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丁建军,男,汉,身份证号码:***01X,电话: 被申请人: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江系该公安局局长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昌吉州准葛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并下罚款的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24日11时32分,在准东医院,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因车费与我发生纠纷,并在我的左右脸部各打了一巴掌,我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选择了报警,并依法作出了伤情鉴定,2014年8月6日准噶尔公安局作出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我认为准噶尔公安局处罚明显畸轻,明显偏担违法行为人,理由知下:
一、本案中史伟明使用暴力在公共场合对我实施了伤害,并造成了我轻微伤的伤害后果,属故意伤害并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行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明显处罚过轻。
二、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对我实施殴打并造成伤害后未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也未主动投案,不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轻,不应当对史伟明减轻处罚。
三、本案中的史伟明殴打并伤害我一事中我不存在过错,我被殴打伤害后未还手也未辱骂史伟明,而是选择了法律的保护。
四、案发当日,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被公安民警带回头宫派出所后,史伟明在头宫派出所当着民警的面,一直对我进行辱骂,直到我请求民警予以制止,才停止。以上事实由当日值班民警及头宫派出所视频,音频监控为证,违法行为人史伟明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公然辱骂他人。综上,准噶尔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的处罚明显畸轻。请求撤销昌吉州准噶尔公安局准公(头)行罚决定[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史伟明处以行政拘留。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第2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月X日作出的《关于XX中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之附件《XX中学校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特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要求重新制定合法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事实与理由:
一、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公告公布责任,缺乏民主和公众参与,特别是没有考虑被拆迁户的意见。从X年X月X日XX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XX县教育局以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名义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至X年X月X日被请人在申请人住宅楼院墙上张贴《公告》的近半年时间里,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做过宣传解释,也没有召集申请人进行过座谈沟通。仅有县教育局的官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坐着轿车来发过一次征求意见表,当时只有几人在场,大多数人都是由他人代领、复印或是自己到县教育局去拿来填的。然而在申请人递交了征求意见表后,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不作答复,也不采纳被拆迁户的意见,就匆匆发布了《公告》。《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
《公告》中称“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征求了被征收人及社会意见”,实在是无稽之谈,毫无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损失和不便。
2、臵换面积补差价问题申请人大多是退休工人和因政策原因被迫下岗的工人,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面积补差价定位280元/m2,申请人都认为过高不能接受,然而在全国抑制房价,各地房价普遍下跌的形势下,X年X月X日公布的《补偿方案》中的面积补差价不升,由2800元/m2升到3480元/m2(多层)和3680元/m2(电梯)这种不考虑申请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趋势的做法实在让
人不能接受。臵换房面积补差价格应在《补偿方案(征求稿)中2800元/m2的基础上作适当下调。
3、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应赔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 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价值是房屋价值中的一部分,然而《补偿方案》第三项第二条第二款“……不再考虑原有房屋和臵换房的结构及装饰装修补偿。”这是完全违背《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收 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的霸王条件,是谁也不能接受的。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装饰装修过的房屋给予合理的补偿;对申请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门等附属设施,应在臵换房安装同类设施或给予足额补偿,而不是按《补偿方案》中规定的太阳能给予150元拆迁补偿让申请人自行拆走了事。
四、应按照“先安置,后拆迁,再建设”的原则进行拆迁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作出房
屋征收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用被申请人、
第3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出生年月________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
第4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彭世英,女,1941 年 10 月 25 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久居)。委托代理人:易廷文,男,1975 年 2 月 17 日生,汉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现住铁矿乡人民政府职工宿舍,电话: ***。
被申请人: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印克文,镇长。
案由 :因对白马镇人民政府二 00 八年六月十日作出的白马府行处 [2008]2 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事实: 申请人彭世英现拥有的武隆县林权证(武林权字第壹拾柒号,是 1980 年武隆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给权利人持有的,彭世英就地农转非后至今仍生活和居住在原住所地(武隆县白马镇沙台村烂田村民小组),属于永久性居民。2006 年 3 月白马修建垃圾处理场征占了申请人《林权证》上核定的
第5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址:现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邮政编码: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事由及请求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 日
附件:
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第6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名: XX 出生年月:XXXX年XX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常居住地址:成都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610200;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XXXXXXXXXXXXX撤销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XXXXXXXXX》 请求退还不实交通违章罚金200元及记分6分
一、陈述事实:
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01月21日(星期四)17时39分许、2016年01月27日(星期三)12时50分许,申请人正常驾驶车牌为川AXXXXX小客车由遂宁市德胜西路右转进入顺城街,申请人驾驶车辆从遂州中路左转进入德胜西路,再由德
第7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城内,XXXX建设局下岗职工
被申请人:XX人民政府
住所地: 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
复议要求:撤销XXXX人民政府所作X政处决[201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从XXXX建筑公司处购得0.576亩宅基地,后向XXXX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并于1991年10月11日依法获得了03-13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XXXX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XXX、明知此土地上存在000121号房产的情况下申请土地使用证为由向XXXX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该证。XXXX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X政处决[201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XXX、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登记,以县政府所作(9
第8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蓝图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凤翔路11号香格里拉花园二期D座二层商铺单元B208、B209、B210号房,法定代表人:李琳
被申请人: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负责人:张自英,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4月3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南人社工伤认字[2013]322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其礼属于工伤的认定(南人社工伤认字[2013]322号);
2、重新认定李其礼不是工伤;
事实及理由:
1、李其礼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是我公司安排其旅游时间 2011年11月6日是我公司安排员工出去旅游的时间(我司《关于2011年公司组织旅游的通知》证据1),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