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工作总结(精选5篇)_警察执法工作总结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2-02-23 07:30: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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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公安分局执法公开工作情况总结

**市**区公安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该局执法规范化建设,该局认真总结了执法公开工作。

一、执法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执法公开,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公安机关执法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推进执法公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公安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局对进一步推进执法公开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座谈会、加强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执法公开、监督执法公开、是执法、公安权力真正做到在阳光下运行。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加强执法公开的指导、督促、检查,并制定了执法公开的方式方法及执法公开的制度。确保了执法公开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三)保障经费,广辟载体

开展执法公开,要用必要的投入开辟更多的载体。我局财政压力大,经费紧张,但为尽量满足执法公开载体建设的需要,我们坚持开源节流,一方面多方筹措经费,一方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争取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在载体建设上,我们按照“规范、实用、明了、方便”的原则,力争公开形式多样化。一是建立了质量较高的执法政务公开栏。我局在机关办公楼的左右两边制作安装了17块塑料彩印公开栏,公开了我局“五五”普法规划;法律援助审批事项等内容。二是建立了执法公开工作网站,公开我局今年的工作情况,并指定专门人员对公开内容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换。我们还将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宣传我们的网址,让网上信息惠及更多地人民群众。三是充分利用会议、文件、简报、公示公告、有线广播、执法监督意见箱和公开电话等载体进行公开。

(四)规范操作,严格程序

为了让执法公开不流于形式,能够真真实实地反映我局执法工作,成为给百姓一个明白的宣传主阵地,我们首先在精选内容上做到规范操作。一是认真整理公开内容,选择最需要让群众知道的内容予以公开;二是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选择最受关注的内容予以公开。坚持做到“人民群众关注什么,就公开什么”,尽量减少“公开什么,群众就看什么”,坚决避免“虚、假、空”现象,从而使我们的执法公开真正成为了密切民警与群众关系的桥梁。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1、通过执法公开,提高了对开展执法公开工作必要性认识

执法公开是增强公安行政工作开放度和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拓宽执法部门同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预防和减少了公安行政民警违法违纪和腐败现象发生,促进了公安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确保了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通过执法公开,切实增强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通过执法公开,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达到了“三新”:即建立了约束新机制,督促民警自觉约束行为,维护自身形象,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拓宽了监督新渠道,使民警随地接受群众的监督;设立了宣传新窗口,为群众更多地了解执法机关和新的法律法规提供方便,使人民群众对公安行政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3、通过执法公开,确保了执法公开工作的实效性

通过开展执法公开工作,充分调动了公安民警先锋模范作用的积极性,增强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了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提高了民警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觉悟,改善了警民关系,促进了公安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2篇:公安规范化执法心得

公安规范化执法心得

篇一: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交巡警执法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一直以来,各级交巡警机关都在狠抓这项工作,特别在最近几年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综观基层执法队伍及执法活动中,种种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然还屡禁未止,其深层次原因在哪里?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执法主体、执法环境、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都有,也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掣肘着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而所有执法行为都是由执法主体来完成,因此执法主体更是执法问题产生的重要环节。下面,笔者就如何从规范执法主体要素入手,推进交巡警执法规范化建设,谈几点初浅认识。

一、执法主体构成要素在规范化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宪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法主体,是指国家明文规定或者通过法 篇二: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抓好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我所于月召开了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研讨会,提出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来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年活动。

一、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思想教育。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部分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规范”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劳教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目标。

二、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

1、是以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所民警管理。

2、是进一步规范我所各项规章制度,使我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有章可循。

3、是应深入执法,抓好民警培训,切实做好民警执法教育。

三、抓执法制度建设。劳教执法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考评相结合,将规范化管理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总之,自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以来,我所始终把转变民警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作为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措施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篇三:2016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

2016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3篇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一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发展。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廉洁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要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是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关键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公安民警的头脑中要么公正廉洁意识淡漠,要么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公正廉洁观念,要么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正性、廉洁性对公安执法的重要性和严峻性。因此,切实保障和提高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执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强化和巩固广大公安民警的公正廉洁意识,以正确的公廉洁正意识有效指导执法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公正廉洁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廉洁观念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深入学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强烈盼望,认识到维护公正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大推动作用。要通过对公正廉洁观念的学习、理解,把维护公正廉洁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不断增强广大公安民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其次,要增强公安民警法律至上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广大公安民警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微的地方作起,切实作到在所有的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上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权贵、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为权力、名利和美色所动,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正的意识,程序是如何完成实体内容的步骤、方法、形式、时间、顺序等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在我国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执法过程中忽视程序、违反程序的问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做到公正执法,不仅要做到实体内容的处理公正,更重要的在于强化程序意识,通过确保程序公正实现执法公正。

第四,要切实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要关爱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办事,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在各项执法活动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这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开和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是实事求是和公正的。

二、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必然要求

自由裁量权是指定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为的权力。

三、强化和完善执法监督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保障

近年来,公安工作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不断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设立了不少的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式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常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监督,必须下大力气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开,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工作。

