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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一
我局协查系统自7月1日开通运行以来,始终保持网络畅通,运行平稳的总体态势,系统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协查系统为各级稽查局提供了案源和快捷,准确,方便的查案工具及手段,对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清楚地意识到协查工作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二,目前制约协查工作质量的主要因素。
(一)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我市现有协查人员绝大部分都是近年来调整,充实进入协查部门的,没有受过系统的培训,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连金税工程的基础知识都不具备,因而不适应日趋繁重的协查工作需要,直接影响协查系统运行质量.
(二)疲于应付难以深查.当前从全国各地协查案源选票情况来看,准确率偏低,大量的发票协查信息(其中包括许多垃圾信息)使协查部门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应付日益繁重的协查工作,造成协查部门疲于应付难以深查的不利局面,客观上影响了协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证据不足难以定性.一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与开票方在当前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很难确定是否一致,故受票方恶意还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定性;二是受票方自提货物的销售模式很难确定票货是否一致,也就是说货物是否真正运抵购货方难以确定,从而影响协查回函质量.
三,协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协查发现有问题的发票转入稽查程序,而在转入稽查程序前,各地往往采取简易程序,具体做法是收到协查函后,打电话告知企业发票协查事宜,企业根据协查要求复印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并签字盖章,然后交到协查部门,协查部门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处理并回函.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第一,在程序上显然不符合税务检查的程序要求;第二,提供资料往往不完备,不直接,其真实性效力性差;第三,对资料的分析,处理及回函存在一定随意性,不符合规范执法的要求.
(二)废票处理问题.税法赋予纳税人这样的权利,即只要具备资格的纳税人通过合法的交易从正常渠道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有权利按照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款,没有义务为开票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至于开票方是否申报纳税,是否在开票后就走逃,受票方是没有义务去管的,而且也管不了,因此无论是“作废发票”还是“失控发票”,只要受票方是无辜的,那么税务机关自然不应该将开票企业的责任全部追究到受票企业头上.
(三)考核指标问题.协查系统运行以来,各地对受托协查按期回复率和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在“两率”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突出表现在:重视按期回复而忽视对要求协查的问题查实,查透,回函内容含糊不清,使委托方无法据以定性查处;重视委托协查准确率而忽视对有问题的发票及时发出协查,案件检查效率大打折扣.因此“两率”和协查质量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摆在我们协查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对协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业务培训.各地在对协查部门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同时,建议省局稽查局举办几期全省协查业务短期培训班,象培训“稽查能手”那样培训“协查能手”,力争使全省各地协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上一个新台阶,以适应当前协查工作的需要.同时,定期召开全省各地协查经验交流会,组织各地协查人员到协查工作做的比较好的省市参观考察,学习别人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提高选票准确率.进一步提高协查选票的准确率是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减轻协查部门工作强度的重要途径.当前协查系统选票主要是稽核系统选票,内部生成选票和认证系统选票,其准确率明显偏低,导致大量垃圾信息进入协查系统,使得协查系统人员疲于奔波,无法对有“问题”的企业进行有效检查,反而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去对垃圾信息验明正身,从而最终导致理应高效率的协查系统陷入了低效率.因此必须改变稽核系统数据比对模式,即屏弃当前的存根联信息与认证信息比对的模式,改为存根联信息与实际申报抵扣数据进行比对的模式;进一步提高内部生成选票人员的素质,提高税务检查水平,切实加大打击假票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假票的出现.
(三)实现数据共享.真票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是当前税收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由于税务管理,稽查,出口退税和海关等部门互相之间信息不畅,给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被动局面.为此应建立以金税工程网络为平台,将协查系统与ctats税务管理系统,税务稽查和海关信息系统溶为一体,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稽查信息利用效能,保证稽查选案科学性和准确率,促进稽查信息化建设.
当前,部分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并且偷逃税的手段呈现出科技化,复杂化和隐蔽化的趋势.在目前的偷税方式中,以设置帐外帐进行偷税的方法最为普遍,最具有代表性.在此情况下,传统的,简单的就帐查帐方法已很难将帐外帐偷税的问题查清,查透.结合自己的查账经验,介绍几种对帐外帐偷税形式的检查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帐外帐偷逃税款的形式。
所谓帐外帐就是不法分子为偷逃国家税款,私自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对各方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通过的手段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其常见手法主要有三种:。
1,电脑作弊型.电脑账和纸制手工账并行,电脑账记录真实的业务,纸制账记录虚假业务并对外提供,以此进行申报纳税.小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手法.
2,两账并行型.设置内,外两套帐,内,外帐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企业的资金,生产,费用和销售从开始就被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记账,一部分作为对外申报纳税的依据,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的小金库.大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因这种形式将资金和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制造费用,工人工资等支出在体外循环,所以更具有隐蔽性,更难查处.
3,内外联系型.内,外帐之间相互关联,只是将某笔业务或某部分业务自账内分离出来单独记账,设立小金库或挪作他用,主要手法是将原材料或下脚料销售单独记账等,国有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手法.
二,帐外帐的检查方法。
在对帐外帐偷税方式进行检查时,应从被查对象资金流,物流,帐证报表勾稽关系的角度去发现问题,寻找证据.要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检查方法,跳出就帐查帐的圈子,做到帐内帐外结合,内查和外调结合.以下主要介绍对帐外帐检查最常用的四种方法,这四种检查方法既可以分别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单独应用,也可以将四种检查方法联系起来,作为检查帐外帐的操作流程.
1,突击检查法。
突击检查法是针对被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查前不事先通知进行检查的一种检查方式.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举报有帐外帐的案件和已掌握一定证据帐外帐案件的检查.具体操作方法是:在实施检查前,首先做好查前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对被查对象的经营规模,生产状况,行业特点,财务核算以及生产流程进行综合分析,寻找检查的切入点,确定突击检查的重要环节或部门.然后对检查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对确定的检查目标如产品仓库,销售部门和生产经营场地以及分支机构一并同时展开检查,做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检查中,每位检查人员应高度负责,善于在每一环节抓住战机,做到迅速及时,以快制胜.不给违法分子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机会,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
例如,在对某炼油企业举报案进行检查时,检查组进入检查后,在其财务,销售等部门调取了相关资料,但是经过分析,发现有明显的造假痕迹,于是检查组成员马上进行研究,决定杀个“回马枪”,针对该企业的生产流程和内设部门的职责情况,确定出检查目标,分别对其财务科,销售科,生产科,计划科和保管发油处的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两人一组于当日下午五时又进入了企业,各组按照部署迅速到达各个部门,抓住了企业各部门正在按照财务资料进行造假的行为,在经过了企业停电,找人等百般推诿后,检查组顶住了各种压力,终于迫使企业拿出了产,销,存等证据资料.
2,逻辑推理分析法。
此种方法主要是从货物流向的角度进行研究,根据被查对象的财务核算指标和生产业务流程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对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从而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某些数据的意外波动.分析中,既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也可以根据稽查的销售税金负担率,成本毛利率,加成率,投入产出率等选案指标进行分析.将通过分析得到的数据在横向上与同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与本公司不同时期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查找疑点,寻找突破口.此方法主要是搜集被查对象存在帐外帐的疑点,通过分析得来的资料虽然不能作为认性定案的依据,但是可以作为查案线索,提供检查的目标和方向.从而将案件查深查透.同时它也是对第一种检查方法尚未解决问题的有效补充.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对被查对象的生产工艺流程,收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以及成本计算资料等进行分析,确定每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量,成品产出量和产品销售量之间的配比关系.其次,选择生产产品消耗的专用直接材料进行分析,结合车间的投入产出记录等资料,剔除异常因素后,测算出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列出相应的数学关系式,与同行业的该项指标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合理.然后将各期专用直接材料的耗用数量乘以各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求出每一种产品的正常产量,再与产成品明细账记录的入库数量进行核对.对两者之间的差额一般可以确定为是帐外经营的部分.而对于将原材料或下脚料销售单独记账的偷税行为,则可从获取单位产品的材料消耗定额或计算其正常消耗量的方向去检查.
例如,在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首先对企业产品结构构成进行分析,确定产品品种,然后通过在本市同行业摸底调查,确定出每种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即投入多少原材料应产出多少产成品的比率.再将企业当期主要材料耗用数量乘以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求得每种产品的正常产量.在与企业产成品明细账上记录的入库数量核对后发现:该企业应产出乙醛156吨,而账面入库105吨;应产出对本甲基胺氢132吨,而账面入库98吨.检查人员通过对核对差额的调查落实,查出该企业销售产品72吨,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2万元未入账偷逃税款的事实.
此种方法适用于对所有被查对象的检查.但是,对本文中所列的第二种帐外帐偷税形式该方法不会提供太多的线索.
