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聘用劳务合同

精品范文 时间:2022-10-20 08:09: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员工聘用劳务合同

员工聘用劳务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员工聘用劳务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员工聘用劳务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文中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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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文中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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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员工或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乙方与被聘用的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五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1、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法用工、损害被聘中国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7.2、应乙方或中国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中国员工进行调解;

7.3、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规定;

7.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8.1、甲方应教育被聘中国员工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8.2、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约定的福利待遇费用;

8.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国员工的出国(境)手续;

8.4、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的中国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5、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国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8.6、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9.1、乙方有权对甲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或在甲方推荐人选之外自行选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聘人员,须在中国员工第一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9.2、对聘用的中国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3、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解聘,但应支付试用期聘用费。试用期满,所聘中国员工自动转为正式聘用员工,其受聘

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9.4、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中国员工公开)的中国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害的中国员工(重大损害的标准应由乙方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但若中国员工对乙方制定的损害标准提出疑义而产生劳动争议的,须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重大损失的标准有效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9.5、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规定;

9.6、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0.1、乙方应尊重中国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中国员工的种族和性别;

10.2、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和政府的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10.3、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对被聘中国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并为其提高劳动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10.4、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乙方安排中国员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

10.5、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中国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产假等带薪假期。为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安排每年一次不少于连续15天或累计1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对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月一天计算休假天数。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在征得受聘员工同意情况下,视为休息日加班予以经济补偿;

10.6、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中国员工给予医疗期;

10.7、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剥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10.8、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对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年终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当年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工作一个月加付月聘用费的十二分之一;

10.9、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中国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10.10、乙方必须为从事驾驶员工作或者驾驶机动车的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1、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中国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病)、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中国员工工作或培训所在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3、乙方应当为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投保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和2万元。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4、乙方应督促中国员工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中国员工遵纪守法;

10.15、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接受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10.16、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中国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0.17、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1.1、被聘用的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

11.2、中国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11.3、中国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11.4、中国员工因卖淫被收容教育的;

11.5、中国员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

11.6、中国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中国员工(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形的除外):

1

2.1、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过其他工作的;

12.2、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2.3、中国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

12.4、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12.5、中国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条所属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中国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中国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5.1、被聘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2、被聘中国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3、被聘中国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条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6.1、中国员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16.2、中国员工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16.3、中国员工与乙方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16.4、国家或XX市有特别规定的。

第五章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七条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构成的聘用费。

第十八条聘用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并以每月三十日前甲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聘用费的结算依据。聘用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第十九条每年四月一日前,乙方应根据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聘用员工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的各种费用调整幅度,以及中国员工工作业绩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聘用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聘用费中扣除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具体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并结清当月的聘用费。

第二十二条甲方或乙方自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对方支付并结清本合同第三章、第四章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中国员工在聘用期间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时,应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已按约定为中国员工支付相关保险费的,则先由保险赔款支付。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自觉履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结清聘用费或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而延迟付款,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的,乙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所称“中国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所聘用的中国公民;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称“聘用费”,系指乙方每月付给甲方的聘用中国员工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30.1、中国员工的工资;

30.2、为中国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0.3、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的福利费;

30.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第三十条本合同所称“管理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支付给甲方的除中国员工的工资以外的其他各种费用的总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所称“社会保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所称“员工福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中国员工医疗、保险、活动、慰问等事宜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所称“服务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

员工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为中国员工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而产生的经营成本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所称“工资”,系指乙方因实际使用中国员工而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必须由乙方承担的支付给中国员工的劳动报酬总称。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前30天内,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行延长。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以中文和文书就,具有同等效力。当两种文本存有不同解释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附件一:《中国员工聘用合约》

附件二:《甲方承担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说明

员工聘用劳务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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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员工或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乙方与被聘用的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五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1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法用工,损害被聘中国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7.2应乙方或中国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中国员工进行调解;

7.3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规定;

7.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8.1甲方应教育被聘中国员工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8.2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约定的福利待遇费用;

8.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国员工的出国(境)手续;

8.4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的中国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5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国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8.6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9.1乙方有权对甲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或在甲方推荐人选之外自行选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聘人员,须在中国员工第一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9.2对聘用的中国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3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解聘,但应支付试用期聘用费。试用期满,所聘中国员工自动转为正式聘用员工,其受聘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9.4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中国员工公开)的中国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害的中国员工(重大损害的标准应由乙方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但若中国员工对乙方制定的损害标准提出疑义而产生劳动争议的,须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重大损失的标准有效后,乙方才能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9.5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规定;

