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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一
(一)加强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政府干部、单位负责人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开展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广泛宣传扶贫政策,加强扶贫资金安全使用及监管教育,增强了政府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和村两委负责人正确使用和管理扶贫资金的认识,为管好用好扶贫项目资金奠定了基础。成立xx镇财政专项扶贫及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出台《xx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扶贫项目立项申报、审核审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报账流程图,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
(二)规范资金管理。认真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镇财政报账制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财政专项扶贫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确保了资金安全,提高了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坚持阳光操作,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镇扶贫办、项目办及镇直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实施期限、预期效益、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信息在镇公开栏和《xx先锋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了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项目监管。严格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项目实施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位”制度,推进村级申报、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的运作模式。坚持扶贫项目资金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公告公示制,确保项目资金公开透明,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坚持工程招投标制和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制,确保程序规范、合法。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和绩效评价制,对工程类项目建设进行竣工验收和评估,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报账拨付资金。对补助到户、到人资金,严格按照“户申请、村审核、镇审批”的管理模式,补助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发放到户。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县制定的《扶贫项目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
(四)严格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下达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在镇、村公开栏和《xx先锋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落实包村干部扶贫资金监管职责,发挥包村干部就近就地监督作用。加强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及时纠正。积极构建扶贫、财政、纪委监督检查防线,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全年镇政府共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监督检查6次,有效地防止了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了扶贫资金的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三
加快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将扶贫项目组织领导、资金拨付时限、支出执行效率等因素纳入资金分配评价和绩效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实行资金拨付月报制,建立进度监测、情况通报机制,督促县市区加快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全年拨付进度不低于95%。
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通过整合财政扶贫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扶贫等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试点,加大对困难群众产业培育和就业帮扶力度,解决生产发展现实需求。
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推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常态化,加大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公示力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反馈机制,对贪污浪费、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惩处,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四
201x年全乡扶贫项目即七项,分别是1、美丽乡村建设资金295万元,2、畅通工程131.76万元,3、大别山水环境治理68万元,4、救灾应急资金30万元,5、水毁耕地复垦80.31万元,6、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83.03万元,7、花园河堤、金店河堤50万元,共计738.1万元。经排查整改上述项目依据批复文件均已制定了扶贫项目清单,达到了项目完整、内容准确,清单含有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实施地点、投标单位、中标价格等内容。其中畅通工程项结余9.82万元,报县交通局报批用开2020年的畅通工程项目。无擅自变更和调整项目现象。该年度的项目资金支付率达100%。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无虚报、骗取、截留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安排到户的扶贫项目有三项,即1、特色产业扶贫资金75万元,2、脱贫奖励资金10.4万元,3、危房改造139万元,到户扶贫资金档案有贫困户申请、资金兑付网上公示,村两委申报意见,乡政府审核结果。
2020年全乡扶贫项目共六类,分别是1、猪舍88万元,2、农村道路畅通工程204.52万元,3、安全引水33.17万元,4、八小水利324.5万元,5、生态环境治理32万元,6、2020年2个贫困村第三批基础设施245万元,共计927.19万元。经排查整改上述项目依据批复文件均已制定了扶贫项目清单,达到了项目完整、内容准确,清单含有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实施地点、投标单位、中标价格等内容。截止9月底支付率91.6%,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无虚报、骗取、截留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无虚报、骗取、截留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安排到户扶贫项目5项,即:1、特色产业资金72.1万元,2、家庭农场6万元,3、就业补助项目15万元,4、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补助计划36万元(实收30万元),5、危房改造64万元。安排到户扶贫资金支付率100%。到户扶贫资金档案有贫困户申请、资金兑付网上公示,村两委申报意见,乡政府审核结果。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五
