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一
1、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
2、卫生不达标(排水沟、斜板池、罐顶、玻璃、设备、泵房)。
3、加药桶清洗困难。
4、车间设备部分除锈防腐。
5、车间上房顶梯子,无警示标志。
6、车间没有打扫卫生的水源。
7、泵房、转水点设备部分生锈严重。
8、员工年龄偏大,技术力量薄弱,日常维修保养专业人员短缺。
9、工房房顶漏水。
10、洁具摆放不规范,工作鞋不规范。
针对以上自查出来的` 问题,供水站干部职工开展了讨论,首先开展自我批评,寻找自身问题,其次,互相提出问题,解决每个人身上的不足和缺点,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
一是干部职工对6s认识不足,只认识到供好水,正常供水的基础层面,没有认识到平常的卫生、设备保养得重要性。
二是建设过程中对规范了解不清,监督不严,造成许多设备设施在使用之初就不达标,不合乎6s的要求。
三是平常只检查落实少,有时涉及人员和成本压力,得过且过,设备脏乱差。
1、联系供电车间解决线路凌乱、部分未穿管的问题。
2、联系施工队解决加药桶清洗难题,解决打扫卫生的水源问题。
3、从供应科领取油漆、砂纸,自己动手给设备除锈,重新刷油漆,刷警示标志线。
4、向基建工程科报厂房漏水,催促在质保范围的施工队伍及时维修。
5、规范工衣着装,物品摆放。
6、集体进行大扫除活动,打扫工房设备卫生,并建立长效机制,将卫生打扫、保持常态化。
7、向厂里汇报人员的实际情况,即将退休人员,技术力量薄弱等情况,请求厂里解决人员问题。
8、组织学习各项规范、各项制度,让每个成员都了解熟悉,同时,制度落实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涉及工作不到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在绩效工资中予以考核。
建筑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二
供水安全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由于种种原因,供水系统可能会出现意外故障或意外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制定一份有效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介绍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的必要性、内容和重要注意事项。
首先,为什么要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呢?因为灾难和意外总是无法避免的。缺水、水质污染、火灾等意外事件往往给人带来重大损失,而供水系统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制定一份完善的应急预案是预防意外事故、高效率处理突发事件、使得应对过程更加规范化。
其次,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起草单位、制定背景及必要性要求、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保障、应急预警与监测、应急演练及评估、后续处置工作等各种细节。
在制定背景及必要性要求的部分,必须提到每个区域的自然环境和区域性灾害状况。同时,应该明确应急预案的准备、保养和维护要求。在应急资源保障方面,应当评估本地区资源的充分性,并准备相应的物资、器材和人员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制定应急演练及评估是非常关键的。每年定期组织演练,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和改进空间,是应急预案完善和优化调整的重要手段。
最后,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时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在于:应急预案必须实际、科学、可行性,并能适应不同突发事件条件的变幻。因此,制定应急预案一定要全面考虑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因素,由此起草出全面可行的应急预案。
综上所述,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可或缺的一步。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必须全部考虑各种可能的意外事件,让预案实用、可行且全面。同时,应该提高民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我保护能力,增强民众的应灾防灾意识,加强安全现代化建设,为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建筑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三
第三季度
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 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卢埃纳供水项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我项目部自开工以来,非常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立即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牵头,现场分管安全、质量、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组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深入施工现场及时认真地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开展安全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排除一般事故的发生。组 长:韩亮
副组长: 孙兆森
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已经做到的工作
1、切实加强了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的管理工作。安排有专人负责进行民工队伍管理;有专人负责施工机械的管理工作。工地特种施工机械报审验情况、操作、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压力容器的检验运行情况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管的副经理、专职安全员、现场调度、技术人员等跟班作业,共同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对隧洞施工、渡槽施工等关键部位进行重点防护,每个地方都安排有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人负责监控;确保了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3、施工生产处于安全可控状态,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4、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排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用制度,各项使用管理登记台帐齐全规范,24小时有人值班,没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
5、施工人员驻地安全情况达到安全要求,民工宿舍的防火、防触电、防煤气中毒、防止临时房屋垮塌工作比较到位,没有发现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6、项目部已经建立健全了应急值班制度及应急措施,值班人员能够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时对存在的问题的处理
雨
季即将到来,拦河坝基础开挖6米多,可能发生滑坡,对施工人员、来往行车辆及行人安全造成威胁。项目部采取应急措施:基础开挖范围一米外设置护栏,设置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基坑安全施工培训;基坑四周合理排水沟;在安全地带修设便道,绕开基坑危险区域。(四)、下一步工作
严抓安全,狠抓安全,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系统总结前阶段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措施,继续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使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确保工程顺利实行。我项目部将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并一贯保持下去,积极完善相应安全配套设施,争取实现安全事故“零”目标。
卢埃纳供水项目
2015-9-30
市政府:
一、自查内容
1、二级泵和清水库的二次供水系统的安全防护。
2、供水泵井、加氯消毒设施、配电设施等安全运转情况。
3、工程施工安全及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做到“场清、料净、路面平”。
4、供水车间24小时值班情况。
5、市政路面水表、闸阀井盖等供水设施完好情况。
二、自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自查,发现以下情况存在安全隐患现象:
1、**的供水管道在桥面内边缘。
2、由于建厂初期老城区铺设供水管网多为水泥管,距今已有**年,年久老化、漏失率较高,极易发生主管道爆漏现象。
3、国家规定到2012年水质监测要达到106项要求,限于资金短缺,水质监测设备不完善。
三、下步工作及整改措施
