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_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

教学试卷 时间:2020-02-27 20:04: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教学试卷】

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教育厅文件

陕人发〔2005〕4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中学优秀教师队伍,促进我省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我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 施素质教育合格的中学教师队伍,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 展。根据《教师法》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我省中学教师队 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高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持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在初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持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根据全省参与中学系列教师职务评审的学校和工作任务不同,可划分为:

一、省级重点中学,此类学校除主要承担着向高等学校培养输送合格优秀毕业生外,还应承担示范与教育教学研究改革任务。

二、普通高中,此类学校除承担着为高等学校培养输送合格毕业生外,还应承担培养合格劳动者的任务。

三、职业中学,此类学校主要是为社会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实用人才。

四、普通初级中学,此类学校主要是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为高中输送优秀人才。

五、市、县(区)教研室(成建制和未成建制的教师进修学校)承担着培养、培训教师的任务和中学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任务。

第五条 对省级重点中学、普通高中和初级中学,应把教学工作放在第一位,以教学为主,重点考察教师在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鼓励广大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对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鼓励申报人进行教学研究,使教研成果应用于教学,达到提高教学水平的目的,同时发挥其培养、培训教师的作用,指导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对职业技术学校,鼓励教师一专多能,为社会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合格人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七条 业务条件

一、中学三级教师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熟悉所教学科新课程标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二、中学二级教师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二)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三)熟悉所教学科新课程标准,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四)任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

三、中学一级教师

(一)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为优秀。

(二)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新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班主任工作经验丰富,教育效果良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晋升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科研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级重点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优异,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5%以上;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显著;能够主持或指导某一学科教学教研活动,承担县区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下同)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二)普通高中(含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胜任班主任工作;承担学校范围内或县区范围内的观摩课或公开课,至少有一篇论文在县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或县以上学术会上交流。

(三)职业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教学任务;指导学生社会实践不少于3个月,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胜任班主任工作;承担本专业的教学研究,至少有一篇本专业的交流论文。

(四)初级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能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胜任班主任工作;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务须达到80%以上;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承担学校(学区)范围内的观摩课或公开课,至少有一篇本学科论文在县(区)交流。

(五)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完成教学任务;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承担县区以上的示范课和观摩课,至少有一篇专业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

(六)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一项以上教研课题;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每学年不少于两次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在市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不少于4篇教研教改论文。

四、中学高级教师

(一)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为优秀。

(二)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所教学科新课程标准,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耳著成绩。

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指导、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三)根据省政府《贯彻的意见》,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原则上要有两年以上乡村中小学任教的经历。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高一级职务。

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和教研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省级重点中学: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务须达到85%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具有独立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能力,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教学研究工作;能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至少有二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二名。

(二)普通高中(含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主持或指导学科教研活动,能承担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者二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三)职业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教学效果显著,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承担乡、县(区)级主导产业的培训、开发任务或主持并完成和推广一项有实用价值的产业项目;或获得市(厅局)级以上科技奖进步三等奖1项。

(四)初级中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教育教学效果明显,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熟练操作计算机,主持或指导学科教研活动,完成一次专题研究任务,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能承担县区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五)教师进修学校: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计划学时以上,出色完成教学任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每学期至少承担一次县级范围内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省级教育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六)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的一项以上教研课题;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每学年不少四次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在市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不少于四篇教育教学、教研论文。市级教研室的教研员,应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并完成一项教改课题,至少有两篇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

第八条 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万字以上,在评职中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第九条 凡经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第二年不能申请职务评审。第十条 按照“结合实际、量化标准、科学规范、激励先进”的原则,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考核办法,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二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1、拒绝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屡出事故又无改进的;

2、弄虚作假、谎报学历或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建立及工作职责

一、评审组织

(一)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或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评委委员要由思想政治与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委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二)省、市、县(区)三级分别设立应届中学教师职务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从评委库中确定评委会委员,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本届执行评委推荐选举产生。各级评审委员会组成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三)中省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中学,可以委托地方代评。具备条件的省级厅(局),也可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中级、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要报省职改办批准。分布在各市的中省企事业单位,组成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要报所在市职改办批准。

