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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哲学教案
一、朱熹生平简介
朱熹(1130-1200年)中国南宋思想家。字元晦,号晦庵。徽州婺源(今属江西)人。绍兴十八年(1148年)中进士,历仕高宗、孝宗、光宗、宁宗四朝,庆元六年卒。嘉定二年(1209年)诏赐遗表恩泽,谥曰文,寻赠中大夫,特赠宝谟阁直学士。理宗宝庆三年(1227年),赠太师,追封信国公,改徽国公。宋高宗建炎四年(1130年)朱熹出生于尤溪
绍兴十八年(1148年),朱熹考中进士,三年被派任泉州同安县主簿,从此开始仕途生涯。
绍兴三十年(1160年),三十岁的朱熹向李侗求学。从此,朱熹开始建立自己的一套客观唯心主义思想——理学。
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秋,宋金关系紧张,朱熹上奏孝宗,提了三项建议:
(一)讲求格物致知之学;
(二)罢黜和议;
(三)任用贤能。在奏章中鲜明表达了他的反和主张。这一奏章使朱熹得幸被召。1164年隆兴和议之后,朱熹在故里修起“寒泉精舍”,住此十余年,编写了大量的道学书籍,并从事讲学活动,生徒盈门。这一期间他对朝廷屡诏不应。1178年朱熹东山再起,出任“知南康军”,尽管他重新入仕,却未忘自己的学者身份。在庐山唐代李渤隐居旧址,建立“白鹿洞书院”进行讲学,并制定一整套学规。这个“白鹿洞书院”后来成为我国著名的四大书院之一,而其“学规”则成为各书院的楷模,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
1181年8月浙东饥荒,朱熹由宰相王淮推荐任提举两浙东路常平茶盐公事。后因得罪王淮,其指使人上书抨击理学,斥为“伪学”,朱熹被解职加乡。解职后在武夷山修建“武夷精舍”,广召门徒,传播理学。又于儒家经典中精心节选出“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并刻印发行。这是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四书影响深远,后来成为封建教育的教科书,使得儒家思想更进一步成为全面地控制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
1187的朱熹出任江南西路提点刑狱公事,管理赣州(今赣县)、江州(今九江)一带地方的司法、刑狱、监察、农事等方面的事务。几年后受宰相赵汝愚推荐,当上焕章阁侍制兼侍讲,即皇帝的顾问和教师。刚即位不久的宁宗全面肯定了理学,称朱为“儒宗”,这反映了苟安江南的南宋企图以理学加强内部团结的希望。朱熹为宁宗进讲《大学》,每逢双日早晚进讲,但他借此机会对朝政多有批评,终于使宁宗不满,加以干预朝政的罪名,被逐出朝廷。
庆元元年(1195年)朱熹在朝廷的支持者赵汝愚受韩侂胄排挤被罢相位,韩势盛极一时。韩因朱熹曾参与赵汝愚攻击自己的活动,于是发动了一场抨击“理学”的运动。庆元二年叶翥上书,要求把道学家的书“除毁”,科举取士,凡涉程朱义理不取。监察御史沈继祖指控朱熹十罪,请斩。朱熹的得意门生蔡元定被逮捕,解送道州。一时理学威风扫地,被斥为“伪学”,朱熹被斥为“伪师”,学生被斥为“伪徒”。宁宗一改旧态,下诏命凡荐举为官,一律不取“伪学”之士。
庆元六年(1200年)三月初九,朱熹终于在家里忧愤而死,享年七十一岁。临死还在修改《大学诚意章》。
二、朱熹哲学主要观点
一、“理在气先”的本体论
朱熹把“理”作为宇宙的最高存在,他说“宇宙之间一理而已”。(《朱子文集》卷七十)“末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有此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物,无该载了。”(《朱子语类》卷一)朱熹和二程一样,认为“理”是形而上之道,“气”是形而下之器。“理”是生物之“本”,取物之所以形成的道理,也就是物之本质(“性”);“气”是生物之“具”,即形成物的材料。朱熹认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乃至人类的产生,都是“理”和“气”、“性”和“形”的统一。但是,他同时强调一者的区别,指出“形而上”和“形而下”之间“分际甚明,不可乱”:“理”是所以为是器者,不会造作,而“气”则能酝酿凝聚生物。
