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炸事故调查讲话稿(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任前集体谈话会讲话稿”。
第1篇:烟花爆竹火灾爆炸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
烟花爆竹火灾爆炸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花爆竹生产、出口国。据不完全统计,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约7000家,销售企业约14万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烟花爆竹的产值约120亿元人民币,出口总值约3.4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烟花爆竹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工艺品,它的生产在满足民俗需要,发展经济和出口创汇方面都起了一定作用。然而烟花爆竹作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从原料到产品都是易燃易爆物质,稍有不慎,便会引起燃烧和爆炸,甚至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近年来,该行业发生了许多特大、重大事故,造成了很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存在着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规范;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差;不重视安全培训,企业员工业务素质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非法生产经营屡禁不止;缺乏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等问题。政府监督方面存在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责任查处打击不力;少数地方政府“利”字当头,使烟花爆竹行业无序发展等。由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主要是燃放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1烟花爆竹事故及其危害
1.1火灾爆炸事故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该行业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更是频繁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2006年5月22日,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南王庄野营村一村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在家中私藏的火药发生爆炸,导致5人死亡、4人受伤。
2006年5月22日,邯郸市磁县陶泉乡索庄村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点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11人受伤。
2006年6月11日,随着一阵巨响,太和县大新镇徐寨行政村马庄村民组一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点发生爆炸,造成至少6人死亡、13人受伤的特大事故。
这些血的教训,给我国的烟花爆竹管理敲响了警钟。
2烟花爆竹的危害
烟花爆竹带给人们的不止是血与火。炮药是黑火药,其主要成分是硝酸钾、硫磺和木炭。为了增加鞭炮的响度,炮药中有时加入了氯酸钾作为氧化剂,炮药一经点燃,迅速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氯化钾,硫化钾,硫化氢,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以及少量的氰化钾。其中硫化钾,二氧化硫是有毒物质;硫化氢是强刺激性气体,且毒性较大,一氧化碳可使人窒息中毒;而氰化钾是剧毒物质,这些化学物质对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的一系列的疾病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春节期间,因脑血管,冠心病急性发作等猝死者大量增加,烟花爆竹所致的污染也是诱发因素之一。烟花爆竹燃放时的爆炸声可达130分贝以上,远远超过人的听觉范围和忍耐限度,若在耳边炸响,往往能造成爆炸性耳聋。国家环保总局曾对武汉、上海、北京等10大城市春节期间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发现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噪音和有毒物质远远高于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其中个别城市居民区的噪声高达125分贝,超过了国家标准的2.9倍。此外,每天还新增纸屑垃圾千余吨。而且,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大大超过了国家的标准,对公民身心健康危害极大。
3烟花爆竹事故产生的原因
3.1生产方面
3.1.1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规范
早在1990年,国家就颁布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1993年,国家发布了《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此外,各省市还建立了许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制度。近几年来,尽管各地政府部门都对烟花爆竹企业进行了多次整治,但取得的效果不是十分明显,很多的烟花爆竹企业仍然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的标准,生产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生产设备简陋,操作方法原始。
另外,很多企业对已有的隐患不进行整改,致使同类事故反复发生。有的明知厂房离居民区不够安全距离,企业内存在许多不安全隐患,但长期不进行整改。有的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不顾国家的禁令,将礼花弹直径越做越大,品种越搞越多,使一些烟花爆竹厂已成为军事意义上的“兵工厂”。
此外,厂房设计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厂区规划、布局不合理,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不单独设置,门窗不向外开启,安全通道不畅,消防设施不健全等现象也比比皆是。这些现象的存在,对于增加爆炸事故的次数、加大事故的破坏程度起了直接的推波助澜作用。
3.1.2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差
当前,国内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大多数生产工艺落后,一些危险性大、必须实行遥控隔离操作的工序只靠手工操作,一旦出现失误,极易引发恶性爆炸事故。由于没有严格规范的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品检验程序,在生产过程中药物多装、少装、漏装、倒装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业主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迎合一些消费者猎新、猎奇的心理,生产国家命令禁止的大剂量、高感度的烟花爆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都会对烟花鞭炮市场进行检查,合格率仅在50%左右。由于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燃放过程中,爆竹出现了炸筒、冲筒、倒筒现象,烟花出现炸膛、炮口炸、低空炸、落地炸等现象。同时一些烟花爆竹的引信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引线过短或结构松散或受潮、发霉、破损、燃烧极不稳定。
3.1.3不重视安全培训,企业员工业务素质差
烟花爆竹企业的操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当地农民,季节性强,人员流动性大,普遍没有经过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在烟花爆竹企业比较突出。
从业人员素质差。相当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随便招收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工人上岗作业。“风险越大,机会越多”,这是流行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年代的口头禅或生意经,每位从事烟花爆竹行业的经营者都深知风险和机会的这种辩证关系,他们对烟花爆竹业潜伏的巨大危险的认识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受物欲的驱使、利润的诱惑,加之生产烟花爆竹工艺简单、国内市场广泛,一部分人见利忘义,置安全于不顾,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抛于脑后,大搞烟花爆竹生产。于是,违反操作规程、雇用童工、老人从事危险工序、使用黑色金属器皿、大剂量大比例配药,性质相抵触的原料同库存放等现象大量出现,而这些现象正是引发爆炸事故的最直接原因,由它们引发的惨剧已是数不胜数。
第2篇: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xxxx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2月22日9时30分许,位于xxxxx的xx厂区内发生一起事故,事故造成4人受伤,其中1人因伤过重于23日下午14时许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2月23日,xxx成立了由xxx安监分局、xxxx监察室、xxx消防大队、xxx公安分局、xxxx总工会、x党工委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xxxx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相关人员及单位基本情况
(三)涉事设备基本情况
事故设备是一台螺旋式吸尘设备,结构是上方是4个漏斗型的圆筒,下方是一个多方型的灰尘暂存区,每个漏斗型的圆筒都有一条吸尘管,每条吸尘管一头连接圆筒,另外一头连接吸尘的收集器,各部件之间使用金属卷板使用法兰连接。该设备于2001年以来一直在使用,2015年年中停止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22日早上8时左右xxx等人开始拆除作业,xxx和李垂胜在除尘器上方将管道螺丝拆除(李垂胜在漏斗型圆筒最上方,xxx站在吸尘设备的平台上),xx负责拆除集尘器管道底端螺丝,xxx等三人负责将拆除到地面的管道拖走,另有吊车司机同行三人负责将拆除的管道吊运到地面。
拆除流程:吊车利用吊带将集尘管固定→由工人拆除管道法兰衔接处的螺丝→再将集尘管吊至地下→工人将集尘管分割→最后将分割后的集尘管拖走。整个施工过程在拆除管道时遇到生锈腐蚀的螺丝时使用手持电动切割机将螺丝切断,再使用吊车进行粉尘收集管道吊装拆除,上午9:30左右,在拆除到第3根管道时,吊车刚将管道吊起时很多燃烧后的木屑掉落下来,随后发生起火、爆炸并伴随着爆炸声响。现场冲击波造成4名施工人员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员工立即展开救援,并打120报警抢救伤员,四名伤员先后送到xxx医院,xxx医院再将xxx、谭基生、何训东三人转院到东莞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6年12月23日xxx因特重度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谭基生、何训东、李垂胜不同程度的烧伤。接到事故报告后,xxx安全监管分局、xxx消防队、大x安全办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检查事故现场安全状况,防范发生次生事故。并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xxx的代表方与xxx、xx等四人的家属联系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并做好与家属的赔偿协商,及时支付了赔偿金,事故善后工作得到了妥善处理。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xxxx一般其他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7.6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