3,异常情况分析法。
此种方法主要是在认真检查企业各种帐证之间的勾稽关系,仔细分析每一处疑点的基础上,注重结合企业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中各环节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企业帐务中不合乎企业产品实际,不合乎常规的疑点和问题,从而快速发现检查工作的突破口.具体操作中,重点对异常数字,异常科目,异常行为进行分析:。
(1)对异常数字进行分析.数字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构成财务会计资料的基本要素.所谓异常数字,就是按正常会计核算处理后出现的不应或极少出现的数字.数字异常与否,是由它所能传递的信息内容所决定的.所以,分析异常数字,必须结合经济业务的内容.在对数字进行分析时应重点关注企业帐薄中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因为各类企业财务会计资料都是以资金运动形式从价值方面客观反映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的,只有从资金运动的方向检查分析,才能将每笔业务落实清楚.例如,某企业有笔往来业务,会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后附银行汇票,摘要中注明的是自外省某企业汇来的购货款.而在下一月的会计处理中“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后附转帐支票,摘要中注明为退购货款.检查人员对这种异常的会计处理产生了怀疑,通过追查所退货款的去向,到银行查阅相关传票,发现了企业存在的帐外账户,查清了该企业利用两套帐进行偷税的行为.
(2)对异常科目进行分析.会计科目是企业进行财务核算的基本要素,虽然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记账方法,但是,会计科目的性质却是一样的,因此,对违反了会计核算常规的异常会计科目进行分析,搞清楚所记录业务的来龙去脉,是检查的重点.检查中应重点关注对“应收,应付”等往来科目的分析,将那些不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记账的业务落实清楚.例如,某企业“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记录的业务为“借:现金(或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后付原始凭证为企业开具的借款凭据记账联,并且该项业务的发生比较有规律,主要集中在月末或季末.其借方发生额业务很频繁,会计处理为“借:其他应付款-其他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后附原始凭证为企业开具的借款凭据收据联.企业解释说是生产经营中遇到资金困难时向职工借的周转款,借方发生额是还给职工的借款.检查人员对其产生了怀疑,通过落实借款利率和所支付的利息以及职工手中的借据情况,迫使企业交代了销售下脚料未入账的事实.
(3)对异常行为进行分析.企业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生产经营和会计核算发生的,每项行为之间都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分析行为之间的合理性应作为检查的一部分.例如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中“运杂费”与销售收入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成正比关系.假如运杂费发生额大量发生,而销售收入却变化不大.对此异常行为应重点分析,落实清楚原因所在.再如,实行产品生产销售数量与工人工资直接挂钩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查分析计算工人工资升降幅度与产品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比例变化,来核实企业的真实产销量,是否存在问题.
此方法的应用,要求检查人员不但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过硬的税收知识,娴熟的查帐技巧,甄别不合理现象和情况的能力,而且在检查中要有很强的责任心,不放过任何疑点,能够对异常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4,外围查证法。
此方法是检查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最后一种检查方法,因其取得的证据在案件的定性中最直接,最有效,所以是目前帐外帐检查中最普遍采用的方法.此方法主要是将前三种检查方法中所排查出的问题,逐笔落实清楚,进行搜集证据,调查取证,找出事实的真相,并且让不法分子认罪伏法的定案阶段.此方法的应用重点是作到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使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操作主要是对资金流向和货物流向进行检查.
(1)对资金流向进行检查.这种检查方法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帐外账户和不通过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的情况.因银行结算是企业最主要的结算方式,银行账单存根能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企业交易行为,根据这一特点,以检查银行存款账户为突破口,通过银行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排查出款项的来源和款项的性质,从而发现疑点,知“根”问底,查出企业的偷逃骗税行为.具体操作办法是:到人民银行或各专业银行取得企业设立银行账户的证据,然后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对未入账的银行账户,到银行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并逐笔查阅银行传票,落实款项的收取和支付情况,找出款项的往来对象进行统计,为下一步的调查取证作好准备.对企业入账核算的银行账户,也应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核对,查阅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未入账的业务应到银行查阅相关的银行传票.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款项收取和支付的,可以通过对被查对象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的检查,了解其资金流向,从而将案件查清.
(2)对货物流向的检查.上述对资金流向进行了落实取证,但是,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因为它只是证明了企业收到和支付款项的实际数额,而不能说明款项往来的性质,究竟是借入款项还是销货款项,是借出款项还是购货款项,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以,仅有资金流的证据是不能对案件进行定性的,还缺少证据链中的物流.对物流的调查取证应分为对销售货物,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等方面的查证.检查中注意收集掌握企业货物流转的线索与证据,通过对相关企业调查落实,鉴别被查企业账簿真伪,尤其对于购销用户相对单一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检查有疑点的几笔业务,即可起到去伪存真的效果.
销售货物的查证,需要调查落实以下内容: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开具的票据,企业的记录,购货方的付款凭证,购货方的帐薄记录,记账凭证等,在调查取证中,还应注意购货方的所支付的货款是否与通过银行所掌握的资金数额相符,假如不符应根据新的线索继续调查落实.
在购货方也无帐,无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调查取证工作首先要争取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然后可以根据检查资金流时掌握的账户情况到购货方开户银行调查落实,掌握购货方汇款的证据,由当地税务稽查部门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金额,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以及业务的联系人等情况.也可以由购货方根据上述内容写出业务往来的证明.调查人员还应对购货方提供的业务联系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业务往来情况,重点询问所购货物的数量,金额,所取得的凭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等,与购货方的供述是否相符.至此,证据链条已经形成,既有销售方收到的货款凭据和业务员的业务往来证明,又有购货方所述业务往来的证明和汇出货款的证据.有了上述证据,就可以对销售方的行为进行认性定案,作出处理.
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的查证,也应从上述角度出发,注意证据之间的联系性,使各证据间形成一个链条关系.
帐外这种检查方法对帐的检查比较彻底,容易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检查某纺织企业举报案时,该企业账面无任何问题,检查人员于是到当地人民银行查实企业设立银行账户情况,发现该企业在当地农行开设了三个银行账户;在建行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再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帐核对后发现,只入账核算了四个银行账户,有三个账户未入账核算.检查人员对未入账的三个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逐笔落实,统计出该企业帐外资金收入额三千余万元,资金支出额二千八百余万元,涉及五个省市二十六个单位.办案人员根据检查确定的线索,兵分两路,一组落实资金收入部分,一组落实资金支出部分.经过长达一个月的调查取证,认定三千余万元的资金收入均是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而二千八百余万元资金支出既有购进原材料的支出,又有支付工人工资和电费等生产费用的支出.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交代了设置两套帐进行偷税的事实.
此种方法适用于对所有被查对象的检查,它要求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前,对所调查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需要调查落实哪些内容才能将问题查清,提取哪些证据才能做到合法有效的定性,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对外调过程中将要遇到哪些困难,解决的办法等要估计到位,制定外围调查方案,争取外围调查的成功.
以上介绍了检查帐外帐的四种方法,这只是众多检查方法中的一部分,工作中,应根据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会计核算,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检查方法.但是,总的说来,对帐外帐的检查主要是从资金流向和货物流转两个方面来搜集提取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资金流和物流之间的联系,两者之间要相互认证,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将案件查深,查透,办成铁案.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二
案件审理是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一个环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我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要不断改进稽查工作,提高审理质量,对涉税案件做出正确处理决定,达到执法公正、公平的目的。
一、审理的重要性。
税务机关审理制度的建立,不仅规范了检查行为、检查程序、文书使用,而且对正确的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提高检查人员素质,健全税务检查制约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过程的监督,遏制不廉政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总之,规范审理对保证税务机关正确执行税法、法律、法规,对涉税案件做出正确处理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强化案件审理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我局建立了三级审理制度,规定了一、二、三级审理权限,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开展,原有的审理程序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局稽查机构由过去的两个所,增加到现在的三个所,由过去的审理单位与所在一起办公,到现在的不同地方办公,为审理环节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现在的三级审理程序,已经不适应现在发展的需要。新的改革就要有新的办法与之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改变现在的审理程序:
论文。
(二)加强信息化网络应用。
改变审理手工记录的做法,手工记录难免错记漏记,不能完全反映审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影响案件审理的严肃性。建议结合我局现在的网络设施,利用现代化的工具,对一些重大案件实行网络传输。具体做法:首先要对案件情况通过3.0检查模块传输到各科室进行分析,其次对有关的证据进行扫描,再传送到各科室或者通过投影仪,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从而达到准确、便捷、高效的效果。
(三)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税务检查业务管理,提高检查质量,强化监督机制势在必行。根据各所检查情况,不定期予以复查。对于检查的案件,在没有结论之前各所要把审理结果及有关的报告、证据报检查科,检查科会同法制科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在确定没有问题后,通知各所归还企业账簿;怀疑有问题的,下发复查通知书,转交区局审理组与法制科对企业进行复查,避免重复调帐、文书重叠的现象,也避免在企业形成重复检查的现象。这种复查制度的实施首先是适应了市局提出“税收服务年”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稽查人员的一种鞭策,遏制营私舞弊、越权和不作为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作到了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三
江苏省东台市国家税务局紧紧围绕“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综合治理”的依法治税工作方针,以强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为依法治税的切入点,坚持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对税务稽查过程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共受理重大税务案件40件,审结36件,占同期稽查部门查结案件128件的31.25%,其中维持稽查部门处理意见14件,改变稽查部门处理意见22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的涉税犯罪案件23件,总计查补税款、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286.5万元,重大税务案件处罚面、滞纳金加收率、案件移送率均达到100%,没有发生因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而改变决定或行政诉讼败诉的情况,稽查办案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税法的严肃性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做好案件审理基础工作是保证重大案件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该局不断强化基础建设,推进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健全审理机构。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担任主任,征管、税政、监察等科室和稽查局、外税分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案件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对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同时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为开展大要案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地组织保证。