2020年,我镇共收到各项财政扶贫及统筹整合涉农资金792.25万元,其中:特色产业发展奖补资金139.95万元、主体培育示范资金4万元、扶贫小型联户猪舍建设资金36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25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19万元、基础设施“八小水利”项目建设资金490万元、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6万元、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资金29万元、村级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28.8万元、创业扶贫贷款带动奖补资金14.5万元。截止12月20日,实际支出791.35万元,占到位资金的99.88%,其中:特色产业发展奖补资金139.95万元、主体培育示范资金4万元、扶贫小型联户猪舍建设资金35.1万元(项目审计结余0.9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25万元、贫困村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19万元、基础设施“八小水利”项目建设资金490万元、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资金6万元、贫困村村级道路建设资金29万元、村级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28.8万元、创业扶贫贷款带动奖补资金14.5万元。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六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构建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将扶贫资金信息进行公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促进扶贫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完善资金监管制度。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和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三是提升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压实责任,做好扶贫工程项目实施,确保工程项目长期发挥扶贫效益。做好补助对象的精准识别与核查,确保补助对象真实准确,资金及时打卡发放。
四是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加大问责力度,严格执纪执法,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问题线索,制定问题清单,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处理到位,绝不姑息。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七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省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省“十三五”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八
简报一:
为及时纠正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的落实,近期,省审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对财政扶贫资金开展监督检查。
这次检查主要涉及省财政下达的扶贫资金、涉农资金整合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和扶贫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大通、互助等9个县市。检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检查账簿凭证、核对账户资金、实地查看项目、随机走访建档立卡贫困户、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以资金流向为路径,追踪检查至扶贫资金使用的项目和贫困户。
记者日前从省审计厅了解到,目前重点检查阶段已结束,下一步将针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整改。
简报二:
近年来,甘南州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扶贫项目及资金审计的有关要求,从州情实际出发,对症实施“3452”工作法,推动全州扶贫项目及资金精准到位。
搭建“三个平台”。根据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层次,在使用扶贫资金的村组、安排扶贫资金的部门和监督扶贫资金的纪检机构同步建立公开、公示、监督平台。在村组公示平台,将所有在村级开展的扶贫项目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在村内以公示栏、村“两委”班子会等形式进行公示和说明,接受村民监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扶贫部门网站平台,全面公开扶贫资金项目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在纪检和检察机关平台,扶贫工作部门按时将项目资金计划同步送达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接受纪检和检察机关专项监督。
实施“四类监督”。建立州、县、乡、村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四级监管体系。严格落实行业内部监管。州对县、县对乡、乡对村每年层层专项督查不少于4次,坚持定期监督检查、定期分析汇总、定期整改落实。严格落实扶贫资金年度审计监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限期督促整改。通过反复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对国家审计署驻兰特派办指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存在财政供养人员、贫困户有购车情况及出资办企业、非贫困户精准贷款等1593条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目前已基本整改到位。严格落实专项整治监管。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整治月”“涉农资金专项整治”“两查两保”、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等多个专项行动,形成震慑违纪违规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党委巡视监管。州委分点派出扶贫系统专项巡察组,开通扶贫监督举报电话,对扶贫系统廉政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资金监督使用、项目监管责任等进行巡察。截至目前,全州共受理处理各类投诉10件,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
健全“五项制度”。建立执行县级报账、公示公告、激励约束、责任追究、专项审计五项制度,做到扶贫资金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去年以来,州县扶贫资金一律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拨付,避免多余环节,确保扶贫资金绝对安全。直接到户的财政扶贫资金,一律通过贫困户“一折统”账户支付。基建或采购类项目资金,预拨部分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其余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验收情况报账核算,目前,全州扶贫资金账务规范,责任清晰,无问题类账目。
落实“两个机制”。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进度较快、成效突出、资金监管到位、效果明显的县市,在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工作严重滞后、审计检查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不够好的县市,适当扣减资金,形成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导向。依据行业内部监督检查和监察、审计部门提供的问题线索,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对产生扶贫“四类问题”的情况和责任人进行追责,659人受到约谈、警告或组织纪律处分。
简报三:
