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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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温州医科大学2017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温州医科大学2017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近来,各高校相继发布了本专科招生章程,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温州医科大学2017年本专科招生章程,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温州医科大学2017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温州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特点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3。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温州医科大学。

第九条 办学地点: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

第十条 学校简介: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研究型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初名“浙江第二医学院”,后改用“温州医学院”,2013年更名为“温州医科大学”,2015年成为浙江省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负责人,纪检监察、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机构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浙江省的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上海市的考生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上海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选考科目的要求;调档比例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为1:1。对进档的考生,专业组内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择优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全国其余省份的考生(除浙江省、上海市),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5以内。对进档的考生,学校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择优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语种为英语。报考中外合作办学(护理学)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条 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专业,色觉异常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其他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科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专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温州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25035

联系电话:0577-86689885 传真:0577-86689900

学校网址:http://www.w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wmu.edu.cn/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温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温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考试(简称成人高考,下同)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温州医科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温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温州医科大学。第六条 浙江省学校代码:434。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高起专、专升本,业余、函授。

第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温州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本部办学地点:温州医科大学学院路校区,温州市学院西路268号,省内教学站地点详见《温州医科大学2018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简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成人高考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成人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条件及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条件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招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招生计划数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成人高考招生各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生源情况,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分专业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考生。学校认同并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个别专业上线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开班;在征求考生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调剂到本校同科类相关专业或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转其它院校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如教学站个别专业上线人数不足15人,由学校调整到校本部或就近教学站学习。

第六章 入学复查与收费

第十八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考新生,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按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2014年11月下达的浙价费〔2014〕245 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如有变化则按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jjxy.w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7-88823611,88852165,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学院西路268号,温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邮编:325027 电子邮箱:jjxy@wmu.edu.cn

温州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河北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河北医科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名称:河北医科大学学校代码:10089

二、学校地址

1.校本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

2.南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48号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河北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六、机构设置

1.河北医科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2.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3.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河北医科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4.河北医科大学普通招生考试录取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七、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河北医科大学2014年招生总计划为1310名,其中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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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宁夏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宁夏医科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概况

学校校名:宁夏医科大学,学校代码为10752。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办学类型:公办院校

二、录取规则

1、招生录取工作以高等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2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

3、考生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4、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没有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才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

5、录取时优先调阅控制线以上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档案,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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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2016年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6年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了2016年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下面是详细内容。

2016年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安徽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安徽大学(国标代码:10357)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安徽省属重点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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