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一、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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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包括以下六种
1、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
2、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
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
4、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
5、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是运用语义区分量表来研究事物的意义的一种方法。
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
第2篇:浅谈法学的研究方法
浅谈法学的研究方法——以价值分析法为例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讲,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既包括思想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而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基于理论上的说明,就是方法论。
谈到我的专业—法学的方法论,它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说来呢,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来探讨。第一层次就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使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作用。第二个层次就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和解决各种司法实践活动中,只有灵活的运用各种法学方法,才能有助于迅速的解决问题。下面,我以价值分析法为例,谈一下我们专业的方法问题。
在讲述价值分析方法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下此种法律方法所指称的“价
值”是什么?不同时代的法学家赋予了价值以不同的涵义,归纳直来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神法;理性;普遍规律;符合人的本性的法律;原始状态下人的规律;天赋权利。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怎样适用的?”也就是说,这种分析方法以超越现行制定法的姿态,用哲人的眼光和终极关怀的理念来分析法学问题。
(二)何时使用价值分析方法
并不是在法律适用的任何时候都用到价值判断方法的,在法官运用分析推理的场合,价值分析的适用范围就极小,或者说是大大缩小了,对业经深思的结果是否公正或对正义进行评价的范围也许是非常广泛的,但是它却要受到社会制度性质的限制。当一核心含义清晰明了的法律规范可明确于某个案件的事实时,就不再需要价值判断了。因此,如果一项谋杀得到了确凿证据的证实,那么被告有谋杀罪的结论就不再需要法院进行价值判断了即使当一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不甚明确的时候,价值判断方面的考虑也未必就会成为阐释和解释的一部分。例如,假定一个国家在其宪法中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剥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当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所要裁决的第一个这种案件出现时,就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即该规定是否要求公正地实施法律而不考虑个人,或者除此之外它是否还要求法律本身的内容不含有差别待遇。让我们进一步假定,一条确立已久的规范规定:有关宪法解 释中的疑问,将根据制宪会议的意图加以解决。如果制宪会议就模棱两可的规定所进行的辩论明确表明,几种可能的解释中有一种解释得到了大多数会员的支持,那么法院在行使其解释职能的时候就不享有规范上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法院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得不到任何历史上的指导、先例方面指导或其他指导,那么它就不得不用自己的资源去填补宪法结构中的这一空白。如果发生这种情形,法院就不得不根据它关于正义与合理的政策的 观念进行价值判断,以确定哪一种对该条款的解释更可取。
可能我的分析和解读很显浅,但这也是我作为一名大一新生所做的最大努力了。在查阅了教科书和一些法学理论著作后我提笔写了这篇文章,请老师指正,提出批评。
法学132班于越学号:13323042
第3篇:论法学研究方法读后感
《论法学研究方法》读后感
陈瑞华教授的《论法学研究方法》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著作,记录了作者八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思所想,提出了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陈老师在书中谈到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学研究方法都存在“对策法学”的问题,就是这些法学研究总是在针对一些问题提出立法建议,总是喜欢把西方的一些理论和经验照搬过来,作为大前提,然后再把中国的情况作为小前提,做一番演绎推理,最后的出应该引进西方的某某制度,对中国的某某制度进行改革,这样未免有些“削足适履”的意味。在指出这一问题之后,陈老师在该书中进一步提出了新的研究方法:从中国的实践出发,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深入研究问题的核心和深层次的因素,通过归纳的方法得出一些概念化和模型化的理论,或者对已有的理论的适用条件进行一些新的限制,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