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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因里希法则
本质安全
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失误—安全功能 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
故障—安全功能 指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原 理 与 原 则
系统原理
动态相关性原则
运动和发展、联系又制约、静止不发生事故
整分合原则
整体下分工、分工上综合反馈原则
控制过程中对控制机构的反作用
封闭原则
连续封闭回路、相互制约的回路
人本原理
动力原则
激发人的工作能力的(物质、精神、信息)动力
能级原则
根据单位和个人的能量大小安排工作
激励原则
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工作动力(内在、外部、工作吸引)
行为原则
行为规律、需要→动机→行为→目标→满足
预防原理
偶然损失原则
事故后果随机、同类事故不一定相同后果、偶然性
因果关系原则
诱发因素在、发生是必然、时间上或迟或早
3E 原则
工程技术对策、教育对策、法制对策
本质安全化原则
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可能性、可应用于建设项目
强制原理
安全第一原则
安全工作放首位、矛盾时安全为主、其他工作服从安全
监督原则
法律法规落实、明确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事 故 致 因 理 论
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人 100%)轨迹交叉理论(人 50% 物 50%)系统安全理论(物 100% 观点)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区分)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技术措施)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现代因果连锁理论
遗传及社会环境、人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
系 统 安 全 理 论
1.改变了人们只注重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而忽略硬件的故障在事故致因中作用的传统观念,通过改善物的系统可靠性来提高复杂系统的安全性。
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任何事物中都潜伏着危险因素。
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可以减少来自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应减少总的危险性而不是只消除几种选定的危险。
4.由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完全认识危险源和危险,即使认知了现有的危险源,也会出现新的。安全工作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万一发生,把伤害和损失程度控制在较轻的程度上。一 句 话 考 点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工作体制。国家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是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是国家监管和地方监管; 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般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全员参与,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教育培训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企业的新人入厂(矿)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厂(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作业安全
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环管理。安全文化的功能
企业安全文化的主要功能(1)导向功能;(2)凝聚功能;(3)激励功能;(4)辐射和同化功能 重大危险源判断 单元划分
①任意两两相距不超过 500m 的危险化学品应划为一个单元。②没有数字距离,文字描述的情况下,同一厂房、一个堤坝、一个仓库、一个装置以及配管桥区等应划为一个单元。重大危险源判断
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或多种时,按下式计算,若满足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
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 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 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存储,企业在下年不再另行存储。
企业当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不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 安全技术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消除危险源
隔离 限制能量或危险物
设置薄弱环节 隔离
个体防护 故障——安全设计
避难与救援 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 减少故障和失误
“三同时”监管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③设计 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⑤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⑥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几个工作日
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4.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1)监理单位职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培训时间 管理人员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小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关于特种操作证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全国有效。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年 1 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还应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1.常规检查(结果受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
2.安全检查表法,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一般由工作小组讨论制定,包括:项目、内容、标准、结果、评价。
3.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进行定量化的检验与测量。隐患排查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劳动防护用品的作用(头)安全帽;
(呼吸)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眼面)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服)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穿刺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防坠落)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从业人员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安全标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标识边框、盾牌、安全防护为绿色 “LA”及背景为白色 标识编号为黑色
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 对承包商管理四个方面
1.明确双方责任;2.严格审查安全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3.做好现场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4.开展对 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对承包商管理其他方面
2.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单位的同意。
受限空间作业(补充)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 分钟。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第十六条 作业中断超过 30 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相互伤害的措施。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 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 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
1.事前的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
2.事中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作业场所,方式主要有:(1)行为监察(2)技术监察
3.事后的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一系列事宜。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1.实行垂直管理;2.监察和管理分开;3.分区监察;4.国家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
1.行政许可制度:对特种设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2.监督检查制度
3.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安全评价的分类 安全预评价:是在项目建设前,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用以指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安全验收评价: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安全现状评价:针对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
安全评价的程序
安全评价的基本程序:
(一)前期准备;
(二)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三)划分评价单元;
(四)定性、定量评价;
(五)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六)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七)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 1.人的因素:(1)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2)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物的因素:(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环境因素:(1)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2)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3)地下(含水下)作业环境不良;(4)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4.管理因素:(1)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2)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未落实;(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4)职业安全卫生投入不足;(5)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6)其他管理因素缺陷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 20 类
职业性有害因素分类 按来源分类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①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例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电焊烟尘。化学有毒物质,例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甲醇等。