管道内残留着可燃易爆的木质粉尘,拆除工程的施工人员在作业前没有清理干净后开始进行切割拆除作业,使用可产生高温及火花的电动切割工具进行动火作业造成管道内粉尘产生阴燃。在吊车起吊过程中,管道内残留的粉尘扩散形成粉尘云,发生粉尘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拆除工程作业方对于存在较大燃烧爆炸隐患的拆除作业认识不足,事前未编制施工方案,仅凭经验工作,未充分认识到燃爆事故的可能。
2.拆除作业的人员未经相关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不具备进行燃爆条件下拆除和高处作业的能力。
3.拆除作业工程组织人、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对现场作业环境及作业对象风险分析不足,现场的可燃易爆粉尘没有清理或进行相关处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责任认定
xxx,作为本次拆除工程的作业人、组织者之一,对于存在较大燃烧爆炸隐患的拆除作业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对现场作业环境及作业对象风险分析不足,造成现场的可燃易爆粉尘没有及时清理,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二)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此次事故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xxx鉴于其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1、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此类施工作业需要预先进行风险评估,施工单位应该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和适应施工特点的具体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作业前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对此类设备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可对粉尘提前进行清理或进行相关处理。
4、现场应配备好相关的灭火设备设施,相关作业人员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配备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xxxx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7年3月24日
第3篇: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7月12日9时07分,位于河北省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的原河北沙龙制衣有限公司水洗车间内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21人),直接经济损失88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杨晶、王勇,省长张庆伟,副省长张杰辉、董仚生等领导分别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援,准确查清伤亡人数,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强化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巡视员刘幼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钱雄飞等率有关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救援、案件侦破、事故调查等工作给予指导。省政府党组成员刘玉顺,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刘宝玲、副局长武志新,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等第一时间赶赴爆炸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善后处臵和事故调查工作。7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7月1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邢台市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河北省政府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副会长钱志强等11名国内民爆和烟花爆竹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参与爆炸药物组分、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原料来源、产品流向和运输方式,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生产场所情况。河北沙龙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龙制衣公司),位于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308国道584公里处北侧200米,2003年8月1日成立,营业执照注册号***2686,营业期限至2033年7月30日,经营范围为牛仔服装的生产和销售,法定代表人姜现红。2013年2月26日,因该公司逾期未接受年度检验,宁晋县工商局依法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年1月底,姜现红与本村赵存立签订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生效时间定为3月1日。3月8日,赵存立又转租给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组织者宋世才(男,37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事故中死亡),年租金5万元,协议标明用于组装精密机件。
沙龙制衣公司东围墙长91米,南围墙长91米,西围墙长106米,北围墙长97米,大门位于厂区东南角,厂区南侧有19间平房宿舍。水洗车间位于厂区西侧,南北长65米,东西宽12米,高度4米,砖墙瓦顶,中间无隔断。
(二)生产组织情况。2015年4月中旬,宋世才与妻子司仁红(33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伙同孙乡保(男,37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事故中死亡)与妻子周运峰(36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事故中死亡),组织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有烟花爆竹制作手艺的部分村民,在沙龙制衣公司内间断性、多次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参与非法生产者日工资300元左右,有活则来,无活则走。每次参与的人员不同、人数不等,最后一次参与非法生产的15人分别由宋世才、孙乡保组织,分别于2015年7月8日和7月11日分三批次运到沙龙制衣公司,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产品为筒体外径45毫米、内径40毫米、长度200毫米的高空礼炮,筒体外径30毫米、内径25毫米、长度160毫米的闪光大双向。
(三)生产原材料来源情况。2015年3月中旬,孙乡保与妻子周运峰雇佣本村3名村民,租赁本村闲臵房屋,炮筒压土节并安装引火线制成双响半成品。4月中旬开始,由孙乡保本人或其雇佣的本村司机李国瑞用跃进牌厢式货车(车牌号冀EYS836)将双响半成品运至沙龙制衣公司。孙乡保所用炮筒由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孟彦崇、刘喜奎提供。引火线由石家庄市赵县沙河店村张军欠供货,张军欠从湖南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李昌荣处非法购入[李昌荣在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与他人合伙开办浏阳市大瑶镇藕塘引线厂,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2﹞000225,有效期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2015年以来,张军欠共3次向孙乡保销售单位长度1米的引火线288400根,均由张军欠本人驾驶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号冀AKV179)送至孙乡保家中。
宋世才、孙乡保等人制造烟火药使用的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和铝粉等原材料,由王文虎(男,44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吴建永(男,38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提供。王文虎销售的硝酸钡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兴华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韩五章,生产许可证编号(豫)XK13-006-00024,有效期2013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非法购入;高氯酸钾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乡化工材料门市部[单位负责人刘文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鲁德安经(乙)字﹝2012﹞000172号,有效期2012年7月10日至2015年6月18日)]非法购入;硫磺从辛集市信天硫磺经销处[单位负责人韩耀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冀石安经(乙)字﹝2012﹞000965号,有效期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非法购入,经手人为韩耀星父亲韩效国;铝粉从王更跃(男,59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入。
(四)产品流向。烟花爆竹产品销往3省5县,具体为:
1.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赵新处。其非法购买、销售双响情况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张允宾处。张允宾与本村张忠峰合伙开办了“嘉祥县进士张鞭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YH安许证字﹝2012﹞YY0026号;有效期2012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张允宾从孙庆山(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处购买,孙庆山从孙乡保处购买,约6900件69万个,自雇配货车运走后销往嘉祥县城附近的农村。
3.邢台市威县申珂栋处。2015年5至6月,申珂栋共5次从宋世才处购买双响约120000个,均由宋世才驾驶银灰色面包车送货上门,所购双响已在其父亲申秀春开办的邢台市威县章台镇烟花爆竹销售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2014023,有效期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出售。
4.邢台市广宗县王方恩处。2015年5月,王方恩共2次从孙乡保处购入双响14700个,均由李国瑞驾驶五菱牌银色面包车送货上门,且大部分已在其位于广宗县兴广路的烟花爆竹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冀)YHLS﹝2015﹞531000102,有效期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销售,尚未售出的523个双响2015年8月8日被宁晋县公安局收缴。
5.邢台市广宗县赵振忠处。2015年5月,赵振忠共2次从孙乡保处购入双响42200个,均由李国瑞驾驶银色面包车送货上门,且大部分已在其父亲赵香河在广宗县城兴广路与礼貌街交叉口西南角经营的日杂土产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冀)YHLS﹝2014﹞53100098,有效期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3月11日]销售。事故发生后,赵振忠因害怕将剩余部分丢弃至漳河水中。
6.宁晋县北河庄镇柏房村胡彦明处。2015年6月9日,为给父亲办丧事,胡彦明从孙乡保处购买双响5000个,由孙乡保驾驶面包车送货上门,均已燃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臵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7月12日,宋世才、孙乡保、周运峰3人,组织15名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有烟花爆竹制作手艺的人员在沙龙制衣公司内生产烟花爆竹。生产过程包括混药、装上响烟火药、装下响烟火药等工序。9时07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导致发生爆炸。
