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_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1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8 09:18: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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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个是职务发明的概念及其认定,另一个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下面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一、我国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第1 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二、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在解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问题上的三大原则:(1)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2)约定原则(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三、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务发明成果归属认定易产生分歧 2.关于发明人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的规定存在缺陷

3.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分类不尽合理

四、由以上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看出,一方面,在我国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而且职务发明的范围太宽,限制了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如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作出的,在自己离职一年以后再提出专利申请,或者直接将发明成果授意给第三人申请专利;发明人也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转职,以上情况按现行法是难以确定发明创造的归属的。因此可能对企业的投资是不利的。所以需要对现有的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改革。

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上发展起来,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特征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有性);(2)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地域性);(3)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关系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相同点(1)不可被替代,不能被扣押、被执行或被剥夺;

(2)既不得转让也不能放弃;(3)也不能被继承、遗赠;

(4)具有非经济属性。即使著作人身权产生间接经济效果,例如因为作品及其创作者姓名的传播而使作者的名望及其作品的声誉得以提高,作者有可能在合同方面和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情况下确定赔偿款额时获得越来越多的收入,但仍然无法用金钱估量人身权 不同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特定人(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一种权利。其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人创作出作品。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正是因为有了著作权人创作出了作品,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权利(既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是作者身份所固有的和后天的。它是作者的身份所固有的,专属于创作者本人。它与普通人身权利不同,它产生于创作行为,不是天生就有,因而不属于所有民事主体,只属于著作权人。2.俩者从主体上,客体上,还是从权利产生的根据上来分析,都是不相同的。

3.产生的原因不同。著作人身权取得是由于作品的创作,一般人身权取得是由于出生。期限不同。4.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权期限除发表权外,其它人身权没有期限;一般人身权的期限则是自然人生命存续期间

计算机软件中的字库属于软件作品吗

属于。定义:::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特性:1.软件是一种逻辑产品,不是客观的实体,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它是脑力劳动的结晶,它以程序和文档的形式保存在作为计算机存储器的磁盘和光盘介质上,通过操作计算机才能体现出它的功能和作用。

2.软件产品的生产主要是研制,软件产品的成本主要体现在软件的开发和研制上,软件开发研制完成后,通过复制就可以产生大量的软件产品,不需要再花人力和物力。3.软件产品不会用坏,不存在磨损、消耗等问题

4.软件产品生产主要是脑力劳动,还未完全摆脱手工开发方式,大部分产品是“定做的”。

5.软件费用不断增加,软件成本相当昂贵。软件的研制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复杂的、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它的成本非常高。

字库属于一种计算机系统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进口权能阻止平行进口吗

(1)所谓进口权,是指权利人享有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进口权普遍规定于专利法,部分国家的版权法也有规定。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进口由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进口与权利人的权利具有同源性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或者现象

(2)进口权能否用来阻止平行进口取决于进口权是否可以被穷尽。如果进口权受制于权利穷尽原则,则又取决于在平行进口的情形,权利穷尽原则是否具有地域性,即一国承认国-内穷尽还是国际穷尽。(3)进口权不等于阻止平行进口的权利,因为进口权的规定与阻止平行进口没有必然的联系。从现有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看,权利人很难直接根据进口权阻止平行进口,因为进口权能否阻止平行进口取决于其与权利穷尽原则的关系。当然,一国也可以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需要,规定进口权不受权利穷尽原则的制约,但至少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自然得出进口权可以阻止平行进口的结论。

浅析未经行政审批的作品是否适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

1、“ 未经行 政审批 的作品 ”是指 行政法规或 规章规 定的应当经过有 关行政部 门的审查才 能出版、传播 的作品。如 电影作品应经 过广播部 门审查、取 得公映许可证 之后才能 公映。2、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民事诉讼。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侵权纠纷处理存在三种方式:

1、该作品属于“法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禁作品”源于我国著作权法原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该处理方法往往会审查涉案作品是否经过行政审批,是否履行了进口手续,如果没有,以著作权法不保护“法禁作品”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该作品与其他作品相同,享有完整的侵权救济权利。该种处理方法将该类作品与我国作品完全等同对待,认为其享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权利。该处理方法的逻辑在于:第一,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境外影视作品应当与我阅作品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第二,依据《伯尔尼公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履行进口审批手续并非境外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条件。

3、该作品权利人享有侵权救济的权利,但不享有获得损害赔偿额的救济权利。该处理方法认为该类作品应当受到保护,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侵权,并支付合理费用,但因其没有经过行政审批,故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额的救济。

事实上,禁止传播致使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额的救济。

第一,作品的传播与作品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著作权经济利益源于作品的创作,始于作品的传播。作品创作完成后,如同普通商品一样,只有交换才能产生经济效益,作品的传播与作品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因此,禁止作品的传播实际上是禁止权利人通过作品获取任何经济效益。

第二,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不存在经济损失、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适用一般民事赔偿的损失填平规则。损害赔偿额计算所依据的经济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不是任意扩大的将来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损失。

第三,关于侵权人获利的处理,“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利”,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剥夺,但剥夺的收益不应给予权利人,而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予以没收。因为侵权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私法性质的著作权,还侵犯了行政机关就境外影视作品实行的公法性质的行政管理规定,因禁止传播封闭了著作权人通过私权保护获得收益的路径,故侵权人获利对应的行为就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理应由行政机关予以没收。

三,当前新著作权法颁布后的状况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权利。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到其合法利益。

但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

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争议解决机制中“讨说法”。这一案件在2009年裁决的美国诉中国WTO知识产权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虽然中国对上述裁决提出了上诉,但是,本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行为表明,中国对于上述裁决已经予以执行。

国际环境对中国国内法的影响,可见一斑。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在当前对未经行政审批的作品是可以申请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的。

计算机程序为什么成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一、专利的含义:1.是指专利权,即专利为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力。2.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3.是指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

二、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一、专利权客体的概念:::: 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客体的内容

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改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不采用技术标准,而采用美学标准。

根据我国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 规定:“凡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1、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

2、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软件

3、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软件

4、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软件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总结:计算机程序能否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回答是肯定的,但也是有条件要求的。

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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