②物理因素。例如: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等。
③生物因素。例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蛆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②精神性职业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⑤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②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不足。职业卫生工作方针与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职业卫生“三级预防”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
第一级预防,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职业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
属于第一级预防措施有:
①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③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④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纳入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第二级预防,发病预防。
是早期检测和发现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程度,控制职业危害,加强防毒防尘,防止物理性因素等有害因素的危害,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性疾病损害,早期鉴别和诊断。
第三级预防,是在病人患职业病以后,合理进行康复处理。包括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一级预防是理想方法,比二三级投入少,效果好。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 1.噪声
(1)噪声可归纳为三类: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噪声。(2)噪声引起的职业病——噪声聋
2.振动:在生产中手臂振动所造成的危害,较为明显和严重——手臂振动病。3.电磁辐射
(1)非电离辐射
1)高频作业、微波作业等
射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不会导致组织器官的器质性损伤,主要引起功能性改变,并具有可逆性特征,症状往往在停止接触数周或数月后可消失。
2)红外线:白内障是长期接触红外辐射而引起的常见职业病。
3)紫外线:在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由电弧光照射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4)激光
新增职业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2)电离辐射
1)电离辐射包括:天然放射性核素、人工放射性核素、X 线机等。2)电离辐射引起的职业病——放射病。4.异常气象条件
1)高温作业对机体的影响
中暑,在临床上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热衰竭。2)低温作业对机体的影响
由于全身过冷,使机体免疫力和抵抗力降低,易患感冒、肺炎、肾炎、肌痛、神经痛、关节炎等,甚至可导致冻伤(新增职业病)。
3)高低气压作业对人体的影响
在高气压作业条件下,则可引起减压病(航空病)在低气压作业条件下,则可引起高原病 职业危害控制
工程控制技术措施:工程控制技术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的措施和手段(如密闭、通风、冷却、隔离等),控制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降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容许的范围之内。
控制作业场所中存在的粉尘,常采用湿式作业或者密闭抽风除尘的工程技术措施,以防止粉尘飞扬,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对于化学毒物的工程控制,则可以采取全面通风、局部送风和排出气体净化等措施;对于噪声危害,则可以釆用隔离降噪、吸声等技术措施。
个体防护措施:对于经工程技术治理后仍然不能达到限值要求的职业危害因素,为避免其对劳动者造成健康损害,则需要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组织管理措施: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加强组织与管理也是职业危害控制工作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规章制度,确保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有关要素的良好与有效运行,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实现生产工作高效运行的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劳动过程中的管理 履行告知义务:(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2)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载明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3)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公布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健康体检结果。(4)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病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职业健康监护:(1)按职业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2)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3)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4)禁止有职业禁忌病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活动。(5)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6)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8)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险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
3.消除危害后,做好现场恢复。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监测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状态。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应急管理理论框架
应急管理四个阶段——1.预防
(1)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
(2)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前提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缓事故的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如加大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工厂选址的安全规划、减少危险物品的存量、设置防护墙以及开展公众教育等。
应急管理四个阶段——2.准备
应急准备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而事先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包括意识、组织、机制、预案、队伍、资源、培训演练等各种准备。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专设了“预防与应急准备”一章,其中包含了应急预案体系、风险评估与防范、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通信保障、培训、演练、捐赠、保险、科技等内容。
应急管理四个阶段——3.响应
应急响应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所进行的各种紧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分准备和响应事件,重点看事故是否发生】 应急管理四个阶段——4.恢复
恢复是指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所采取的处置工作。恢复工作包括短期恢复和长期恢复。短期恢复并非在应急响应完全结束之后才开始,恢复可能是伴随着响应活动随机展开的。短期恢复也可以理解为应急响应行动的延伸。短期恢复工作包括: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避难所、安全保障和医疗卫生等基本服务。
长期恢复的重点是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活的恢复,包括重建被毁的设施和房屋,重新规划和建设受影响区域等。
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1.一级紧急情况:必须利用所有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的紧急情况,通常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现场指挥部可在现场做出保护生命和财产以及控制事态所必须的各种决定。解决整个紧急事件的决定,应该由紧急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2.二级紧急情况:需要两个或更多个部门响应的应急情况。该级响应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行动。
3.三级紧急情况:能被一个部门正常可利用的资源处理的紧急情况。必要时,该部门可以建立一个现场指挥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1.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专项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3.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应急预案基本结构
综合预案,包括:1.基本预案 2.应急功能设置 3.特殊风险管理 4.标准操作程序 5.支持附件 应急演练的类型
按组织方式分类:1.桌面演练2.实战演练。按演练内容分类:1.单项演练2.综合演练。
按演练目的和作用分类:1.检验性演练2.示范性演练3.研究型演练。事故上报的内容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人员伤亡和 经济损失情况;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因补报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上报和事故调查的层级随之改变。调 查 组 的 组 成 和 职 责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 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专家也是组成员,具有知识和专长,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职 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③查明人员伤亡情况;④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⑤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分析;⑥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⑦总结事故教训;⑧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的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只有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批复后,才具有效力。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主体是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务院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善后处理费用
财产损失 医疗费用(护理)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丧葬及抚恤费用
现场抢救费用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补助及救济费用
清理现场费用
歇工工资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 职工的培训费用;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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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噪声、振动、粉尘、高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