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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合格的人大法律人——韩大元院长在《法学入门第一课》发放仪式上的讲话
上传时间:2009-10-18
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跟我联系,让我做一次关于“如何成为合格的人大法律人”的讲座。这个讲座比做专业的讲座更难,专业的讲座,不用准备,就可以讲,但是这个讲座,我还是做了一些思考。
我们先从这个题目出发,“如何成为合格的人大法律人”,它的核心概念、核心词语,我认为是人,法律和人大。如果要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大法律人,首先我们需要从法律的理念,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认真思考怎样成为一个“人”。所以这个学期我给本科新生上《中国宪法》,第一堂课我就讲什么叫人,当然我的这个出发点是从人的重要性,人的神圣性来论证宪法的地位。人一出生,没有见过刑法,也没有见过诉讼法,首先感受到的便是宪法。例如德国,根据他们宪法法律的判例,当还是胎儿时,就拥有了生命体,所以已经成为了人。有些国家是怀孕10周以后,胎儿便被认为是一个人。但是在中国,确认成为人的时间是最晚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胎儿出生后被确认成为人,即医学上所说的脱离母体时起。
那么,人的标志是什么呢?在英国,曾经发生过一个轰动整个法学界的法律事件,一对连体婴儿,两个姐妹,如果不进行分离手术,两个人可能同时死去。医生基于他的医学伦理和价值观,建议家长做一个分离手术,可以挽救姐姐的生命,但是手术的代价是妹妹会在手术当中死亡。两个婴儿都是生命个体,能否做一个分离手术,以牺牲一个生命为代价来挽救另外一个生命?因为其母亲是天主教徒,她坚决反对所谓牺牲式的分离手术,即为了挽救大女儿的生命而牺牲小女儿,这种作法不符合她的宗教信仰。但是,医生认为在两个生命不能同时挽救的情况下,是可以以牺牲一个生命来挽救另一个的生命的,这是医生的一种职业道德。最后法官做了一个判断:生命和生命之间是没有可比性的,但是,在像这样一个极端的情况下,为了挽救生还的可能性更大的一个生命,我们也可以牺牲另外一个生命。所以,这种手术在法律上也是符合它的伦理的。最后医院还是做了手术,妹妹在手术过程中当场死亡,姐姐的生命得到了挽救。这个案件发生后,整个英国社会都在思考,在现代理性的社会中,人的生命到底有没有可比性。同时,这个案件也改变了我们法学上的很多理论,比如,父母能否以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为名决定子女的生命。
因此,首先,人是有生命的个体。但是,拥有生命不代表拥有生命权。当提及“享有生命,拥有生命权”时,所指的人不仅是一个享有生命的个体,还是享受尊严的个体,而生命权的本质便是享受尊严。然而,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奴隶也是享有生命的个体,但是他们无法获得尊严,因此没有生命权。所以在现代社会中,现代法治所追求与维护的,不仅仅是保护人的个体生命的存在,而是要把每个人变成有尊严的、作为主体的人。人的第三个特征是什么呢?这个世界上什么东西最宝贵,自由!人们是需要追求自由的,精神上自由、思想上自由、良心上自由。人活在这个世界不仅仅是物质的满足,不仅仅是一个个体的存在体,他同时也是一个思想自由的追求者,良心自由的满足者。人的生存,如果没有思想,没有信仰,没有良心,没有精神的自由,那他也不是一个完整的个体。人的第四个特征应该是什么呢?人永远是一种主体,在任何情况下,人是不能变成客体的。我认为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人的最有价值的内涵的一种概述。
在拥有13亿人口的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不管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什么样的政策,一切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价值,使人成为我们这个国家、政府、社会中的主体。所以,“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大法律人”这个命题的核心,首先应从法治的角度来认真理解人的神圣性,人的尊严性,人的价值性,人在社会中崇高的价值目标。