爆炸造成中心现场厂房完全坍塌,现场3辆用于非法生产的车辆被烧(炸)毁,周边25家企业、25户门店、59家住户不同程度受损。
(二)应急处臵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宁晋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卫生、新闻等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处臵、医疗救治、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臵、新闻媒体、社会稳定等7个工作组,先后调集600余名公安干警和武警、消防官兵,出动各类车辆280余辆,全力开展人员救助、余火扑救、现场清理等工作。卫生部门抽调6辆救护车和17名骨干医护人员,开通“绿色通道”,由医院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确保伤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卫生防疫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市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处臵工作,及时调集搜索侦检、抢险救援车辆和搜救犬等专业设备投入救援。截至7月15日10时45分,现场搜救清理完毕,证据提取固定,现场勘查结束。
当地党委、政府按照分类施策要求,对参与非法生产的死亡人员家属实行安抚,对无辜遇难人员家属给予赔偿,对受损企业、门店、住户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并积极做好伤员治疗、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爆炸药物成分分析。根据理化检验结果和提取的现场残留原材料包装袋分析,事故中参与爆炸的有烟火药、已装药的双响成品和半成品。烟火药的主要成份为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和铝粉,爆炸威力较大。
(四)药物药量分析。爆炸发生后,现场形成5个炸坑,直径约3-5米,深0.4-1.15米,大致呈南北走向,相距1.5-6米不等,体积总和37立方米,计算TNT当量约570千克,事故现场参与爆炸的烟火药(含成品和半成品中的烟火药)总量约810千克。
(五)起爆点分析。现场相邻炸坑间最小距离1.5米,最大距离6米,5个炸坑位臵处的任何一处烟火药爆炸,都会瞬间引爆相邻烟火药、已装药成品和半成品,故起爆点无法判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非法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导致爆炸。
(二)间接原因。
1.犯罪嫌疑人宋世才、司仁红伙同孙乡保、周运峰,租用沙龙制衣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
2.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和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村委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力,未发现本村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3.宁晋县东汪镇、苏家庄镇和耿庄桥镇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属地打非责任落实不到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打击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个别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4.宁晋县公安局未能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及“打非治违”部署要求,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5.宁晋县安全监管局未能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及“打非治违”部署要求,综合协调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6.宁晋县工商局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7.宁晋县交通运输局在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8.宁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9.宁晋县委、县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打非”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督导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爆炸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非法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主要犯罪嫌疑人(3人)。
1.宋世才,男,37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
2.孙乡保,男,37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
3.周运峰,女,36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
(二)非法参与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犯罪嫌疑人(15人,均为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
岳学辉(男,33岁)、刘增瑞(男,53岁)、彭顺志(女,52岁)、刑根岭(男,58岁)、刘连云(女,59岁)、刘桂波(男,43岁)、刘桂生(男,51岁)、张志芬(女,58岁)、岳计春(男,47岁)、张利军(男,36岁)、翟胜礼(男,62岁)、王仁格(女,49岁)、余小容(女,48岁)、孙建卫(男,43岁)、孙朋飞(男,27岁)。
(三)公安机关采取司法措施人员(10人)。
1.逮捕犯罪嫌疑人(7人)。
(1)李国瑞,男,1971年4月生,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2)王文虎,男,1971年3月生,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3)申珂栋,男,1984年10月生,威县章台镇东柏悦村人。涉嫌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4)张军欠,男,1964年3月生,石家庄市赵县沙河店镇沙河店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5)孙庆山,男,1974年4月生,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6)司仁红,女,1982年10月生,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宋世才妻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7)赵存立,男,1980年7月生,宁晋县东汪镇东汪六村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2.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3人)。
(8)韩效国,男,1952年10月生,辛集市位佰镇西吕村人,涉嫌非法经营,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9)刘文忠,男,1961年12月生,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涉嫌非法经营,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0)张允宾,男,1963年6月生,山东济宁市嘉祥县疃里镇进士张村人,涉嫌非法经营,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3.正在追捕犯罪嫌疑人(4人)。
吴建永、王更跃、李昌荣、赵新。
(四)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5人)。
1.张书林,男,汉族,1973年1月生,邢台市大曹庄盐场后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人大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1日被刑事拘留。
2.张红东,男,汉族,1970年2月生,宁晋县候口乡东曹庄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副镇长,分包东汪一村。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6日被取保候审。
3.荆占通,男,汉族,1980年4月生,宁晋县河渠镇章北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安监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0日被刑事拘留。
4.张辉欣,男,汉族,1976年6月生,宁晋县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派出所副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0日被刑事拘留。
5.王国柱,男,汉族,1963年8月生,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人,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6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5人待司法机关作出司法结论后,由宁晋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48人)。
1.东汪镇相关人员(6人)。
(1)路文栋,男,汉族,1961年5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程序罢免东汪一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2)贺保印,男,汉族,195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92年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村委会副主任,分管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程序罢免东汪一村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3)黄利祥,男,汉族,1965年6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5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组织员、综治办主任,负责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撤销东汪镇党委组织员和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4)张彦波,男,汉族,1971年5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6年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委员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分管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东汪镇党委委员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5)赵聚振,男,汉族,1973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免去东汪镇镇长职务。
(6)宋瑞刚,男,汉族,1973年8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东汪镇党委书记职务。
2.苏家庄镇相关人员(7人)。
(7)贾志考,男,汉族,1966年11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0年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副书记,2002年至今兼任浩固村治保主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撤销浩固村党支部副书记职务。
