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一人责任公司章程
一人责任公司章程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缴纳。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纳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纳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注:公司无自然人股东的,无需保留此条)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第2篇:一人公司章程
佛山市高明区金禾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金禾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翠榕路商贸城六角钟楼北侧1、2卡 ;
邮政编码:528500。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生产、收购、销售: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粮油、(凭有效许可证);农业技术咨询服务。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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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1个,姓名欧明坚。
住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陈村106号,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811。
第十条股东总认缴出资30 万元,以货币出资 30万元。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任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任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
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第二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二0一0 年 六 月 二十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二0一0 年 六 月 二十日
第3篇: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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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
第4篇:一人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不设董事会)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
第5篇:公司章程一人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 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
第6篇:一人独资公司章程
一人独资公司章程
一人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人独资公司章程,供大家参考。
一人独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
第三条 企业地址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