其次,“法律人”的概念,就是以法律作为职业的人。以法律作为职业,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同时也包括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一切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狭义的法律人是一个法律的公共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因此,法律人便是一个以法律作为职业,从事法律工作的共同体。
今天,我们主要讲一下“人大法律人”。我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上,都谈到了人大法律人这个法律共同体的精神是什么。同学们到了人大法学院,成为一个人大法律人,也构成了一个共同体,那么这个共同体追求的信仰是什么,共同体遵守的规则是什么,就关系到对人大法律人的理解的问题。
我想,成为一个人大法律人,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健全人格的塑造,或者说是高尚人格的塑造,这是人大法律人第一个基本的要求。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没有健全的人格,没有职业的伦理和基本的精神,不能深刻的理解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意义,那你就不配做一个法律人,更不配做一个人大法律人。所以我们人大法律人精神里面,首先提出的是人文的关怀,我们无论是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律活动,还是未来将要从事有关于法律的职业,我们应该拥有的最深刻的价值观,就是始终把人的价值、人权的维护、人权文化的普及作为法律人的一个基本职业要求,也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也是我们法学教育的一个核心内容。例如,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将一位乞讨者撞死,北京某一个高校法学院的毕业生作为其辩护人,在神圣的法庭上说:请审判长注意,我当事人撞死的是乞讨者,希望在量刑上注意给予考虑。他认为,此案中撞死的是一个乞讨者,而乞讨者的价值和正常人的价值不同,所以,量刑的时候应当适当考虑。当这个案件通过媒体公开以后,很多法学院的老师就猜想这个学生到底是哪个学校毕业的。如果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培养了这样一个所谓的法律人,那就是我们人大法学院教育的失败,尽管它是一个个案,但从个案可以发现,那个律师的所谓的法律知识体系里面没有灵魂感。虽然他拥有出色的法律知识以及辩论艺术,但他缺少法律人应有的伦理道德。正是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人的人格,即使以后当了法官、检察官,或者你当了高级公务员,决策中也会暴露出这种没有灵魂的法律行为。
还有一个例子,某省某市城市整洁、绿化面积大,某省便把它推荐为建设部组织评比的全国模范城市的候选单位。国务院即将组织一些部门专家到这个城市进行最后的评比考察,市委市政府就开会讨论怎样迎接这个考察团。其他条件都很好,但有一个细节问题引起了领导们的关注。办公厅主任说:“我们现在什么条件都很好,都没问题。只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城市的中心大街里大概有十二到十五位精神病患者,还有流浪乞讨人员。他们白天在市区流动,晚上找一个角落休息的人。假如说代表团来的时候,发现他们在这儿活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市容,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解决方案,第一个就是不管,因为每个城市每个村落都可能会有一些生活没有保障的人,如果政府没有能力的话,可以不管。如果想根除这个问题的话,也可以把他们送到收容所等社会保障场所。而另一个方案便是把他们关起来,或者流放。当然,在这个观点上第一个方案是最人性化的一种方式,但是现实是很残酷的,我们法律人往往面对理想与现实之间、价值和事实之间的冲突徘徊,现实世界不像我们法律人在法律客观世界里学的那么美丽,我们要面对这样的现实。这个问题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呢?是一种非常不人道的方式,市委市政府最后决定把十五位最需要人文关怀的、最需要政府关怀的人送到另外一个市去,先在那儿呆十天,等考察结束,再把他们接回来。我觉得在现实中国法治还不发达,人权文化还不普及,城市还缺乏法治理念的时候,这种方案是情有可原的。但是,现实又一次发生了变化。