(8)李运涛,男,汉族,1961年2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2年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负责浩固村全面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撤销浩固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按照程序罢免浩固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9)段宗超,男,汉族,1972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兼安监站副站长,分包浩固村。检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副站长职务。
(10)武高峰,男,汉族,1980年1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检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站长职务。
(11)赵燕飞,男,汉族,1975年6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9年7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工会主席,2011年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工会主席职务。
(12)贾峰,男,汉族,1977年11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杨志良,男,汉族,1968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委书记。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耿庄桥镇相关人员(7人)。
(14)孙贵军,男,汉族,1967年4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治保主任。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焕东,男,汉族,1950年9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周雪敏,男,汉族,1952年4月生,宁晋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3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张彦峰,男,汉族,198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安监站站长(事业编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未能排查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站长职务。
(18)陈秋军,男,汉族,1975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2年任耿庄桥镇党委组织员,2005年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赵建华,男,汉族,1975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张志峰,男,汉族,1973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党委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宁晋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22人)。
(21)李平周,男,汉族,197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4月主持宁晋县工商局黄儿营分局工作,分管东汪镇,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渠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魏保栋,男,汉族,1966年3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2月任宁晋县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打非治违”工作,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3)刘永伟,男,汉族,1979年4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监管、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韩恒存,男,汉族,1965年7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分管执法大队。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5)魏强,男,汉族,1973年4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9年10月任宁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分管“打非治违”工作,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6)王晶晶,女,汉族,1983年11月生,内邱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1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安全检查股股长,担任东汪镇、苏家庄镇烟花爆竹“打非”督导组组长。对苏家庄镇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东汪镇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县安全监管局安全检查股股长职务。
(27)孙俊峰,男,汉族,1973年12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9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科员,负责监察大队工作。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李中方,男,汉族,1965年11月生,宁晋县人,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县安委办主任,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综合协调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9)冯瑞波,男,汉族,1959年4月生,宁晋县人,中共党员,200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东汪交警巡逻中队中队长。未能发现查处辖区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0)张俊科,男,汉族,1966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东汪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1)刘佳,男,汉族,1983年2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群众,2010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耿庄桥派出所民警,北周家庄村包片民警(非在编)。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巡查摸排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责成宁晋县政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2)阴恩泽,男,汉族,1967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耿庄桥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3)彭飞,男,汉族,1988年4月生,石家庄市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8月至2015年6月任宁晋县公安局苏家庄派出所民警,浩固村包片民警。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巡查摸排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4)刘雪峰,男,汉族,1978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苏家庄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5)李洪坤,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副科级干部,2010年12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对基层派出所和治保会业务指导不力,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不强、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6)黄同坤,男,汉族,1970年9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管交警大队。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督导检查不力,未能发现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7)周宁,男,汉族,1967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7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派出所、治安大队。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8)吕立科,男,汉族,1968年5月生,柏乡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12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县级)。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进行组织调整。
(39)赵云波,男,汉族,宁晋县人,1961年3月生,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4月入党,2014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0)李洪涛,男,汉族,宁晋县人,1963年9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等工作,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工作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1)顾鹏图,男,汉族,威县人,1963年7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县长,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县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2)李江山,男,汉族,沙河市人,1963年2月生,2013年5月任宁晋县委书记。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5年6月,因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5.邢台市及有关县人员(6人)。