3、加强组织领导。该局领导十分关心和支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对一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案件亲自过问,提出指导意见,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并在局里的.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意义,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由于领导重视,规范运作,从而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二、明确审理要求,严格规范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矛盾多、责任大的工作,在审理工作中该局严格规范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审理范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稽查局送审的案件,规定稽查局对查补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虽未达大要案标准但案情复杂、稽查局难以定论的案件,必须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并规定稽查局报送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不低于当年所查结案件的10%。在案件交接过程中使用交接单,双方签字保证手续齐全。二是明确审理时限。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重大案件审理例会,对特殊案件做到及时审理。三是明确审理内容。通过对稽查程序、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数据计算、稽查文书使用等方面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保证案审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四是明确审理步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案件后先对稽查局报送的审理案件进行严格的初审,对经初审存在的证据不足、手续不全、事实不清、数字不准、程序不当的案件一律退回稽查局补证完善或重新调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20共有6件案件退回稽查局重新补证。审理委员会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数据准确的案件在审结后3日内作出审理结论,对需要再补充证据材料的退回稽查局补充,对需要请示的业务问题由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向上对口请示。
三、注重把握四性,保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合法、公平、公正。
该局为保证每一件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都能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数字准确、手续齐全、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罚恰当,在审理工作中注重把握好“四性”:
1、程序的合法性。看案卷中是否有纳税人签字的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是否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前对纳税人先行告知的送达回证;通过对案件卷宗的全面审核,保证税务检查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有效性。在证据事实方面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核证据的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证明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律退回补证。某厂取得外省某煤炭公司专用发票一份,而将款项支付给个人许某,检查人员认为发票的取得与货款的支付不一致,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该厂宾馆装修领用材料,检查人员认为购进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时认为,要求该厂作进项税额转出证据不足,要求稽查局对许某的个人身份以及其领用的原材料在购进时是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重新核查,经检查人员补正,弄清了许某为该厂的供煤业务员,与该厂签有合同并按月在该厂领取工资,其宾馆装修领用的材料在购进时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补正证据,审理委员会作出了不予转出进项税额的审理结论。
3、依据的适用性。在审理过程中该局坚持做到全面、准确、规范地引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某棉业有限公司应缴税金账面连续数月一直是负数,且留抵数额逐月增加,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检查的当月留抵税款达71万元,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少记销项税金45.6万元,稽查局依据新《征管法》第63条和国税发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至少要处以0.5倍计22.8万元的罚款。审理委员会在审理这一案件时认为,该公司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实际后果,其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应该按照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酌情对该公司处罚了3万元,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4、数据的准确性。该局在审理案件时十分注意审核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计算的正确性,专门设计了《查补税款滞纳天数对照表》和《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传递表》,将一定期间内的天数、法定纳税期等内容都列入表中,防止出现计算错误。某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14份,且涉及四个年份时间跨度较长,在滞纳金计算上非常复杂,审理人员不厌其烦,分年逐笔复核,认真把关,准确计算出应加收滞纳金的期限和计税金额。
四、落实五项制度,强化协调办铁案,促进稽查效果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该局还不折不扣落实五项制度,加强审理委员会与稽查局之间的上下协调,实行有机衔接,对重大案件审理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监控,从而促进了稽查效果的进一步提高。
1、落实案卷文书制作规范制度。针对送审案卷项目不全,使审理工作无法深入的问题,该局设计了《税务稽查必查项目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等八种表格,对稽查项目作了具体规范,并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稽查案卷的格式,统一稽查案卷的目录,统一稽查文书的应用,统一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
2、落实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备案制度。要求稽查局在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审理结论书后15日内必须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处罚决定书,并在3日内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从而确保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在规定的限期内执行到位。
3、落实重大案件执行情况反馈制度。要求稽查局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必须将重大案件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执行未能到位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跟踪督查,帮助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案件执行。
4、落实重大案件调查制度。该局把监督稽查部门严格执法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向检查人与被检查人了解情况,在加强卷宗审查的同时,为了搞清案情对一些特殊案件对检查人和被检查人进行延伸调查。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审理委员会都及时组织听证,让检查人员和纳税人双方充分陈述事实,进行辩论,使案情得到进一步澄清。年以来,该局共举行听证会5场,通过听证改变原审理结论案件1件,维持原审理结论的案件4件。该局还按照稽查案件5%的比例,对经稽查局检查后未补税或税负较低的案件进行了稽查复查,2003年已复查10件案件,补税4000多元。
5、落实重大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制度。该局充分发挥以审促查、以审促管、以审促收的作用,通过依法审案,归纳、剖析个案所反映出的税收政策执行问题和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机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反馈,进行必要的整改。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四
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居于重中之重的咽喉地位,是打击偷、逃、骗、抗税的有力手段,是强化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的有力保证,而审理工作是稽查工作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税务稽查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审理环节的工作质量起着站岗把关的作用。因此,为了把稽查案件办成“铁案”,我们对每一份案卷严把“四关”,确保稽查工作质量,即:文书关、证据关、政策关和数据关。
1、文书要全。完整齐备的文书不仅能反映每一份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理(罚)依据及处理(罚)决定,对我们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更能指导纳税人强化税法意识,规范税收秩序。因此,对每一份案卷,从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起最后执行完毕制作《审理报告》止,其间的文书要齐备、语句要简练、表述要清楚、时间顺序要合理。
2、证据要真。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也是定案的依据。取证对每一份稽查案卷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最后税务机关败诉,都是因为证据。今年,我们加强了对证据的审查,每一个违法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多用直接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说明情况时,同时加强对辅助证据的制作,如询问笔录等。
3、政策要准。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我们对每一个违法事实的定性都要有法可依。对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定性不准确的坚决予以驳回纠正。
4、数据要对。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每一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是通过大量原始数据反映的,对计算错误、数字笔误的,我们通过多次核算无误后责令其改正。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对工作岗责明确、任务清晰。今年,我们的审理工作采取“四级审理制”,即对每一份案件,审理人员初审,组长复审,科长监审,局长终审。一份案卷至少四人经手审理,改变了去年一人审理、一人签字的状况,有效减少了工作中的失误,提高了审理质量。
通过定岗定责、相互协作,有效堵塞了稽查案件中出现的漏洞,规范了执法程序。__年,我们共审理税务案件102起,查补税款279,994.14元,罚款56236.28元,案件处罚户次率达到100%,涉税罚款率达到53.06%;重大案件移送审案委员会6件,重大案件送审率达11.11%,均达到市局规范管理的要求。
遵循分局推出的“三型稽查”新理念,以规范管理、依法治税为主线,狠抓制度建设、质量建设、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20_年分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做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五
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是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即通过计算机、人工或者两者结合,对各类税务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分析、比对和数据处理,从而在所管理的纳税户、扣缴义务人中选取最有嫌疑的逃税者,进而为下一步的税务检查铺垫基础。这是税务稽查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有效地将有限的人力调配到最需要稽查对象上的重要措施。而选案准确与否直接决定着稽查成果的大小,选案准确程度涉及整个稽查工作的质量。但在选案实践中常常会碰到与准确率相制约的问题,比如,选案当中时常会出现认为选出的是正常经营户,但到了现场却己注销,认为是大户却是一个小户,认为有偷税嫌疑,却已经如实审报纳税。导致稽查人员在实施环节上的应有作用大打折扣,不仅造成人员和时间的浪费,也降低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效率。因此,如何提高选案准确率是我们必需思考的问题。
一、影响稽查选案准确率的主要因素。
1.稽查选案机构及人员受客观条件限制。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的调查情况看,在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的四个环节中,选案是最薄弱的管理环节,由于受稽查人员少的限制,绝大多数地区都末按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设置选案科和专职的选案人员,案源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稽查选案信息不足。由于选案工作未与征管及相关部门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因此可提供稽查选案利用的有效涉税信息少之又少,只有管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和上年度纳税情况的基本信息,而且在执行中由于现有的信息更新不及时,经常造成纳税户的注册地址、电话与实际不符,对稽查实施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的不便。
3.现行稽查选案方法不规范,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目前全国都没有统一的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稽查选案基本上还是依靠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尚没有科学严密的选案指标,选案随意性较大,准确性较低。人工选案主要是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依赖税务台帐或凭借选案人员及一些老同志的主观印象进行,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4.选案部门不能有效掌握纳税人情况。由于选案人员既不直接接触纳税人,也不保管纳税人档案资料,而稽查与征收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配合,导致具体选案人员对纳税人情况不了解。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案件信息交流少,在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系列运作过程中,案件移送、信息传递还没有一整套好的办法,未形成良好的按职责规定移送、转办的.工作流程。与其它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少,信息互通少,可比信息少。
5.专项检查,交办、转办及群众举报案件,协查案件影响选案准确率。每年配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项检查多,结合当地实际征收管理情况的检查;上级交办、转办及群众举报案件也逐年增多。另外,全国协查案件增长迅猛,这样稽查部门安排相应的稽查计划其自主性就受到很大约束。
1.选案工作应引起各级稽查部门的重视。各级稽查部门应根据人员情况进一步充实选案人员,不能配备专职选案人员的,对兼职选案人员一定要明确职责,选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信息第一的观念,要解决目前选案准确率的问题,就必需首先解决好人员问题,这是做好选案工作的基本条件。
2.建立科学、统一的稽查选案方法。首先,稽查选案要做到开门选案。改变稽查部门单独选案的做法,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掌握选案的第一手资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与征管部门联系,了解纳税户经营、纳税情况。同时积极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业户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经营项目等有关基础信息,为选案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其次,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我省目前征管、稽查软件正在开发,届时就可实现稽查与征管联网,实行计算机选案。稽查本身需要充分占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加工,因此应进一步强化稽查信息管理系统、案源管理系统、稽查辅助查询系统,做到信息共享,提高选案的准确性。
3.建立科学、全面的稽查选案指标体系。充分利用征收信息、税源监控信息,税收管理信息,收集相关信息,包括各个方面的涉税信息,如纳税人收入信息、财产信息、生产信息、销售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租赁信息、投资信息、注册信息等。
地税系统内部信息。征收窗口单位的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发票领用情况;征收单位所辖纳税人的税源变化、经营情况、停歇业、非正常户、异常户等信息,尤其是纳税评估信息;税务管理部门有关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情况及缴纳情况,欠税情况,建筑房地产经营纳税人项目管理情况。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六
