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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借助此次宣传和讲解工作,使学生们对《义务教育法》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过程与方法:
在大致了解的基础上,使学生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在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同时,使学生们懂得和理解党的惠民政策光耀人心。
教学重点:
《义务教育法》的四大亮点:
1、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3、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教学难点:
1、《义务教育法》的四大亮点;
2、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学准备:
1、《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单。
2、PPT 课时: 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语: 同学们,大家好!
多亏党的好政策,我们今天才能坐在这明亮宽敞的教室中,无忧无虑的学习,而且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进一步涉及到了我们的学习和生活,而今天,我们所要尽的义务是只要来学校学习,仅此而已。大家说:“好不好”!今天,让我们来深入细致的了解一下《义务教育法》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分发《义务教育法》宣传单。
二、学习《义务教育法》:
1、大致讲解《义务教育法》的概貌:
a、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公布,并 于2006年09月01日起实施。
b、《义务教育法》共分八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生;第三章 学校;第四章 教师;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2、立法原则: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法》面前,人人平等。
4、《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补充说明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6、地方各级政府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7、《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8、《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9、《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0、《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11、《义务教育法》的第四亮点: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12、法律责任:
a、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c、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d、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三、小结: 《义务教育法》自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已经过了半年时间,社会反响强烈,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的学子们更得实惠,村民们逢人就说:这《义务教育法》给咱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再也不必为孩子的学杂费而费心了。
当今世界,高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国家更是从“以人为本”的重要理念出发,制定出了如此一部贴近民心的《义务教育法》。我们学生,只有以更高、更强、更远的眼光看待问题积极努力的加倍学习,珍惜每一分在学校的美好时光,才能以知识完备和武装自己,在未来的信息化社会中让我们的祖国引领时代,这样,我们的祖国才能走向欣欣向荣,我们的伟大祖国才能走向繁荣昌盛。谢谢各位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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