(43)吕晓君,女,汉族,威县人,1966年5月生,中共党员,2010年3月至今任威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科科长。对辖区内出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4)刘世章,男,汉族,南宫市人,1963年12月生,中共党员,2005年11月至今任威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5)李兴,男,汉族,广宗县人,1968年10月生,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5月至今任广宗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负责人。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购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6)刘学民,男,汉族,广宗县人,1967年12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7月至今任广宗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作。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7)陈新伟,男,汉族,威县人,1963年2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10月至今任邢台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工程师,分管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监管等工作。在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方面存在指导不够、督导不力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8)李志辉,男,汉族,隆尧县人,1965年10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1月至今任邢台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和监所管理工作。在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方面存在指导不够、督导不力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8人)。
1.孟彦崇,男,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炮筒,责成晋州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2.刘喜奎,男,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炮筒,责成晋州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3.胡彦明,男,宁晋县北河庄镇柏房村人。购买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宁晋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4.赵振忠,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5.赵香河,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赵振忠之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6.王方恩,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7.申秀春,男,邢台市威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威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8.姜现红,男,宁晋县东汪镇东汪六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地所有人,责成宁晋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七)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辛集市信天硫磺经销处。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第3项之规定,责成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邢台市威县章台镇烟花爆竹销售门市部。经营负责人申秀春,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威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邢台市广宗县兴广路烟花爆竹销售门市部。经营负责人王方恩,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广宗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邢台市广宗县兴广路日杂土产门市部。经营负责人赵香河,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广宗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建议责成省安委办分别将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藕塘引线厂、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兴华化工厂、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乡化工材料门市部、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进士张鞭炮厂的违法问题函告湖南省、河南省、山东省安委办调查处理。
(九)建议责成宁晋县委县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宁晋县“7〃1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加大执法检查装备的投入力度,提升打非的技术保障能力。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打非工作职责,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打非工作目标,层层签订打非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打非责任体系。
(二)加大宣传,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重大危害、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事故案例,用惨痛的事故案例警示群众。加大有奖举报的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藏匿于村落、居民住宅区内的非法生产和储存窝点,及时排除隐患和打击非法违法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强化执行力,认真履行打非工作责任。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
(四)加强督查,确保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加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力度。强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把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强化基层基础,排查消除隐患。要针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主要集中在农村,具有分散性、隐蔽性、伪装性、流动性等特点,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重点落实乡村两级的打非责任。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有效”意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点,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河北省政府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第4篇: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日前,《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南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现予以发布。
2013年4月26日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南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12月25日14时40分,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标项目部第六分部,在中南部铁路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正洞右线进口方向工作面附近违法销毁爆炸物品引发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26万元。
2012年12月30日11时,山西省互联网宣传研究中心《舆情信息》反映,网上有关于南吕梁山隧道发生事故的信息,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责成临汾市核实。临汾市、蒲县两级政府经调查核实,于12月31日凌晨证实伤亡事故确有发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遵照省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并报经省政府批准,于2013年1月1日成立了调查组,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重点办、太原铁路局等部门和临汾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省人民检察院应邀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资质证号:A003414030301-16/1。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编号为豫JZ安许证字〔2005〕030044-11),有效期至2014年3月15日,其爆破资质由洛阳市公安局颁发,资质等级为二级,证号:4103000002,有效期至2015年12月,由临汾市公安局于2010年6月9日审核。
2.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是中铁隧道集团7个施工型子公司之一,为中铁隧道集团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资质证号:A10242113108201。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编号为冀JZ安许证字〔2005〕00032),有效期至2014年1月28日。
3.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6标项目经理部:是中铁隧道集团授权二处有限公司组建的一个项目经理部(全称为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6标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南吕梁山隧道的项目管理,代表集团公司履行合同,对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负总责。
4.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6标项目经理部第六分部:是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6标项目经理部下设的六个分部之一,主要承担南吕梁山隧道1号、2号斜井及相应正洞施工。项目施工时共有在职员工499人,其中职工65人,劳务工434人。
5.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工程监理单位,具有铁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证号:E111005665-4/2,有效期至2018年11月。
6.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指挥部:是该工程的建设单位。
7.中铁隧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是该工程设计单位,具有铁道行业(隧道)专业甲级资质,资质证号:A112000056,有效期至2013年3月。(二)工程概况。
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线路全长1260km,设计时速120km/h。西起山西吕梁瓦塘站,东至山东日照南站,为国铁I级双线铁路。该工程由晋豫鲁铁路通道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建设。
事故发生在瓦塘至汤阴东段站前工程ZNTJ-6标南吕梁山隧道,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境内,线路基本呈北向南走向,隧道进口端位于蒲县境内,出口端位于尧都区与洪洞县交界处,设计为双线单洞上下分离式隧道,线间距30m,左线全长23443m,右线全长23469.7m。该工程由中铁隧道集团于2010年4月中标,委托其下属二处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为中铁隧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隧道采用钻爆法施工,其中Ⅱ级围岩采用全断面开挖法施工,Ⅲ、Ⅳ、Ⅴ级围岩采用台阶法施工。