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是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即通过计算机、人工或者两者结合,对各类税务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分析、比对和数据处理,从而在所管理的纳税户、扣缴义务人中选取最有嫌疑的逃税者,进而为下一步的税务检查铺垫基础。这是税务稽查的基础性,是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有效地将有限的人力调配到最需要稽查对象上的重要措施。而选案准确与否直接决定着稽查成果的大小,选案准确程度涉及整个稽查的质量。但在选案实践中常常会碰到与准确率相制约的问题,比如,选案当中时常会出现认为选出的是正常经营户,但到了现场却己注销,认为是大户却是一个小户,认为有偷税嫌疑,却已经如实审报纳税。导致稽查人员在实施环节上的应有作用大打折扣,不仅造成人员和时间的浪费,也降低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和效率。因此,如何提高选案准确率是我们必需思考的问题。
一、影响稽查选案准确率的主要因素。
1.稽查选案机构及人员受客观条件限制。从《税务稽查规程》实施的调查情况看,在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的四个环节中,选案是最薄弱的管理环节,由于受稽查人员少的限制,绝大多数地区都末按稽查规程的规定设置选案科和专职的选案人员,案源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稽查选案信息不足。由于选案未与征管及相关部门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因此可提供稽查选案利用的有效涉税信息少之又少,只有管户的税务登记信息和上年度纳税情况的基本信息,而且在执行中由于现有的信息更新不及时,经常造成纳税户的注册地址、电话与实际不符,对稽查实施的开展造成很大的不便。
3.现行稽查选案方法不规范,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目前全国都没有统一的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稽查选案基本上还是依靠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尚没有科学严密的选案指标,选案随意性较大,准确性较低。人工选案主要是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依赖税务台帐或凭借选案人员及一些老同志的主观印象进行,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4.选案部门不能有效掌握纳税人情况。由于选案人员既不直接接触纳税人,也不保管纳税人档案资料,而稽查与征收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配合,导致具体选案人员对纳税人情况不了解。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案件信息交流少,在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系列运作过程中,案件移送、信息传递还没有一整套好的办法,未形成良好的按职责规定移送、转办的流程。与其它部门之间信息交流少,信息互通少,可比信息少。
5.专项检查,交办、转办及群众举报案件,协查案件影响选案准确率。每年配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项检查多,结合当地实际征收管理情况的检查;上级交办、转办及群众举报案件也逐年增多。另外,全国协查案件增长迅猛,这样稽查部门安排相应的稽查计划其自主性就受到很大约束。
1.选案应引起各级稽查部门的重视。各级稽查部门应根据人员情况进一步充实选案人员,不能配备专职选案人员的,对兼职选案人员一定要明确职责,选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信息第一的观念,要解决目前选案准确率的问题,就必需首先解决好人员问题,这是做好选案的基本条件。
2.建立科学、统一的稽查选案方法。首先,稽查选案要做到开门选案。改变稽查部门单独选案的做法,定期与有关部门联系,掌握选案的第一手资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需要,定期与征管部门联系,了解纳税户经营、纳税情况。同时积极与工商部门联系,了解业户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经营项目等有关基础信息,为选案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其次,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我省目前征管、稽查软件正在开发,届时就可实现稽查与征管联网,实行计算机选案。稽查本身需要充分占有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加工,因此应进一步强化稽查信息管理系统、案源管理系统、稽查辅助查询系统,做到信息共享,提高选案的准确性。
3.建立科学、全面的稽查选案指标体系。充分利用征收信息、税源监控信息,税收管理信息,收集相关信息,包括各个方面的涉税信息,如纳税人收入信息、财产信息、生产信息、销售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租赁信息、投资信息、注册信息等。
地税系统内部信息。征收窗口单位的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发票领用情况;征收单位所辖纳税人的税源变化、经营情况、停歇业、非正常户、异常户等信息,尤其是纳税评估信息;税务管理部门有关纳税人征收方式鉴定情况及缴纳情况,欠税情况,建筑房地产经营纳税人项目管理情况。
地税系统外部信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等信息,公、检、法、纪检部门涉税案件等,金融部门有关涉税人的帐户设置及资金往来情况,工商部门有关领取执照的纳税人的变动情况;从政府、国税、统计、计划、技术监督部门取得有关。
涉税活动信息。
稽查内部和外部信息构成科学选案的基础数据。有了信息采集网络,畅通的信息来源渠道,通过稽查选案信息整合,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地科学分析,为稽查检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克服传统稽查选案的主观性与随意性问题,增强科学选案水平,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和稽查质量。
4、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完善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大税务机关与企业经营信息共享面。尽一步丰富征管信息的输入内容,使税务机关随时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加快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整体共享。
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定期联系制度、资料传递制度,制定信息传递办法,相关信息报表,明确信息传递内容、时间。并做好所收集信息的分析整理,以便及时调用有关信息资料。通过收集真实有效信息,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关注行业发展态势,了解有关企业经营状况,为稽查选案提供可靠的信息。
5.科学确定选案对象。税务稽查的终极目标是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征管。这一切都需要通过选案来科学定位稽查的具体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为了进一步确保选案准确率,在确定选案对象时必需遵循以下原则,(1)选案有据的原则。选案必需依据所采集、调查、传递、转办和受理的案源信息,或根据上级的部署制定稽查计划,不得采取盲目的随机抽样和按征管户的一定比例盲目筛选的办法进行选案;(2)针对性原则。选案必需体现税务稽查的职责,有明确的目标,应针对税收征管的难点、重点和弱点,以选择开展专项检查为基础,以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为重点,以查处大要案为突破口,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为目标。(3)计划性原则。选案应根据经济税源结构的变化情况,税收征管的动态情况,以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和评估情况等情况制订稽查计划,对依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实行稽查定期免检制度,正确处理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关系。以专项稽查选案的计划作为选案管理的基础内容,重点作出专案稽查计划。(4)效能原则。选案的准确率是检查和考核选案的关键性指标,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税务稽查的效能。选案部门在拟定稽查计划时应尽可能掌握更详实的案源信息,为实施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目标、线索或有关证据。
涉税活动信息。
稽查内部和外部信息构成科学选案的基础数据。有了信息采集网络,畅通的信息来源渠道,通过稽查选案信息整合,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地科学分析,为稽查检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克服传统稽查选案的主观性与随意性问题,增强科学选案水平,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和稽查质量。
4、建立信息联系制度。完善计算机网络建设,加大税务机关与企业经营信息共享面。尽一步丰富征管信息的输入内容,使税务机关随时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加快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整体共享。
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定期联系制度、资料传递制度,制定信息传递办法,相关信息报表,明确信息传递内容、时间。并做好所收集信息的分析整理,以便及时调用有关信息资料。通过收集真实有效信息,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关注行业发展态势,了解有关企业经营状况,为稽查选案提供可靠的信息。
5.科学确定选案对象。税务稽查的终极目标是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征管。这一切都需要通过选案来科学定位稽查的具体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为了进一步确保选案准确率,在确定选案对象时必需遵循以下原则,(1)选案有据的原则。选案必需依据所采集、调查、传递、转办和受理的案源信息,或根据上级的部署制定稽查计划,不得采取盲目的随机抽样和按征管户的一定比例盲目筛选的办法进行选案;(2)针对性原则。选案必需体现税务稽查的职责,有明确的目标,应针对税收征管的难点、重点和弱点,以选择开展专项检查为基础,以查处偷、逃、抗、骗税案为重点,以查处大要案为突破口,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为目标。(3)计划性原则。选案应根据经济税源结构的变化情况,税收征管的动态情况,以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和评估情况等情况制订稽查计划,对依法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实行稽查定期免检制度,正确处理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关系。以专项稽查选案的计划作为选案管理的基础内容,重点作出专案稽查计划。(4)效能原则。选案的准确率是检查和考核选案的关键性指标,它直接关系到整个税务稽查的效能。选案部门在拟定稽查计划时应尽可能掌握更详实的案源信息,为实施税务稽查提供准确的目标、线索或有关证据。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七
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
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务检查力度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开来,被列为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象的大多数行业或企业无不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试以建筑行业为例,谈谈企业自查自纠的内容。我们都知道,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结算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价款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映月终结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计算应交税金,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为计税依据的,计提税金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因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检查,一般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而检查的重点则是企业有无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人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或者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
入”账户;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等。
当然,要是属于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务机关可能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检查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实施税务检查时,稽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要是检查金融、军工、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二、实施税务检查时,需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存款帐户时,稽查人员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银行支行级会计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后办理有关手续。需查询税务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询问方式的,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参加,稽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事先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或逼供。询问调查时,应有专人记录,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做伪证、假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就有关涉税事宜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并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签章、押印。调查询问结束后,《询问(调查)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章、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如果笔录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核对无误后,再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和补充处签章、押印。
四、实施帐务检查时,原则上应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当然也可以责成纳税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携带到稽查局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调帐检查,由稽查人员持局长审批的《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填制文书送达回证,将被查对象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调取帐薄资料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被查对象以前的涉税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调取被查对象当年涉税资料的,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五、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可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像,但必需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此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字、押印。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局长审批的《调取空白发票收据》;确需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并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时,凭局长审批的《发票换票证》办理相关手续。