(四)高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13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5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

各级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学科评审组,成员五至七人,组长由评委会成员担任。成员由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子的教师、专家组成。

(五)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评审推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在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中群众意见后差额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工作职责

(一)学校评审推荐组负责审查考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评审委员会。

(二)县、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学二级、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负责提出中学一级、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推荐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

(三)各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省级厅(局)中、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中、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五)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审小组负责对本学科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和投票结果送交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评审时先全面阅读申报材料,在此基础上充分讨论评议,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审批;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获奖等硬件审核;监督指导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的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人选推荐;评审对象的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审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汇总上报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本人条件,提出申请。经教研室(组)初审合格,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由学校组织安排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公示。

二、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者必须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观摩课或公开课,选聘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者,必须由市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示范课或观摩课,从中学高级教师评委会评委库中选聘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

三、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申报人,学校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考核。其中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业务能力方面主要考核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教学和教研有关的各种能力。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教研成果、论文、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等。对教学成绩的考核,实行教学效果一票否决制;对教研成果的考核应注重效益和实际效果。并将综合业绩考核材料及时送交评委会。

第四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逐步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

一、省级重点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8%-30%;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5%;中学二、三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5%左右。

二、普通高级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3%-25%;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5%;中学二、三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左右。

三、职业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0%;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中学二、三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

四、普通初级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10%-15%;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中学二、三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5%左右,乡镇的初级中学中、高级比例可分别提高2%。

五、教研室和教师进修学校:

市级教研室参照省级重点中学的岗位设置执行,其中高级职务可略高于重点中学;县(区)教研室和教师进修学校参照普通高级中学的岗位设置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职改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岗位设置管理,超岗位设置比例的人员不能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上述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五年不作调整。各学校要从长远教师队伍建设出发,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第十八条 图书、档案、财务管理等非主体系列岗位要从严控制,不设高级职务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学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师以外相应职务系列评审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应于民办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教育厅文件

陕人发〔2005〕44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小学优秀教师队伍,促进我省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我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合格的小学教师队伍,促进小学教学工作。根据《教师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获得小学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做为评审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五条 业务条件

一、小学二级教师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二)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三)基本掌握教育小学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二、小学一级教师

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新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二)具有正确教育小学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良好。

三、小学高级教师

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小学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二)掌握扎实的小学教育理论,善于根据小学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三)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四)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为优秀。

(五)根据省政府《贯彻的意见》,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原则上要有两年在农村小学任教的经历。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研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区小学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90%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具有独立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能力,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卓著;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教学研究工作;能承担市级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至少有二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二名。

(二)农村小学(含中心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90%以上;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主持或指导学科教研活动,承担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三)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的一项以上教研课题,深入学校指导研究不少于60天,每年不少于四次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在市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不少于四篇教育教学、教研论文;市级教研究室的教研员,应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并完成一项教改课题,至少有两篇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六条 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在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中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第七条 在任职期间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者,可破格晋升小学高级教师。

第八条 小学高级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条件小学高级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除必须具备中学高级教师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一)至(四)条和(五)条中之一者。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教课程与所学专业一致。(二)有连续担任五年以上班主任经历,综合考核为优秀。

(三)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新课程标准,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四)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教学经验得到推广,效果显著,在县(市、区)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五)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成果和奖励:

1、在省以上教育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或出版专著五万字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

3、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

第九条 凡经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人员第二年不能申请职务评审。第十条 按照“结合实际、量化标准、科学规范、激励先进”的原则,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考核办法,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二年内不能申请职称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学、班主任工作;或不能保质保量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又无改进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学历或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建立及工作职责

1、评审组织

(一)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或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评委委员要由思想政治与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委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二)市、县(市、区)三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从评委库中确定评委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届执行评委推荐选举产生。各级评审委员会组成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中省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小学,可以委托地方代评,具备条件的省级厅(局),也可设立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省职改办批准。

(三)小学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5人,小学初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