1、强化安全意识,不断完善和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2、加强领导带班制度,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3、加大安全防护及监控硬件建设,增加监控设备,扩大厂区监控范围。
4、建设传达室,严格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
5、组织实施改迁**桥内侧的供水管道。
6、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已经立项,并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现管网施工图设计正在编制中,计划九月底对老城区水泥管改造工程进行招标建设。
7、已申报**城市饮用水水质监测项目,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做好水源地预警监控体系建设,使供水水质达到《
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5)中规定的106项指标的要求。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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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四
安全供水是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涉及千家万户的健康问题。近年来,我国在安全供水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推出了一系列案例,有效解决了一些地区的供水困难。在近期学习了一些安全供水案例后,我深受启发,对保障人民的安全供水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安全供水案例报道的提升可观。过去,人们对于安全供水的关注度并不高,很多供水问题也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然而,在近几年,随着人们对生活需求的提高,媒体开始关注民众生活中的问题,并将安全供水问题置于公众视野。例如,有的地区出现了供水不足、供水质量不合格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媒体曝光,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这种报道的提升促使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行动解决问题,确保了人民的安全供水。
其次,安全供水案例体现了政府的责任与担当。政府在安全供水方面拥有重要的地位与职责,必须确保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安全供水的政策文件,明确了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改革供水管理机制,提高供水效能,保证了安全供水的质量和数量。同时,政府还加大投入,提升供水设施和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人民提供更好的供水服务。这些措施彰显了政府的责任与担当。
此外,安全供水案例中的科技创新也不可忽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安全供水的技术手段也在不断提升。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引进先进的水处理设备,提高供水的净化工艺,改善供水质量。同时,还采用了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供水管网及时监测和预警,提高供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这些科技创新的运用使得安全供水更加智能化、高效化。
最后,安全供水案例中所展现的全民共建共享的理念也深深触动了我。保障人民的安全供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了居民参与供水管理的实践。通过建立水利文明示范社区,组织居民进行水资源节约与环保意识的培养,增强了全民的安全供水意识。这种全民共建共享的思想使得安全供水成为全体市民的共同责任,在保障人民的安全供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安全供水案例的学习使我对安全供水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新闻媒体的报道提升了安全供水问题的关注度,政府的责任与担当得到体现,科技创新也为安全供水提供了技术支撑,全民共建共享理念的倡导也为安全供水事业注入了活力。相信在这些积极因素的推动下,我国的安全供水事业将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人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与福祉。
建筑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五
稳定是企业发展的前提,是压倒一切的硬道理,做好困难职工的走访,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是促进职工队伍稳定的有效途径,工会组织做为职工群众的生活第一知情人、第一协调人、第一报告人、在关心职工生活方面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抓好家庭经济扶持工作,通过典型宣传,技术培训,提供信息促进家庭经济的发展。
2、坚持经常走访调查,随时了解掌握职工的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扶贫解困工作。
3、做好职工安康保险和女工特殊疾病保险工作,把“好事”办好。
4、坚持重大节日的走访慰问与日常扶贫解困工作,尽最大努力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
5、做好低保工作。
6、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包保责任制定期走访,密切党、干群关系。
建筑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六
水是人体最基本的需求之一,一旦水源受到污染,就会威胁到人们的健康。因此,保障供水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如何更好地保障供水安全呢?接下来,我将分享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要时刻关注当地供水状况,并注意水源是否受到污染。遇到供水不安全的情况,我们需要第一时间告知有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污染。在疫情期间,我们更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戴口罩,不轻易离开居住环境等,这样才能防止病毒通过水源传播。
第三段:合理利用水资源
其次,我们需要合理利用水资源。现在,许多地区都面临着严重缺水的问题。我们需要珍惜每一滴水,减少浪费,避免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源中。我们可以通过安装节水器、使用水桶冲厕所等方式减少用水量。此外,饮用纯净水不仅可以提高我们身体素质,也能减少对自来水厂的压力,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段:重视供水管道维护
另外,供水管道维护也是保障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常见的管道破裂、老化等问题需要及时处理。此外,制定合理维护计划,定期检查管道状况,使用高效安全的修复材料,都能有效提升管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供水的质量和用水的安全。
第五段:推动社会共治
最后,保障供水安全不仅需要个人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政府应该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在水资源分配、供应等方面加大力度,支持和推广科学技术,加快饮用水标准制定和实施。另外,媒体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引导人们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同时,社区居民应该积极参与水资源治理、维护等各项工作,形成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保障住区水源安全。
总结: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保障供水安全需要个人、社会、政府等多方合作,需要我们每个人积极参与,从性格、用水、管道维护和社会共治等各个方面出发,全面提高供水安全。下一个有关于用水的主题,请耐心等待。
建筑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七
入夏以来,随着气温升高,城区供水迎来高峰期。市供水总公司坚持以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为重点,把今年夏季安全供水工作同加强行风建设和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相结合,采取多种措施,精心组织,做到“三个加强”,确保夏季供水安全、优质、高效。
