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公休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行政机关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行政机关办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条实行考勤登记应根据行政机关实际,采取打卡或考勤登记表上签到等形式。考勤的内容包括:被考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
第六条被考勤人员必须自己打卡或签到,不得请代替。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请假等,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单正职领导由考勤小组)在考勤表上注明事由。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每月定期汇总、公布勤结果。考勤的管理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责。
第三章休假、请假
第八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
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四)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五)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条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
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X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女休假山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
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
(二)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休假、请假申请表》归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病假
l、一年内累计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
2、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0%发给;
3、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70%发给;
(2)工作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80%发给;
4、上述2、3项工作人员中,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或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一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事假超过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时间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一天的平均工资(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总额÷2l.5天)。当月扣发工资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人户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当月如工资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满勤的,可按规定兑现每月的考勤奖。末按规定进行考勤登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5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处理;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8次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3天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发年度考核奖;
(四)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条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
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四)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五)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
第十条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X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女休假山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
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
(二)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休假、请假申请表》归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病假
l、一年内累计在2个月内的,工资照发;
2、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0%发给;
3、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工作不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70%发给;
(2)工作满10年的,按月工资总额的80%发给;
4、上述2、3项工作人员中,建国以前参加工作的,或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一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事假超过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时间的,每超过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一天的平均工资(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总额÷2l.5天)。当月扣发工资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人户标准的,按当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发给。当月如工资已发的,从下个月扣发。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满勤的,可按规定兑现每月的考勤奖。末按规定进行考勤登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或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5个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处理;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8次以上或一个月内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考勤奖和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3天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发年度考核奖;
(四)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无故旷工超过5天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2篇:请假休假准则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A.事假
1)请事假者应提前填写请假单,得到厂长或上级主管的核准后方可休假;部门主管请假或员工请假时间超过2天(含)以上者必须觅得职务代理人由副总经理签核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
2)请事假当月不得超过3天,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14天,3)当月请事假1天以内者,扣其薪资;1天以上(含1天)扣其薪资及全勤奖金之全部。
B.病假
1)请病假者,最迟于第二天填写请假单,经厂长或上级主管核准后,作为病假证明。连续请病假2天者,应附交医院证明,若未交证明者,依事假处理。员工因患重病或非工伤需住院治疗时间长超过5天(含)以上者,须附交区以上医院证明,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医疗期满不能回原岗位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请病假一年之内不能超过30天,住院者以3个月为限。
3)当月请病假2天以内,扣其薪资,2天以上(含2天)扣其薪资及全勤奖金之全部。
C.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需治疗时,经区以上医院证明,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回原岗位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工伤假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1年,并必须递交“申请工伤假报告”,于第四个月起办理停薪留职。
3)工伤假3个月内(含)薪资及全勤奖金按原待遇不变。
D.婚假
1)请婚假员工须在本司工作满一年者。
2)本人结婚的,准许一次性给假7天;子女结婚的,准许一次性给假2天。请婚假须附交结婚证复印件,否则按事假论处。
3)若由于路途关系,则须另请路途假,但加上婚假期最多不得超过20天。
4)为不影响工作,请婚假员工须提前半个月申请,并做好工作交接与安排。
5)婚假期薪资照给,路途假按事假规定计发工资。
E.丧假
1)员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死亡的,一次性给假7天;属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一次性给假3天。
2)若由于路途关系,则须另请事假,但加上丧假期最多不得超过20天。
3)为不影响工作,请丧假员工须提前及时做好工作交接与安排。
4)丧假期薪资照给,事假部份按规定计发工资。
F.产假、陪产假、流产假
1)请此假员工(需已婚)须在本司工作满一年者。
2)员工本人分娩者一次性给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3)员工本人第二胎以上(含第二胎)分娩者一次性给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但不给薪。
4)配偶分娩者一次性给陪产假2天。
5)员工怀孕期间流产,4个月以下的,给假10天;4个月至7个月的,给假20天;7个月以上的,按分娩假论处。
6)请假前后不准另请事假。
7)产假、陪产假、流产假期间薪资照给。
G.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又称带薪休假,即员工可在原待遇不变的情况下享受此类休假。
1)请假员工须在本司工作满一年者。例如:某员工2011年2月27日进厂,自2011年3月算起至2011年12月31日共10个月,该员工自2012年3月后,刚好工作满一年,才可以享有2011年之有薪年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年至5年者,每年给假5天;已满5年不满8年的,年休假为8天;已满8年的,年休假为15天。
3)请有薪年假者可自己安排休假时间,但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厂长或上级主管核准方可休假,部门主管休假须觅得职务代理人由副总经理核准方可休假。有薪年假应依安排酌予休假,不请休假者一律视同放弃,公司不另外作有薪年假补贴。但公司可依其忠诚勤劳度,依主管签核酌予列入年底考绩处理,优项给分。
4)员工如已有有薪年假,一律优先以请有薪年假代替事假、病假,直到请完再依必要申请事病假,以维护自身利益。
H.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指的是元旦、春节、端午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规定放假日,届时参考公司行事历表,以公司于假前公布为准。
三.请假注意事项
1)员工在准假后,需到人事部办理请假手续,没有填写请假单擅自休假的,当旷工论处。
2)规定一次性给假的即连续休假,如假期内回公司上班的,当自动结束休假论处,不予补请。
3)请婚丧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的员工须经上级主管和副总经理核准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当旷工论处。
4)超过请假时间没有回公司上班的,当旷工论处,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天者按自动离职论处,因临时发生意外(如洪灾)等不可抗力的事情除外。
5)以上各项请假期间,如含例假日或国定节假日则合并计算,不给延长假期。
6)在法定节假日前后,员工不宜另外申请休假,如因必要需提前一星期申请,此项于节假日前后申请休假的人员,应列入绩效考核缺点事项.
第3篇:请假和休假
附:
员工请假和休假
(一)考勤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使全体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细则
1、工作时间
A.后勤上班时间(除库管外)
8:30—18:00
午休时间
11:30—13:30 B.销售人员上班时间
a.早晚班
8:10—12:00 17:40—21:30
b.中班
11:40—18:00
2、后勤所有轮休人员在轮休期间必须保证电话畅通,如因联系不上而影响工作进度,公司将对其严重处理。
3、销售人员及库管人员每月休息日为两天,休息日不得在国家法定假日休息。
4、考勤具体内容:
(1)公司所有员工均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以打卡记录考核;无考勤机的部门,由该部门经理直接管理,人事行政部监管;
(2)上班时间未到岗者,即上午8:
第4篇:休假请假制度
休假请假制度
篇1: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员工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请假休假,是指员工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陪护假、丧假、公休假、年休假。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根据公司生产工艺特点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工作时间实行常白班和运转班两种工作制度。
第五条 常白班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为:上午8:00 ―12:00,下午 14:00―17:30。运转班实行四班二运转制度,工作时间为:早7:00—晚7:00,晚7:00—早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