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老年人协会章程

精品范文 时间:2023-02-19 08:01: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基层老年人协会章程

基层老年人协会章程

基层老年人协会的宗旨是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团结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基层老年人协会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基层老年人协会章程 篇1

基层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是在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村(社区)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本村(社区)内开展活动的老年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自治组织。

第二条 协会宗旨是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团结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协会的任务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组织会员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2、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开展民主与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保健知识教育,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办好老年学校(电大班)。

3、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及村(社区)“两委”调解宗族、邻里、家庭等纠纷,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创建文明村(社区)活动,推进老年人协会和社区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参与老年活动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老年人自助、互助活动,协助村(社区)“两委”为需要帮助和照料的老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5、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邪教侵害和封建迷信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

6、根据当地实际和资源情况积极发展老龄产业,组织会员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劳务活动,为协会活动积累资金。

7、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订有关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有关活动的权利。

3、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有享受协会奖励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5、有依法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提出诉讼的权利。

6、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

2、关心协会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执行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4、自尊、自爱、自重,搞好会员和老年人之间的团结互助,做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和遵纪守法的表率。

5、每年交纳一定的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七条 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第八条 协会领导成员,由选举产生。

第九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协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设会长一人,副会长1至2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名,其中女会员代表应占30%,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协会根据具体情况聘请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兼任协会会长的,应设立常务副会长1名,主持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1、各级政府和村(社区)拨款。

2、协会经济实体的收入。

3、单位和个人资助。

4、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途

1、开展老年公益事业。

2、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3、开展老年救助活动。

4、支付工作人员的补贴费及协会办公、活动等费用。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收支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拨款部门和捐赠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归协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基层老年人协会章程 篇2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常住本社区的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支持帮助下,努力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大力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表扬敬老爱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导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和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协助老龄工作等部门督促执行老年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家庭成员或家庭代际关系,签订《义务赡养责任书》,并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给予教育、帮助;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有条件的居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特困老人签订助养协议,发动青年或老年志愿者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性的服务活动,或者组织和鼓励低龄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性的为老服务活动。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九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居委会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爱国卫生、移风易俗、兴办公益事业、关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所在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三)自尊、自爱、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本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任期为3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登记手续;

(五)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设名誉会长和会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担任会长、秘书长、委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好、威望高、会员信任,可以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协会工作,适时处理涉老问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增选或补选协会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按居民小组划分活动小组,组长由本协会委员兼任,或由协会委员会指定合适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乡(镇)政府的财政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条 办公和活动场所由社区居委会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协会管理。

第2篇: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xx县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3篇:老年人协会章程

关于转发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的通知各乡镇政府:为认真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根据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县村、屯都要相应建立老年人协会,现将《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参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协会章程,老年人协会章程。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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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章程,是为适应社会老龄化新形势,加强老年人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切实有效地让本社区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二条: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在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指导之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群众性老年人组织。

第三条:老年人协会是党和政府为老年人服务的载体,也是社区三个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其宗旨是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本社区的老年人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男女居民,承认老年人协会章程,执行老年人协会决议,参加老年人协会活动,均可入会。

第三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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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老年人协会是在党支部和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组织,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并服务于社会。

第二条

老年人协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老年人,密切与老年人的联系,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发展老龄事业,兴办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服务业,开展各种老年文体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政治、科学、保健知识等各种学习,发动老年人发挥余热,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家、集体的支持下和家庭成员的努力下,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老年人幸福欢度晚年。

第四条

老年人协会建设要求做到“三化、七有”。“三化”即管理规范化、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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