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复旦大学章程
复旦大学章程
《复旦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公布。该《章程》包括序言与正文,正文分总则等8章76条。
核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号(复旦大学)
复旦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年6月20日,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复旦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序言
复旦大学前身是1905年创办的复旦公学,是中国最早由民间自主创办的高等学校之一。1952年院系调整后,学校成为以文理基础教学和研究为主的综合性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2000年,复旦大学与上海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复旦大学。
复旦校名取自《尚书大传》之“日月光华,旦复旦兮”,喻示大学是社会之光,与日月同辉。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其校歌所传颂的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强调学术的价值在于探究真理,守护文明,正谊明道,不计其功。学校以“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为校训,同样强调以学术精神滋养师生,坚持理想,坚守价值,治学严谨,为学有恒。学校始终秉持团结、服务与牺牲的精神,强调学校、师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
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立志继承先贤创校的初志,坚持学校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服务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各类人才,鼓励各种旨在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通过学术和思想的事业,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复旦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均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共同推进改革和进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
第二条 为了推动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
第五条 学校坚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
第六条 师生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第二章 治理体系与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六)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院系、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的方案;
(三)组织招生、教学活动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活动;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职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且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2篇: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4年2月开始起草,参考了大量国内外高校学生会的章程内容,并就章程的框架、内容、文字咨询了校内外专业人士,经过十数轮讨论、修改,于2014年5月25日由复旦大学第四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清晰界定了学生会的概念,明确了学生会会员的范畴,调整了学生会的组织架构,厘定了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明确了校学生会与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本(专)科生社团的关系,并规范了学生会的基本选举流程。
(通过日期2014年5月25日)
目录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会员
3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第四章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5第五章 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
6第六章本(专)科生社团
7第七章 议事规则
8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生效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复旦大学学生会,英文全称为Fudan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FDUSU。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一)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本会会员生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专职干部中聘请一人为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监督学生会财务。2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是本会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本会事务;
(二)监督本会工作;
(三)在本会注册成立本(专)科生社团;
(四)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院系、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院、系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书院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由学生委员会召集。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的基本规章;
(三)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改变和撤销学生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六)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交提案。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一个以上代表团联名提出议案,可以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学生委员会要求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本单位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二)参与学生委员会组织的调研、协商等工作。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有权在学生委员会的监督下更换或罢免代表。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学生委员会为止。
学生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职务。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但不可逾越条款设置的初衷;
(二)修改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规章,但不得同该规章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撤销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同本章程或其他学生委员会规章相抵触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组织条例》;
(八)批准本会的预算和决算;
(九)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主持推选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十)设置、撤销专门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小组;
(十一)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学生会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调解和仲裁学生会执行委员会、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之间的纠纷;
(十三)代表本会会员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领导学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主任委员有权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时,会议应立即选举一名临时会议主席主持会议。
主任委员离职或无法行使职权时,学生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4第四章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执行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及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主席人选。执行委员会主席是本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
主席召集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和全体干事会议。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执行委员会工作;
(二)决定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执行委员会各部负责人;
(三)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提交议案;
(四)编制和执行本会的预算和决算,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五)管理本会对外关系,并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六)管理和监督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
(七)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期。5第五章 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是院系在籍本(专)科学生的群众团体,本会向其提供建议。
第二十五条 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是书院在籍本(专)科学生的群众团体,本会向其提供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和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听取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建议。6第六章本(专)科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本会向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提供服务、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 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人事、财务、活动等方面的自主权利;
(二)向学校申请资金和场地;
(三)参与学校社团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四)向本会提供的社团服务提出建议;
(五)本条上述各款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救济。第二十九条 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接受学校的指导;
(二)遵循民主、透明的原则进行运作;
(三)就资金、活动、校外关系等事项向本会报备;
(四)每学期向本会注册,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
(五)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未履行义务的,本会可以限制其活动、暂停学校资助,或予以注销。
7第七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学生委员会制定《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其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所做决议、罢免案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后生效,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指表决的有效票数为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总和。弃权票不计入有效票数。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8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生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
学生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修正案,在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3篇: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复旦大学各学生组织机构进行职权界定,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机制。
第二条复旦大学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复旦大学全体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复旦大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
第四条复旦大学学生会接受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指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复旦大学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复旦大学学生会对外由学生会主席代表。
第二章 学生代
第4篇: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复旦大学学生会,英文全称为Fudan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FDUSU。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一)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本会会员生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专职干部中聘请一人为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监督学生会财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
第5篇:复旦大学招生章程(推荐)
复旦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
复旦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之一。复旦大学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医学院校。2018年复旦大学本科招生继续采用复旦大学(国标代码10246)和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国标代码19246)两个招生代码,并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统一为“复旦大学”。
一、招生总则
(一)复旦大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等文件要求,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
第6篇:复旦大学羽毛球协会章程
复旦大学羽毛球协会章程
欢迎来到本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复旦大学羽毛球协会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复旦大学羽毛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旦大学羽毛球协会简称“复旦羽协”,英文为“Badminton Association of Fudan University”,英文简称为“FDBDA”。
第二条 复旦大学羽毛球协会是复旦大学全校性学生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复旦大学羽毛球项目活动的学生社团,系非营利性社团。本协会由复旦大学的羽毛球爱好者自愿组成。
第三条 复旦大学羽毛球协会的宗旨是“以球会友,丰富课余生活,提高球技,推广羽球运动,促进个人全面发展,增进与各兄弟院校的羽毛球协会的友谊,加强校际羽毛球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复旦大学羽毛球协会为复旦大学体育教学部和复旦大学学生会承认的全校性体育类社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