事故发生具体地点在南吕梁山隧道1号斜井正洞右线进口方向DK301+188.1处。由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6标项目经理部第六分部负责施工。(三)事故地区地质概况。
南吕梁山隧道地质条件复杂,褶皱和断裂带密布,并有煤层和采空区,存在塌方、突水突泥和瓦斯涌出风险。其中DK300+180~DK300+900范围内为高瓦斯段,但该段位于南吕梁山隧道五分部施工段,已于2012年1月30日~2012年9月24日施工完成,事故发生区段没有揭露煤层,施工监测记录中未发现瓦斯涌出记录,因此事发施工隧道处没有瓦斯参与爆炸的可能。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
按照工程计划,2012年12月25日,1号斜井正洞右线进口方向仅剩一个开挖循环,即到达预定里程,施工处于收尾阶段,由六分部物资部长戴功玉组织清理剩余的火工品。2012年12月22、23日戴功玉多次催促2号炸药库库管员顾平建清库。2012年12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顾平建到六分部经理宋海涛处汇报2号炸药库库存爆炸物品还有14000米导爆索,4000米导爆管、部分毫秒雷管和炸药。宋海涛询问六分部总工程师王秋林和物资部部长戴功玉后确认情况属实。顾平建建议可以自行销毁多余的爆炸物品,宋海涛默许并要求注意安全。
25日上午11时左右,作业一队爆破员王兴猛拿着空白领料单找到负责审批的六分部安质部安全员王鹏龙,要求领取雷管和炸药。王鹏龙电话请示六分部安全总监马正荣后在空白领料单上签字。
11时30分左右,王兴猛到2号炸药库领料,顾平建要求把库内剩余的导爆索等爆炸物品也一起领出去,王兴猛电话请示开挖作业一队队长彭昌伦后领出14000米导爆索、4000米导爆管和其他爆炸物品,并运到隧道右线工作面后方约35米处卸下。当时开挖面上台阶掘进爆破的炸药已经装好,爆破联线已完成,副班长兼爆破员李久令(已在事故中死亡)正在布设放炮母线至DK301+267避车洞附近。工作面除了领工员段守权(已在事故中死亡)、班长李久光(已在事故中死亡)和李久令外,其他人员都已撤离。随后,由段守权和李久光将导爆索搬运至开挖工作面附近进行摆放,王兴猛也帮着搬运了2箱后离开工作面。
14时05分,发出了放炮警戒信号,14:40分发生爆炸。此时1号斜井正洞进口方向隧道内共有作业人员76人,其中隧道开挖工程左线15人、右线11人;砼衬砌人员左线7人、右线23人;工程部测量组5人、质检员2人;机修所电工4人、装载机司机2人、空压机司机2人;其他车辆司机5人。
第5篇:江苏昆山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8月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全力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全国数十名专家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到11家医院慰问受伤人员,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消防、建筑、机械、材料、电气等方面的院士、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号,法人代表吴基滔(中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万美元,总用地面积34974.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3746.6平方米,员工总数527人。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65亿元。
2.建设情况。
该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9月开始一期建设(电镀车间、前处理车间、宿舍)。2002年5月进行二期建设(2个抛铜车间)。2004年6月开始三期建设(4个厂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米、东西宽24.24米,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米,每层分3跨,每跨8米。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墙。
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生间,其余为生产区。
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米×4米)2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凝土。
2.工艺布局。
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共设计32条生产线,一、二层各16条,每条生产线设有12个工位,沿车间横向布置,总工位数384个。该车间生产工艺设计、布局与设备选型均由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自己完成。
事故发生时,一层实际有生产线13条,二层16条,实际总工位数348个。打磨抛光均为人工作业,工具为手持式电动磨枪(根据不同光洁度要求,使用粗细不同规格的磨头或砂纸)。
3.除尘系统。
2006年3月,该车间一、二层共建设安装8套除尘系统。每个工位设置有吸尘罩,每4条生产线48个工位合用1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为机械振打袋式除尘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尘系统的室外排放管全部连通,由一个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车间除尘设备与收尘管道、手动工具插座及其配电箱均未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尘系统由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后续改造)。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截至2014年7月31日,车间在册员工250人。
(三)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现场共有员工265人,其中:车间打卡上班员工261人(含新入职人员12人)、本车间经理1人、临时到该车间工作人员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2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时34分,1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当场造成47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人,185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月2日7时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辆消防车于8分钟内抵达,先后调集7个中队、21辆车辆、111人,组织了25个小组赴现场救援。8时0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救出被困人员130人。交通运输部门调度8辆公交车、3辆卡车运送伤员至昆山各医院救治。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和工业废水总排口,防止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并开展水体、大气应急监测。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检查事故车间内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江苏省及苏州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带领省、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苏州军分区、昆山人武部和解放军一〇〇医院等先后出动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工作,面对伤员伤势严重、抢救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
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
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
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
3.引火源。
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1)铝粉沉积: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
(2)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最高气温34℃,空气湿度最高达到97%;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3)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
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使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放热反应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
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疏散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是由林伯昌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1072.5平方米车间内设置了16条生产线,在13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个工位,人员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毫米×200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毫米,每个吸尘罩的风量为600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为20.8米/秒。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应达到31850 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因此,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中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风险辨识不全面,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未开展粉尘爆炸专项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炸危险没有认知。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事故车间电气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均不防爆,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作可靠接地。现场作业人员密集,岗位粉尘防护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进一步加重了人员伤害。
