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对于红楼梦的影视剧改编概述论文
对于红楼梦的影视剧改编概述论文
影视剧作为一种全新的文化传播形式,必然具有商业性、大众性和娱乐性的特征。近些年来,为迎合高收视带来的高收益,降低新剧本创作带来的风险,许多影视剧创作者开始翻拍经典,拍摄了众多的名着改编题材影视剧,例如以金庸同名小说改编的《笑傲江湖》(2013)等。在电视荧屏狂轰滥炸的包围下,我们不得不对这种形式的名着改编进行审视。随着电视剧领域市场化的深入,影视剧创作逐渐显示出脱离精英化趋向娱乐化的趋势。刘彬彬在其《中国电视剧改编的历史嬗变与文化审视》一书中曾提出,当前的电视剧改编应归纳为三类:“照编法”、“整编法”和“创编法”。“创编法”电视剧比较著名的比如《康熙微服私访记》系列,《宰相刘罗锅》等,虽为“戏说”,却是大众文化的优秀产物,传播健康向上的大众审美。“创编”虽有戏说的成分,但这不代表所有脱离原着精神的戏说作品都有艺术价值,这需要我们区别对待。
《红楼梦》作为四大名着之首,历年来不乏对其进行的改编,无论是电影、电视剧还是戏曲,都演绎出了対《红楼梦》不同的审美。为更全面的分析影视剧改编过程中的得与失,笔者选取了影视剧改编中最经典的87版《红楼梦》和2010年的新版《红楼梦》为比较研究对象,试图从经典入手,观照当代影视剧改编中的不足,窥见名着题材影视剧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87版《红楼梦》由中央电视台和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组织摄制,由王扶林担任导演,吸收众多红学家的思想精华,历时三年拍摄完成。在内容上,87版红楼梦仅选择以曹雪芹所着的《红楼梦》前八十回为蓝本,创作了电视剧的前29集,而后7集则是根据前八十回中曹雪芹所着的伏笔、脂砚斋的点评以及众多红学家对《红楼梦》后四十回内容的研究进行创作的。导演王扶林将主流思想及个人的创作风格与《红楼梦》的电视剧改编相融合,创作出了既符合时代要求又具有精英文化色彩的电视剧作品。在演员选定上,87版《红楼梦》更是举全国之力,创大规模海选的先河,这些经过层层筛选后的演员,在电视剧播出后,因他们深入人心的形象得到观众的一致认可。87版红楼梦凭借优秀的创作思想和演职员的共同努力及卓越的后期制作,成为观众心目中《红楼梦》的影视剧改编中不可超越的经典。
新版《红楼梦》在创作风格上沿袭了李少红导演唯美的创作风格,力求展现一种浪漫高雅的诗意景象,这也是整部电视剧最突出的特色。众所周知,小说《红楼梦》是曹雪芹先生的古典名着,全书一百二十回,学术上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前八十回为曹雪芹先生所着,后四十回遗失,现今流传的《红楼梦》小说后四十回为高鹗所续。而高鹗所续后四十回,历年来为红学家争论的热点,虽未能尽如人意,但基本上继承前八十回的悲剧精神。并且历代续作版本层出不穷,唯高鹗所续后四十回流传至今,可见高鹗的续作同样具有艺术价值,需要进行辩证的阅读分析。所以在进行影视剧改编的过程中,版本的选择就成了首要问题。87版《红楼梦》只选用了由曹雪芹先生所着的前八十回,并且前八十回的内容也有一定的删改。突出的删改情节有甄士隐梦幻识通灵、宝玉梦游太虚幻境、颇有文采的“海棠诗社”以及与秦钟相关的章节等。
甄士隐梦幻识通灵和宝玉梦游太虚幻境内容的影视表达需要借助一定水平的特效技术,但在当时八十年代的影视剧制作条件下,电视剧制作还不具备这种先进的技术,并且这些章节的浪漫主义风格有悖于八十年代我国总体的历史环境。另外,有关秦钟的章节也被认为涉及情色以及封建的文化糟粕,自然为当时的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但最可惜的删改内容莫过于“海棠诗社”———“海棠诗社”的有关章节是大观园最繁盛时期的章节,也正处于林黛玉文采诗情的顶峰时期。“海棠诗社”的内容最终还是因资金和技术等因素被迫撤出了电视剧的拍摄计划。但对于87版《红楼梦》,最为观众期待和关注的还是他对《红楼梦》后四十回的解读。87版《红楼梦》抛弃高鹗所着的后四十回,采用了众多红学家的研究成果,在结局的安排上有了大幅度的调整。在高鹗所着《红楼梦》后四十中,探春远嫁镇海总制;黛玉听闻金玉成姻,焚稿断情悲痛而死;金玉成姻是贾母等人在宝玉疯癫的情况下施掉包计所致;宁府虽遭抄家流放,但最终两府却是“沐皇恩贾家延世泽”的大团圆结局;而宝玉最终是在中魁之后随僧道出世。而在87版《红楼梦》中,探春是作为北静王的义女远嫁和亲的;黛玉是梦见宝玉客死他乡伤心惊惧而死的;金玉成姻是奉元妃旨意而行的;荣宁两府最后落得满门抄家,家破人亡;宝玉在被救出铁槛寺后归于“白茫茫厚地高天”的精神放逐……这些情节都与高鹗所着后四十回有较大差距。编剧周岭先生曾说,87版《红楼梦》是“根据人物发展、情节推进的自然逻辑,根据原着前八十回正文的`伏线,根据现在能看到的脂砚斋批点的版本,根据《红楼梦》学术界多年研究成果,尽可能合理地把八十回以后部分构想出来。
