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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总结
我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立足少年审判工作,注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上取得实效。
一、我院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的主要举措
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我院审理的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是因为被告人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法制观念淡薄所造成的恶果,也与普法教育不深入、不全面有关。因此,我院资深法官接受学校的聘请,担任学校从事法制教育的兼职教师、校外法律辅导员,经常性对学生开展普法教育。特别是当前,将我国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关内容作为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结合学生实际,针对未成年人中出现的种种违法犯罪现象,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使广大未成年人明辨是非,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2、完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体系。建立以社区街道为主的帮教网络,由街道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牵头,辖区党政机关、民政部门、公安派出所、青工妇组织、机关工委、学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共同参与组织帮教协会,对区内问题少年进行调查了解,摸底排队,指定专人与之结成帮教对子并签订帮教协议书,勤上门,知动向,不定期谈心,掌握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帮教协会定期碰头,汇总分析形势,有的放矢进行教育、消除隐患。对确已改好的帮教对象应及时解除帮教,让其丢掉包袱,轻装前进。积极努力做好解教和刑释未成年人的接茬教育和就学、就业工作。解教和刑释未成年人的接茬教育对于巩固改造效果,让其彻底告别昨天十分重要。首先街道和单位要建立好衔接紧密、配合默契的接茬教育班子, 于解教或刑释前即与改造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改造情况和目前思想状况,以便制定针对性强的接茬教育方案。其次,改造单位和地方劳动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职业教育和岗前培训机会,使其具备一技之长,以便解教、刑释后能投身市场经济大潮,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再次,社会不能歧视解教、刑释未成年人,不仅在就学、就业问题上应一视同仁,提供机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而且对自谋职业的解教、刑释未成年人,有关部门还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给予照顾,鼓励其自食其力,勤劳致富,让他们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3、加强与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等部门的沟通,促使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创造出适合未成年人的优秀影视作品和书刊出版物,为他们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品”,以满足他们的求知欲望。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等部门担负净化社会环境、减少犯罪诱因的重任,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有着积极作用。督促这些单位在制作和出版各种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时,严格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强调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 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4、我院加强与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强化上述部门对音像制品、书摊、出版物的生产和销售渠道、录像室和影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检查、督促与管理工作,对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和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出版物、淫秽物品的厂家、商店、书摊、商贩和播放渲染暴力、凶杀、色情、赌博的录相室,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查禁和取缔,给予严厉打击,禁止非法音像制品、淫秽书画和其他低级趣味物品的传播蔓延。公安、文化、工商管理部门还应严格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严厉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游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责令停业。通过上述整治行动,彻底铲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土壤和不良因素,还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督促公安机关、文化、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影视、书刊中渲染暴力、凶杀、色情、赌博、恐怖等非法制品、出版物的查禁工作,坚决整治校园周边不良环境,严厉打击和取缔社会丑恶现象。督促公安、文化、工商管理部门经常向有关厂家、商店、商贩、录相室、电游室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督促他们严格遵守,合法经营。特别是一些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要求经营者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醒目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随意进入等。通过这种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不断加大打击和处理力度,能有效地净化社会外部环境,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院法官在从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由于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对部分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并且受升学压力的影响,未成年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不很理想。由于在加强与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等部门及其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尚不能有效形成相关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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