚,夫何忧何惧”。自律,是一个人堂堂正正活在世界上做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也许可以说这是人和动物不同的一个分解点。自律是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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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自律他律

(二)加强“他律”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对检察干警职业活动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

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不仅依赖于主体自觉自愿的践行,也依赖于外在条件的约束,通过制度、法律、舆论等手段,建立健全对检察干警职业活动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尽可能避免或及时发现并纠正检察干警失范的现象,保证检察职业道德的落实,即“他律”。具体而言,就是要从以下三个环节入手:

1、重构《检察职业道德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最高组织机构,为了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有效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于2003年初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颁布实施,对于检察机关规范和完善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检察官和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有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不但内容体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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