四、提高广大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中之重

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的主体,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执法活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只有着重加强民警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培训一条龙格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法规测试、集中学习、个人自学、日常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上岗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正执法,也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是实现公正执法廉洁的治本之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矗进一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正

执法,必须加强相关执法制度建设。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检查制、执法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法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机制和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专政机构,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障公正执法,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和谐、安全环境,也才能使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二

检察机关是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政权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的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落实检察职能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政法委、高检院提出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通过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实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为根本点。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的不公正,法治权威将无法维系,人权将难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承担着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责任。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首先应当强化科学执法、民主执法、依法执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用公正执法,保障公平与正义;用严格执法,促进依法办案;用权威执法,增强人民群众的信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坚持用法律、纪律和制度来规范检察权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要自觉树立“监督别人首要接受监督”的观念,从自身做起,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必须以树立正确执法观和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切实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打击、保护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以程序规范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办案力度、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我们应当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认真贯彻好“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的主题和总体要求,明确执法方向,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和完善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规则、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与效率;三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重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行执法监察工作机制,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四是深入学习检察业务理论,用个项理论来充实自己的头脑,时刻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自己的准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这次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认识,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三

通过学习“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教育”后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准绳,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重树人民公安警-察在群众中威望的形象工程。因为,在我们的公安实际工作中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新闻媒体也时有曝光,大致表现在执法不严: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无人问津、执法不公:收受当事人钱物、吃喝拿要办人情案、执法行为不文明,举止粗俗、态度蛮横,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动手动脚,甚至造成打人致死的恶劣后果。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究其根源还是个别领导干部和民-警以执法者自居、管人者自居,而放松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或守法意识不强、或目光短浅、贪图好处,置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作为警-察并非仅仅是某个单位、某个派出所的一员,在群众眼里,你是执法者,是代表了最具权威的法律在行使职权,是为人民排忧解难的,是群众的保护神,因而我们的言行举止是否文明、有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近几天来的学习,感觉到自己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对自身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认识。相信通过“三项教育”,公安队伍整体素质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高,一定会克服自身的不足,在工作中取得新的突破。同时,也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不断努力、不断进取,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公安部对有关问题十分重视,针对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问题都有相关指导性文章和制定相应的内部规定;就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行法制教育和有关学习,比如我们学习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加强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安部关于排除干扰杜绝说情严格依法办案的通知》、《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等遍目。

通过学习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就如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我们工作实际不能只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比如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中以前我就有这种意识,只要证据充分了往往就不去考虑程序上的立案呈批,在传唤中不用传唤证,这些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另一方面,严格执法还要注意粗暴执法,我们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有一整套严格规定,比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人民-警-察队伍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要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技巧,对于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多用“智缺,少用“武攻”。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二、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或态度很好而从轻处罚“态度执法”、不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与我们有关系或亲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从轻处罚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违法必罚,罚而有据。只要违法犯罪不管你官居多高、功有多大都应依法予以追究。据资料报道,2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已经审议和通过各种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文件就有328件,这期间国务院还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和批准了5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仅八届人大五年间,就立法 118件。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执法的公证性,.三、文明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人民-警-察的属性所决定的。人民-警-察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外来人员、“两劳”释放人员,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

第3篇:农机公安联合执法

2011年台儿庄区 农机安全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按照区安委会开展的四次集中行动的要求,制定了一四季度集中行动方案,与公安、安监部门联合开展了“拖拉机集中整治行动”(台农机字【2011】22号),与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相结合,坚持“抓宣传教育巩固基础、抓隐患排查预防事故、抓依法监管严防事故、抓应急准备防突发事故”的工作思路,遵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三夏三秋两大重点,坚定不移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镇街、村和全区农机部门,形成合力抓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全区全年无涉及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发生。被省局列为“平安农机”示范县首位,上报农业部和安监总局。

一、以入户排查和现场排查为重点,加大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共安全检查农机行业2208个;排查一般隐患1803项,整改一般隐患1803项,整改率达到100%;排查重大隐患8项,整改重大隐患8项,整改率100%。督促拖拉机联合收获机上牌817台,驾驶员办证497个,拖拉机检验1211台。

二、广泛宣传,夯实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以三夏三秋的农机安全生产为重点,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机法规宣传。充分利用春、冬农闲这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抓宣传。我们组织监理人员分组包片,深入到各镇(街)集市、村庄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农机法规和安全知识座谈会、报告会12次,参加人员2200人次,培训班11次,参加人员964人;知识竞赛一次、送法下乡赶大集4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电视报道2次、网络信息宣传53篇。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统一为各安全镇(街)、村提供各种宣传影音资料和条幅,计18宗。利用各镇(街)、村、户安全网络,开展“关于开展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进一步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干部群众认识,了解农机安全生产法规,使广大农机手和群众自觉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使我区农机“三率”的得以提高,确保了我区的农机安全生产不出问题。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以“黑车非驾”、违章载人、超速超载、酒后开车为重点,加大田检路查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纠正违章。坚持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切实依法履行好乡村道路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职能,有针对性的选择重点地段,重点地区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违法载人的拖拉机,按照省市农机部门领导批示和要求,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尤其对那些载人赶集、进城、走亲访友的拖拉机坚决给予制止和查扣,努力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并加强与安监局的配合,重点对厂矿、企业、坑塘区的无证拖拉机进行集中整治。且在乡村道路上执法时,着装整齐,佩戴标志,证件齐全,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共安全检查拖拉机319台次;纠正违章332台次。确保我区农机安全生产。