9.6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0.1乙方应尊重中国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歧视中国员工的种族和性别;

10.2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和政府的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10.3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对被聘中国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并为其提高劳动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10.4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遵守法定工时制度,乙方安排中国员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

工作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150%;

休息日,带薪休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工资÷20.92天÷8小时×实际加班小时×300%。

10.5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中国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产假等带薪假期。为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安排每年一次不少于连续15天或累计1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对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月一天计算休假天数。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在征得受聘员工同意情况下,视为休息日加班予以经济补偿;

10.6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中国员工给予医疗期;

10.7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不得剥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10.8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甲方或者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工资。对受聘满一年的中国员工年终加付一个月的聘用费。当年受聘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受聘月数每工作一个月加付月聘用费的十二分之一;

10.9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中国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10.10乙方必须为从事驾驶员工作或者驾驶机动车的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投保而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1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中国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病),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中国员工工作或培训所在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3乙方应当为中国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投保额分别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和_________元。未予投保而中国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14乙方应督促中国员工办理受聘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中国员工遵纪守法;

10.15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接受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10.16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税收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中国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0.17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1.1被聘用的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

11.2中国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11.3中国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11.4中国员工因卖淫嫖被收容教育的;

11.5中国员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

11.6中国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中国员工(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情形的除外):

12.1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乙方未另行安排过其他工作的;

12.2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2.3中国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

12.4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12.5中国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条所属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中国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中国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5.1被聘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2被聘中国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3被聘中国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条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6.1中国员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16.2中国员工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16.3中国员工与乙方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16.4国家或_________市有特别规定的。

第五章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七条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构成的聘用费。

第十八条聘用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并以每月三十日前甲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聘用费的结算依据。聘用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第十九条每年四月一日前,乙方应根据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聘用员工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的各种费用调整幅度,以及中国员工工作业绩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聘用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聘用费中扣除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具体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并结清当月的聘用费。

第二十二条甲方或乙方自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对方支付并结清本合同第三章,第四章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中国员工在聘用期间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时,应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已按约定为中国员工支付相关保险费的,则先由保险赔款支付。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自觉履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结清聘用费或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而延迟付款,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的,乙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所称“中国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所聘用的中国公民;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称“聘用费”,系指乙方每月付给甲方的聘用中国员工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29.1中国员工的工资;

29.2为中国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9.3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的福利费;

29.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第三十条本合同所称“管理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支付给甲方的除中国员工的工资以外的其他各种费用的总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所称“社会保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所称“员工福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中国员工医疗,保险,活动,慰问等事宜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所称“服务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为中国员工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而产生的经营成本及有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所称“工资”,系指乙方因实际使用中国员工而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必须由乙方承担的支付给中国员工的劳动报酬总称。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合同期满前30天内,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行延长。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分别以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就,具有同等效力。当两种文本存有不同解释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一、(中国员工聘用合约)(略)

二、(甲方承担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说明)(略)

员工聘用劳务合同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企 业 类 别:

法 定 代 表 人:职务

地 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年龄:

性别:民族:

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市区(县)街乡(镇)村

户口种类: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国籍及护照号码:

现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1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1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款。

1、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为月(日)。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始,其中试用期为 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3、以完成1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2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合同范本 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3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2105的经济补偿。

3、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4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10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般每日不超过1小

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106小时。

1、甲方在乙方岗位实行工时制度

2、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5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的权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保险和福利待遇事项约定如下:

第6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4、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各项待遇。

第7条 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2、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按本合同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具体事项在本合同第104条中约定)。

第8条 本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9条 本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1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

(3)乙方死亡的;

(4)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5)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10条 本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续订合同手续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

第101条 本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1致,本合同可以解。

2、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5)至(8)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3、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条1款、2款(5)至(8)项规定的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符合本条第2款(5)项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4、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1、2款规定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5、乙方解除合同:

(1)应提前3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1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102条 终止、解除本合同证明

终止、解除本劳动合同后,甲方应按规定开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103条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1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如下:

2、甲乙双方任何1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1方受到损害,对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04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第105条 劳动争议处理

2、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1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6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xx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应在1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员工聘用劳务合同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xxxx。

乙方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合同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八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2篇: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

编号:DG-2008-A-

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

补充协议

甲方:东莞市友谊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育兴路恒生大厦2楼;邮编:523106

电话:2604128传真:2604268联系人: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东城支行建业分理处

帐号:4400***7852

5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

帐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作出如下补充及修订:

