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会章程

精品范文 时间:2023-01-25 08:08: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教育基金会章程

宝 钢 教 育 奖 评 颁 实 施 细 则

宝钢教育奖是宝钢教育基金会支持中国高等教育的一项主要公益事业。为了做好宝钢教育奖的评颁工作,根据《宝钢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宝钢教育奖设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和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五个奖项,每年评颁一次。

第二条

宝钢教育奖在以若干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为主的全国部分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评审学校)和中国科学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国冶金教育学会(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设立一定数量的宝钢优秀学生奖和宝钢优秀教师奖名额。

第三条

宝钢教育奖的评审工作,由宝钢教育基金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和管理。

第四条

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委任;委员由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出任。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宝钢教育基金会的顾问同时也是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顾问,他们可以自愿参加宝钢教育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应相应成立本学校、本单位的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本单位宝钢教育奖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工作,并在本学校、本单位内指定一个部门与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口联系、开展工作。第六条 为鼓励台湾学生、港澳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就读,增强台湾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和港澳学生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宝钢教育基金会决定特设台湾学生、港澳学生奖学金,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试行。试行期间,有关问题详见附件《宝钢教育奖关于港澳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宝钢教育奖关于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奖励金额和名额

第七条 宝钢教育奖奖励金额和奖励名额。

宝钢优秀学生奖:金额为5000元/人,每年 700-800名; 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金额为1万元/人,每年30-50名; 宝钢优秀教师奖:金额为1万元/人,每年200-300名;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金额为10万元/人,每年10名;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金额为3万元/人,每年名额不定。第八条 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于每年参照上一年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学生奖、教师奖名额,并根据上一年度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评审出的宝钢优秀学生奖与宝钢优秀教师奖的质量情况,分配本年度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宝钢优秀学生奖与宝钢优秀教师奖及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的名额。

第九条 为了表彰全国其它高等院校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优秀学生与优秀教师,特在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设立少量机动名额:宝钢优秀学生奖10名,宝钢优秀教师奖5名。申报的学生和教师须由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申报、推荐及程序见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报及评选条件第十条 宝钢教育奖申报对象主要为宝钢教育奖评审学校和评审单位在籍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的在编教师。

第十一条 申报宝钢优秀学生奖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以下简称五种能力);研究生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的优秀研究成果。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第十二条 宝钢优秀学生奖获得者中的特别优秀者,经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提名,可参与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评选(评选程序见第二十一条)。

第十三条 申报宝钢优秀教师奖的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2、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近三年连续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每学年完成本科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授课在64学时以上,且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和同行好评。

3、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在教学内容、教材、方法、手段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等。

4、注重因材施教与学生的“五种能力”的培养,并取得显著成效;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5、有与职称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特别是能够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

第十四条 宝钢优秀教师奖获得者中的特别优秀者,经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提名,可参与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的评选(评选程序见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评选原则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评选中要注重申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全面衡量申报人的各方面表现。在此基础上:对申报学生要侧重对其“五种能力”以及自我养成意识的考核;对申报教师要侧重其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教育和影响,以及对学生“五种能力”培养成效的考核。并注意向从事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中青年教师倾斜。

第十七条

候选人一旦确定,应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获奖者应为本单位绝大多数师生所认同。

第十八条 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由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评定,报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对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须在《评审表》“学校意见”或“单位意见”栏中,简明扼要地写出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教师,经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后,须由本人按要求填写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的宝钢优秀学生、宝钢优秀教师《评审表》;其真实性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确认。学生或教师《评审表》首先由其本人所在学校在《评审表》 “学校综合评价意见”栏中填写学校意见,由学校领导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尔后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在《评审表》“推荐学校意见”或“推荐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由推荐学校领导或推荐单位领导签名与加盖公章,并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完成申报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教师,原则上每年只能推荐1名宝钢优秀学生候选人或宝钢优秀教师候选人。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老师,其《评审表》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经过资格审定后,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评审组进行评选,并提出入选名单,由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最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评选。

1、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在评选出宝钢优秀学生奖后,可从中择优评出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1名(个别评审学校、评审单位2名),推荐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

