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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各教育办公室、各级各类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干部师资均衡配置,激发队伍内在活力。根据重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的指导意见》(渝教人〔2014〕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建立“区管校聘”的教师管理和师资均衡配置制度,推动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促进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流动。到2017年,基本实现全区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促进均衡与激发活力相结合。针对学校发展和教师
(三)教师交流轮岗对象: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学校任教15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
城镇学校新招聘录用教师任教2年后,应到农村学校支教。中层干部在同一学校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交流到其他岗位或学校任职。
超编学校超编人员属于刚性交流对象,不受年龄和同一学校任教时长等限制。
经工作单位同意自愿交流的人员或因工作需要须进行交流的人员,也可纳入交流轮岗对象。
四、比例及期限
(一)交流轮岗比例。2016年每学年交流轮岗人员不低于全区符合交流条件人员的7%。到 2017年,每学年交流轮岗人员不低于全区符合交流条件人员的10%。特级教师以及各级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优质师资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二)交流轮岗期限。学校校(园)长及教师交流每学年初组织一次,校(园)长每次交流轮岗的年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教师每次交流轮岗的年限为1—3年,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初审,教办审核,区教委批准,可暂不参与交流轮岗:(1)当学年内系妊娠期、产假期或哺乳期的;(2)个人身患疾病,经区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3)妻子(丈夫)或子女、父母长期患的方式,促进农村学校教师业务水平的提升,推动城乡学校教师队伍均衡配置。
2.优质资源交流共享
(1)依托我区现有的名师工作室、特级教师和各级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建立“名校长流动站”“名师流动站”,定期组织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指导教学、献课讲学,或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远程教学”“优质课堂”“微课”“慕课”等形式,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分享优质学校教育资源,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本土化培养。
(2)发挥副高级女教师、正高级教师延迟退休的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延迟退休的副高级女教师、正高级教师到农村边远学校、薄弱学校任教。
3.区内外交流
根据有关要求,开展区内外教师交流。
(三)交流人员的管理
1.变动人事关系的交流管理。即交流校长、教师通过调动的方式进行交流。由接收学校负责管理、考核。鼓励超编学校教师通过调动方式交流到缺编学校工作。
2.不变动人事关系的交流管理。即交流校长、教师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学校。交流期间,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派出学校按月发给,在接收学校参与考核并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交流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统筹管理、考核。交流教师
区教委会同区编办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统筹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增有减”的要求,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区教委会同区编办根据学校布局、生源情况和教师交流需要,在编制总量范围内,每学年进行动态调整。
(二)加强岗位动态管理,优化岗位结构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规模、编制情况和交流需要,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结构比例,确保中、高级岗位不低于50%,适应和满足校长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
(三)加强评职、晋岗、评优管理,注重政策导向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和要求。
从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交流到条件相对较差的学校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人员,在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称时,免考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每年对未变动人事关系的交流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人员进行表彰。交流服务期未满1年或交流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次的,在评职、晋岗、评优时,不享受以上优惠待遇。
(四)落实激励措施,保障交流人员待遇
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3年内不得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竞聘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教委组织待岗学习,待学习结业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教委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和指导工作,并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具体实施,为交流工作和交流人员提供服务,确保交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各教办、学校要切实加强校长教师交流的政策、纪律宣传力度,通过会议、网络等多种方式,传达到全体教师。要认真贯彻落实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实施办法,注重政策引导,做好宣传解释。积极组织动员校长教师参与交流,充分调动校长教师交流的积极性,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创新措施,提高交流质量。各教办、学校要积极引导交流人员适应环境,在教学安排上注重衔接,对于优秀骨干教师,要大胆任用,发挥学科优势,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对于交流到城区学校、优质学校的农村教师,可采取跟岗学习、顶岗任教等方式,帮助尽快熟悉情况,进入角色。
(四)关心交流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建立校际协商制度,组织交流学校间定期联系,切实帮助解决交流校长教师的实际困难,使其安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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