在途中,办公厅的一个主任想,十天以后将他们重新接回来,又会增添这个城市市容所谓的不完美,所以干脆借这个机会把他们处理了,怎么处理?在一个没人居住的山沟里,把车停下来,把15个人放在那里,自己开车回到了自己的城市,并且向领导汇报我们已经安全地把他们送到另外一个城市。这些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本身生活是不能自理的,这种做法是完全没有考虑他们的生存,从某种意义上将,就是不把他们作为人来看。人民日报曾经组织过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我也参加了这个讨论,当时报纸上报道的结论是“这是一个没有灵魂城市”。一个城市的灵魂就是对你这个管辖区内所有居民,在这里面生活的所有人民,都要给予尊重,给予关怀,给予爱护。所以如果我们没有对人的人文理念,以后当了法官、检察官、公务员,也有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现象。所以学习法律,面对法条,首先要做到的是通过这个法条看到法律条文背后的神圣的价值,任何一个法律都是以保护人的价值和尊严为目的的。学习法律的人,心中没有人性的关怀,没有这种人性的道德,没有这种人文的情怀,怎么能用法律来维护这个社会,维护每个人的权利呢?要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大法律人,就是要塑造健全的人格,心中充满着一种人权的文化、人权的理念,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要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大法律人必须从细节做起,在细节中感悟法律精神。如果不注意这个细节,或者在细节中不能维护法律价值,也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人大法律人。我觉得某种意义上,法律就是一种细节,由很多细节组成了一个规则、一个生活,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在同学的关系当中,每个细节上都不要忘记自己是人大法律人,每个细节上都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法律的信念来做,来安排自己的生活,设计自己的人生。改革开放三十年,建国六十年,我国的法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法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是很多的,其中我觉得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我们的法律生活中缺乏对细节的关注,缺乏在细节中培养法律人修养的习惯。对他人都讲法律怎么怎么重要。但是你自己呢?比如说,考试作弊。有些同学可能认为,考试作弊跟人的品质没有直接关系,就是偶尔考试作弊,这只是一个细节嘛。但是细节决定成败,如果你细节中做不到法律人应该遵守的道德,你不能成为很好的法律人。所以,考试作弊是法律人的一个敌人,当你想作弊,或者已经将想法付之实施的时候,很遗憾,你失去了做法律人的基本资格。
刚才王轶副院长说我们在四年的大学生活中至少要谈一次恋爱,乔鹏书记说一次还不够,何家弘老师也在新生开学典礼上说大学期间要谈几次恋爱。我们要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来思考这几位老师关于谈恋爱的问题的看法。老师让我们谈恋爱,这是一个充满理念的、法律智慧的,也是训练你们法律人素养的一种价值的引导,不是一个具体的谈恋爱次数的引导人大法律人有一种让别人感觉不到的很难理解的气质,我把它称作人大法律人的气质。一看这个学生,就知道是人大法学院的学生,当记者说这个法学院的毕业生,或者在法庭上说这样一个辩护给整个法律丢脸了,我会很有信心的说,这个人肯定不是人大法律人,肯定不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因为在四年的法学院教育当中,我们给同学们灌输的首先不是知识,而是培养法律人的一种理念,法律人的人文情怀,所以,我们有这个自信。尽管我们现在有个统计,媒体上公开的政法部门的腐败案件当中,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也有,但是很少,我曾经很自豪的说过没有,但最近有了。