第一条、补充甲方承担责任如下:

1、协办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的理赔、提取、转移、变更;

2、协办中国员工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提取、转移、变更;

3、向乙方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咨询;

4、调解中国员工和乙方的劳资纠纷;

5、不定期为乙方人事负责人或中国员工进行劳动法规的培训;

第二条、补充甲方享有权利如下:

1、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中国员工,由乙方支付中国员工经济补偿金:

①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数费用;

②乙方以欺诈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当出现乙方退回中国员工情形(即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1、2、3项中乙方解雇和终止雇用中国员工的情形),在同一时间甲方有权解除与中国员工劳动合同。

第三条、补充乙方承担责任如下:

1、与中国员工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5日内带同中国员工到甲方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决定聘用的中国员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具体要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聘用期限在二年以上(包括二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六十日);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包括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不得扣押中国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中国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与中国员工协商基本工资和其他补助;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为中国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并与中国员工签定《岗位确认书》的确

定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工作纪律;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给予中国员工假期和死亡抚恤待遇;按照现行东莞市社会保险制度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承担购买中国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6、中国员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雇中国员工;如聘用期满,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中国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⑤在乙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 未依法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 乙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中国员工权益的;⑤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中国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中国员工的,或者乙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中国员工人身安全的,中国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乙方。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支付中国员工经济补偿金:

①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数费用;

②乙方以欺诈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9、凡甲方、乙方和中国员工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乙方又聘用中国员工直至退休的,乙方承担因中国员工退休可能需要上交政府有关部门的费用。

第四条、补充乙方享有权利如下:

1、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前通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可以解雇中国员工: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中国员工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出现本补充协议第三条6项的情形的,乙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解雇中国员工:

①中国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中国员工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③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经营的需要注销在本市商业登记; ④因乙方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乙方又无法调剂安置中国员工的;或因乙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其中①项情形,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而辞退的,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出现本补充协议第三条6项的情形的,乙

方可以终止雇用中国员工:

① 劳动合同期已满的;

② 乙方的外国主体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或者乙方工商登记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 ③中国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④中国员工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本条①、②项终止雇用的,乙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中国员工。

本条①项情形出现,乙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中国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乙方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国员工有第三条6项情形之一,本合同期满的,乙方应当延续中国员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中国员工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乙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包括:解雇和终止雇用部分中国员工)的权利仅限于在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1、2、3项的情形出现;除此以外,乙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应承担甲方和中国员工的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修订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乙方向中国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起,经济补偿金按甲方派遣中国员工在乙方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中国员工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平月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该社平月工资3倍限额支付,并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应以发放当时的法律法规为准则。

第六条、补充其他条款如下: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东莞市地区相关的政府机构仲裁。

2、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费用、受聘人、聘用时间及方式均在《附件》和《员工变动通知书》中体现。此《附件》、《员工变动通知书》和《岗位确认书》以及《劳动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并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3、一般情况下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壹年。如果《岗位确认书》里聘用中国员工截止日期长于(超过)本合同截止日期,则以《岗位确认书》截止日期为本合同的截止日期;如果出现补充协议第三条5项的情形,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期满壹个月之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两年,并以此类推。

第七条、废止的《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条款:

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废止:第五条1项、第六条2项、第七条2、3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东莞签字/盖章确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3篇: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推荐)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正文中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

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正文中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

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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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劳务聘用合同

劳务聘用合同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务聘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务聘用合同1

甲方:

地址:

法人(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常住地址:___________

为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有效期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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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聘用劳务合同

聘用劳务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聘用劳务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聘用劳务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发展及教学需要,结合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甲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聘请乙方担任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二、甲方职责

1、甲方按______元/小时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课时津贴,每月月末结算,次月______日发放;

2、每月______号前向乙方提供课程教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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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聘用劳务合同

简介: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工作部门为_____职位,工种为,乙方应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或以七天的实行工资作为补偿。

(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劳务工,甲方将以书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工作部门为_____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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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劳务聘用合同

劳务聘用合同

聘主:简称甲方。聘员: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面议,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为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期限年,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再面议续签此劳务聘用合同。

二、待遇:每月元(含所有费用)。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

三、结算方式:跨月以现金结算。满一月按月结算,不满一月按日定额结算(月定额为30)。在合同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是提前终止合同的,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全部结清。

四、工作日和工时:

因甲方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全日制,无例假,日工作时间视量灵活掌握。

五、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2)、甲方应为乙方在合同期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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