务资料、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同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要弄清楚自己拥有的法律权利。现实中还有相当一部份企业,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由于他们不能或者没有全面了解税法、认真研究税法,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寄托于执法的公平、公正。他们认为,只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不怕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犯。正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多,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所以就出现了“一碰到税收问题,不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一味言听计从,连最起码的陈述、申辩权也都自动放弃”的现象。
那么,纳税人到底拥有哪些法律权利呢?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15项: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是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四是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纳税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纳税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五是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六是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七是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八是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九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十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要在15日内举行听证。十一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十二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十三是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十五是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明材料。三是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8218;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四是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8218;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8218;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五是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8218;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218;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8218;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唯有全面了解税务稽查,弄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做到“知彼知己”,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八
紧张而又繁忙的2006年即将过去了,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多,我稽查三科的同志们在“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在分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下,胜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
解决营养不良。
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通过学习每个人的查帐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使大家在提高工作能力方面收益匪浅。我国以加入wto,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在做好业务学习的同时,我们没有放松政治理论的学习。今年我们着重学习了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了江泽民“7.31”讲话以及在“十六大”上的报告,提高了我们每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一系列政治业务学习,每位同志的自身素质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稽查业务更加精通了,税收政策、法规掌握更加准确了,执法程序更加规范了,政治立场更加坚定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力求“准”字。
贯彻税收政策。
在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力求准确,我们按照分局制定的“四无”承诺,准确无误地加以贯彻,我们利用稽查工作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具体落实不走过场;在稽查质量上力求准确,“准”在稽查当中很重要,它是稽查结果的综合体现,我们在实施稽查前,先对被查企业纳税情况进评估,找到最佳切入点。实施稽查时,为了政策掌握的准确,我们还经常咨询综合科的同志,求得帮助,一年来我们稽查过的企业没有因我们的稽查结果而发生争执。
五、推进“优”字。
提高服务水平。
经过几年的“双评”工作,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优化服务意识,我们时刻没忘以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出发点,改变了过去只注重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忽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行使征税权利、忽视对纳税人服务的倾向,我们摆正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增强了服务意识,将服务寓于稽查中,赢得了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不忘“廉”字。
树立地税形象。
清正廉洁、务实高效,是我局的治局方略,我们严格按照分局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一级负责一级。一年来,我们认真参加分局的各类廉政建设活动,认真学习关于税务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收看廉政教育片,做到了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平时我们还结合每个季度的廉正写实,全体同志重温自己所写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全年累计拒吃请10余次,还谢绝了礼金。我们的做法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七、提高“率”字。
%。表面上简单的数字,实际上标准是非常高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稽查中既要高标准又要严要求。稽查中我们不论税种大小税额多少,都认真对待一丝不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没少得罪人,尽管如此,我们也乐此不疲任劳任怨。正是有了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才保证了稽查质量。
八、突出“严”字。
遵守规章制度。
我局是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分局的要求是非常严的,各项规章制度较细,平时考核又多。为了树立良好的地税干部形象,我们全科同志认真遵守规章制度,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严”字当头,与局领导班子保持一致,时常温习税务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全年没有发生违规现象。
九、强调“宣”字。
普及税法知识。
宣传税法是我们的一项工作内容,今年四月税法宣传月期间,我科负责了两幅大的宣传条幅,接到任务后,我们立即行动,克服了诸多困难,圆满地完成了任务。此外,我们还负责了市局税法宣传的部分工作,得到了市局领导的肯定。平时,我们在稽查时也不忘税法的宣传,随时随地解答一些人的咨询,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
十、其他方面。
1、地域管理,我们担负电力办事处,尽管路途比较远,天气寒冷,我们照样按照分局的要求做好地域户籍管理,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有关科室。
2、临时工作,我们对局里安排地临时工作,积极按时间、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
3、存在的不足,我们的稽查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我们的检查表及文书的制作还需下大力气,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努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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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九
1.税务稽查的客体是()。a.涉税犯罪嫌疑人b.纳税人c.扣缴义务人。
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营活动与应税活动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在法律上具有()。a.独立性c.强制性a.口供。
b.规范性d.同一性b.会计资料d.税收法律b.单一。
4.税务稽查要以()为依据。c.财会制度a.个别c.某类。
5.专项稽查是指对()纳税人进行的重点稽查。
d.某个。
c、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d、税法宣传。
7.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是()子系统之一,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市、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a.ctaisv2.0系统b.发票管理系统c.金税工程d.稽查管理系统。
8.()是税务稽查模块的核心模块。
a.稽查选案c.稽查审理。
b.稽查实施d.稽查执行。
d.税收征收全过程的事务处理。
11.根据“金税三期”的规划,整合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稽查与征管的协作的主要举措是()。
b.税款追征权d.行政处罚权。
b.警告d.记过b.警告d取消评优资格。
14.下列责任追究形式中()属于一般过错责任追究。c.通报批评。
15.下列责任追究形式中()属于行政责任追究。a.作出书面检查c.通报批评。
16.稽查人员的下列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是()。
17.稽查人员的下列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徇私舞弊罪的是()。
b.玩忽职守d.罪责令待岗。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十
界定虚开主要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购货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资金结算往来情况、纳税人是否故意隐匿事实真相等方面来判定;有时违法者通过中间人完成出售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一)、开票方虚开专用发票主要证据: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
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资金往来凭据。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
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8.、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
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受票方主要证据: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于单位犯罪,通常情况下除需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的双罚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
1、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所称适当凭据是指能够证明企业的业务支出真实发生、金额确定的合法凭据,包括外部凭据和内部凭据。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列出各种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重点问题、频发问题和盲点问题。
2、收入方面:查合同、查发货单、查库存、查仓库、查价格、查往来。
3、成本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入库凭据、查仓库、查相关费用、查领料单、查消耗,查方法,行业比对和预警值比对。
4、费用方面:查发票、查付款、查合同、查手续、查制度、查限额费用、查关联方费用、查费用增减合理性、查所属期。
5、税金方面:查税款所属期、查申报数额、查有无完税凭证。
6、损失方面:查制度、查凭据、查内外部证据、查申报、查鉴证、查进项转出、查保险。
1.收入:是否隐瞒收入;收入确认时间的及时性与金额的准确性;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2.扣除:是否虚列支出;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配比性;票据的合规性。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和程序性。4.亏损弥补的真实性。
5.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真实性、资料充分性、程序合规性。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表申报的利润率长期与预缴所得税采用的预计利润率趋同的;2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利润表反应的金额与缴纳的所得税不配比;25.有明显迹象拥有或使用较多的不动产但未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26.营业外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项目金额变化较大;27.在年度内发生重组并购交易的;28.向境外(或关联企业与个人)大额支付商标使用权费、管理服务费等非实质性劳动支出;29.营业收入大但印花税申报金额小的;30.关联交易迹象明显的。
七、销项税的检查。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八、进项税额的检查。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5.是否存在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6.是否存在购进材料、水电、燃气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7.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九、营业税的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计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7.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8.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9.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10.与增值税之间的混合销售处理不当。
十、所得税收入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9.不符合规定的折扣、折让冲减收入10.未按规定操作的返利、回扣冲减收入。
15.企业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未缴税。
十一、所得税扣除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手段虚增成本。
3.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4.税前扣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工费用处理不当6.税前扣除不符合要求的职工福利费。
7.税前扣除不符合条件和程序性要求的资产损失。
8.将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当期成本费用。
15.成本归集、核算及分配不正确、不准确(如原材料收发存计算错误,或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6.多计销售数量进而多结转销售成本17.销货退回不冲减销售成本。
