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二审答辩状

精品范文 时间:2023-02-23 08:01: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劳动争议二审答辩状

劳动争议二审答辩状

劳动争议就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协商不了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劳动争议二审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劳动争议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张某 女 19 年月日出生

地址:市 号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上诉人北京XTD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xxxx)通民初字第1205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是 xxxx年1月7日而不是xxxx年5月6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xxxx年3月份的差旅费报销单说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早于xxxx年5月6日,且该报销单原件是仲裁过程中上诉人向仲裁委提供的。

xxxx年1月份,答辩人以上诉人单位职工名义参加了倍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该证书上有上诉人单位名称,发证时间是xxxx年1月25日。

员工登记表的填表时间不能等同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该员工登记表只是客观的填写了答辩人的一些个人信息,与员工入职密切相关的内容,如员工愿从事何种工作、月薪要求,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限、受聘岗位、受聘部门意见、总经理意见等均为空白。该登记表不能反映劳动关系双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能体现它是入职手续的组成部分。

二、上诉人主张其与答辩人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执行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工资是按月发放,每月的工资是固定的。答辩人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了公司的考勤制度。xxxx年10月份之前,上诉人经常派答辩人出差,10月份以后主要在公司工作,很少出差,所以答辩人每天都按时打卡,但上诉人提供的员工刷卡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是伪造的。

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电气工程师,专业性很强,不是任何人可以随便接手的,她负责的项目往往有一定的持续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终止用工。对于这样的岗位,公司怎么会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用人呢?那风险岂不是太大了?!事实上,当答辩人提出辞职以后,上诉人仍要求答辩人出差去为客户解决技术问题,也说明了这个岗位是不适合非全日制用工的。

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口头协议,岂能仅凭伪造的打卡机考勤表,就企图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借口,逃避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另一倍工资?

所以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双倍工资没有错误,应予维持。

三、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经常出差并加班,这是事实,也是答辩人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上诉人单位的客户很多都是外地的,而帮助客户解决设备故障、技术难题是答辩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有时候答辩人在客户单位要连续工作二十四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人可以有双休日,但机器设备不一定有双休日!上诉人否认答辩人加班与事实不符!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

 xxxx年一月二十日

劳动争议二审答辩状2

答辩人:XX(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第XX层。

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区XX大道中XX号之二XX房。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信:

一、答辩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一)答辩人对处于哺乳期的被答辩人履行了法定义务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x年5月15日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本应在xxxx年5月15日期满,但鉴于被答辩人正处于哺乳期时期,根据相关规定,答辩人将合同期满时间延长至被答辩人哺乳期结束,即xxxx年12月18日。答辩人于xxxx年5月9日将《合同期满通知》送至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收到并已签名确认。答辩人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等法律规定,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的行为已对在哺乳期的被答辩人履行了法定的照顾义务。

(二)答辩人履行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

为了更好地配合被答辩人之后的工作安排,答辩人于xxxx年11月30日曾提前告知被答辩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合同将在xxxx年12月18日届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生效日期为xxxx年12月19日。答辩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通知义务。

二、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答辩人于xxxx年12月18日合法终止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

答辩人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劳动合同续延至被答辩人哺乳期结束时终止,也未违反关于在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同时答辩人已于xxxx年1月20日前将经济补偿金51408.73元及未休法定年假补偿金汇出至被答辩人个人工资的银行账户。答辩人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续约已于xxxx年12月18日合法终止了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第9份证据《相片》没有任何证明力,根本无法证实被答辩人于xxxx年1月12日在答辩人上班。

(二)答辩人于劳动合同终止后才得知被答辩人因病住院的事实

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续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xxxx年12月18日合法终止。答辩人是在收到被答辩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时才知道其因病住院治疗的事实,此时已过了劳动合同期限。虽然被答辩人是在xxxx年12月17日住院治疗,但答辩人于合同期满前并未明知被答辩人因病住院,从事实上来说答辩人并没有过错,相反被答辩人存在过错。被答辩人提交的《录音记录》和《QQ聊天记录》并没有明确指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员工告知因病住院一事的时间,更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在xxxx年12月18日当天或之前已履行告知因病住院治疗的事实及QQ使用者为被答辩人本人。相反,这两份证据强烈的反映被答辩人的恶意!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于医疗期内享有相关权利,但被答辩人此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其因个人过错于劳动合同终止后恶意提起诉讼,此行为已不能继续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答辩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答辩人未履行因病住院审批手续的义务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于xxxx年12月23日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建议被答辩人出院后全休两周,但该诊断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议,并非病休决定书。病休决定书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根据《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穗劳险字[1991]008号)认可方有效。在本案中,退一万步讲,即便被答辩人履行了因病住院治疗的提前告知义务,但未履行审批手续,被答辩人并未获得答辩人认可享受医疗期。