黛玉“焚稿断痴情”的缺失,使得87版《红楼梦》还是使观众觉得若有所思。可见,忠实于原着,不仅仅在乎他的内容,还要重视继承原着中深刻的民族文化,不能将名着的影视剧改编视作一场学术盛宴,太过追求学术研究还是会脱离群众的审美要求,得不偿失。相比之下,2010版《红楼梦》在内容上相对于87版《红楼梦》更加符合原着的内容设置,但缺少了87版《红楼梦》对原着的思考与探索。2010年《红楼梦》完整地采用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第1版一百二十回《红楼梦》,为实现影视剧整体的情节紧凑与连贯,只在少数情节上略作调整。李少红也曾指出她的拍摄原则是“只有删减,没有杜撰”。2010年版《红楼梦》一经上演,被许多红学家赞为是“非常忠于原着”的影视剧改编版本。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对比87版《红楼梦》与2010版《红楼梦》的结尾之后,观众更加倾向于老版《红楼梦》对结尾的诠释,认为这其中蕴含着众多红学家的智慧,更加贴近曹雪芹先生对《红楼梦》的结尾。新版《红楼梦》这种照搬原着的方式不免使观众产生肤浅之感,并且高鹗所着后四十回中的大团圆结局确实不符合曹雪芹先生在前八十回中的描述,从这一方面来看,新版《红楼梦》对后四十回的解读确实缺乏学术上的深度思考。何为名着之“忠诚”?刘彬彬在《中国电视剧改编的历史嬗变与文化审视》中,对“忠实于原着”的内涵有具体的界定,即“忠实于改编者对原着的题旨和灵魂的正确理解,忠实于原着主要人物的精神气质和意蕴指向。对于从长篇小说到电视连续剧的改编来说,还应忠实于电视连续剧所特有的审美规律。”另外,改编还应当忠实于改编者的审美风格与创作意向,使作品在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同时,赋予其时代的生命活力,以此促使改编题材影视剧的长盛不衰。
第2篇:影视剧改编
曹新明 :新编影视剧所涉版权问题研究
2012-2-28
摘要:以现有影视剧为基础制作扩编、新编或续编影视剧,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扶持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作品的创作”的精神。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市场上涌现出一系列新编影视剧,这种现象为著作权研究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在专题探讨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对旧版影视剧重新拍摄成新版以及对现有影视剧续拍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基础上,并提出相应见解。
关键词:扩编影视剧 新编影视剧 续编影视剧
近年来,我国影视剧市场上出现一种有趣现象,许多影视剧制作者相继推出了“新版”影视剧,或者将原来的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例如,将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扩编为28集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将电影《手机》扩编成36集电视连续剧《手机》等;或者将旧版“电视连续剧”新编成同名电视连续剧,例如,新版《西游记》、新版《红楼梦》、新版《三国演义》、《新包青天》、《新少林寺》等;或者将现有影视剧进行续编,拍摄后续电视连续剧,例如,以现有电视连续剧《聊斋》为基础,续拍《聊斋Ⅱ》和《聊斋Ⅲ》;以现有电视连续剧《包青天》为基础,续拍《包青天Ⅱ》和《包青天Ⅲ》等。单纯从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角度看,这股“新编”影视剧之风是有意义的,但由此而涉及到的版权问题需要研究。本文将专题探讨新编影视剧所涉及到的版权问题,以引起影视剧工作者的注意。
一、影视剧著作权及其保护期限
影视剧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作品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第6项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保护的作品。2002年9月15 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定义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根据该定义,电影、电视剧、电视连续剧等都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受法律保护。
关于影视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类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月31日。但是,该类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那么,自该种类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以后,就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创作完成的时间(年份),另一个就是“发表”的时间。就一部具体影视剧而言,如何确定其创作完成的时间,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创作时间一旦确定,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将与此相关联。如果该影视剧将来没有通过行政审查,[1]不允许公开发表(放映或者播放),其创作完成的时间就决定了其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即截止于自此之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2]如果该影视剧通过了行政审查,能够公开发表(放映或者播放),那么,其著作权保护期限就从其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截止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3]