昨天我参加最高法院中央政法委的会议,*同志讲话当中特别提到了这个问题,他说,七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于腐败问题判刑;四名省检察院检察长,由于腐败、受贿而判刑,他说这样怎么能让老百姓相信法律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级大法官,全国有三十多个省,七个省高级法院的院长被判刑,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这些最神圣的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者,正义的最后一个堡垒,都失去了正义,失去了公平,失去了社会的信任,那我们一般的老百姓怎么能相信法律。所以我们要特别强调法律人伦理培养的重要性。他当上了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当上了最高法院的副院长,他的法律业务肯定是全国最好的,但是却没有这样一种职业的基本道德。所以我们人大法学院的学生,从现在开始,在你的生活当中,都要做好成为一个合格法律人的准备,细节的错误也不要原谅自己,就算是很小的细节。同宿舍同学四年的关系,班里的班委会的活动,包括班干部的选举,专业的学习当中,老师的沟通当中,包括谈恋爱,都一定要表现人大法律人的气质。我们第一次谈恋爱不一定谈成功,事实上,很少是第一次成功的,可能要谈第二个,第三个,但是你也要表现出人大法律人的气质,分手有不同的方式,最不符合法律人精神的分手方式,就是分手后相互埋怨,甚至相互骂对方,说这个人怎么怎么差。两人曾经谈过恋爱,有过美好的回忆,两人都要珍惜,分手也要做到符合人大法律人精神的分手,这有可能是人生中的一个细节,一个经历,但你也要从中学会法律的一种规则,一种基本道德。所以在人生的一些事情当中,我希望大家像人大法律人那样处理问题,表现你人大法律人的气质。
第三点,所有法律人都要坚持的原则就是一定要树立规则意识,要成为法律人,我们要遵守规则,一切要按照规则办事。29年之前,我刚上大学本科一年级,当时有很多期待,很多梦想,也有很多困惑。29年过去了,回顾我的大学一年级的生活,我认为我获得的最重要的知识便是法律人要按照规则办事。如果你不愿意遵守规则,或是不擅长遵守规则,当利益发生冲突,放弃规则的时候,你也不能成为人大法律人。这个规则既包括国家生活中的规则,也包括社会规则、学校的规则、院里的规则以及班级的规则。比如,有些同学不交学费,财务处归责于法学院,冻结法学院180多万元。学生上学是有协议的,一个学期交多少学费,都是有规则的。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法学院会想办法解决问题,但是有些同学,不是生活上的困难,而是没有规则的意识。如果这样一个规则协议都不遵守,怎么培养一个法律人的精神呢?另外,有些同学维护自己的权利时采取的方式,也不具有法律人的规则意识。我希望我们的同学能够争取自己的利益,对学校、学院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提出自己的批评建议,但是我们权利的需求、我们的批评建议,还是要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不仅实现权利的目的要正当,实现目的的手段也要具有正当性。如果只是目的具有正当性,而不考虑手段,那这不是一个法律的规则。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曾经提出来一个地方性的法规,规定硕士以上学位的夫妻可以生第二胎。因为广东省经济比较发达,且外地来的农民生的小孩多,而广东本地人,要么不愿意生,要么只能生一个。他们担心,在几十年之后,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广东的人口素质会受影响。所以他们希望高学历的夫妻可以生第二胎,并且准备写进地方性法规。这个事件就体现了法律意识的淡薄,中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谈及不分文化程度,不问性别。这样的一个地方性法规不能规定因为学历高,可以生两个孩子,而学历低的只能生一个孩子。这种作法是把人做了一个分类,是直接违反了法律精神的。因此,制定一项具体的法律、规则时,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宪法的精神。没有这种精神,没有这种规则的遵守意识,做出的决定可能就是不合法律的。
我跟本科生上课也举过这个例子。比如,能否制定这样的规则:考试当中,两个半小时的考试,一律不能上洗手间,目的是防止考试作弊,维持考场秩序。黑龙江省曾经出现过,全省的外语职称考试中,规定期间不能上洗手间。有个女生举手,举了大概二十次。老师边说,让你上洗手间,那你就是破坏了规则。你只有一种选择可以上洗手间,但你明年来参加考试。这个女同学已经花了一年时间准备,她不可能选择这个方式。那个女同学是很有智慧的,既然规则如此规定,那就用智慧来解决这个问题。考场是在小学生的教室里边。小学生经常打扫卫生,洗脸盆就在放在前面。这个女生从后面过来,把洗脸盆拿到墙角里边,当场就解决问题了。这个考场里还有四十多位同学,有男同学女同学,她说规则规定不让她出门,那么她解决之后,这个洗脸盆只能由老师放到外面去了,她自己不能去,去的话破坏规则。这个老师只有帮她把洗脸盆放到外面去。
