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市环保部门排污企业申报登记通知
市环保部门排污企业申报登记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核征工业企业粉尘排污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年度粉尘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范围和对象
1、所有生产工艺中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重点是产生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尘、炭黑尘等污染的钢铁、工业滤布建材、化工、焦化、机械制造、采矿、金属结构等行业。
2、所有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物料装卸、堆存场。
二、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
1、排污者应于年7月15日前,如实填报《工业企业粉尘排污申报统计简表》或《煤炭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申报登记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粉尘排放数量、浓度等情况,同时必须提供与粉尘排放有关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煤炭装卸量、存放量等佐证资料。
2、排污者申报年度排放粉尘的情况,应当以年度排放实际情况和年度生产、销售计划所需排放情况为依据。
3、排污者填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相关监测数据,应以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与认定的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为依据。
4、滤布对年7月15日前未按时申报登记排污情况者,视为拒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情况者,视为谎报。对拒报、谎报的排污者,环境监察机构将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排污者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工业企业粉尘排污申报统计简表》或《煤炭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并于年7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的大队。
特此通知。
第2篇:市环保部门排污企业申报登记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核征工业企业粉尘排污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年度粉尘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范围和对象
1、所有生产工艺中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重点是产生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尘、炭黑尘等污染的钢铁、建材、化工、焦化、机械制造、采矿、金属结构等行业。
2、所有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物料装卸、堆存场。
二、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
1、排污者应于年7月15日前,如实填报《工业企业粉尘排污申报统计简表》或《煤炭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申报登记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粉尘排放数量、浓度等情况,同时必须提供与粉尘排放有关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煤炭装卸量、存放量等佐证资料。
2、排污者申报年度排放粉尘的情况,应当以年度排放实际情况和年度生产、销售计划所需排放情况为依据。
3、排污者填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相关监测数据,应以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与认定的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为依据。
4、对年7月15日前未按时申报登记排污情况者,视为拒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情况者,视为谎报。对拒报、谎报的排污者,环境监察机构将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希望排污者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工业企业粉尘排污申报统计简表》或《煤炭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并于年7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
特此通知。
第3篇:市环保部门排污企业申报登记通知范文
市环保部门排污企业申报登记通知范文
各有关企业:
为有效防控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核征工业企业粉尘排污费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年度粉尘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范围和对象
1、所有生产工艺中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重点是产生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尘、炭黑尘等污染的钢铁、建材、化工、焦化、机械制造、采矿、金属结构等行业。
2、所有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物料装卸、堆存场。
二、排污申报登记具体要求
1、排污者应于年7月15日前,如实填报《工业企业粉尘排污申报统计简表》或
第4篇: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来源:鼎城区 作者:admin 点击数:0 录入时间:0001-1-1 0:00:00 承办单位 : 联系方式 : 许可事项 : 许可对象: 许可时限: 许可依据 : 鼎城区环境保护局
单位地址:常德市武陵镇临江西路7号 联系电话:7385959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在本管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
1、在本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月1日—15日内如实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2、排放污染物需要作重大变更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者改变后3日内申许可条件: 报排污变更情况;
3、新、
第5篇: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4-1
5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控制我市用车单位的机动车排污状况及变化情况,促进用车单位履行机动车排污防治和保护环境的职责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用车单位的机动车辆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辖区拥有机动车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等用车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
二、我局对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区域把部分用车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管辖权委托给镇、区一级环保所。客运车辆及拥有50辆机动车以上的用车单位直接向我局申报,其余的用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