2、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推荐的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后,以书面材料方式寄给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供主管宝钢教育奖评颁工作的部门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3、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按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通讯表决得票多少,从高到低排列,提交当年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获奖名单,由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最后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的评选。

1、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在评选出宝钢优秀教师奖后,可从中择优评出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1名,推荐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

2、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推荐的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书面材料寄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各位顾问和委员,供各位顾问和委员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3、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底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通讯表决结果进行审议。秘书处按候选人在通讯表决中得票票数从高到低排列汇总,将前20名提供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审议。凡是通讯表决得票前10名并且得票数超过表决票数1/2(含1/2票),首先确认其入选。确认入选人数不足10人时,在未获确认入选的提名人中,按得票多少往下类推按缺额的一倍提取,作为第二轮候选人,进行投票补选。在第二次表决中,入选教师须获得出席会议的评委70%以上(含70%)的票数,且按得票数,由高到低补足10名。但审议和表决结果最终评出的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人数不应超过10名。

4、在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第二次表决的候选人,没能入选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的教师,即自动获得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

第五章 评审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表》中“主要事迹”一栏应具体生动、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教师的业绩和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绩。教师的事迹应用具体的事例介绍其在教学内容的更新、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培养和考核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方面的突出成绩;学生事迹应介绍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特别是入校后在“五种能力”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四条 申请的教师和学生以及相关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评审表》中的各项内容。如填写项目出现马虎、敷衍了事者,将取消该候选人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评审时间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30日前,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当年《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通知》从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及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各评审学校和评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9月15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在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的申报系统上完成宝钢优秀教师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的申报工作,同时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装订,并签名盖章后寄发给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寄发材料:每位宝钢优秀教师奖候选人(包括本学校或本单位推荐的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宝钢优秀教师奖候选人)《评审表》一式一份及2吋彩色免冠近照一张;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评审表》一式二份及相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及2吋彩色免冠近照一张。9月30日前,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汇总的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的《评审表》(复印件)及《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通讯表决票》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各位顾问与委员,以进行评审和通讯表决。

10月20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负责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协助本学校、本单位的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顾问与委员,将《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通讯表决票》寄回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10月15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应在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的申报系统上完成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申报工作,同时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装订,签名盖章后寄发给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寄发材料:每位宝钢优秀学生奖候选人(包括推荐的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宝钢优秀学生奖候选人)《评审表》一式一份及2吋彩色免冠近照一张;每位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评审表》一式二份及彩色免冠2吋近照一张。

10月25日前,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汇总的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的《评审表》(复印件)及《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通讯表决票》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由主管宝钢教育奖评颁工作的部门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11月5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将《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通讯表决票》寄回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各项材料须按上述规定时间寄出,寄出时间以邮戳为准。逾期未寄,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宝钢教育基金会于每年年底通过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和《中国教育报》公布当年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的获奖名单。宝钢教育基金会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每两年一次联合举行宝钢教育奖颁奖庆典活动,届时邀请获奖师生代表出席。获奖师生代表一般为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和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

第三十条 宝钢教育奖获奖名单公布后,各评审学校应单独或结合学校其它教育奖项举行颁奖仪式,进行表彰。也可以与本地区宝钢教育奖设奖的其它学校联合举行颁奖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实施细则》条款不一致的其它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2010年10月20日修订

第2篇: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教育基金会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教育基金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xx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助贫困师生,助学、助教;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师生;支持有关教改、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委员会,接受xx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筹建教育发展资金;

(二)对贫困学生、贫困教师开展资助、救助;

(三)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及先进办学单位、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支持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师资培训等;

(五)管理与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 名,秘书长1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关心、热爱xx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儿童的有识之士;

(二)为本基金会资助、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

(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检查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助者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贫困师生;

(二)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办学单位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扶持农村基础条件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资助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师资培训项目等;

(四)理事会办公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 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3篇: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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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重大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重庆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历年向重庆大学的捐赠款结余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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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

教育基金会章程如何制定?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教育基金会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省xx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致力于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爱心人士与xx志愿者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xx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xx区xx田xx路xx号自编xx栋xx房。邮政编码: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教师;

(二)为贫困地区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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