这里所要强调的“规则”,应该是一合乎理性的规则,有些规则不合理,就不能像这样的老师机械地按照规则来办事。我们既然选择了法律这个职业,我们在任何事情上都要有规则意识,当然同时要有对规则的合理的怀疑、批判的意识。对学校的规则,要考虑它是不是符合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对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应该有合理的怀疑,它是不是符合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应该有合理的怀疑,它是不是符合国家的法律;对国家的法律,怀疑它是不是符合宪法的精神。这样才能培养出法律人的一种专业化的规则意识,而并不是要我们机械地按照规则来办事。如果这样的话,非理性的规则会侵犯公民的合理权利。
第四,我们要有一个综合的法律思维方式。这里特别强调我们有综合的法律的思维方式,是因为法律是一种职业,一种技术含量非常高的严谨的职业,这个职业中,它有很多方法,很多思维方式。我们应该有一个像法律人那样的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综合是指,我们面对的很多法律问题,它不是单方面的一种法律现象。我们这个时代已经发生变化了,29年前,当我作为大学一年级学生在课堂里学习法律时侯,法律之间的这种综合化的程度还不是很高。但现在这个世界,我们的法律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法律的事物已经发生了一种综合性的变化,具有综合的特点。很难说某一问题就是民法问题,某一问题就是刑法问题。所以4年学习当中,也许某些同学可能比较喜欢民法,有的同学比较可能喜欢刑法,有的同学可能非常喜欢婚姻法,这都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法律知识是一种具有完整性的知识结构,思考问题也应该具有综合性的思考方式。如果没有综合性的思考方式,那么对法律的判断,法律的理解,有时候会是片面的。比如说,民法学者,宪法学者还有刑法学者,坐下来讨论:死刑犯,即将执行死刑以前,能不能拍卖他的器官?曾经有这样的案例,有一人,用极端的办法杀害一人,重伤三人。毫无疑问,一审二审都判死刑,同时,法院也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120万。最高法院已经下达了死刑的核准,马上就要执行死刑了。但是,受害者家属担心他死后120万的民事赔偿没有人承担,他没有家属,自己也没有钱。可能是某个律师出的主意,由受害者亲属集体向法院提出申请,死刑以前,先拍卖罪犯的器官,用拍卖器官所得的钱,做为民事赔偿,每家可以分40万。法院拿到他们的申请,法院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判断比较合理,驳回还是要考虑?类似于这样的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这里面有宪法的问题,即将面临死刑的人,他的器官,首先能不能拍卖,能不能做器官的分离的手术;这里有民法问题,所谓器官拍卖所得的东西,能不能作为民事赔偿;这里还有刑法问题,这个死刑犯,法院判决死刑的时候,他有没有对自己生命权拥有的资格,就他的生命,国家已经宣布了,二审维持判决,维持死刑的时候,他还有没有这种所谓的处分权。我觉得这是一个综合的问题。
所以,未来4年之后,不管你从事什么样的工作,不管是分到什么样的地方。你所面临的很多问题,都是综合问题。所以我们既要学好各个专业课,同时,也要学会用综合的思维方法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把法律的知识,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思考。不要偏重于民法,也不要偏重于刑法。法律知识是一个有机的联系体,要从整体上把握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做出一个合理的判断。法院对这个案子的判断是,要进行研究再作出决定。但是直到执行死刑也没有给出家属明确的结果。这样就伤害了家属。家属想要的东西,并不是钱,无论给多少钱,让其在金钱和亲人的生命之间做出选择,所有的人都会选择亲属的生命。这就是法治社会中生命的崇高性和神圣性。即使给予受害者家属巨额赔偿,也不能完全抚平他的创伤,他所要的是国家对他们的一种关怀。所以事情出现后,讨论的时候,我也提出一些建议,我们不要对家属用“研究”这样的词,研究不是法律的理念,要对他们负责。