三、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和答辩人薪酬制度,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一)答辩人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答辩人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答辩人无须支付相关赔偿金。于xxxx年5月16日被答辩人签收了《合同期满通知》,并“知晓并接受上述内容”,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x年5月16日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xxxx年12月18日合法终止。即使依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出院次日即xxxx年12月25日才期满终止,因被答辩人个人未履行因病住院的提前告知义务且未获答辩人认可享受医疗期,答辩人也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答辩人根本无须支付被答辩人xxxx年第四季度销售奖金、xxxx年度优秀管理奖金及xxxx年度双薪

被答辩人申请答辩人支付xxxx年第四季度销售奖金、xxxx年度优秀管理奖金及xxxx年度双薪的要求不符合答辩人相关制度的规定。即使按照仲裁委的意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xxxx年12月25日终止,被答辩人也未在答辩人工作至xxxx年12月31日。根据答辩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被答辩人必须在答辩人工作至xxxx年12月31日方可享受xxxx年第四季度销售奖金、xxxx年度优秀管理奖金、xxxx年度双薪。因此,根据答辩人规章制度的规定,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支付xxxx年第四季度销售奖金、优秀管理奖金及xxxx年度双薪。

另外,xxxx年第四季度销售奖金和xxxx年度优秀管理奖金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激励制度,并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答辩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答辩人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奖金的发放方式,答辩人不给提前离职的被答辩人发放奖金的行为,并无不当。

结合实际情况和《公司员工手册》,答辩人根本无须支付被答辩人xxxx年第四季度销售奖金、xxxx年度优秀管理奖金及xxxx年度双薪。

(三)答辩人已自愿补偿了被答辩人医疗期工资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xxx年12月18日已合法终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已失去享受医疗期工资的资格,因此被答辩人无权利要求答辩人支付相关报酬。而答辩人在事后得知被答辩人因病住院的事实后,也自愿补偿了被答辩人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四)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应调整为人民币1706.03元

答辩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对被答辩人予以补偿,至于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因答辩人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办事,并未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答辩人根本无须支付这方面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工资明细表,答辩人统计后得出被答辩人xxxx年应发工资总额为人民币159344.32元,则被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3278.69元,由于被答辩人根本无理由请求答辩人支付xxxx年度销售奖金和优秀管理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53114.78元(计算公式:13623元×4个月=53114.78元),原告已支付51408.73元,只须再支付1706.03元(计算公式:53114.78元-51408.73元=1706.03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无理的恶意诉求,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中国)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于xx、余xx

xxxx年X 月X日

第2篇:二审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孙××(一审被告)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陈××(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2011年8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纽高鹏基金,先后4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828500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纽高鹏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828500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10月纽高鹏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9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纽高鹏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第3篇:二审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X。

因与上诉人XXX工程款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无故不参加庭审,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立案后,按照法定的程序为上诉人发放了应诉手续,也按法律规定给上诉人下发了开庭传票。而上诉人在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但在法定的开庭时间上诉人却未到庭,不管是上诉人记错开庭时间,还是有意不到庭,只能说明上诉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一审法院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审理并判决没有不当之处,上诉人以此为由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是不能成立的。

二、上诉人上诉状与一审答辩状相互矛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时,上诉人答辩称“对于XXX出具的工程结算单基本没有异议,仅对结算上杂工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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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二审答辩状

二审答辩状

今天,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是二审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王xx,男,xxx年11月27日生,原xx科技(xx)公司职工,电话: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上诉人):xx科技(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地址:xx市xx新xxx区沪南路x号 xxxxxxxxxx (林xx)

因被答辩人xx科技(一审原告)不服(xxx5)浦行初字第536号《行政判决书》上诉至贵院xx市第一中级法院,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继续维持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维持(xxx4)xx人社认字第96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答辩如下: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xxx3年7月4日被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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