19.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者税前列支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20.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十一
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十二
在日常税务处理中,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上利用多种手法,减少上缴税收;合理规避偷逃国家税收的嫌疑。其手段随经营方式、结算方式的不同,使会计处理方法各异,现择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各类手段、手法录于此文,供广大工作者参考。
一、销售收入方面(销项税额)。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
(八)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市场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
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
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帐外经营。
(九)折让收入。折让即折让与折扣,相似于返利销售,所不同的是:折让是发生在销售实现的时候,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一张红票反映的销售方式。按照税法规定,在发票上注明折让数额的,按实际收款记收入。另外开具红票的,不允许冲减收入。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往往是用红票冲减收入,将冲减的收入以现金方式给购货员,购货方不记价外收入,造成少缴税款。
(十)包装物押金逾期(满一年)不转记销售收入。
(十一)从事生产经营和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纳税人记帐选择有利于己的方法记帐和申报纳税。
(十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缴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不符合免税规定的,也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是直接记营业外收入。
(十三)为调节本企业的收入及利润计划,人为调整收入,将已实现的收入延期记帐。
(十四)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十五)母公司,下挂*多家子公司,涉及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部分的业务全部在母公司核算,其它任由子公司,子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上缴一定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认定后,达不到标准将要年检时,采取多家一般纳税人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也互相支付,但就是一点,几家开具发票,互相之间的业务都不增值,这些就是一些企业税负偏低的一种原因。
(十七)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又开具普通发票,不记收入。
二、进项税额方面。
(十八)商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不按付款凭证而按原材料入库单。
(十九)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二十)用背书的汇票作预付帐款,利用现代技术涂改多次复印充当付款凭证,用来骗取抵扣。
(二十一)应税劳务没有付款申报抵扣(委托加工、水、电、运费)。
(二十二)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十三)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开票方、收款方不一致,票货、票款异地申报抵扣。
(二十四)商业企业磨帐不报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抵扣税款。
(二十五)用预付款凭证(大额支票)多次复印,多次充作付款凭证,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六)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或者取得假发票进行抵扣。
(二十七)为达抵扣目的,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八)铁路客运发票(行李票)当作运输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二十九)最为典型的是个别企业将拉运垃圾的发票当作运输货物发票申报抵扣。
(三十)进项发票丢失,仍然抵扣进项税额。
三、应缴税金方面。
(三十一)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帐不缴。(三十二)稽核评税、税务稽查查补的增值税、所得税补缴后,不作帐务调整,该作进项转出的不转出,该调增所得额的不调整帐务,造成明征暗退。有的把补缴的增值税再记入进项税额。
(三十三)福利企业外购原材料转让或者直接销售,自己没有生产能力,委托加工就地销售、也按自产产品申报骗取退税。
(三十四)福利企业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取得,自认为反正是退税,造成税负偏高,退税也多。
(三十五)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使用白条,骗取高税负退税。
四、企业所得税方面。
(三十六)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十七)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人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帐上反映,始终在往来帐上反复。
(三十八)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三十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四十)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四十一)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四十二)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帐不缴。
(四十三)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四十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四十五)白条支付水电费。
(四十六)购买假发票人帐。
(四十七)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它。
(四十八)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帐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四十九)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五十)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五十一)记帐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五十二)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五十三)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五十四)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十五)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十六)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五十七)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它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五十八),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发费)。(五十九)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六十)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帐,造成明征暗退。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十三
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共七章六十条。
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
其他部门或是上级转办、交办等。
查结论》的活动过程。
见是否得当等内容。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报人的事宜。
性地进行检查。
否正确,从而发现问题的一种检查分析的方法。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十四
为加强案件的衔接和管理,确保的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的查处质量及效率,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衔接原则。
(一)本制度是贯彻我局局级执法管理规程、规范案件在全部检查过程中的衔接与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要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全面落实,形成内部环节分设、对外体现局级整体的高效机制,以提高案件的检查质量及效率。
(二)案件衔接与管理是指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照各环节职责分工,案件及时传接,相关问题及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并将典型问题向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三)案件在查处工作中涉及的环节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案件审理、案件执行。
二、选案环节衔接与处理。
(一)案件管理科负责对受理案件的统一管理。对受理的案件应记录、登记、编号,并进行筛选、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批后进入领案程序。评估约谈科对案件管理科转办案件提出评估意见,经科长审批后报案件管理科,一般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案件按规定期限完成;自评和评估处交办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评估意见,经科长审批后报案件管理科。
第七条进入领案程序的案件,案件管理科在受理7日内完成案件处理、输机工作;转出案件批示后5日内办理完毕;局存案件30日内归集。第八条案件管理科对进入领案程序的案件依据以下原则分配案件:
(一)重大、重要、特殊以及市局要求办案时限的涉税案件,经局长批示后可指定专门检查组并提前安排实施稽查。
(二)根据市局或我局专项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的专项稽查案件,可结合实际情况统一部署,并直接安排实施稽查。
(三)其他各类进入领案程序的涉税案件,将根据各稽查科在查案件数量及案件复杂程度等情况,充分考虑各稽查科承受能力,原则上按照局长批示的时间顺序安排实施稽查。
第九条案件管理科按照上述原则将案件分配给稽查科后,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实施查前准备工作。相关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上立案会研定,其他案件经局长审批后可直接实施稽查。
第十条立案会由案件管理科负责组织并编发会议纪要,有上会案件及时召开。稽查科应在开会前1日将查前准备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报案件管理科。
第十一条经立案会确定稽查或局长直接批准立案稽查的案件,会后或批准后2日内由案件管理科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项目书》、《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及《送达回证》,送交实施部门,并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下发时间作为正式进入稽查计时阶段的起始时间。
对需调查核实的案件,经局长批准由案件管理科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及《送达回证》,送交实施部门。
三稽查实施(一)已立案的案件,经查找无法找到核查对象的案件,检查人员需填写《结案报告单》,报经局长批准后,“查无此户”办理结案。
(二)检查期间需要采取调账、调查取证、查询银行存款帐户等方式时,稽查科应填制《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并制作相应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税务检查通知书(二)》、《税务机关检查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及《送达回证》等检查文书,经案件管理科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对于相关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案件,经批准后,可视情况分别采取实施检查或单一调查取证形式。协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制作《协查报告》报案件管理科,经局长批准后予以回复。
(四)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期间,判定被查对象有涉税违法行为拟处罚的,应于研定会后及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备案表》,报经案件管理科及局长签字后并入案卷。
(五)15个工作日内未检查完毕的案件,检查人员制作《中间报告》,说明未完成原因、延长时限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由稽查科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将《中间报告》复印件报案件管理科备案。
(六)对督办案件、要求时限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2日前制作《案件办理情况报告》、由稽查科长批准后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案件管理科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查办涉税案件已达到重大案件标准,经审理会审理定案后,检查人员按审理会确定的处理意见制作《重大案件情况报告表》及《重大案件呈阅单》,报送案件管理科审核,经局长签字同意后一并上报市局。市局批复后,案件管理科将市局批复意见转审理科,审理科制作相应税务处理文书转入执行环节。
(八)实施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延伸检查的案件,稽查科拟写《延伸检查申请》,经研定会批准或经局长批准后,由案件管理科进行案源输机、法律文书的登记制作及备案工作。
(九)实施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其他区县或外省市协查的案件,由稽查科提出申请报研定会确定或局长审定。市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将情况报市局举报中心进行协调解决。
(十)实施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要求被查对象如实填制《单位基本情况报告表》,掌握其资金及资产状况,以利于查补税款组织入库工作。
(十一)检查人员在案件报送审理科同时填制《评估转稽查案件情况反馈单》(附表1),针对《纳税评估意见书》中提出的评估疑点将核实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评估约谈科。
第二十四条经研定会同意,检查人员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查单位予以确认。检查人员依据相关证据和检查情况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稽查科在将案卷报送审理科之前,需按要求将《税务检查报告》在稽查模块输机时上传。审理会审定需修改《税务检查报告》,审理科将案件回退到稽查环节,由检查人员修改后再次上传并转入审理环节,经审理科审核后转入执行环节。
(一)对稽查科报审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审理完毕后3日内制作《审理工作底稿》并提交审理会。(二)审理会由审理科及时组织会议并编发会议纪要。遇特殊案件可根据局领导指示或研定会决定,审理科在稽查环节认定税务检查底稿之前,可提前介入进行案件审理工作,并及时提请召开审理会审定。
(三)审理会决定需退回稽查科的案件,在审理会后2日内制作《案件退回通知单》退回稽查科。退回案件稽查科应按审理会要求时限报送审理。
(四)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审理科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达到听证标准的,由稽查科送达文书,并于送达当日将《送达回证》交审理科;未达到听证标准的,由执行科送达文书。告知期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期满后5日内审理科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批准后转执行科;经过听证的案件,我局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审理科接到听证报告后5日内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改变原处罚决定的,依据听证报告5日内重新制作,报局长批准后转执行科。
(五)未涉及行政处罚的有问题案件,审理科于审理会后5日内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报局长批准后转执行科。