加快扶贫资金拨付进度。将扶贫项目组织领导、资金拨付时限、支出执行效率等因素纳入资金分配评价和绩效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实行资金拨付月报制,建立进度监测、情况通报机制,督促县市区加快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全年拨付进度不低于95%。
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通过整合财政扶贫资金、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扶贫等方式,放大财政资金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试点,加大对困难群众产业培育和就业帮扶力度,解决生产发展现实需求。
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力度。推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常态化,加大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公示力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反馈机制,对贪污浪费、挤占挪用、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惩处,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对我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
我镇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并研究成立“x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牟小刚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扶贫分管领导马强同志担任,镇纪委、财政所和x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自查自纠工作。
xxxx-xxxx年,市财政共扶持我镇x个项目,扶持资金xx万元。
在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上,我镇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都有明确分工,有具体的财务管理和监管人员,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都是按市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序进行,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改变补助标准等问题,在资金使用范围上都是按专项资金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制定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用于财政扶贫项目,及时拨付和报账,没有发现滞留资金等现象。在自查自纠过程中,没有发现我镇违反分配、拨付和立项、审批的程序,也没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骗取扶贫资金的现象。不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我镇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等各环节的原始资料齐备,已立卷归档,已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制,公示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完全真实、规范。
镇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在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上,都相应地建立了廉政制度,并结合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部门和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政水平,力求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让党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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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十
_扶贫办:
根据_扶贫办纪检组《关于印发开展查处套取挪用侵占涉农资金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扶贫办纪检发[20_]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要求,_市扶贫办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对所负责实施的项目资金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20_-20_年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20_年资金使用情况。20_年_共下达_市扶贫办财政扶贫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等共计144万元.其中,20_年农村劳动力转移中长期技能培训资金136万元(x财(农)指标【20_】288号),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8万元(x财(农)指标【20_】904号)。实际到位资金144万元,实际支出资金144万元。
2、20_年资金使用情况。20_年_下达_市扶贫办财政扶贫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等共计120.3万元。其中20_年农村劳动力转移中长期技能培训资金108.5万元(x财(农)指标【20_】670号),“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以奖代补项目资金6万元(x财(农)指标【20_】467号),20_年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5.8万元(x财(农)指标【20_】853号)。实际到位资金120.3万元,实际支出资金117.8万元,结余资金2.5万元。
3、20_年资金使用情况。20_年_共下达_市扶贫办财政扶贫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等共计120万元。其中,20_年劳动力技能培训、扶贫开发培训和贫困村规划及监测资金120万元(x财(农)指标【20_】875号)。实际到位资金120万元,实际支出资金36.03万元,结余资金83.97万元。
在项目资金使用方面,所有批复的项目资金全部用于_下达的项目计划。其中20_年结余资金2.5万元为中长期技能培训项目检测管理费;20_年_财政厅以(x财(农)指标【20_】875号)下达我市移民地区技能培训经费120万元,因此笔经费指标20_年12月8日发文,我市随即与11所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协议,并按上述文件要求预拨相关培训学校30%培训费36.03万元,结余资金83.97万元我市将严格按照培训协议的要求,在保证培训进度、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的情况下认真核查培训档案后予以拨付。
二、项目资金管理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在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_市扶贫办制定了《_市扶贫开发项目和专项资金督查办法》按照统筹安排、民主决策、突出重点的原则,市扶贫办要求培训学校结合自身培训特点和形势任务的需要,避免同质化竞争,坚持差异化发展,实现特色办学,重点以劳务移民、“两后生”为主要对象的劳动力转移中长期技能培训,负责制定和落实好培训计划,并严格按培训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招生和培训。同时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使用。资金拨款严格按培训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建立健全了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培训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_市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体制机制比较健全,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培训项目资金下达较晚,近三年指标几乎都在年末下达,许多培训学校要么提前培训,要么持观望态度,等候培训指标,无所适从。