朱熹对“理”作了具体分析,他在们‘学或问》中规定了“理”这一范畴的涵义:“至于天下之物,则必各有其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既有是物,则其所以为是物者,莫不各有其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是皆得于天之所赋,而非人之所能为也。”“理”有三层意思:一是物之“所以然之故”或物之“所以为是物者”一是物之“所当然之则”三是物之必然即“自不容已”者。朱熹认为,自然界的事物都有“当然之则”(即人的有目的的行动应当遵循的准则、规范,首先是道德准则),而人的活动的准则也应有客观必然性,“理”作为“所以然之故”既是动力因,又是目的因。“当然”、“所以然”、“必然”三者,在朱熹那里是统一存在于人的活动和自然界之中的。朱熹反复讲“不容已”、“不可易”,说事物的“理”,“皆得于天之所赋,而非人之所能为”,这在强调“理”的客观必然性。
“理”作为宇宙的最高本体,一是指儒家的伦理道德。朱熹说:“五常是理”。(《朱子语类》卷九十四)“理便是仁义礼智”。(《朱子语类》卷三)另也指事物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和规律性。他说:“凡事固有所当然而不容已者,然又当求其所以然者何故,其所以然者,理也。”(《朱子语类》卷十八)这里,朱熹不仅把儒家的伦理道德夸大成宇宙的最高本体,而且把要求人们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当然之则”与客观事物的“必然之理”合为一体,都当成“理”,实际上是把儒家道德规范也当成了一种不可改变、不可抗拒的“必然之理”。“理”与“气”的关系如何?朱熹认为,就具体事物来说,“理”与“气”不相离:“天下未有无理之气,亦未有无气之理”。(《朱子语类》卷十八)然而,归根结蒂,他认为:“有是理便有是气,但理是本”。(同上)“气之所聚,理即在焉,然理终为卞”。(《答王子合》)理气浑沌不可分,不可说先后,如果一定要推究所从来,“则须说先有是理”。(《朱子语类》卷十八)就“理”和天地的关系来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同上)就“理”和各种事物的关系来说,“未有这事,先有这理”。(《朱子语类》卷九十五)朱熹这种“理在气先”的观点,属于理学客观唯心主义。
二、“理一分殊”与“物无无对”的思想
朱熹说:“一气五行,天之所以赋授万物而生之者也,自其末以缘本,则五行之异本二气之实,二气之实又本一理之极,是合万物而言之,为一太极而已也。自其本而之末,则一理之实,而万物分之以为体,故万物之中各有一太极,而小人之物莫不各有一定之分也。”(《通书解·理性命章》)这所谓的“本”是指“理一”,即“太极”;所谓的“末”是指“分殊”,即“阴阳”、“五行”、“万物”、“万理”。朱熹以为,“自其末以缘本”则万物归结为五行,阴阳,最后归结为太极,即是万理归于一理。“自其本而之末”,则万物分有太极以为体,即是一理摄万理。朱熹认为“太极”与“万理”的关系是,太极包含万理,万理分别完整地体现太极,用程颐的话说,就叫做“理一分殊”。
应该要注意的是,“分之以为体”,并不是说万物在太极里而各取一部分,把太极分割了,而是说万物各有一定之分而又同具有太极的整体,所以说“太极只是天地万物之理,在天地言,则天地中有太极。在万物言,则万物中各有太极”。(《朱子语类》卷十八)“人人有一太极,物物有一太极”。(《朱子语类》卷九十八)朱熹还借用佛教“月印万川”的比喻来说明这个道理。“本只是一太极,而万物各有禀受,又各自全具一太极尔。如月在天,只一而已,及散在江湖,则随处可见,不可谓月已分也”。(《朱子语类》卷九十四)这样的“理一分殊”显然不是全体和部分的关系。
朱熹在阐释张载《西铬》的“明理一而分殊”时,提出了“物无无对”的学说,这是朱熹“天理”观的又一基本内容。朱熹以前,王安石讲“耦之中有耦”,张载讲“一故神,两故化”,程顾讲“无独必有对”,朱熹吸取了这些人的思想,其特色是人讲“对”字。
三、“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道心”与“人心”、“天理”与“人欲”
朱熹认为人的存在由“理”和“气”两个方而构成,“理”使人具有仁义礼智、孝弟忠信的本质,“气”使人具有知觉、运动和生命的一切自然属性。由此,朱熹把人性分为“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天命之性”指人得自于“天理”的本性。他说:“末有形气,浑然天理,未有降付,故只谓之理;已有形气,是理降而在人,具形气之中,方谓之性。”(《朱子语类》卷九十四)朱熹认为“天命之理”是人的本性,而“天命之理”的内容是仁义道德,是纯粹至善的,因此朱熹认为人性为善。“气质之性”是理与气相结合而形成的人的另一种本性,实际上是指来自人自身的自然本性。由于“气质之性”不是“天理”的本性,它往往蒙蔽“天命之性”,所以朱熹要求人们克服“气享所拘”,他说:“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万事者也。但为气禀所拘,人欲所蔽,则有时而昏。”(《大学章句》)所以,朱熹把人得之于“天理”的那种形而上的东西作为人的本质,而人自身的“气质之性”则成了需要依照这种形而上的本质来克服、改造的对象。