影视剧的发表,就是公开放映或者播放,包括在国外或者境外公开放映或者播放;“首次发表”就是指在该种类作品摄制完成后第一次向不特定的公众或者观众放映或者播放。影视剧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于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届满。[4]无论影视剧是否被发表,由此产生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5]
但是,影视剧中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独立作品是影视剧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须服从影视剧整体的使用;另一方面,独立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例如,影视剧中的配乐、歌曲(片头曲、片尾曲、插曲等)以及影视剧塑造的角色等,可以独立于影视剧享有著作权。[6]影视剧所依赖的原作、剧本等,也是独立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不受影视剧著作权的影响。
因此,影视剧中独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单独计算,不受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的影响。具而言之,影视剧中的配乐或者歌曲是音乐作品,其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若归属于自然人作者,保护期为作者死后加上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若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影视剧所依赖的原作、剧本等是文字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与配乐或者歌曲的相同。影视剧所塑造的角色,如果能够成为独立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按照绘画作品或者美术作品对待,根据其是否属于自然人作者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定。
二、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所涉版权问题
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在当前影视剧市场是比较常见的,其追求市场效益的位点是观众具有的念旧情结。正常情况下,人们或多或少都有念旧情结,对其曾经经历过的并且感觉良好的事物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怀念情感。就影视艺术而言,曾经观看过并且觉得不错的影视剧,如果出现了同名的电视连续剧,至少对曾经观看过的那一部分观众具有吸引力。根据时代发展变化的时间判断,对某一部曾经放映或者播放过的影视剧具有怀旧情结的观众数量占到了相当比率。因此,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同名电视连续剧,不用担心收率。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7]的成功即是现实的证据。
但是,从著作权角度看,这种扩编行为至少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原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
如上所述,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影视剧首次放映或者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影视剧创作者需要将已有的单集影视剧扩编为电视连续剧的,首先有必要弄清楚拟扩编影视剧是否仍然受著作权保护:若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那么,对该影视剧进扩编,就不会侵犯被扩编影视剧整体的著作权;若没有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就需要研究其即将进行的扩编行为是否构成对拟扩编影视剧整体著作权的侵犯。
