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_四川省学校安全条例

教学试卷 时间:2020-02-28 22:59: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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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标准(规范)化

管理办法(试 行)

定期(不定期)检查,有效监控,特别要在重要时段对重要部位进行严密有效监控,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重点要排除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对学校的设施设备要有防雷保护。

第十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对在校寄宿学生的管理工作,对管制刀具、用火、用电和集体活动等要进行有效管理。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按要求保证必要课时,提高安全教育实效,每学期对住校生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把维护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认真落实好警校共建和日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寄宿制学校要将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积极争取学生家长、村社、社会团体等对学校安全工作大力支持。

第三章 文化体育卫生

第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应切实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卫生工作尤其是传染病防控及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纳入学校重点工作定期研究,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底有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规模设立校医室,按要求配备医务人员和保健教师,或建立由当地乡镇卫生院派出专人任学校兼职医务人员,定期到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及宣传教育工作的机制。

第十四条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卫生宣传、检查制度,做到:

每年3月、9月按要求开展全校性卫生宣传月活动。

每月开展1-2次卫生防病治知识宣传教育。

在校园设置固定卫生宣传专栏,定期更换内容。

每周开展1-2次卫生防疫与食品、饮水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寄宿制学校要加强食堂卫生、饮水管理。食堂要达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标准”C级以上。要为师生提供自来水饮用,若提供自备水或二次供水,水质及卫生要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教室、宿舍及教学辅助用房要保证通风、采光及清洁卫生良好。在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垃圾桶,无卫生死角。

第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班主任和生活辅导老师要教育和培养学生养成每天刷牙、洗脸、洗脚、饭前便后勤洗手,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等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艺术工作。

第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和艺术节活动,要求每个学生至少经常性地参加一项课余体育、艺术活动。

第二十条 寄宿制学校每年认真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活动,完成《标准》测试数据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要积极推行集体早操和大课间操,要将本地具有民族特色的体育艺术活动溶入学生大课间和课余体育艺术活动之中,补充和完善体育、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体育、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营造良好的学校体育、艺术教育氛围。

第四章 学校装备

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图书室、现代教育技术及音体美卫等各类用房及设施的标准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的通知》(川教基[2000]20号以下简称《装备标准》)和《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配备标准及工作评估细则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教基[2001]13号,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及实施意见》)执行。

农村小学规模不到12个班的,教辅用房可酌情减少,但要有实验教室、艺术(美术、音乐)教室、图书室。

实验室、图书室、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要逐步达到《装备标准》和《配备标准及实施意见》要求。

要提高教育技术装备利用率,各功能用房要向师生开放,按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开足开齐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

第二十三条 寄宿制学校理科教学仪器及音体美卫设备配备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实施新课程改革实验后颁发的配备目录执行。其中中小学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仪器设备可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本民族特色进行配备。

信息技术教育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基本配备标准的通知》(川教函[2004]319号)进行配备。

图书资料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3]124号)要求配备。实施双语教学的学校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文字图书和报刊。

第二十四条 寄宿制学校远程教育设备、设施及软件资源(含光盘)的配备按《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和《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终端接收站点技术方案》配备。

寄宿制学校每个年级应配备一套教学光盘播放点。18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可增加播放设备和光盘,逐步实现每班配备一套光盘播放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寄宿制学校应建立健全远程教育三种运用方式的检查评估制度,将远程教育三种运用方式的应用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范畴,形成激励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要抓好远程教育管理制度建设,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学校要完善设备和资源的登记、使用制度,数字资源的接收、使用、存贮和共享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备和资源的管理和维护;采取切实措施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

第五章 学校后勤

第二十七条 寄宿制学校后勤管理包括食堂、宿舍、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小农(牧)场建设、校园绿化、后勤规章制度、后勤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学生规模配足食堂从业人员,并健全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应按每60名用餐学生配1名的标准配足食堂从业人员。学生规模较大的学校可酌情降低标准。

寄宿制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劳动用工与保障、安全保卫、责任追究、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报告等方面的制度。

寄宿制学校对食堂从业人员、食堂建筑及设备与环境、食品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等方面的卫生要求及管理与监督,必须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等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

寄宿制学校食堂应做到膳食结构科学、营养、合理,品种丰富,质价相符;就餐环境卫生、整洁,具有浓郁的文化氛围;工作人员服务热情周到、用语文明、卫生习惯好、操作行为规范。

寄宿制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收费的有关规定,严禁以赢利为目的超标准向寄宿生收取钱、粮。伙食费标准应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就餐学生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寄宿制学校要根据学生规模配足宿舍管理人员,科学、规范地管理学生宿舍。

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应按每100名寄宿学生配1名的标准配足生活指导教师(宿舍管理员)。

寄宿学生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学校可酌情降低配备标准。生活指导教师的职责是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管理,指导、帮助学生做好洗漱及床、被褥、衣、物的整理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

寄宿制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生活指导教师值班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学生出入登记制度、夜间巡查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疫病防控制度、设备使用及维护制度、物品保管及领用制度等等。

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要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定期消毒,整洁卫生;床上、桌面物品摆放有序;地面无纸屑杂物、积水;墙壁无污迹,无蛛网、污垢,无乱张贴、乱涂画;内外窗台无灰尘;盥洗室瓷砖无积垢;便池、水池、地漏内无杂物;拖把、畚箕、垃圾篓保持洁净。第三十条 寄宿制学校必须建有与学校发展规模和寄宿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学生澡堂。寄宿制学校的澡堂要保持环境卫生,防止疾病传染,并保证寄宿学生的洗浴需求。第三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寝室内不修建厕所,但学校应按每15人一个蹲位修建公共厕所。厕所应为水冲式,若为旱厕必须达到蹲位与粪池的间距在3米以上。在厕所附近应设有洗手水龙头。

厕所应经常消毒、灭蝇、灭蚊,做到无蛆、无尿渍、无臭味,随时保持清洁卫生。第三十二条 县(市)、校要认真抓好小农牧场建设和勤工俭学工作。

农区和半农半牧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应按200人以下2亩、200-500人2-5亩、500人以上5亩的标准无偿为寄宿制学校划拨小农场;纯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学生规模,无偿为寄宿制学校划拨相应的草场用作小牧场建设。

寄宿制学校的小农牧场修建围墙、围栏、购种植物、养殖物等项目建设的资金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投入。规模大、投入高、缺口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小农牧场建设资金可向上级申请补助。

寄宿制学校要充分发挥小农牧场的作用,通过小农牧场的小种植、小养殖,为学生提供新鲜蔬菜、禽蛋肉类等,改善寄宿学生的生活,降低学生就学的生活成本。

第三十三条 寄宿制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搞好校园绿化工作,并落实专门的绿化工作管理人员。

校园绿化要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布局协调美观,乔、灌、花、草、路、径、景、物配置合理,植物修剪、管理良好。

校园绿化占地率(宜绿化地面积与校园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校园绿化覆盖总面积与校园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达40%以上,绿化率(已绿化地面积与宜绿化地面积的比例)达90%以上。

要把育树与育人紧密结合,通过建立“植物园”、“花卉园”、“六一”儿童园、“成长园”等形式,把绿化基地建成学校的素质教育基地,丰富学生的知识,培养学生的环保、生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促进学校育人环境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寄宿制学校。

第三十五条 州(市)、县(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部门: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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