各级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学科评审组,成员五至七人,组长由评委会成员担任,成员由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师、专家组成。

(四)学校应成立推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在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中群众意见后差额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工作职责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审查考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市、区)评审委员会。

(二)县(市、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小学一级、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负责提出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推荐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

(三)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小学高级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省级厅(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各级评审委员下设的学科评审小组负责对本学科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和投票结果送交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评审时先全面阅读申报材料,在此基础上充分讨论评议,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组建;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获奖等硬件审核;监督指导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的审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人选推荐;评审对象的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审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汇总上报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本人条件,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组)初审合格,填写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由学校组织安排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公示。

二、凡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者应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示范课,由县(市、区)初级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

三、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申报人,学校对其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考核。其中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业务能力方面主要考核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教学和教研有关的各种能 11 力。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教研成果、论文等。对教学成绩的考核,实行教学效果一票否决制;对教研成果的考核应注重效益和实际效果。

第四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逐步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

一、城区小学

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小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小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小学二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5%左右。

二、农村小学(含中心小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小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小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小学二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5%左右。

三、县(市、区)教研机构参照普通高级中学的岗位设置执行,其中高级职务可略高于普通高级中学。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职改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岗位设置管理,超岗位设置比例的人员不能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上述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五年不作调整。各学校要从长远教师队伍建设出发,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第十八条 图书、档案、财务管理等非主体系列岗位要从严控制,不设中级职务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小学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师以外相应职务系列评审职务。

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应于民办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陕西省教育厅文件

陕教师〔2003〕89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教师系列、工程实验系列

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省级有关厅局,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厅属有关单位:

我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系列、工程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已经开始,现将这次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的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评审范围及任职条件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凡是达到《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发[2003]83号)(附后)规定的申报不同档次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本校高、中级岗位设置范围内,均可以申报教师系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对于担任讲师或副教授职务不满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在任职期间,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达到了省人事厅、原省教委《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暂行办法》(陕人发[1999]63号)文件所规定的破格晋升教授、副教授任职条件的教师,可以破格申报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

2、关于申报人员的学位问题:

按照省人事厅、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陕人发[2003)83号)规定,申报晋升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求具有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对于国家没有开展学位制度以前毕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含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在今后的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晋升工作中学位不作必备条件。

3、关于高级职务岗位设置:

部委所属的高等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高级职务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进行评审。省属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核定的不同类型高校高级职务结构比例进行评审,各校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合理安排使用有限的高级岗位指标,不能突破所核定的结构比例。

4、关于2003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的评审问题

对于2003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凡是达到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对这部分教师的评审工作,仍要严格按照申报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进行评审。

5、关于其他系列职务任职资格转换为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问题由非教师系列转换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学士及其以上学位;

(2)本人原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目前从事的教学专业相同或相近;(3)经过一年以上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的教学工作。

6、关于公示的问题职称评审工作是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热点敏感问题,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是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评审工作开始之前,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公开本次评审工作的岗位职数,在学校评委会召开之前公示(一周)每位申报人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接受群众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再向群众公示(可不公布票数)。对于在评审工作中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人和事,学校应该认真研究,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其中确有弄虚作假的,按职评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7、其他有关问题

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中提到“核心期刊”问题,目前国家有关权威部门制订出版了多种“核心期刊”目录,其内容不完全相同,各有侧重。凡是国家部委(含中科院)认定的“核心期刊”都作为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中所要求的“核心期刊”。关于申报人员的计算机考试问题,凡是省人事厅要求参加计算机考试的人员,都要参加相应等级的计算机考试;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办理相应的免试手续。

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评审范围: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担任助理讲师满4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以上,一直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年均教学工作量在180计划学时以上且符合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他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2、关于申报人员的学历:

按照《教师法》和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要求以及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评审工作若干补充规定(试行)》(陕人发[2003)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对于学历不达标者不能评审教师系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对于后取国家认可的本科学历的人员,申请晋升讲师者,取得本科学历要求满1年以上且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申请晋升高级讲师者,在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的情况下,要求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15年。