比如说两个人刚刚结婚,丈夫杀了人,女方对丈夫的感情很深很深,她很想希望替这个男方生一个孩子,他们刚刚结婚还没来得及怀孕,所以向法院提出来,说我能不能留下他的后代。他是故意杀人,一审二审判死刑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法官拿到这个女方的申请,这个学过法律的法官,也是使用了这个非法律的语言:“我们研究研究。”最后,法官给予了答复,有几条理由,第一,现行法律上找不到依据,她和她的丈夫能够通过什么方式怀孕?法律上没有规定。第二,如果允许怀孕,那么政府、国家对小孩是不负责任的,因为怀孕的时候,他的父亲已经不在了,这对小孩未来的发展不利。第三,找不到能够怀孕的合理方式,是把女方请到监狱里面来,还是让丈夫到家里面去,还是通过人工的方式,等等。第四,之所以不同意,也考虑到女方的利益,因为已经明知丈夫要判死刑,还要怀他的后代,给他生小孩对未来不利。所以综合考虑,结果为不同意。那么法官给出的理由合理不合理呢? 同学们拿到的《法学入门第一课》,写了很多不同专业的一些老师对学习的一些建议。这里面包含的一个共同的理念,就是法律是综合的,法律现象是综合的,所以我们研究法律的方法,法律的思维方式也比较综合,不要单一的一种思维方式。
第五点,合理地解决知识、能力和实践之间的关系。我们要学习很多的法律知识,但是知识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通过知识能够培养树立一种能力,用能力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即实践能力。所以从现在开始,我们怎样合理地协调好知识的获得,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这在于能力的培养。只要你有法律人的基本能力,那么你获取知识是很容易的,但是你只满足于获取知识,没有这种方法的训练,没有这种能力的培养,那么当你的知识用完之后,是不知道怎样再获得其他的知识的。
第六,需要一个相互的沟通,相互的交流来促进法律的学习。所有法律的问题都是实践的问题,有的是没有答案的。同学和同学之间,同学和老师之间,通过沟通和交流,获得一个从多元的视角思考问题的方式。不要满足于自己对这个问题的判断,要考虑这个问题的分析方法可能是两种或者三种以上。法律是一个多元的问题,我们怎样从多元的视角,不同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得出一个客观的合理的答案,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你仅仅从这个角度看问题,那么你的思维方式是受限制的,你得出的结论跟问题的本身存在有很大的差距。所以遇到问题,不要急于得出一个结论,首先要思考,这种思考,是一种多视角的思考,然后综合自己思考的结论之后,谨慎地做出一个判断。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是非常强调实践教学的,我们的很多课,都涉及到一些案例的介绍,案例的分析。同学们拿到这个案例之后,先不要急于看这个结论是什么样子的,你要思考,根据你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能力,你认为这个案件当中,法官的这样的一个判断,有什么样的依据,什么样的合理性,如果我是作为法官的话,我在这个案件当中会做出什么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学习法律的人,看问题就是要全面,既要有抽象的思维,又要有很具体的思维,既要看到个案,同时也要看到社会的共同体的价值。比如最近大家看到很多信访,信访上访的人数很多,我们也经常开会讨论国家到底要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有我们法律人的一个基本的训练,就是怎样在个案的正义和社会的正义当中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正义,但是每个人追求的正义是有限的。一审二审,然后再审程序,申诉已经都完了,仍然都维持原来的判决,这时我认为从法律上说个个案的正义它已经得到了满足,即使当事人不服,但是不能再无休止地追求他的正义的需求。同学们要学会对共同体的一种价值的维护,任何一个国家,司法资源始终是有限的,我们是两审终审制,有些国家有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做了判决,大家都要遵守,没有对宪法法院的判决不服还要上诉的现象。因为人们都有对共同体的价值的尊重,既然宪法法院根据宪法做出了一个判断,那么这是整个社会对正义的满足,大家都要认可它,即使是不服这个法院的判决,但是仍然是要遵守它。在这方面,美国法律的规则、法律的生活是比较健全的,比如说奥巴马当总统的时候,有一个细节问题,宣誓的时候,他跟着最高法院的院长,念他宣誓的几句话。那天首席大法官,罗伯斯,可能是紧张,念错了一句。但是奥巴马,作为宪法教授,讲授了十年的宪法,他对宪法条例很熟悉。一听大法官念错了,后面的一句话提到前面去了,当时如果他纠正的话,那么他的宣誓是无效的,他只能跟着大法官的表述。明明知道表述不对,他还是跟着大法官念。但是第二天,他的法律顾问提醒,说昨天宣誓有瑕疵,就是没有严格按照宪法条文中的表述,所以建议他补一个程序。所以第二天他就把首席大法官请到白宫来,两个人重新做了宣誓。首席大法官念一句宪法条文,他就跟着念一句。他对细节十分强调,这就是规则意识。