通过教育不断强化员工对夏季安全供水重要性认识,使员工清醒地认识到夏季安全供水工作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是公司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关键时期。6月下旬公司召开了夏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具体部署了夏季安全供水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供水措施,会议强调指出各部门负责人及广大员工必须克服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要比平时更多一份紧迫感和使命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全力做好全供水工作,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副经理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公司进一步制定完善了《20xx年度夏季供水高峰期安全供水工作方案》,对安全供水工作进行周密部署,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安全供水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入夏以来公司各部门积极行动,提前做好了高峰供水各项准备工作。各厂站加强对机电设备、净水设备、水池进行了全面的检修和保养,6月份完成了水厂滤池维护改造和滤砂更换,做到设备不带故障运转;管网科对全城的管网、阀门、消防栓进行全面的巡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存在的隐患,确保供水管线畅通;生产调度科优化供水调度方案,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切实做好高、低峰时段的供水量和压力调节,保证管网水量、水压正常,同时提前做好了净水剂、消毒剂、维修配件等的储备和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供水执法队加大对水源保护区域的.巡查力度,发现水源污染现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效促进水源污染治理;水质检测站严格执行三级水质检验制度,增加监测频率,严把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确保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保卫科加大门卫的安全防范力度,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尤其是加强水源、水厂、高位水池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力度;对外服务部门进一步强化优质服务意识,及时解决用户用水故障,尤其是在踏勘、开户通水时间、抢修、维修等环节为用户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公司各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人员到岗到位,扎实落实措施,确保夏季安全供水工作顺利开展。
建筑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八
水是生命之源,供水安全至关重要。然而,在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技术故障等情况下,供水系统可能面临严重威胁。为了应对紧急情况并保障供水安全,城市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以应对事件的文件。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是指旨在预防和应对供水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事故或障碍,确保供水系统顺畅运转的紧急措施。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需要考虑供水系统的复杂性和多重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应急情况和应急措施。
在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时,必须明确职责,确定各工作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应急机构,并制定应急预案。对应急设备、器材、材料和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做好应急演练,强化日常监测管理,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供水安全。
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应急组织与指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通信网络、应急设施、救援力量、后勤保障等。应急组织与指挥需要指定负责人及成员,制定工作计划、调度方案,确保应急工作有序推进。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根据可能发生的各种应急情况,制定应急响应处理程序,如封闭、隔离、疏散、避险等。应急通信网络需要建立通讯渠道,并及时报告应急信息。应急设施需要检查配备应急设备和器具是否符合规定,以备不时之需。救援力量需要明确谁负责进行人员和物资救援,并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安排。后勤保障需要制定好后勤保障方案,保障人员、设备、物资等基本生活、工作需求。
总之,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是重要的保障措施,应该得到重视。制定缜密的计划和具体的措施,增加应急响应能力,提高事故应对水平,可以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做出贡献。所有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执行应急预案,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和稳定供应。
建筑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九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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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快速增长,水资源的供给和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如地震、洪水、水质污染等,水的供应问题往往是应急响应工作中的重要难点。因此,建立完善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势在必行。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由于水资源的无限承载能力和稳态运行的适应性,在人类的历史上被视为近乎神圣的自然资源,但在今天的环境中,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地表水面积的缩小、水质的污染、水资源的流失和储存等,这些问题为供水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为此,市政府和水利局应该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以更好的保障公众的安全与生命权。
二、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实施
1.人力物力储备:人力物力储备是应急预案中关键的一环,包括饮用水源的资源储备、储备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等。
2.应急响应中心的设立:为了更好的担当应急响应的职能,应急响应中心应该设立,并且具备协调、指挥救援队伍的能力。
3.管网、水库和水厂的安全保障:应该将各类设备进行细节检查,如水泵、水管、水压、水泄漏等都要考虑到在应急情况下保障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
4.应急响应流程及标准研究:当紧急情况发生时,应急响应流程是关键的一环。合适的流程和标准将能有效减少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在预案中应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及相关标准。
三、应急预案的评估和完善
应急预案应时常进行更新和评估,以确保预案在实践中的可行性。首先,可以定期的演练检验预案的完善度和实效性;其次,可以通过问题反馈的形式将发现的问题沉淀为改进准则;最后,应该将发布的标准及时加以更新,并加强对应急响应能力的提升和人员培训。
总之,建立完善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助于规避突发事件发生,减少物质财产损失与人员伤害,并且在应急情况下更有效地恢复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保障公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xxxxx年股东大会资料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xxxx(20xx年x月x日)各位代表、同志们:我受公司监事会的委托,向本次股东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第一部分......
201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丁汉华尊敬的各位股东代表:受监事会委托,现在由我代表监事会向大会作2011年度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尽管时间总是匀速地流动,我们还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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