3、外语、计算机方面的要求: 申报晋升讲师职务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C级职称晋升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范围内;申请晋升高级讲师职务人员,必须参加B级职称晋升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范围内。对省人事厅规定要求参加计算机能力考试的人员,要求参加计算机考试。对于符合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人员,在上报评审材料的同时要出据外语、计算机免试相关材料。

4、关于代表作

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人员,要求提供能够反映本人目前最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论著)二篇(本)作为代表作。申报人提供的代表作必须是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刊登。对于各种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材料、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不能作为本人的代表作。申报讲师职务人员不要求代表作。

5、其他问题:

各校在评审过程中对每位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进行公示的问题、退休人员的评职问题、转换系列等方面的问题,请参照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要求进行。

三、关于工程实验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 对于工程、实验系列,中小学教师系列的评审:(1)申报中级职务,大专毕业必须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中专毕业必须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

(2)申报副高级职务人员须任中级职称5年以上(含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对于后取本科学历人员,从事本专业满15年; ②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③对于后取大专学历人员,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④中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

⑤对后取中专专学历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对于上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业务条件按照相应系列《条例》中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如公示、考核、退休人员的评审、外语(计算机)要求等,按照省人事厅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要求。对于申报高级职务(副高)人员代表作的要求参照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要求进行。

四、关于上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申报教师系列(高校、中专、中小学)各级职务人员,均要求填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教授、副教授人员,每人上报《评审表》一式七份,其中三份原件四份复印件。上报的七份《评审表》中各级部门的审查公章必须是红印,《评审表》“外语、计算机成绩栏”要注明相应考试成绩,并将合格证复印件粘贴在相关栏目内。申报其他高级职务人员,每人上报《评审表》一式五份,其中三份原件二份复印件,《评审表》内要有外语(含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上报的《评审表》复印件要加盖红印。申报各类中级人员,每人上报《评审表》一式三份全部是原件并附有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职务人员没有外语(计算机)要求。

2、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外语合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上报,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的材料属不合格材料,不予接收,论文必须报送原件。

3、申报人员《评审表》中“人事部门审查意见”栏或“呈报单位意见”栏内,除具有审查意见或呈报意见外,还要注明该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在上报省高评会前是否进行了公示,没有公示的材料属不合格材料,不予接收。

4、各学校按照参评人员的系列,分别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批表》一式二份(式样附后),并录入到省教育厅研制的职称评审软盘录入系统内(该录入系统已于2001、2002年度职评时下发各学校),随本单位上报材料一并上报。

5、每位评审人员的上报材料按两袋分袋,其中一袋为主件(评审表),一袋为副件(论文、著作原件、各种获奖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评审材料袋封面注明申报人所在学校和申报人姓名。

6、评审材料的接收时间、地点和其他问题。各高等学校、有关厅(局)的评审材料于11月25日至30日上报;中等职业学校的评审材料于12月1日至5日上报,报送材料的地点另行通知。由于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与往年相比工作安排相对滞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安排,积极报送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同时出据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逾期不再受理。参评人员的证审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即高级每人300元、中级200元、初级100元。评审费属自费项目,由参评者个人负责。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文件

陕教师〔2005〕53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05年度高等学校、中等

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系列、工程实验系列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区)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2005年度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系统、工程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一)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执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陕人发[2003]83号)的规定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系列、工程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的通知》(陕教师[2003]89号)有关规定。凡是200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的申报不同档次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本校设置的岗位范围内(以下其它三个系列要求相同),均可以申请教师系列高一级职务。

对于在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但任现职年限达不到有关文件(陕人发[2003]83号)规定要求的人员,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试行办法》(陕人发[2004]67号),破格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

(二)关于“核心期刊”论文认定问题。目前有多种“核心期刊”目录版本,其内容各有侧重。今年将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介所等5家机构分别编辑的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作为我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确认“核心期刊”目录,作为我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确认“核心期刊”的依据。各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在上述规定的5种“核心期刊”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核心期刊”的增刊、专辑,只作为普通学术期刊计算论文数。