作为法律人,就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同学一定要有国际的眼光。立足于本土,有国际的眼光,提高我们的国际性。现在法学教育面临的很大的挑战就是,怎么培养适应国际化、全球化的法律人才。我们最近跟美国的几所大学,规模比较大的几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他们都需要在中国既懂法律又懂英语的人才,颇具国际视野的国际化人才。美国很多的律师都是跨国的,几个国家的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里工作。所以必须要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有很好的外语能力,有很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处理问题能力。中国法学院的学生就缺乏这种能力,这种国际化的视野,所以我们在课程体系当中怎么强化我们的学生的国际能力显得很重要。我们每年派学生参加国际比赛,亚洲的模拟法庭比赛,但是我们确实感到我们学生的国际交流能力在这样一种大型的比赛当中,能够展现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气质、素质的能力,还是缺乏一些。所以现在法学院的努力方向就是为同学们创造更多的国际交流的机会,创造更多的国际交流项目。我甚至提出来,同学们在本科四年期间,我希望每一个同学都有一个短期的,或者长期的到国外或者境外去实习,交流,参观的机会。如果人大法学院毕业,学习了四年,也没有去过国外,没有去过香港澳门,台湾,我认为这是非常可惜的。哪怕是一个星期,去欧洲,去美国,去日本,哪怕是去香港,看看他们的律师事务所,我觉得你会有变化的。我们坦率地说,人大法学院,中国最好的法学院之一,但是为我们创造的这个国际交流机会方面,我们的项目比起北大法学院是不够的。凡从国外短期,长期学习回来的同学,我认为他们整个的知识、对法律问题的看法,我觉得还是有变化的。当然这是需要资金的,可以建立一种很好的机制,让学校拿一部分钱,法学院拿一部分钱,动员我们的有钱的校友们拿一部分钱,同学们也拿一点点的钱,创造这样的机会,我觉得对人大法学院未来的发展非常重要。我希望我们的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未来不仅当法官检察官,还要到全球的各种跨国公司去当法律顾问,跨国的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去工作,甚至要到联合国去工作,这才是与我们人大法学院的地位相适应的。当然,这就要培养国际化的能力,我觉得最需要的是外语。我不知道在座的同学你们的外语怎么样,你要让人大法学院为你们感到自豪,那么你必须有一个很强的外语能力,国际的视野,不仅有第一外语,而且要有第二外语。要改变你们中学、高中的时候这种传统的落后的学习外语的方式。这个时代是创新的时代、改变的时代,学习外语方面,我希望我们法学院的学生也要有一个创造,每一个同学,要掌握真正的外语,有很强的外语交流的能力。我们创造的国际交流的项目,你外语不行的话,仍然是没有竞争力的,可以这么说,某种意义上,这个时代的英语已经不是外语了,英语是一种像国民教育一样的,必须要掌握的语言。但是据我了解我们同学们综合能力,有的同学还是比较差的。比如,你能不能用地道的英语来写作,能不能自由地沟通,只靠语法是没用的。我想我作为法学院的院长,对我们一年级的同学们,提的建议就是你现在开始要有一个国际化的视野,把外语的学习作为你成为未来的、合格的人大法律人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很重要的条件。我早晨跑步看有的同学,还在背单词,这个时代已经过去了。用背单词来学外语,我觉得这是很落后的方式,利用各种机会,比如一个宿舍里的同学,这个星期规定这两天我们就是全部用外语来对话,我觉得这对学习外语是很有帮助的。这里面为什么特别提出这个问题,因为总结经验,我们法学院的学生有他的优势,但是我们总体教育当中国际化的程度还是不够的,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我送你们几句话:健康,宽容,自信,快乐。