第三十一条经市局批准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局长审阅批件后2日内将稽查案卷移交案件管理科。业务科协助案件管理科进行案卷审核。案件管理科在15日内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局长审批签发后与公安部门办理案卷交接,将案卷复印件移交公安部门。第三十二条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审理科针对经审定的有问题案件制作《税务处理决定告知函》,并送交案件管理科反馈属地税务机关。案件管理科将《税务处理决定告知函》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复印并报送市局有关处室。
第三十三条经审理会审定无问题的案件,审理科制作《税务检查结论》,由稽查科送达被查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审理科。审理科在3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核心系统稽查模块和稽查管理软件审理环节的输机工作,整理、自查案卷移交案件管理科归档。
五、案件执行衔接。
(一)执行人员收到审理科转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将执行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二)经研定会或局长批准,有必要对欠税人采取停售发票或限售发票措施的,由案件管理科与市局有关处室协调办理。
(三)我局欠税公告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上季度应当发布公告的告知送达、数据确认、报审、批准和发布工作。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对超出公告权限的欠税情况,执行科应在发现上述情况5日内将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书面报案件管理科,案件管理科在3日内审核完毕经局长同意后上报市局。
(四)欠税人在公告后补缴欠税的,执行人员应在收到检查补税税收缴款书2日内进行输机,并以书面及电子文档的形式报案件管理科,经审核无误后核减网上公告的欠税余额。
(五)执行科在下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欠缴税款事项告知书》后,被查单位对告知事项提出异议的,执行科应在接到其提交的书面材料1日内上报案件管理科,由案件管理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如有必要可向市局相关处室请示,并初步拟定答复意见报局长审批。需要函复的,案件管理科制作复函经局长批准后,交由执行科送达被查单位。
(六)对执行完结的案件,在确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全部入库后3日内制作《执行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核心系统稽查模块和稽查管理软件执行环节的输机工作。执行科应对在本环节使用的法律文书、证据资料、税收缴款书按户收集、整理、并入税务检查案卷。移交案卷之前,应依据案卷目录整理,从程序法、实体法对案卷资料进行自查后报案件管理科。
(七)执行科负责对税收缴款书的使用、保管等工作,每月末2日前完成票证使用情况的统计,报案件管理科。
六、其他方面衔接。
(一)案例编写。审理会确定需编写案例的案件,由检查人员编写案例,并按《税务检查案例编写通知》规定期限内报送案件管理科,案件管理科于5内审核完毕报办公室和市局检查处。
(二)各环节输机。案源管理、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各环节应按要求进行核心系统稽查模块和稽查管理软件相应环节的输机工作,做到情况数字准确、录入及时。
(三)报表统计。为符合报表报送的要求,除各环节及时、准确录入数据以外,审理科、评估科应填报《税务检查查补收入统计表(附表2-审理)》、《纳税评估补税收入统计表(附表3-评估)》并于每月27日报案件管理科。案件管理科汇总后按规定上报市局检查处。
(四)业务政策问题的请示。
2、对研定会、审理会确定需请示市局的,由我局负责政策请示答复的承办科室及时向市局相关处室请示。
(五)稽查建议。
案件审理完毕,根据个案查处情况,经稽查科长批准,检查人员对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应向被查对象或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税务稽查建议。偷税并拟移送的案件、上级指定的特殊案件不适用税务稽查建议。
对外建议应由检查人员填制《税务稽查建议表》经稽查科长批准后,由检查组送达被查单位,并将复印件报案件管理科备案。
对内建议由检查人员根据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所反映出的问题,向相关税务部门提出税务稽查建议,内容包括系统内各方协调、政策法规、征管过程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经稽查科长批准,报送案件管理科审核,经局长同意后,反馈有关部门。
(六)案卷整理、交接与归档案源管理、稽查实施、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各环节应依据案卷目录整理检查案卷资料,从程序法、实体法对案卷资料进行自查后报下一环节。环节间办理案卷交接工作时应认真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料完整、手续齐备。对不符合标准的案卷,后一环节应予以退回补正。案件管理科对审理科、执行科报送的检查结案的案卷资料要逐一核对,对审核后的案件30日内归档立卷;业务科按照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对案卷进行全面审核,对不合格的案卷予以退回修改。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十五
在税收稽查工作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亦即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不仅如此,很多的税务干部都认为,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有些涉及税务稽查调账问题的文章,也都地认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调账时,应当将税法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然而税务稽查调账归根到底,仍然是一种会计核算活动,属于会计核算的范畴,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依据的就是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国家颁布施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所以,能够作为税务稽查调账依据的只能是那些公认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我国现行税法所规定的“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当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但在账务处理上则仍可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调账的总体思路..什么样的问题才需要调账呢?
分三种情况说明:
1、账务处理正确,补税是因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不需要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1:a企业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所得税率33%,经税务稽查后,查出业务招待费超限额10万元、列支赞助支出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假设其他方面均无问题。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100万。
贷:银行存款100万。
赞助支出,企业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5万。
贷:银行存款5万。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这样的处理是正确,但是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有限额规定,对赞助支出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那么对于调整的部分,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企业在补缴税款的时候,只需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5+10)*33%。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4.95。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4.95。
贷:银行存款4.95。
例2:比如非货币性交易,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账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则规定要按市场价格来确认收入,那么对于所得税的调整只能是账外调整,补记应交所得税,对企业的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
2、账务处理错误造成的补缴税款。
按会计的记账原则对原账务处理进行调整。
例3: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的办公楼修建,产品成本为20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200,000。
贷:产成品200,000。
像这种情况,增值税上是视同销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视同销售,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是:
借:在建工程251,000。
贷:产成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万*17%)。
调账:借:在建工程51,000。
如:亏损数额的调整。
就以上3个方面,最后我们来做一个总结:
(1)稽查后的账务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对会计分录的调整,还包括对一些涉税数据的调整。
(2)并非所有稽查查出的问题都需要对原有账务进行调整。
(3)账务调整是基于会计的记账原则,要根据会计的要求来进行调账。
1、本年度内税务稽查调账方法。当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期是本会计年度,并且纳税人尚未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等方法,直接调整被查年度,亦即本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分录,具体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是红字更正法(也称红字调整法),即先用红字编制一套与错账完全相同的记账凭证,予以冲销,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或会计科目虽未用错,但实际记账金额大于应记金额的错误账款。
例:税务检查发现,某商场销售白酒一批,价款46800元(含税),收妥货款存入银行,该批白酒成本31000元,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产成品31000。
应收账款15800。
该账务处理,把两个本来不存在对应关系的账户硬纠在一起,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等,同时减少企业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将企业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用红字冲销法调账如下:
首先用红字冲销原账错误分录:
借:银行存款46800(红字)。
贷:产成品31000(红字)。
应收账款15800(红字)。
然后再用蓝字编制一套正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1000。
贷:产成品31000。
是补充调整法。它是指如果应调整的账目属于遗漏经济事项或错记金额,按会计核算程序用蓝字编制一套补充会计分录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贷:商品销售收入30000。
三是综合调整法。综合调整法是补充调整法和红字调整法的综合运用。一般说来,税务稽查后,需要纠正的错误很多,如果一项一项地进行调整,显然很费精力和时间,因而需将各种错误通盘进行考虑,进行综合调整。运用综合调整法的要点是:
用蓝字补充登记应记未记或虽已记但少记科目,同时,仍用蓝字反方向冲记不应记却已记的会计科目,从而构成一套完整的分录。采取综合调整方法要求企业财会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将会计科目之间的联系搞得清清楚楚,否则就会出错。总结出几句口诀:方向记反的,反方向再记;金额多记的,反方向冲记;金额少记的,正方向增记;不该记而记的,反方向减记;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例:某企业将生产车间工人的应付福利费4000元记入“管理费用”,企业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4000。
贷:应付福利费4000。
上述账务处理的错误在于错用了“管理费用”科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生产车间工人的应付福利费应记入“制造费用”科目。运用综合调整法时,一方面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反向登记“管理费用”予以冲销,即:
借:制造费用4000应记未记的正方向补记。
贷:管理费用4000不应记的反方向减记。
2、跨年度的账务调整。如果税务稽查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制以后进行的,即税务稽查查出的是上年或以前年度的错误账务处理问题,那么纳税人就必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账户,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调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财务决算已经编报,成本费用账户已经结平,没有余额,纳税人不可能再去调整原来的损益类科目,(在制度上也是不允许的),„„只有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账。相应地,在调账方法上也只能选择综合调整法进行账务调整。
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3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转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基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应记入“在建工程”,该企业将其列入管理费用,等于虚增了成本,减少了当年利润,应调增在建工程成本,调增上年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其调账分录如下:
1.调整上年利润。
借:在建工程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2.补交企业所得税9900元(30000×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3.年末结转本年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3、对增值税检查的账务调整。
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作和上述相反分录。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1)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借方余额1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款余额表示当月应缴纳税款10万元。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3)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11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万元。
先冲减留抵税额10万元。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4)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余额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为借方8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8万元。
—未交增值税2万元。
先冲抵留抵税额8万元,再补缴税款2万元。
4、查获额的分摊。
查获额是指不能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查增金额。
比如说,一个生产企业,检查发现企业将一项应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资产10万元计入了生产成本,可是我们不能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为,生产成本不直接影响利润,它要通过生产成本转入库存商品,再通过销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才影响利润,如果商品没有销售完,那么生产成本中多计的10万元则不会全部影响利润,而有部分是增加了产成品的金额,所以调增的部分只是影响利润的部分,另一部分应减少产成品的金额。而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电力产品不能库存,所以没有库存商品,所以,对电力行业所产生的查获额则不需要分摊,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十六