对现有作品进行扩编,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将现有作品进行“缩减”、“压缩”、“删节”、“扩充”或者“扩张”,是一种改编行为,应当获得现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且支付报酬;否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8]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对现有作品进行“缩减”、“压缩”、“删节”、“扩充”或者“扩张”等利用规定为合理使用,因此,对现有作品进行“扩编”有可能构成侵权。
(二)与原有影视剧相关的作品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
对原有单集影视剧进行扩编,首先可能涉及到的作品就是原影视剧的剧本或者脚本。从前面分析可知,原单集影视剧所依赖的基础是剧本或者脚本,它们是独立于影视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更主要的是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影视剧的不同,可能更长一些,也可能更短一些,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扩编者必须尊重或者避开其剧本或者脚本的著作权,否则,可能遇到不必要的麻烦。[9]
另一个问题就是原有影视剧中的配乐或者歌曲,因为它们是独立于影视剧的作品,而且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可能比影视剧的长。因此,将单集影视剧扩编为电视连续剧时,应当注意这个问题。例如,电视连续剧《手机》使用了电影《手机》中的歌曲《牛三斤,吕桂花》,而且还有其中的配乐;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使用了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中的《小曲好唱口难开》、《洪湖水,浪打浪》、《这一仗打得真漂亮》、《让天下劳苦人民都解放》等歌曲以及配乐。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将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10]《洪湖赤卫队》文学剧本的著作权归湖北省歌舞剧院,其著作权保护期是否届满,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1]
(三)原影视剧所依赖的文学剧本著作权的状况
例如,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是根据张敬安、欧阳谦叔等创作的文学剧本《洪湖赤卫队》改编的。现在制作的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在片头清楚地标明了是根据张敬安、欧阳谦叔等人创作的《洪湖赤卫队》改编的,充分尊重了他们的著作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文学剧本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但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与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电视连续剧制作者仍然要尊重原作者的人身权。
(四)表演者的权利应受到尊重
以电视连续剧《洪湖赤卫队》为例:电视连续剧中的歌曲《小曲好唱口难开》、《洪湖水,浪打浪》、《这一仗打的真漂亮》、《让天下劳苦人民都解放》,如果是重新请人演唱,那么,制片人只需注意这些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即可,不必考虑原演唱者的权利。如果电视连续剧制片人仍然借用歌剧电影《洪湖赤卫队》中的演唱者演唱的歌曲,就应当在考虑词曲作者著作权的同时,征得演唱者的许可。当然,由于表演权与影视剧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同,当影视剧本身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时,其中歌曲演唱者的表演者权也终止了,不必征得其许可,也不必支付其报酬,但是,应当尊重表演者的人身权。
三、将旧版影视剧新编所涉及的版权问题
影视剧新编,是指根据相同的文学作品重新拍摄的同名影视剧。例如,2010年由张纪中导演拍摄的新版《西游记》,是相对于1986年由杨洁导演的电视连续剧《西游记》而言的。它们都是根据吴承恩的《西游记》改编拍摄而成的;还有李少红导演拍摄的新版《红楼梦》、高希希导演拍摄的新版《三国演义》等。新版影视剧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改编的文学作品