2.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昆山开发区不重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无视员工安全与健康、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治理严重不力,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彻底;未能吸取辖区内曾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2)昆山市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区镇和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所属区镇和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3)苏州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不扎实,对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开展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确、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失察。对昆山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监管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下设安全生产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培训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涉及铝镁粉尘企业数量、安全生产基本现状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能认真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对中荣公司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粉尘长期超标问题,未督促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按照江苏省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并摸清基本情况,未对各区(镇)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统计情况进行核实,致使中荣公司未被列入铝镁制品机加工厂企业名单、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对中荣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均未能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粉尘超标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隐患,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辖区内区(镇)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开发区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失察,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未按要求及时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未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各县区落实情况不掌握。督促各县区开展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指导检查不到位。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苏州市、昆山市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导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安消防部门。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中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发现并纠正设计部门错误认定火灾危险等级的问题,简化审核、验收程序不严格。对中荣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对中荣公司进行检查。对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未排查出中荣公司存在的问题。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落实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内部审核、验收审批的有关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昆山市消防大队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察。监督指导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
(3)环境保护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落实,未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技术改造未进行竣工验收、除尘系统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即投入运行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组织验收,也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的粉尘排放情况疏于检查,未对除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发现并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职责,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即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组织竣工验收。未按要求对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除尘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标情况、铝粉尘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对昆山开发区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对被列为市级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铝粉尘排放情况抽查、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所属的利悦图审公司开发区办公室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失察,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而是核准为戊类,审查把关不严。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备案前置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备案。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下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中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环节把关不严、违规备案等问题失察。
4.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未认真了解各种金属粉尘危险性的情况下,仅凭中荣公司提供的“金属制品打磨车间”的厂房用途,违规将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为戊类。
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剧毒品使用、储存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测表方面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问题,且未能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一线生产工人无职业健康检测表等事实。
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要求, 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对中荣公司生产车间抛光岗位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即出具监测报告。
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设计和总承包资质,违规为中荣公司设计、制造、施工改造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均未设置泄爆口,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吸尘罩小、罩口多,通风除尘效果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8人)。
1.吴基滔(台商),中荣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2.林伯昌(台商),中荣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3.吴升宪(台商),中荣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4.陈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5.黄惠林,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6.陆冠峰,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7.陆小明,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8.叶锡君,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9.李江,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0.王剑,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9日批准逮捕。
11.尹有海,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昆山市检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2日批准逮捕。
12.宋秀堂,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3.张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4.丁玉东,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正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5.仇建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6.姚亚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7.钱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8.罗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5人)。
1.史和平,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临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江苏省安全监管部门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周乃翔,苏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盛蕾,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产。在分管安全生产期间,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苏州市安委办开展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徐美健,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管爱国,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昆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6.路军,昆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昆山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张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8.汤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长,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业经济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履行领导责任不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对有关部门落实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要求存在的严重疏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江皓,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监管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党建兵,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不力,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1.