这里朱熹继承了一程的“性即理”的观点,认为“性者,人之所得于天之理也”。(《孟子·告子上》)同时,朱熹又采用了张载的思想,也将人性分而为一:即“天命之性”(亦称“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但两人的理解有区别。张载的“天地之性”是指物质性的气的根本的本性,朱熹则认为“天地之性”就是“理”,或者说,是从作为世界本源的“理”得来的。
在人的思想意识上,朱熹区分了“道心”与“人心”。他说:“心一也,方寸之间,人欲交杂,则谓之人心;纯然天理,则谓之道心。”(《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八)“道心”与“人心”的区别在于:“知觉从耳日之欲上去,便是人心,知觉从义理上去,便是道心。”(《朱子语类》卷七十八)朱熹认为“道心”和“人心”是人人都有的。他说:“道心,是义理上发出来底”“虽小人不能无道心,如恻隐之心是”。“人心,是人身发出来底,虽圣人不能无人心,如饥食渴饮之类。”(《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八)在朱熹看来,虽然“人心不全是人欲”,(《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八)但不从义理出发的人心便是“人欲”,由于“人心”从人本身出发,倾向人的“利害情欲之私”,人欲横流是十分危险的。而“道心”看到的是“道理之公”,纯粹至善。因此,朱熹卞张“道心”卞宰“人心”,要求“使人心听命于道心,不被人心胜了”。(《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由于“人心”是指基于人自身并以满足人自身为日的思想意识,“道心”指来自“天理”的形而上的道德意识,朱熹主张“道心”战胜“人心”“道心”主宰“人心”,实际上是要求超越自身,以道德纲常作为思想的出发点和行动标准,使自己完全归入至高无上的道德纲常。
四、“格物致知”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朱熹继承和发展了程颐的“格物致知”的学说。他说:“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而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人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人用无不明矣。(《大学章句·补格物传》)朱熹的“格物致知”思想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肯定人的心或精神里有天赋的知识,有“明德”、“天理”,这是认识的出发点。朱熹认为,人心如一而镜子,它之所以昏暗,是由于气享所拘,为“人欲”所蔽。人的认识活动无非就是唤醒心中的“天理”,把“人欲”去掉,也就是把心灵这而宝镜擦拭干净,使它重新明亮起来,所以认识的最后完成就是“复其初”。
第二,“致知在格物”,这是回答怎样唤醒“天理”的问题。按照朱熹的解释,“致知”,是推及吾心之知而无不尽,“格物”,是穷至事物之理而无不到;“致知”是由内向外,“格物”是由外向内,_者是合一的,因为内外一理,物我一理。格物虽是求事物之理,但事物之理即我心中之理,求事物之理,是为了明我心中之理;致知虽是致吾心中之知,但吾心中之知不能无蔽,只有格物中才能推致。
第三,朱熹提出了“豁然贯通”说,认为通过“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的积累过程,就会忽然觉悟到最根本的“理”,即人们心中的“天理”。何以能够出现“豁然贯通”的境界呢?这是因为“一心具万理”,“人人有一太极”。即是说,人人心中既包摄万理,又具有“理”全体。借助于格物的启发作用,“心”能够一下子把握它自身固有的理的全体,即把握了绝对真理。于是“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人用无不明”,也就是成了圣人。“豁然贯通”与“顿悟成佛”,两者相较,极其相似。