重新拍摄的影视剧,属于改编作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2条可知,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所产生的作品,是改编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者有,但不得侵犯被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被改编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改编者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则不必获得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如果被改编作品著作权状况不明确,改编者应当弄清楚:不论何种情形,改编者不得侵犯被改编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与前版影视剧的关系
单纯从著作权角度讲,新版影视剧与同名的旧版影视剧没有必然的关系,除非直接利用了同名的旧版影视剧中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例如,新版影视剧如果利用了同名旧版影视剧中的配乐、片头曲、片尾曲、插曲等,则需要征得影视剧著作权人和词曲作者的许可,并且需要支付报酬。另一方面,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新版影视剧可能对同名的旧版影视剧造成一定的影响。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这方面的争端。
四、对现有影视剧续拍所涉及的版权问题
近年来,影视剧续拍成为影视剧是市场比较多见的制作方式。这不仅丰富了电视屏幕,满足了人们的文化需求,而且也让影视剧市场得以繁荣,拉动了版权产业的发展。
影视剧续拍,是指影视剧制作者以现有的影视剧为基础,以现有影视剧中的主要角色或者主要事件为主要角色或者事件,在时间或者空间上进行拓展而制作的影视剧。以电视连续剧《包青天》为例,《少年包青天》则是以《包青天》中的主角“包拯”为主角,将时间向前延伸至包拯的少年时代,将主角的活动空间做相应拓展而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而电视连续剧《包青天Ⅱ》、《包青天Ⅲ》等,则是以“包拯”为主角,将时间向后延伸,将主角的活动空间作相应拓展而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这种对以历史名人为主角制
作的电视连续剧进行的延续拓展(包括前续拓展与后续拓展)创作电视连续剧,不会对在先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著作权以及市场造成损害,其理论依据是“历史名人”是创作资源,为全人类共享,任何人不得垄断。在现有影视剧的基础上,对历史名人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进行延续拓展而创作的影视剧,与现有影视剧彼此独立,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正基于这样的理由,所以,只要是哪一部以历史名人为主角制作的影视剧获得成功,闪亮银屏,必定有以该历史名人为主角的延续拓展影视剧跟进。这是一种好现象,有利于对历史人文精神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和传承,更有利于繁荣影视剧市场,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发展我国的版权产业。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影视剧制作者不能将目光定格在金钱上而粗制滥造、胡编乱造,歪曲历史,诋毁历史名人。防止这种现象发生的关键在于影视剧审查部门把好关口,禁止胡编乱造的影视剧上映或者播放。
但是,如果现有影视剧中的主角或者主要角色,是剧作者杜撰的,那么,对这样的影视剧进行延续拓展制作新的影视剧,则应当持谨慎态度。例如,根据琼瑶小说改编制作的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其中的主角还珠格格“小燕子”、明珠格格“紫薇”等,就是琼瑶女士独创的艺术角色。其延续拓展制作的《还珠格格Ⅱ》和《还珠格格Ⅲ》的剧作者仍然是琼瑶女士,制作者仍然是湖南卫视。据报道,琼瑶女士正在为新版《还珠格格》修改文学剧本。[12]如果其他人想对《还珠格格》制作延续拓展影视剧,必须获得琼瑶女士和湖南卫视的授权,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3]美国曾经发生过有关拍摄者对著名电影《乱世佳人》(也译作《飘》)续拍的电影《斯嘉丽》而被控侵犯著作权的案例。[14]
由上分析可知,对现有影视剧进行续拍,与将单集影视剧扩编成电视连续剧、对旧版影视剧进行新版再拍不同,可能引起对现有影视剧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影视剧续拍者应当注意:对他人制作的影视剧拍摄延续拓展影视剧,首先需要弄清楚该影视剧的基本属性,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当征得有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可能引发著作权纠纷。