任何事情我觉得没有比健康更重要的。所以同学们要健康的生活,而这种我说的健康有两种含义,一是心理的健康,一是身体的健康。只有始终保持这种活力,始终保持着一种健康的状态,这样才会有自信。自信是来自于对自己健康的自信,来自于对生活的一种向上的自信。所以我建议,我们的团委的老师们,也强调一下同学们的健康。大学时候的健康某种意义上决定着你未来人生中的健康。你现在很年轻,看不到。但是不锻炼身体,那么到了十年二十年以后弊端肯定能暴露出来。人生的价值里面健康的价值是首要的。我们要改变我们的社会的价值观,健康观。比如前几天,重庆有一个警察,因为十几天没睡觉,每天工作15个小时以上,为了打黑,七天没有睡觉,最后三十几岁就病死了,这很可惜。因此我们的宣传就是应该有一个价值观的转变。我们号召所有的人都要向他学习带病坚持工作,宁可死在工作岗位上,也没有时间去医院。这样的一种社会的价值观,实际上是不利于我们社会的健康的生活的目标的,既然我们说生命最重要,健康最重要,那我们整个社会的主流的价值观也应该发生变化,我们北京的中小学生的守则,悄悄的发生了变化,那里面过去写到小学生,要见义勇为。一个小孩儿,跟两个大人大坏蛋搏斗,那肯定有生命的代价。现在改了,小学生你见坏人不要跟他搏斗,要告诉老师,你不要正面的用生命来做出这样的一种所谓的搏斗,这个社会,应该要回归到健康,回归到生命的价值的重要性上。我们过去的价值观也要发生变化,把你的健康也放在重要的人生的目标当中。有一个案子,女共产党员值班的时候来了三个歹徒,让她说一下密码,保险柜里面有六万块钱。本来这个值班室有两个人值班,但是那个同事有事没来,她一个人,三十二岁的一个女同志,来了三个歹徒,拿着刀,逼她说出密码。我这里特别强调她是女共产党员,在一个储蓄所里面工作,怎么办呢?按照我们过去的宣传,那作为共产党员,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得跟三个歹徒,彪形大汉搏斗。搏斗的话肯定是,她没有特异功能的话,那肯定是献出生命了。这是毫无疑问的。她这样死的话,我们的组织会表扬她。共产党员为了捍卫公共财产,虽然牺牲了,精神永垂,我们都要向她学习。但这是一个新时代的共产党员,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共产党员,她做了一个利益的平衡,她有孩子,有丈夫,一个月工资是一万二,那么这六万块钱,她一算,虽然公共财产受损害了,那么我用五个月的工资可以还清国家的财产的损失。所以,她没有搏斗,就是拿出了钥匙,打开让他们拿走。为了党,为了国家,为了孩子,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可能性来保护国家公共财产的时候,牺牲公共财产,我觉得,留下来健康的生命,这个比什么都好。他们有些人问,批评我,如果那里面有一百万的话,怎么办?我说有一百万,一千万,道理是一样的,当财产和人的生命之间不能做出合理平衡的时候,这个社会,这个国家,包括我们的党组织,也要做以生命为第一价值的一个选择。所以我最后讲这句话,健康不仅仅是你个人的健康,还是社会的健康,家庭,父母的期待都在这里边。我们有的同学问,自杀是不是权利,我有没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我每个学期都做一次讲座,叫做《有关自杀问题的宪法学思考》。我从宪法学角度,我自己认为是充分地论证了自杀也许是自由,但不是权利。自杀得到的利益,和你失去的利益相比较的话,失去的利益远远超过你通过自杀想得到的利益。所以,那个利益,既没有正当性,又没有社会的价值。这不是为了教育的角度,我是从理论上的角度做这个证明。英国科学家做了一个统计,当一个家庭里面,某一个个体自杀以后,他的父母,他的这个兄弟姐妹,他周围的同事们心灵上的创伤,至少到了15年以后,才能慢慢地消失。那么当一个人,由于各种原因能解脱的时候,采取这样极端的方式寻求自己幸福的时候,将带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带来了这样一种不幸,所以我说健康是这样一种身体的健康,心灵的健康。要有自信,对待任何事情要宽容,要快乐地生活,快乐地学习,不要被动地学习。
最后,希望我们的亲爱的同学们,你选择了人大法学院,我想这是你的人生中的一个重要的起点。同学们享受我们人大法律人共同体的这种价值,这种信念,在这个共同体里面,我想每一个个体,都会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当你毕业,十年、二十年以后,你再回顾你的大学生活的时候,你会感受到,我的大学生活是很快乐的,很充实的,我,作为人大法律人是感到自豪的。所以,最后,祝我们的全体同学们大学四年的生活中快乐,生活中每一天都过得充实。
谢谢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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