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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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东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200),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本科招生专业分布在校本部和净月两个校区。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招生类型包括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贫困地区专项计划、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港澳台及华侨等。
第四条 我校培养的符合毕业要求的本科生方可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东北师范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衔接教育部本科生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招生工作委员会汇报本科生招生工作进展,向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生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七)组织实施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十一)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我校在各省(区、市)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或120%(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具体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各省(区、市)生源质量调控。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于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并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批次中,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时,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整剩余计划。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实考分由高至低和专业志愿由先至后顺序,结合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第一、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5分,第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有专业志愿与服从专业调剂之间级差1分。同一专业录取时,若等效分(实考分减去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相同,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若实考分仍相同,优先录取政策性加分高的考生;若政策性加分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六条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实考分由高至低顺序,结合招生计划向其他专业进行调剂录取,额满为止。同一批次中包含多种性质类别(公费师范、非公费师范、非师范等)的专业时,原则上调剂范围为同一批次的所有专业(以下情况除外):
(1)若考生未填报任何公费师范专业,则不会被调剂到公费师范专业;
(2)若考生未填报任何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则不会被调剂到少数民族预科专业;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服从专业调剂但是不符合调剂原则或录取额满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体育教育专业,要求考生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成绩合格并且至少不低于75分(100分制),并且高考文化总分不低于生源省份体育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文化总分由高至低顺序进行投档。录取和调剂办法按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保送生等的录取办法按我校年度招生简章规定执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港澳台及华侨考生的录取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江苏省文史、理工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AB及以上,同分情况下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时含附加题分;江苏省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并且外语口试成绩须不低于75分(100分制)、4分(5分制)、B(ABCD等级制)、良好(优秀良好等级制)或相当于良好(其他等级制,具体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文件规定为准)。英语类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均有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身体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残疾的考生,毕业后当教师可能会遇到困难,应慎重报考师范专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我校及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具体培养及就业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我校住宿费标准一般为600-1200元/年,学费标准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入学报到后,我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校址:吉林省长春市(校本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号,邮编:130117)。
招生办公室网址:。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sb@nenu.edu.cn。
咨询电话:0431-85098500,85687511(传真)。
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431-85098259。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2篇:东北师范大学章程
东北师范大学章程
东北师范大学是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东北师范大学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东北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东北师范大学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高等学校。学校建校于1946年,原名东北大学。1950年,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易名为东北师范大学。1958年划归吉林省管理,更名为吉林师范大学。1980年重新划归教育部,复名为东北师范大学。1996年,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始终以推动国家、民族、社会进步为使命,以引领教育事业发展、培育科教英才为根本任务,逐步形成了“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鲜明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被誉为“人民教师的摇篮”。面向未来,学校把建设“世界一流师范大学”作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师范大学,简称为东北师大;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NEN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实行两校区办学,分为本部校区(人民大街5268号)、净月校区(净月大街2555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经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彰显和发展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的教育理念为“尊重的教育”。其内涵是尊重教育规律;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人性;尊重教育者的劳动成果。
第十条 学校的治校方略为教育教学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本,依法办学是治校之本。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勤奋创新、为人师表”。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以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以文科、理科为主,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产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果,推动学校在更高水平上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研究决定校长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以及其他群团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履行全体委员会职责,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东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行使行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四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提出需报请党委决定或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议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组成。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成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工作。
校长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或决策,保障学校各类事务都有专家参与,科学民主决策。校长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设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原则。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五)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组成。
第二十八条 教务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教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三)审议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教材建设规划,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五)研究提出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
(六)其他需要教务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务委员会下设督学组,督学组原则上由离退休教师组成。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或者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3篇:东北师范大学招生指南
东北师范大学招生指南
东北师范大学,简称东北师大,位于北国春城长春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东北师范大学招生指南,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东北师范大学招生指南
1、招生对象:
参加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
2、招生专业:
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专业目录。
3、招生范围:
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
4、招生要求:
考生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艺术类专业及国际政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美合作)、软件工程、英语、英
第4篇:2021年东北师范大学招生指南
2021年东北师范大学招生指南
东北师范大学简称东北师大,位于北国春城长春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2021年东北师范大学招生指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东北师范大学幼师专业资助政策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提供贫困证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贷8000元。
3、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后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补贴学习和生活费用。
东北师范大学幼师的课程都有哪些
1、幼儿教育概论:了解现代教育、幼儿教育的新思想、新观念、
第5篇:东北师范大学自主招生指南
东北师范大学自主招生指南
东北师范大学(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东北师大,位于北国春城—长春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东北师范大学自主招生指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报名条件
符合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良好的思想品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并且高中阶段在中国科协举办的五项学科竞赛(数学—中国数学会主办,物理—中国物理学会主办,化学—中国化学会主办,生物学—中国动物学会、中国植物学会主办,信息学—中国计算机学会主办)中获得全国联赛省级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三等奖及以上。
注:考生申请材料中有关获奖证书等应在我校规定的报名时间之前取得,不得事后补报。获奖
第6篇: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指南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指南
东北师范大学(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东北师大,位于北国春城-长春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指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报考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新生报到之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