在知行关系上,朱熹认为,“知行常相须,如日无足不行,足无日不见。论先后,知为先,论轻重,行为重。”(《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又说:“夫泛论知行之理而就一事之中以论之,则知之为先,行之为后,无可疑者。”(《朱子语类》卷四)朱熹继承了程颐“知先于行”的观点。朱熹的知行是在“穷理”与“涵养”的关系中讲的,所以朱熹所讲的“知”并不完全是指科学的知识,而是指体认或唤醒心中的“天理”他所谓的“行”,也不全是指科学意义上的实践,而是指封建道德的践履、修养。在讲到“穷理”与“涵养”的关系时,朱熹说:“涵养中自有穷理工夫,穷其所养之理;穷理中自有涵养工夫,养其所穷之理。”(《朱子语类》卷九)“穷理”是“知”,“涵养”是“行”,一者是“常相须”,即交互作用的。朱熹认为“知”与“知”一者不可偏废,主张知行统一,特别是指出“行”的重要,这是有合理因素的。但是,他断定知先行后“无可疑”,实质上是把“知”与“行”割裂开来。
朱熹的“格物致知”说,既是认识论,又是方法论。朱熹说:“若其用力之方,则或考之事为之著,或察之念虑之微,或求之文字之中,或索之讲论之际,使于身心性情之德,人伦日用之常,以至天地鬼神之变,鸟兽草木之宜,自其一物之中,莫不有以见其所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必其表里精粗无所不尽,而又益推其类以通之,至于一日脱然而贯通焉,则于天下之物皆有以穷其义理精微之所极,而吾之聪明睿智亦皆有以极其心之本体而无不尽矣”。(《大学或问》)朱熹方法论包括几个基本环节:
第一,由博反约,在博学的基础上获得规律性知识。朱熹强调博学多闻,是因为他看到形而上的“理”(道)内在于事物之中,“形而下之器中,便各有个道理,此便是形而上之道”。(《朱子语类》卷六十一)朱熹要求在“博”的基础上做到“约”。他说:“学之博未若知之要;知之要未若行之实。”“开阔中又著细密,宽缓中又著谨严”。(《大学或问》)这里所说的“要”、“细密”、“谨严”,都是一个意思,即要认识事物的本质,抓住学说的要旨。朱熹讲的“博”与“约”的关系,虽不完全是讲现象和本质的关系,但多少接触到这个原理。
第二,“严密理会,铣分毫析”。《中庸》里讲:“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朱熹发挥了这一思想,认为“学之博然后有以备事物之理,故参伍之以得所疑而有问。问之审然后有以尽师友之情,故能反复之发其端而可思。思之谨则精而不杂,故能自有所得而可以施其辨。辨之明则断而不差,故能无所疑惑而可以见于行。行之笃有则凡所学问思辨而得之者,又皆必践其实而不为空言矣。”(《中庸或问》)朱熹的分析方法强调:一是在博学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参伍之”)从而提出疑问:一是对疑问进行反复讨论以促进思辨;三是通过思辨解决了疑难,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并见之于行动。第三,“推类以通之”。在朱熹看来,只要善于把握“类”的本质,并拿它作样子,就可以进行类推。人们运用这个方法,可以认识新事物,发现新原理。而朱熹的“类推”,又有演绎与归纳、一般与个别相结合的意思。一方而要看到“众物比类之同”,即一般道理相同;另一方而又要看到“一物性情之异”,即注意到各自的特点。所以,朱熹的“类推”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范畴,带有辩证思维的因素。
五、朱熹哲学思想的历史地位
朱熹的哲学思想,远承孔孟,吞吐诸儒,并吸收佛老哲理方法,形成儒家思想的成熟理论形态。朱熹去世后,从南宋理宗开始,程朱理学的地位逐步上升,至元代而下逮明清,朱熹学说实际上成为地卞阶级的国家学说,《四书集注》朱子经注成了太学与府县官学的法定教科书和科举考试的标准答案。
朱熹的学说虽以庞大精密而使儒学臻于成熟,但作为一种封建意识形态的理论体系之成熟同时就意味着僵化与腐朽,顶峰即是衰落之始。朱熹思想的地位与作用亦复如此。封闭的逻辑体系已与生动活泼的思维方法及辩证法成分发生了尖锐矛盾,成了阻碍思维进一步发展的僵死外壳。特别是天理人欲的绝对对立,存理灭欲的修养目标,“饿死事极小,失事极大”的强烈观念,“天不生仲尼,万占民如夜”的蒙昧主义,三纲五常终变不得的伦理教条,已变成扼杀人性、阻碍历史发展的枷锁。如何历史地对待传统儒学,科学地继承改造这一文化历史遗产而又不沉溺其中,以至于阻塞中国文化从古代步入近现代之门,这实在是一个极有意义而又复杂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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