二是部分培训学校不仅承担扶贫部门的培训任务,还承担人社部门、妇联残联等部门的培训任务,有时往来于有关县市之间,造成招生宣传、技能鉴定等方面较为滞后,致使项目资金拨付较慢,发挥效益不及时。
四、下一步工作。
_市扶贫办非常重视区属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验收,我们将认真总结每次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按照检查组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结合_实际积极进行整改。一是督促相关培训学校完善手续,加快进度,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要求抓紧时间尽早实施,使培训项目尽快完成并发挥应有效益;二是对还没有实施的项目要求倒排时间、抢抓进度在能实施的时间及早实施;三是创新完善培训项目招标制,健全各类档案培训资料,保证扶贫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并发挥应有的效益。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十一
(一)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2020年,我镇依据扶贫规划,瞄准贫困村和重点贫困人口,投入财政扶贫及统筹整合涉农资金792.25万元,用于贫困村道路、农田水利、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改善了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促进了贫困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贫困人口收入不断增加。通过实施产业奖补、就业奖补、公益性岗位等补助政策,激发了贫困户自身发展动力,提高了他们创业、就业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增加了贫困户收入。据统计,贫困户户均增收3000元,全镇581户,1385人实现脱贫目标。
(三)贫困人口素质得到提高。通过实施“雨露计划”、技能脱贫等项目,提高了贫困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了他们创业就业的致富能力,实现了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扶贫效果。
(四)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提高了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实现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公平、公正。同时,通过制度创新,建立了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了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五)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夯实了贫困村发展基础,改善了贫困村村容村貌,加快了贫困村各项事业发展,增强了广大农民之间相互帮助共同发展意识,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十二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十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财政扶贫资金是“高压线”、“救命钱”,其管理使用情况一直倍受各方关注。为进一步推动解决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期,我们选取全市x个县和x个有代表性的乡镇,精心设计并发放调查问卷x份。在前期深入摸排的基础上,赴x县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掌握了第一手详实的资料,为领题调研顺利完成打下了基础,现反馈如下调研材料。
一、县级财政保障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各县级财政坚持全面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将支持全市脱贫攻坚和做好定点帮扶摆在财政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部署,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坚持做到“扶贫精神及时落实、扶贫工作主动规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政策足额配套、扶贫事项提前安排”。按照“脱贫、提升、振兴”三步走战略,牢牢把握现行标准,根据自身财力用足用好财政工具和政策,三年来,各县本级财政脱贫攻坚资金共支出x亿元,其中:2016年x亿元、2017年x亿元、2018年x亿元。2019年,继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安排专项扶贫资金x万元,同比2018年x万元,增长x%。
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就业扶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就学补助、实施“雨露计划”等。
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工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社会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底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项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信息化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等。
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目前,县级财政部门在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执行在基本上都是实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主要模式是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扶贫部门的年度扶贫计划制定资金的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的监管,各项目实施单位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县级履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绩效主体责任,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另一方面,除扶贫部门外,水利、农业、林业、教育、医疗、保险、住建等部门都会涉及到扶贫工作的开展。由于涉及到扶贫工作的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容易导致扶贫资金投入项目难以得到有效开展,扶贫资金投入产出比率较差。
二是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不完善。经现场走访了解到的情况看,个别部门前瞻意识不强,项目提前谋划不够充分,有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力度不够,扶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缓慢,导致扶贫项目库建设滞后,存在资金等项目的现象,资金到位后项目才落实。尤其在制定立项方案时,缺乏科学理论支持,脱离扶贫对象的生活实际,如此一来除了抑制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效果的发挥外,还对顺利实施造成了非常大的阻碍。同时,项目的申报在乡村一级,受人口教育程度、能力水平及地理环境影响,选择的多数是短平快项目,缺少龙头企业、品牌引领,附加值不高,形不成规模,打不开市场,尤其是在项目选择上盲目跟风,完全没有考虑当地的市场情况和做好风险评判和预测,一旦市场不景气,贫困户增收就难以实现。
三是扶贫项目推进偏慢。受前期工作不精不深、审批程序复杂、招投标耗时长等多种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偏慢。部分项目负责人在扶贫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疏于监管,未能及时跟进项目实施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建设按时推进,进而影响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同时,新增债券资金、中央和省级第二批扶贫资金都是集中在8-9月份下达,导致一些扶贫项目等待资金,前期工作难以开展,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实施进度。