王向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苏州及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赵利复,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7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分管安全监管一处期间,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曾宪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党支部书记、处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跟踪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4.华仁杰,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韦锋,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二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问题失察,对分管部门和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陈路明,中共党员,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处长。工作失职,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未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7.张峻,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8.刘志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工作失职,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重视、执法检查不认真,检查内容不全面,未能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9.赵伟,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局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近年来辖区内发生的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训并重点防范,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科、环保科等职能科室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0.章为民,苏州市消防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消防监督、消防行政许可、法制和执法规范化工作。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消防大队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查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祁建华,昆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大队。对昆山市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消防大队在2013年组织开展的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组织不严密、排查问题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黄晓辉,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灭火救援、防火监督和消防审核等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对简易程序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审核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王东进,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分管消防验收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期间,对简易程序验收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验收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兼防火监督科科长,分管消防审核、专项整治、消防监督工作。在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消防监督员没有排查出中荣公司4号厂房违规建设问题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5.彭卫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所长。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管理上有疏漏,未按规定健全消防管理相关制度,督促开展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不力,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不深入细致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6.冯仁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蒋勐,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环保监察工作。对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昆山市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8.徐宇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汪咫,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保科。对环保科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0.查传正,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历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科科长、项目审批中心副主任兼项目审批科一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负责环评和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1.吴永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环境应急中心主任,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在任二中队队长期间,工作失职,未发现和纠正2004年中荣公司擅建3、4号抛光车间未履行环评手续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2.盛雪东,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任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未能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3.王兴龙,中共党员,昆山市高新区规建局总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在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期间,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4.沈长根,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昆山开发区图审中心。在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图审中心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审查把关不严、审查程序存在错误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石相梅,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图审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职,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应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却核准为戊类的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在审查程序上存在错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建议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荣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3.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规模大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必须配备泄爆装置,一定要切记加强定时规范清理粉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水防潮设施,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职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淘汰退出;要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严格执法,监督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中依法依规核定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法对易燃易爆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要求,严把除尘系统项目技术标准和竣工验收关,加强对粉尘排放情况的检查监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厂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格审批和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评价、环境检测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发挥好中介机构的支撑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宣贯到每个企业。要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借助专业力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检查,重点查厂房、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施等内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
(五)加强粉尘爆炸机理研究,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粉尘特性参数数据库,为修订不同类型可燃性粉尘安全技术标准、粉尘爆炸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发达国家相关研究机构交流,制定出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加强对可燃性粉尘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尘重点监管目录,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尘企业安全设施技术指导意见;推广采用湿法除尘工艺和机械自动化抛光技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国务院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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