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实施方案_专业实践教学执行计划

教学计划 时间:2020-02-27 16:22: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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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实施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专业实践教学执行计划”。

江苏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落实学校新一轮培养方案(2012版本科生培养计划),强化法学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实践教学质量,积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经研究,决定实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现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目标宗旨

本方案的宗旨在于促进我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创新与发展,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化、实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统筹各种法学教育资源,协同各类教学机制,形成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以促进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落实,保障学生实践锻炼的效果。

本方案的初期目标,是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系统优化、具有一定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学校新一轮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的实践教学机制,为社会输送法学知识丰富、法律技能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贯彻国家与学校相关政策

1、认真落实《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09]192号)。为培养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科生课外创新活动的指导与培训工作。

2、认真贯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本“意见”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二)创新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

教育部“教高[2011]10号意见”明确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江苏大学2012本科生培养计划明确规定,文法类专业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教学时数为15%左右。法学专业总学分为201学分,其中独立设置实践环节为39学分(入学教育及军事技能训练2学分、模拟民事审判3学分、模拟刑事审判3学分、法律诊所课程8学分、法律实践技能培养8学分、毕业论文15学分),约占总学分制的20%。但实际可操作的专业实践教学部分只有模拟审判与法律诊所二个部分共14学分,仅占7%,这就充分说明,除了独立设置的可操作性实践教学环节,其它专业核心课程均要融合实践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体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三)加强法学专业实务训练

本计划将以中共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导向,根据江苏大学实践性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以江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工作站为主要平台,以每年的毕业实习为重点环节,完成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训练。

(四)强化国家司法考试培训

针对国家有关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学院将为我校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提供考试培训与指导方面的服务,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提升法科学生就业能力。

(五)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研究能力

积极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理论研究与经验交流,鼓励与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全国法学实践教

学培训会议,努力探索其创新与发展之路。

(六)构建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机制

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教学模式、课程体系、辅导教材,共同组织实践教学经验交流与能力提升,共同探索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与发展,努力形成多样化、常态化、规范化的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机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模式,积极推进双方学生互换、学分互认、优势互补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为深入推进并有效实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学院成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中心”(简称”中心“),协同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1人。

(二)中心职能

1、统一协调、组织“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的实施与运行。

2、制定中心学年工作计划,召集年度工作总结与经验交流。

3、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全国有关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培训会议。

4、统一安排独立设置的相关实践环节,主要包括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技能培训、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

5、制订各相关实践环节的基本要求、实践流程、评价标准,并负责抽查、反馈实践环节运行情况。

6、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资质评估、共建协议的磋商、协议的实际履行等相关事宜。

四、工作措施

(一)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1、在省内选择一所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江苏大学法律诊所。

2、在国内选择2-4个具备法学专业实践条件的大型企业法务部,在省内就近选择3-5个基层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作为江苏大学“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站”(简称“工作站”)。

3、在校内或就近设立江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专职或兼职指导教师。

(二)选聘法学实践教学兼职导师

1、根据本科生法学实践教学的需要,在法律诊所、工作站聘任若干名江苏大学法学实践教学兼职导师。

2、根据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聘任若干名江苏大学法律硕士导师(根据江苏大学的相关规定与程序产生、审批)。

(三)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有效运行

根据实践教学需要,选派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定期赴“工作站”指导、联络、安排、考核实践教学工作。

五、实施方案

(一)关于大学生实践创新活动的指导与培训

1、根据《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每年提出创新活动的建议或意见,经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2、大学生课外创新活动,应充分彰显专业特色,努力做到法学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活动形式与大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

(二)关于法学专业实务训练

1、法学专业实务训练主要是指本科生的毕业实习(一般为2个月)、研究生的技能操作(一

般为6—10个月)。

2、法律诊所的专兼职律师应按照《江苏大学法律诊所实习大纲》的相关要求完成学生的实训任务。

3、工作站的兼职导师或学院选派人员应根据《江苏大学实践教学工作站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实训任务。

(三)关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创新

1、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创新主要是指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独立设置的模拟审判环节(刑事与民事各3学分),以及其它法学核心课程的课堂实践教学活动。

2、模拟审判的组织实施。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过程中,运用模拟法庭教学环节,使学生从中得到法律业务训练。具体内容包括:

(1)以完成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过程中的一次模拟审判为目的,根据庭审角色扮演的需要,将一定数量的学生分为若干组(简称“角色小组”),如公诉(起诉)、辩护(代理)、审判及当事人组等,由相应的兼职导师负责指导与培训。

(2)选取典型案例(最好是相关法院审理过的真实案例),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和编辑后作为模拟审判素材。任课教师应根据选择的案例情况,事先向学生讲授相关基本概念与理论,让学生初步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

(3)进行模拟环节培训。根据刑事与民事模拟的不同情况,由相应角色的兼职导师依次向学生讲授有关政策、方法、技能等基本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4)相应角色的兼职导师在培训“角色小组”的基础上,各自选出一名代表参加模式审判活动。

(5)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价,使模拟审判活动环节逐步完善,模拟审判活动质量逐步提升。

3、关于其它法学核心课程的实践创新。除了模拟审判创新环节以外,其它核心课程应根据教学的具体情况,以不同形式融入实践教学内容。

(四)关于司法考试培训

1、司法考试培训环节涵盖于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独立设置的法律技能实践与训练之中。

2、有关司法考试培训环节的具体安排,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司法考试培训的基本条件、服务保障等,由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

3、中心主要在师资力量的配备、专业咨询等方面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实验室管理中心。

(五)关于提升实践教学研究能力

1、中心应认真学习与借鉴其他法律院校在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方面的有益成果,在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上做出有益探索。

2、中心应积极组织师资力量(包括实践教学兼职导师)在分析总结法学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努力申报学校或省级教学教改(侧重于实践教学)项目,并发表学术论文。

3、中心每年提供一份有关法学实践教学的年度研究报告,作为学院研究与开展实践教学的参考依据。

六、条件保障

(一)学院保证必需办公设备的配备,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二)中心人员优先参加国内、境外相关实践教学工作会议,在经费上给予相应保障。

(三)为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调研、协调、检查、考核,学院负责解决出差等相关费用。

(四)在完成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中,若需协调相应师资力量,如实习动员、论文指导、集中检查等事项,由中心提出要求或方案,学院负责解决。

(五)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中心内部的工作分工、日常安排与绩效考核;中心的工作由学院负责总体考核。

(六)在考核的基础上,学院认定中心2-3个教学编制工作量/每年,由中心提出分配方案,年终兑现。

本《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自2013年12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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