第一条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是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行使检查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专业执法组织。其基本任务是以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为主,按照市、区两局的工作安排承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各项税收稽查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 税务稽查执法管理是指按照案源、稽查、审理和执行四环节分工负责,通过立案会、研定会、审理会严格把关,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稽查案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税务稽查四环节职能分工要求,稽查局在内部设置立案科、检查科、审理科、执行科四个职能科室。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件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案件。
第五条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稽查人员有责任对有关内容和情况进行保密。
不能泄露举报内容,隐匿、销毁举报材料;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以各种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严禁将举报人揭发和检举的信件、材料、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做好案件资料的登记、备案、保管工作。
立案会、研定会、审理会的所有参会人员,不得将会议讨论的情况、意见和结果向外透露;立案科、检查科、审理科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人员,由立案会确定是否回避。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给国家及被查对象造成损害的,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条税务稽查工作按照案源登记、稽查实施、审理定案、执行结案、档案管理、举报管理、税务协查、情报调查、复查审核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税务稽查案件文书应严格按照市局关于税务稽查适用文书的相关规定制作。
第十条稽查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层级负责制度。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应按照市局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税务稽查工作实行审批报备制度。
第十三条遇特殊情况无法结案的案件,稽查局按照强制结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税务稽查底稿按照市局的相关规定详细制作。
第十五条重大案件、督办案件、领导关注案件、社会焦点案件等案件实行全程汇报制度。
第十六条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严格按照案件移送管理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对外报送的报表、总结、案例、公告等体现全局性质的工作实行审核审批制度。
第二章 立案制度
案源管理是指为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工作目标以及涉税问题疑点,采用评估分析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立案科是案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一节 立案科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立案科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制定稽查局和本科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安排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工作并进行考核;
(四)建设和维护税务稽查子系统;
(五)负责立案会、研定会和审理会的组织和召开;
(八)负责对重大案件管理工作;
(九)负责各种税务稽查专用法律文书的供应和使用管理;
(十)组织稽查局税务稽查业务培训;
(十二)负责稽查局检查证、臂章的发放及使用管理;
(十三)负责确定税务稽查对象,进行案件接收、选案、登记、送达等案源维护工作;
(十六)负责反避税、情报交换、协查等案件的布置和回复工作;
(十七)负责各项税务稽查报表、总结的汇总、分析、上报和案例上报工作;
(十八)负责相关信息、情报的反馈;
(十九)负责本科的队伍建设,政治、业务学习,调查研究;
(二十)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工作要求:
(一)制定各项稽查计划科学合理,内容全面;
(二)严格按照工作程序确定日常稽查对象、专项稽查对象、专案稽查对象等;
(三)案源登记及时准确、内容齐全;
(四)严格执行案件受理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
(五)对各类形式的举报案件及时准确登记,限时分办;
(六)及时协调举报案件在查处中遇到的问题;
(七)各种报表统计无差错,提供的数据准确;
(八)深入、广泛宣传涉税举报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九)主动及时对署名举报人进行答复;
(十二)考核评比坚持公正、客观原则,注重实效;
(十三)案件确定立案后,定期将稽查案件名单及相关信息向征管部门公布,做好与征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节 案件受理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应设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案件处理、分办等工作,负责接待、答复举报人,兑现举报奖励,监督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
(一)受理单位或个人以信件、来访、电话、网上信箱等各种形式的涉税举报案件;
(二)市局交办的涉税案件;
(三)根据市局要求安排的专项稽查案件;
(四)经评估约谈转入稽查的案件;
(五)日常稽查移交案件;
(六)检查科根据稽查需要,提出需延伸稽查或协查的案件;
(七)市局交办或稽查局受理的外省市税务部门要求协助核实的涉税案件;
(八)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案件。
第二十二条 案件管理人员负责对受理案件的统一管理。对受理的案件做好记录、登记、编号等工作,并进行筛癣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一)举报案件按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1.接到单位或个人的税务违法举报信件和网上举报时,应进行登记、编号。
2.受理来访举报时,要做好记录(或录音),经整理后填写《来访记录单》,并由举报人验证后签字、押印;举报人不签字、押印时,案件管理人员应注明情况;接待集体来访时,应告知来访人选出代表反映问题。
3.受理电话举报时,要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介绍有关税法知识,了解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电话记录应在原始记录基础上进行整理填写《电话记录单》。
4.稽查局受理的单位或个人以信件、来访、电话、网上信箱等各种形式反映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应在举报模块中进行处理,署名举报上报市局,匿名举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收到属于外埠管辖的涉税举报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市局举报中心进行处理。
5.对市局交办的举报案件,要核对举报内容是否详实、署名举报人是否真实:有联系方式的应先与举报人进行联系,做好有关记录,按照署名举报处理;内容详实而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案件可按照署名举报处理;其他案件可按匿名举报或查存处理。
6.对上述涉税案件,逐一填写《涉税案件处理单》,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科长审批;认为需要立案稽查的,提出立案依据和处理意见。
(二)在市局专项稽查计划和市局确定稽查案件名单的基础上,立案科确定专项稽查案件名单;在优先完成市局确定的专项稽查任务的同时,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专项稽查行业和对象,并报市局备案。
(三)评估科对自评案件提出评估意见后报立案科,案件管理人员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三节 案件分办
第二十三条 立案科对本局受理案件的稽查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立案稽查、调查核实或存档备查的具体拟办意见。
(一)市局交办要求查处的署名举报案件,按以下要求处理:
1.署名举报案件内容比较详实,或经核对举报人真实,进入立案程序;
2.署名举报案件分办时要隐名摘要;
3.署名举报案件内容不详实,且经核对举报人不真实,可按照匿名举报案件处理。
(二)市局交办或稽查局受理的匿名举报案件,按照举报内容详实程度进行转入评估,或经局长批准做查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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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总结报告篇十七
2018年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处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本来想“避税”,结果被追回税款不说,还倒贴了23.9万罚款,更重要的是影响以后的企业信用等级,得不偿失!我的女王叫萌萌:呵呵。。很多公司收入不入账,都入老板个人账户了。
李守勤会计师:公司的收入放入老板自己的口袋里,这是中小企业普遍的现象,公布的收入只是冰山一角。大白说会计:以后这种情况确实要小心了,不要做违法的事情,自由才是世界上最贵的东西!越后之凤:这不叫有限公司,叫无限公司了,税务有什么权利查私人账户。案例启示:
权利来自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限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你的监管有限,根据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涉嫌纳税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好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由此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有些地方参考行业利润率来定企业税负,把税负标准化,凡是不达标的一般纳税人,请明年补税,而且是按指定金额补税,不补?严查!
每月你网上报送的数据成为税务评估、稽查案源的来源,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只要金三检测出动态数据比对不对,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
在这里,大白再次提醒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企业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杜绝税负预警和税务稽查!
马小兔兔兔兔兔:论金三的威力那是刚刚的,最近税务局挤满了抱着账去解释进项销项的,我目前见了一个企业是罚款三十万。这么强大的功能赶紧都出来这样做财务的心就不累了。许克安:如果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千万不要从外面购买进项票抵扣。
系统一定会比对出来一张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还有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2018年1月1日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转变,标志营改增之后地税部门终于要发威啦!
其中这个条例,几个新提法非常明确: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完善自然人税收共治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其中最主要的合作就属于税务和银行的合作了,这个震慑作用和征管效果可能大幅提高!
案例二。
老板与控制公司资金频繁交易被税务调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业银行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眉山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一份有关黄某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眉山市人民银行立即通过情报交换平台向眉山市地税局传递了这份报告。
黄某在眉山市某商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共发生交易1904笔,累计金额高达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通过网银渠道完成,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这个老板2年操作1904笔,金额这么高,这个企业出纳也够累的)
其账户大额资金交易频繁,大大超出了个人结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畴。其账户不设置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不合常规。
黄某本人身份复杂,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账户与其控制的公司账户间频繁交易,且资金通常是快进快出,过渡性特征明显。(其实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老板私户都是这么操作的)。
最终税务查出来黄某2015年从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亿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案例启示:
1现在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将共享信息!
为什么银行现在要跟税务合作打架大额可以交易呢?
因为国办函[2017]84号这个重量级文件,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组成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门发现异常,互相分享信息。因为之前税务掌握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非常困难的,现在变得越来越容易!
2法人和公司账户频繁资金往来风险增大!
其实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虽然有权查询个人和企业银行账户,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执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是从2018年开始,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到时候,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
3虚开发票路子彻底堵死!
为什么还和虚开发票有关系呢?因为目前主流的虚开发票的方式往往是高开发票扣除手续费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账户。以后这些异常的资金交易被监管之后,虚开发票的资金流水落石出!似乎虚开发票走到尽头!
4公司偷税必然遭到严查!
公司偷税的一贯伎俩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频繁流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样似乎天不知地不知的就偷税了!
税务和银行没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税务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现在可能在税务局拿到银行的数据就已经大体发现企业偷税的链条了!
1虚开发票将清算。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
2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将面临严格管控。
今年中国将参与涉税信息交换,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3股权转让税务政策面临变数!
之前中国各地热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税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为目前其实股权转让这一块个税已经明确了,有些地方执行出现了偏差,必须清理和改正!
4新业态征税将有大进展!
之前北京地税查处的某直播平台主播个税巨额补税案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中国没有业态不再税务监管范围之外!目前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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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对一项研究、调查、工作或活动结果的详细陈述和阐述,它通常包含有关问题背景、目的、方法、数据、结果、结论等内容。写报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记录和传达所做的工作,对......
报告是一种用来向他人汇报某个事件、研究或项目的书面材料,它能清晰地表达我们的观点和结论。报告的结构需要清晰,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等部分。以下是一些成功案例的报告,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