使得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的一系列工程初期备案、招投标、终期审计和政府采购等活动缺乏对应责任人,监管不力,责任不清,项目实施效果不佳。
五是挪用截留问题依然存在。县级财政扶贫资金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各资金项目间的界定较模糊。调研了解到,乡镇一级制度不完善,一些上级的资金管理办法听说过但没有学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存有随意现象,从现场实际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分析,在审计环节依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私自挪用或截留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其中占比最大的为实施单位私自挪用与截留扶贫资金,在某些地方还存在着“以拨代支”问题。
六是存有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现象。某些县级部门并未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相关政策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以致在项目实施环节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来实施项目方案,如此便出现了随意改动扶贫资金用途的情况,甚至有的部门将本该用于统筹整合的扶贫资金用于了非扶贫领域,完全脱离了批复项目的初衷。
五、相关意见建议。
(一)正确理解把握扶贫资金的扶贫性。坚持扶贫资金的扶贫性,这是扶贫工作的一项重大政策,是提高扶贫投入效益的首要问题。扶贫投入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扶贫效益,扶贫效益是指扶贫资金投入以后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民扶持的程度及解决温饱问题的效果,也就是说扶贫资金的投入要从根本上代表贫困农民的利益,要真正瞄准“贫困”对象,切切实实使贫困农民脱贫致富。从某种意义上说,扶贫资金是一种“救命钱”,是专门救助贫困农民的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救命钱”,因此扶贫资金必须用于扶贫,必须瞄准扶持最贫困的乡村和贫困农民。
(二)切实做到扶贫资金管理的规范性。不断创新扶贫工作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防止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扶贫资金的报帐制管理;广泛推行扶贫资金项目的公示、公告制;对投资额度较大的扶贫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对需要量较大的大宗扶贫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同时,要严格执行扶贫开发规划,切实加强扶贫项目库建设,不断提高扶贫项目质量;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此基础上,要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坚持“四专”原则。对所有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人管帐、专账核算。二是严格公示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向群众公布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严格拨款制度。坚决按项目实施合同书实施项目管理,必须按工程实施形象进度和规定程序、规定数额,凭合法手续分期拨款。四是强化报账制度。全面建立扶贫项目资金专户,推行县、乡、村三级,扶贫办与财政局两家共同参与的“三级两部门会审”报账制,坚持凭合法票据报账。五是强化全程追踪。坚持项目责任制、分片包干制、过程跟踪制,强化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的过程监控,严防扶贫资金流失。
(三)创新扶贫资金日常监管方式。根据省委第五巡视组在对省财政厅脱贫攻坚专项巡视中的推荐意见,充分借鉴交城县扶贫资金监管经验,凝聚监督合力,由市脱贫攻坚领导组牵头组织,从涉及脱贫攻坚任务的市直单位和各县(区、市)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导组,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职能。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全面检查,采取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材料、报账材料,以及复核计算相关数据、现场勘查项目实施情况、实地入户调查相结合等方式对财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快信息网络建设。针对涉农资金量大、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宽、监管难度大,且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需尽快完善并推广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加快动态监控系统与其他财政业务系统的整合。实现各级财政之间、财政与同级预算单位之间、各类财政业务系统之间的互通,为开展扶贫工作提供准确、科学的数据信息支持。
(四)加快项目库的建立完善工作。统筹推动项目库的建立,加强项目储备和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年度整合项目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没有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切实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快项目前期的审批流程,从严督查扶贫项目的推进工作,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的拨付效率。要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增强脱贫攻坚的前瞻性、计划性,以早谋划促快实施,加快项目建设,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要依法行政,透明行政,定期公布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乡镇要督促、指导贫困村广开民主监督渠道,让百姓对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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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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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县级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以工代赈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
41。
号)管理,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06。
〕
18。
2007。
〕
347。
2005。
〕
104。
2017。
〕
8
号)不一致的,执行财农〔。
2017。
〕
8
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县识别经省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第六条。
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机制。
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脱贫攻坚任务要求,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第七条省级以上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资金支出进度、年度政策任务、扶贫考核结果等。年度政策任务因素主要考虑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深度贫困地区等。扶贫考核结果因素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省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向深度贫困县倾斜,其它重点结合年度政策任务和扶贫考核结果等因素予以分配。