注释:
[1]参见《中国电影史审查制度》,资料来源于:http://hn.rednet.cn/c/2007/11/08/1366730.htm。[2]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即使没有通过行政审查的影视剧,仍然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受著作权法保护。在2010年2月26日以前的《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具而言之,没有通过行政审查的影视剧,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现行《著作权法》就是指与2010年4月1日起重新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3]参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定。[4]参见同上。
[5]参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0条。
[6]参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
[7]网易娱乐2010年7月26日报道,本周《洪湖赤卫队》播出大结局,以7.63的收视率完美收官,为红色主旋律经典又添一笔战绩。资料来源于:http://ent.163.com/。《长江网讯》2010年7月28如报道,《洪湖赤卫队》央视收视率领先获省政府420万元的重奖。资料来源于:http: / / entertainment.cj n.cn/ ylyw2 /201007/t 1185303.htm。
[8]参见《英国版权法》第8o条:第80条(1)享有版权之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作者,以及享有版权之影片的导演,有权利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使其作品免受损害性处理。(2)为本条之目的—(a)对作品的“处理”系指对作品之任何添加、删节或代换或改编,而不是—(i)对文学或戏剧作品的翻译,或者(ii)对音乐作品所进行之涉及不超过一个音调或音域变化的安排或改写;以及(b)如果对作品的处理达到了歪曲、割裂作品的程度,或者在其他方面有损于作者或导演的声望或名誉,这种处理即是损害性处理。以下规定中凡涉及对作品之损害性处理的都应据此作出解释。
[9]2007年,由河北电视台、八一电影制片厂、北京今日盛典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拍的20集电视剧《洪湖赤卫队》举行了开机仪式,仪式上还播放了脍炙人口的歌曲《洪湖水,浪打浪》,其中演员刘孜将扮演女主角韩英。据制片人马冬丽在开机仪式上称,该剧只是在1~7集部分,根据史实和民间传奇,增添了一
段土地革命时期洪湖赤卫队的前传故事,整个故事结构完全忠实于原作。在人物情感处理上,都依照原作品的性格特征与生活状态。参见《电视剧<洪湖赤卫队>在侵权中进行》,资料来源于:http://www.daodoc.com/%E5%9B%B4%E5%9F%8E。
[14]转引自拙文:《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
第3篇:中国现代文学影视剧改编目录
中国现代文学影视剧改编目录
1、电影部分
鲁 迅:《祝福》、《阿Q正传》、《药》、《伤逝》、《铸剑》张恨水:《梁山伯与祝英台》、《落霞孤鹜》、《啼笑因缘》、《满江红》、《欢喜冤家》
柔 石:《早春二月》、《旧时代之死》茅 盾:《子夜》、《林家铺子》、《春蚕》巴 金:《寒夜》、《家》、《春》、《秋》、《英雄儿女》老 舍:《茶馆》、《骆驼祥子》、《月牙儿》、《离婚》、《鼓书艺人》、《我这一辈子》、《龙须沟》、《方珍珠》 曹 禺:《森林恩仇记》(《原野》)、《京华旧梦》(《北京人》)、《雷雨》、《日出》、《原野》
张天翼:《包氏父子》许地山:《春桃》张爱玲:《倾城之恋》、《海上花》、《半生缘》、《红玫瑰与白玫瑰》、《怨女》、《色·戒》
赵树理:《小二黑结婚》孙 犁:《
第4篇:影视剧音乐论文
【论文摘要】:影视作为一种视听艺术的结合,“声音”的创作在现在愈加被艺术创作者们所重视。影视当中的“声音”成为与画面同等重要有时又更为突出的一个主要元素。而人们到底如何才能更好的理解剧中音乐所表达的内涵以及音乐能给观众带来什么,便是以下要探讨的问题。
影视的表现形式和方法是通过声、光、电、磁和机械来完成的,并通过画面语言、文学语言、音乐音响语言来完成的。而音乐作为电影艺术的一个重要的表达元素,在影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电影与音乐是骨肉相连的事物。人们的眼睛和耳朵在同一时间接受讯息,视听觉共同作用于我们的大脑,音乐推动着剧情的发展,并且一直保持着和画面的节奏统一。
一、主题歌
主题歌是电视剧歌曲的一种,通常用以表现电视剧主题、塑造电视剧基本形象或情绪,是全部音乐的核心,是对整部剧的概括和浓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