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概论考试复习资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简答题、论述题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治理国家的最重大的、最根本的原则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的行为规范和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依据。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同。我国宪法是由专门设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1982年宪法中与教育有直接相关的条款包含的内容:
(1)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举办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
(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
(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概括起来便是“普及、发展、鼓励”。
(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5)详细阐述了教育事业的任务,简单的说就是普及和提高。
(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做了特别规定。
(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9)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
3、我国建国以来出台的教育法律:
(1)198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5)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国家对教育的监督体制 :
为了实现国家对教育的监督权,我国形成了一个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执政党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对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关对于学校的工作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5、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政府规章。
6、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制定和发布教育工作的部门性质的行政规章,以及命令、指示和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2)制定教育教学的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业务,组织教材建设,提高师资力量,组织生产、供应教学仪器,提供现代化教学手段。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体育、卫生工作;
(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推动和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4)负责来华留学生、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
7、法律文本的结构:
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法律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时效内容。它是整个法律的理论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部分内容。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
8、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
(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我国宪法为基础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任务、基本法律准则和基本制度。
(2)教育部门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了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市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
9、在什么情况下,教育法需要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适用?
(1)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国家机关在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取得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的支持的情况下,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
(2)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的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纠纷或争议,不可能自己解决时,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
(3)当公民、社会团体和一般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发生各种违法行为时,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10、教育法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
首先,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是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
其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时效性。
再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具有严肃性。
总之,只有加强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时效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教育法规才能真正发生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得到普遍的遵守。
11、教育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2)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3)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4)执政党的监督。(5)人民的监督。
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和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办学自主权的内容:
第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自己的章程管理学校的权利。
第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第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的权利。
第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第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的权利。
第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第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第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5、教师的权利:
第一,教育教学权;
第二,教师有权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即教师有科学研究权; 第三,教师有管理学生权;
第四,教师有获得报酬待遇权;
第五,教师享有民主管理权;
第六,教师有进修培训权。
16、教师的义务:
第一,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二,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四,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第五,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教师应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17、学生的权利:
第一,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第二,学生有获得学金权;第三,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权;第四,学生有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五,学生有申诉起诉权;第六,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8、教育经费筹措的渠道: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城乡教育费附加;(3)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4)社会力量捐资,集资;(5)运用金融、贷手段融资;(6)设立教育专项资金;(7)收取学杂费。
19、我国接受外国留学人员的渠道:
(1)根据中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双边交流协定,由外国政府派遣来华学习;(2)根据中国高等学校和外国高等学校所签定的校际交流协议进行留学生交换;(3)外国个人自费来华学习,可直接向希望入学的高校提出申请,入学手续按有关学校的规定办理。
20、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3)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4)具备规定的学历或教师资格考试。
21、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发展科学技术文化;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23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2)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 ;(3)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原则;(4)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5)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原则;
(6)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7)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
24、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内容:
(1)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权(4)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7)财产权。
25、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渠道:
(1)国家财政拨款;(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3)高等学校有关的销售和服务收入;(4)学费。
名词解释
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制:教育法制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式,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解领域。
3、教育制度:广义上教育制度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包括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狭义上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4、学制:即学校教育制度,亦称学校系统,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和。
5、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指国家跟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学校教育。
6、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进行培训,是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7、成人教育:是指对除了学制系统内正规全日制学校中的青少年学生之外的所有成年公民实施的各种类型
和形式的教育。
8、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9、学业证书制度:是指当受教育者完成了一定阶段、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知识和技能的学习,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以后,受教育者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教育法》规定,向受教育者颁发证明其完成规定学业的学位证书的制度。
10、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
11、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政府依法治教,对教育工作进行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
12、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是政府对教育机构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
13、教育法体系:教育法体系是以一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14、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15、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使用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利的专门活动。
16、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7、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18、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19、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20、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2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2、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2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定的活动及其制度。
2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25、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针和行动指针。
26、教师: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7、学生:是受教育者的另一种称谓,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承担学习责任和接受教育的人。
填空选择题
1、法律是人们行为时必须遵守的一种“规矩”,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社会调节手段。
2、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
3、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是围绕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大问题。
4、许多国家在二战后纷纷制定了教育基本法或基本性质的学校总法。
5、教育法制是现代国家教育发展发的一个重要特征。
6、在关于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中,“教育自由”原则是一个传统的原则。
7、我国宪法规定,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8、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是教育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两类社会关系。
9、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教育行政关系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10、与教育行政关系不同,教育民事关系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及面颇广。
11、学校可以作为法律授权单位行使行政职能。
12、教育事业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13、《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14、初等教育任务是对6至12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全面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3年,教育对象主要是12至18岁的少年。
15,在教育结构发展战略的选择上,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我国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
16、我国职业学校教育分别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与普通教育的分流,以培养适应不同需要、不同层次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
17成人教育要本着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作为重点。18获得某种学位证书,通常是个人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或从事相应职业的必备条件,也是用人部门选拔和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19、我国的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20、学历证书是学业证书的主体,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21、非学历性学业证书有成人高等教育试行的《专业证书》及其他各种培训、学习计划完成后颁发的写实性学业证书。
22、《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3、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24、1993年修订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25、目前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教育。
26、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的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在评估的内容方面又可分为综合评估和单项评估。在实施评估的方法上又可分为政府机构组织的评估、社会评估以及教育机构的自我评估。
27、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28、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
29、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0、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1、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统一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2、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关系主体的前提。
33、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主要有:第一,家庭保护;第二,学校保护;第三,社会保护;第四,司法保护;第五,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34、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是社会教育的一个内容,包括公益劳动、文化宣传、公众服务、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应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35、保证实现教育经费的“两个增长“原则,即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费用逐步增长。
36、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主要形式有:(1)人员交流;(2)物质交流;(3)信息交流;(4)开展国际教育合作项目。
37、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8、我国对留学人员和留学工作的总方针是“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对公派留学的原则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39、外国学者来华进行研究和学术交流一般是通过校际交流的渠道,或通过有关的学术组织和团体按签订的协议进行。在聘请外国专家时要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
40、境外组织和个人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合作主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但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教育、培训除外。
41、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
42、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等形式。
43、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44、教师的管理包括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考核、奖励等内容。
45、《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6、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权利:(1)制定高等学校章程;(2)任命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核准或任命校长;政府作为公立高等学校举办者需承担的责任:最重要的责任是为高等学校提供必要的和稳定的办学经费。
47、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48、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中央与地方合作制。
49、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50、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等以营利为目的。
51、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社会团体。
52、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53、行政处分的方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育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54、高等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形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55、《高等教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56、《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57、80年代以来,我国试行的学位制度主要是学术性学位,即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规格主要是学术型、研究型。
58、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设专职督导,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导。
59、《教育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60、我国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建设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
建筑法规概论试卷(A)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1分,共30分)1.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 )属于行政法规范畴。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教育法规概论一 依法治教1.依法治教的概念及如何理解——3 2.什么事法治?与人治有什么不同?2,3 3.什么是法治和教育法治?44.如何理解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含义?6 5.依法治校的基本要......
1教育法规的作用:教育法规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保障作用.2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
流行唱法演员理论试题三级一、选择题1中国内地的流行音乐发源于(C )。 A北京B、广州C、上海D、天津2、《天路》是(A)族风格的民歌。 3、中国歌舞音乐的开拓者是。(D) A冼星海B、......
从广义上讲,艺术也包括作为语言艺术的文学.从广义上讲艺术应当包括实用艺术(建筑、园林、工艺美术与现代设计等)、造型艺术(绘画、雕塑、摄影、书法艺术等)、表情艺术(指通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