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方面,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1%。
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条。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不能列支的还包括购买医疗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
第十二条。
根据脱贫攻坚需求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在不违反中央、省和市相关政策情况下,应结合实际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五条。
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要及时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结合政府批准的扶贫整合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选取和确定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的中央、省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和市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下达,加强资金监督。
(二)扶贫、发展改革、民政和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减少。具体指标包括:扶贫对象减少、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公开等。
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公开、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政府网站、电台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财政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2
人)、贫困户代表(不少于。
3
名)、驻村工作队参与。
(二)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60。
30。
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427。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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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第一条。
2017。
〕
96。
号)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县按照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六条。
2%。
第七条。
县扶农办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脱贫攻坚需要,制定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用于支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外,可安排县级精准脱贫驻村工作组工作经费,弥补项目管理费不足。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九条。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授权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
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县扶农办负责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案,会同相关部门跟进督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应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扶农办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县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此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农办负责解释。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十六
按照省、市关于商务扶贫专项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局结合通川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严格推进落实,现将20xx年商务扶贫专项工作推进情况总结如下:
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年度目标:20xx年,确保省级电子商务脱贫奔康示范县全面建成;通川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12个乡镇级电商服务站和52个村级电商服务点全面投入运营;开展电子商务培训500人次以上;组织辖区企业参加各类市场拓展活动5次。
完成情况:20xx年,通川区商务扶贫专项20xx年实施方案各项年度目标均已圆满完成:省级电子商务脱贫奔康示范县建设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通川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12个乡镇级电商服务站和52个村级电商服务点建成并投入运营;开展电子商务理论培训4期、实操培训1期共培训605人次;已组织辖区企业参加“西恰会(原渝洽会)”“通川脆李广州推介会”“西博会”“四川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展销会”“20xx中国国际食品餐饮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各类市场拓展活动共7次(12月中旬我区还将举办第八届秦巴地区商品交易会)。
二、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20xx年,达州市通川区电子商务脱贫奔康示范县项目实际投入资金75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资金555万元,区级财政配套资金195万元。
三、扶贫专项机制运行情况。
市商务局、区政府分管领导多次现场检查指导电子商务脱贫奔康示范县建设和20xx年商务扶贫工作推进情况,通川区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和电商培训培训等工作,区商务局、区农工委等部门组织企业开展市场拓展活动和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电商配套服务有待完善,区、乡(镇)、村三级服务体系的联动效应尚未完全发挥。二是电商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农村电商从业人员数量不足,部分电商站点运营状况不佳。三是农村地区交通、网络、物流等基础服务设施不发达,物流配送体系还不完善,物流成本较高。四是网货开发不够,缺少电商品牌,供应链体系还不完善,很多农产品缺少相关质量检测认证,溯源体系覆盖范围不够。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完善区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优化服务功能,扎实做好企业孵化和服务工作,促进建成的乡镇、村级电商站点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的培训,重点推进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电子商务培训,着力提升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的电商技能。三是引导邮政、物流快递企业不断完善乡镇网点,电商站点积极开展市场化运作,借助农村客运、赶街车等资源,逐步解决农村物流难题。四是加快电商产品开发和品牌建设,引导电商企业坚持市场主导、多种经营、规模发展,完善供应链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十七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年工作总结篇十八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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