(三)关于申报人员的学位问题。后取本科学历,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学位可不作要求。研究生课程班结业按照研究生学历对待,是我省近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一种过渡办法。2008年,我省教师职称评审将取消这一层次,请各学校督促已取得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的教师提早攻读硕士学位。

(四)关于由其他职称系列转换为高校教师系列的问题。由非教师系列转换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2)本人原来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目前从事的教学专业相同或相近;(3)经过1年以上教育环节实际,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的教学工作。凡由中等职业学校组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其教师纳入高校教师队伍序列管理,这些学校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将按照有关规定先转换为高校教师系列的相关职务任职资格(即原中等职业学校的讲师转换为高校讲师、高级讲师转换为副教授),转换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原高级讲师转换为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以后,申请晋升教授职务时,要求担任副教授职务满3年以上,并同时具备其它任职条件,才能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六)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拟评审的专业学科为以下20个:(1)马列学科、(2)中文学科、(3)经济学科、(4)外语学科、(5)机械学科、(6)数学学科、(7)物理学科、(8)化学学科、(9)体育教育学科、(10)思政学科、(11)电学学科(含计算机)、(12)轻纺学科、(13)地矿油学科、(14)医学学科、(15)农林生物学科、(16)艺术学科、(17)材料学科、(18)历史学科、(19)法学学科、(20)土建学科。

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工程实验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一)中等职业学校、工程实验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执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系列、工程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的通知》(陕教师[2003]89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申报高级职务人员,要求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当前最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第一作者)二篇(本)作为代表作。申报人提供的代表作必须是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刊登。对于各种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材料、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不能作为本人的代表作。申报中级职务人员,要求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当前最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至少1篇第一作者)二篇(本)作为代表作。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拟评审的专业学科为5个:(1)理科、(2)文科、(3)工科、(4)农林医学科、(5)综合学科;工程实验系列拟评审的专业学科为2个:(1)工程学科、(2)实验学科。

三、关于中小学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2005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执行新出台的《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陕人发[2005]43号)、《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陕人发[2005]44号)的规定。中小学教师系列拟评审的专业学科为3个:(1)理科、(2)文科、(3)综合学科。

四、评审工作有关事宜及其注意事项

(一)2005年上报职称评审材料继续执行省教育厅陕教师[2003]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只限在编在职人员,已经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评审。上报评审材料时,必须提供本人相应的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批文)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凡2005年8月31日以前按原各专业各级别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要求已考取合格证书者,有效期延至今年12月31日;凡8月31日前未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必须按照陕教师[2005]50号文件的要求考取合格证书。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办理相应的免试手续。

(四)外语合格证自签发之月起开始计算有效期,有效期为满年满月止。(五)职称评审材料的报送只接收一次,补报或逾期均不受理。各单位应在规定的上报评审材料的时间段内,按照要求一次性报送评审材料,同时出具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

(六)各单位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凡遇有特殊问题,要采用“一事一文”的形式,于10月20日前正式报告给教育厅职改办,其他形式不予受理。(七)“独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其人事管理所在高校统一负责,统一推荐上报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

(八)《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网(xauat.edu.cn)“人事信息”栏上下载。

(九)申报人员必须按照本《通知》所提供的学科类别明确填写申报学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报送单位在上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批表》和职称评审软盘录入系统的“备注”栏中,注明每位申报人的申报学科。

(十)评审材料袋封面要注明申报人所在学校、申报人姓名、申报资格、申报学科以及与材料袋内材料相对应的目录。

(十一)各高等学校,有关厅(局)的评审材料于10月26日至31日上报,中等职业学校的评审材料于11月1日至6日上报。报送材料地点另行通知。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人发 [2005]44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鲁人发〔2002〕26号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河北省气象部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有序开展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陕西省工程师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公开监督试行办法

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公开监督试行办法咨询QQ:1993789003为了深化职称改革工作,规范和完善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上报工作程序,保障基层单位广大专业技......

下载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word格式文档
下载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