四、建立应急机制,预防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建立了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演练一次,提高应急和处置能力,并建立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以防万一,应对突发农机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4篇:公安执法培训发言稿

公安执法培训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战友们:

为期十天的执法大培训就要结束了。在市局党委的精心安排下,我们全体学员度过了紧张而又充实,并且意义非凡的十天。在此,我代表参训的34名高平学员向各位领导、授课老师以及在培训基地辛勤付出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定期开展学习培训是推动各项公安工作顺利发展的有力保障。通过学习培训,使人民警察能切实有效的担负起政治社会责任,能达到“苦练技能战术,打造过硬队伍”的目的,使培训学员进一步增强“打击敌人,保护自己”的意识,使其向着“打得赢、说得过、追得上”这一目标不断迈进。学习培训战训结合,贴近实战,是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途径。面对当前公安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危险性,我们真正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必须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过硬的实战技能,要善于在工作和训练中不断提高自身职业能力。十天中,我们重点接受了执法培训,系统学习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等基本法律知识,认真研讨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等理论知识,同时还学习了单警装备的熟练取放,警棍、催泪瓦斯等装备的规

范使用。这十天的封闭培训锻炼让我们收获很多,从跑步出操到学习警务技能,从学习理论课程到提高实战本领,我们不仅收获了强健的体格、必备的警务实战技能;而且还收获了丰富的精神食粮,为以后更好地从事公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十天的学习训练,我们更好地掌握了必备的法律知识,法执勤工作中的基本能力和技巧,同时也使我们的规范执法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

这十天是我们警营生涯中重要的十天,学习培训是一个洗刷灵魂的过程、是一个净化心灵的过程、更是一个铸造警魂的过程。十天中,我们在政治思想上有了新的进步,能力素质上有了新的提高,作风养成上有了新的改进,工作目标上有了新的定位,切实增强了为民服务的决心以及经受锻炼、不畏艰苦、献身公安事业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所肩负的责任,同时,也发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不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在学习中进步,以这次培训作为一个开端,努力提高工作能力的方法,全面增强个人综合素质,当组织需要时,我们将竭尽所能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不辜负领导的信任和重托。

最后,请允许我代表参训人员向各位领导、各位授课老师致以崇高的敬意。敬礼!

第5篇:森林公安执法依据

森林公安执法依据汇编

一、林业行政案件

(一)法律授权案件 依据: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案件:

1、盗伐林木案件 《森林法》第39条第1款;

2、滥发林木案件 《森林法》第39条第2款;

3、买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森林法》第43条;

5、营利性活动(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毁坏林木 《森林法》第44条第1款;

6、在幼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砍柴、放牧毁坏林木 《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二)行政委托案件

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只有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才能且应当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查处上述案件。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不得查处上述案件。具体案件:

7、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森林法》第45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9、非法经营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10、非法采种等毁坏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11、非法开垦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12、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14、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15、不按照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16、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17、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18、非法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

19、非法改变林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注:第1-19条属于违反森林法案件)2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21、非法狩猎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

22、乱捕滥猎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23、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注:20-23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

24、非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

25、伪造、倒卖、转让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注:24-25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

26、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27、外国人非法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

28、擅自放生或管理不当使引进动物逃至野外《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第42条;

29、取得驯养繁殖资格却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第5项;(注:26-29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

30、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

3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32、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33、非法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

34、非法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

35、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1款;

36、机动车辆不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2款;

37、非法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3款;

38、森林失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及相关条款;(注:第30-38条属于违反森林消防法管理秩序)

二、森林治安案件

依据:根据省林业厅、公安厅、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林公〔2011〕21号)文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 具体案件:

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2、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

4、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5、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6、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8、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4项;

9、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项;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具体案件:

1、盗伐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1款;

2、滥伐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2款;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四)》第7条;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6条;

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6条 ;

6、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刑法修正案

(七)》第1条; 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刑法》第151条;

7、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 《刑法》第114条;

8、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 《刑法》第115条第2款;

9、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 《刑法》第268条;

10、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刑法》276条;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刑法》第341条第1款;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刑法》第341条第1款 ;

13、非法狩猎案 《刑法》第341条第2款;

14、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刑法》第225条;

1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刑法》第280条第1、2款;

16、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4条;

17、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3条;

18、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7条;

19、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312条; 20、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

(二)》;

2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 《刑法》第228条;

22、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 《刑法》第266条;

2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 《刑法》第275条;

24、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刑法》第277条第1款;

2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刑法》第3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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