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工程项目用地征地的工作方案
工程项目用地征地的工作方案
为做好红岗互通立交至镇连接线工程项目用地征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征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严格按《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各项补偿费足额发放给被征地权属单位及个人。
(二)严格按照征地范围实施征地,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
(三)征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交接手续完备,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交接及征地补偿结算工作。
二、征地范围、面积
项目征收土地总面积15.5552公顷(233.328亩),具体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安排
为切实加强项目用地征收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红岗互通立交至镇连接线工程项目用地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王延平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就业局、县农保局、镇政府等相关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场工作组、社保及再就业组、政策技术指导组和资金监管审核发放组等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组成,各成员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镇党委书记)
成员:(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国土环境资源局),(镇)。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配合等日常工作。
(二)征地工作现场组
组长:(兼)
副组长:(镇镇长)
组员:
以上组员可分成若干小组,按照分片包干管理原则,负责对征地范围内青苗及附着物的丈量、清点、登记、填表、统计和协助发放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工作并落实清表工作。组织被征地单位按时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收集材料、汇总统计、及时制止抢建抢种行为,协助拆除违章建筑物等。征地现场工作组实行全程包干制,负责到底,至项目竣工止,期间出现的征地问题工作组需跟踪、协调、解决。
(三)社保及再就业组
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县就业局局长)
傅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组员:(县民政局),(县农保局)
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再就业培训工作。
(四)政策技术指导综合组
组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副组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林德永(县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
组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负责指导征地现场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五)资金监管审核发放组
组长:(县审计局局长)
副组长:(县审计局副局长)
组员:(县财政局),(县会计中心),(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负责审核、发放各项征地补偿款和监督管理征地工作经费的开支使用。
四、工作任务要求
(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征地补偿标准的把关、审核,同时协助、配合、指导工作组实施征地工作。
(二)征地现场工作组组长为征地工作主要负责人,工作组须按时完成项目征地工作。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四)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办理有关低保手续。
(五)县公安局负责征地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和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征地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五、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项目用地征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在征地过程中,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内外勾结,阻挠工程施工,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2篇:征地返还用地
文号:深府〔2011〕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
权交易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继受单位,下同)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管理,规范其土地使用权交易,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推进城市化和特区一体化进程,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是指为了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使用的土地,具体包括:
(一)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二)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以转让、自主开发、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与监管。
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属机构负责规划技术指标、用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等方面的服务与监管。
各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下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集体决策程序和受让主体资格审查等方面的服务与监管,规范集体资产产权交易。
第五条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纳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的清理和管理工作,以原行政村和自然村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台帐,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台帐应记载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的划定、调整、注销等内容。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台帐应包括工商用地指标、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指标和公共设施用地指标。
第七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应当与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用的,免缴地价,用地为非商品性质;按照本规定缴清地价的,用地确定为商品性质。
对于已经转为商品性质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权利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可以申请按照合法评估机构核定的市场评估价进行登记。
空地申请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以下规定缴交地价:
(一)工业类用地,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地价。
(二)居住类和商业、办公类用地,建筑容积率在3.2以下部分(含3.2),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在3.2至4.5之间的部分(含4.5),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30%缴纳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100%缴纳地价。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落在建成区,符合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地价测算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收,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交易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
(二)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协商交易,但需符合第十条规定并取得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受让主体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有关规定,转让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招标、拍卖、挂牌的交易规则和程序参照国家、省、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服务费减半计收。
第九条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合法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制定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当包含交易标的、价格、支付方式、交易主体或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方式等内容。交易方案制定后,必须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公示结束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易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及股东大会拟表决事宜等相关资料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现场监督,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表决结束后15日内将表决结果和监督情况抄报所在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结束后15日内将交易结果报所在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或股权交易,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审议且表决时获全体股东2/3以上(含2/3)同意;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审议且表决时获全体股东4/5以上(含4/5)同意;但章程规定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或对表决通过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资质良好的企业进行交易。
受让人或合资合作申请人应当符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并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交易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或与其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注册成立的公司调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首次交易生效后,当事人可共同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与他人共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可由房地产项目公司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合作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合作开发权利人新增、退出、变更的,按照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所得价款应按章程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和处分,并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同时接受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转让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由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规划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履行生效合作开发协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2009年9月6日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且不违反市、区政府相关政策的,当事人可共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一)依法取得国土部门合作建房批复的。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合作建房并已经过公证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自然日计算。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本规定施行前市、区政府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3篇:征地政策留用地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
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发[2004]10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给带来了历史性变化。但是,新阶段农业和经济发展仍然存在许多体制性障碍。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解决农业、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现就深化改革,促进农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土地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要求,认真落实二轮土地延包和林地承包经营政策,对因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导致延包工作不落实的,要抓紧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切实加强对预留机动地的管理,未留机动地的不能再留,已留机动地超过总承包面积5%的部分
第4篇:建设工程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XX国土分局:
依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为加快推进******建设进程的总体部署,********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于2014年底前完成********等27条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本项目作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后必将为
空港城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并将极大地改善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为此,特申请该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以便该项目尽快启动建设。
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
该项目建设内容为27条新建道路工程及其给水管网、中水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电信管网、电力电缆工程和道路照明工程,道路总长56439.80米,总计占地2604.04亩,总投资175279.04万元,包括纬一路1957米,占地176.13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