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 行政复议案卷 自查报告(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报告”。
第1篇: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海市发改委批复(6月2日)
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海市发改委批复
发表时间:2008-6-2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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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改复决字[2008]9号
申请人:徐仁荣等7人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太联村、金米村 复议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315040)被申请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波主任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2月20日,本机关收到徐仁荣等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关于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发改城[2005]453号,以下简称“453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453号批复。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查,2005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453号批复,同意了上海市电力公司向其报送的《关于上报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上电司计[2005]266号)。2007年12月12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程序从被申请人处得到453号批复,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此次行政复议。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
一、453号批复形式不符合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据此,本案涉及的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应由被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核准。被申请人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形式作出453号批复,不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规定。
二、453号批复内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依据和证据,作出453号批复时已审查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城市规划意见等法定核准条件,但还缺少相应的用地预审意见。被申请人不应在申请材料不齐全、缺少用地预审 意见的情况下作出453号批复。
三、被申请人作出453号批复之前没有履行告知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453号批复作出前缺少此项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 8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关于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发改城[2005]453号)。被申请人应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第2篇:发改委民主生活会自查报告
发改委民主生活会自查报告
根据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的安排,本人就2011年发改委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所准备的自查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一、缺乏对政治理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自从于2011年6月份调入发改委任总之书以来,主要分管全局的党建工作及政治理论学习,深悉责任重大担子很重。面对新的环境新的工作,时常告诫自己要在领导的支持和周围同志们的帮助下,要抓紧学习善于学习,只有边学边干边摸索,不耻下问勤请教多了解,才能尽快进入角色适应新的工作,才能克服因循守旧思想不够解放的状况。但不知不觉间半年时间一晃而逝,分管工作几乎无暇顾及,大多数时间疲于奔忙在本局承担的拆迁工作和参加会议,静下心、沉下身认真学习的机会很少,学习只限于读书、看报以及领导讲话和会议精神等。而忽略了主动学习自己业务工作相关的各种知识。由于对学习存在着被动应付思想导致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较低,超越在工作中很很少理论联系实际,工作上缺乏理论指导实践。
二、工作积极性不强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中主动听取意见建议较少,工作上缺乏创先争优意识和务实创新精神,工作作风欠扎实。思想上认为机关党建工作政治学习是很务虚的工作,只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工作就行,因此向领导汇报的少请示的少,与班子成员间相互
谈心和交流的少沟通的少,存在老好人思想,工作上较为保守,缺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意识。
三、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不够,虽然往常告诫自己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始终做到不讲排场不摆阔气,勤恳工作严于律己,但从本质上讲,按中纪委、省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制度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从思想上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廉洁自律的必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和反省。
四、鉴于以上诸多方面的不足之处,本人希望借今天民主生活会进行学习讨论和对照检查不足的宝贵机会,使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决心认真确定今后整改努力的方向:
1、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听取群众意见,不断用新的思想新的理念逐步改进工作作风,兢兢业业勤奋工作,把工作干实干好,做到爱岗敬业,善于钻研,乐于奉献,为大家提供优质的环境。管理,服务上多动脑筋狠下功夫,为搞好发改委党建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严格遵守党的各项政治纪律,增强大局意识,明辨是非,立场坚定,团结活泼,做到清正廉洁,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和党纪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
3、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树立活到老学到老,坚持经常性学习的思想意识,以便更好的服务于自己主管的党建工作和政治学习。通过学习武装自己的头脑,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恪尽职守,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011.10.20
第3篇:永城发改委自查报告
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 专项活动学习讨论阶段的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永城市委关于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我委及时制订了《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治三提” 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治三提” 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学习阶段实施方案》。我委严格按照中共永城市委的活动要求,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认真学习积极落实活动。目前,全委上下形成了学习贯彻“三治三提”活动的浓厚氛围,工作作风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切实提升了工作效能,提高了执行力,“庸、懒、散”不良现象已经得到遏制,比学赶帮超的学习工作氛围也更加浓厚。“三治三提”活动第一阶段已接近尾声,结合我委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严格的自纠自查工作,现将近一段活动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我委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进行专门部署,成立了以发改委主任吕建华任组长,分管副主任刘建军、余亚兵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发展改革委“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印发永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意见,制定学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7月7日在我委大会议室开了由主任吕建华、副主任刘建军同志组织的全委“三治三提” 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动员大会,并宣布了发展改革委“三治三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强调了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及意义,着重强调了活动的纪律性,要求要从细处着手,从小处着手,领导带头,全体参与,创新思想观念,优化干部作风,树立部门形象。之后进行了集体学习,刘建军副主任宣读了相关文件及学习材料,在全委迅速掀起了关于学习“三治三提”的活动高潮。
二、活动开展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三治三提” 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开展,我委“三治三提” 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办公室及时向各个科室及委属二级机构印发了《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治三提” 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治三提” 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学习阶段实施方案》。这两个文件为我委开展“三治三提” 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学习保障。
为了及时贯彻落实该活动的实施方案,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我委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是组织编办了黑板报,将活动的主要内容写在黑板上,让全体工作人员都能即使方便掌握活动开展的主要内容、目的和要求,营造活动氛围。二是搜集汇编学习材料,将国家、省、市领导关于作风建设的讲话及各相关文件材料编辑成册并分发各个科室及委属二级机构,使每个工作人员有了学习材料,使大家知道学习什么、重点学习什么。三是加强纪律性,每天上下班实行签到制度及严格规范请假制度,对于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首次进行点名批评,对于再三违纪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在工作方面,严格要求各项工作任务必须按时按质完成,对于未能完成的,要追究其负责人员责任。四是加强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的方式,加强理论知识学习。现在全委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出现了比学习、赛工作的现象。学习讨论阶段最后进行了“三治三提”活动知识考试,成绩喜人。五是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从思想上、行为上真正克服“庸、懒、散”的不良习气,全面展现新时期发展改革人员的良好工作风貌。
三、自查情况。
我委“三治三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26日对各科室及委属二级机构“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学习心得笔记书写情况、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等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对全体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办事速度等方面进行了自查。检查中发现个别科室的个别成员有串岗、迟到早退的现象。
我委“三治三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检查的具体情况召开了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对存在问题逐条进行剖析。找出了存在问题的根源,进行了公务人员规章制度学习。对违反纪律的个别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总之,我委通过认真组织学习活动后,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干群的工作作风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工作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庸、懒、散”不良现象得到了遏制,比学赶帮超的学习工作氛围更加浓厚。但在活动开展中也出现了极个别同志不能严格履行请销假制现象。我们将在下步活动中,精心组织,严密操作,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圆满完成中共永城市委号召开展“三治三提”推进作风建设专项活动的任务,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工作纪律性。同时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认真学习,强化管理,优化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彻底消除“庸、懒、散”现象,全面提质、提效、提速,努力开创永城发展改革工作新局面!
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07月27日)
第4篇:肥东县发改委行政权力
肥东县发改委行政权力
运行监管细则
2016年11月
目录
一、行政审批
1、县级权限内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确认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规划
4、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其他权力
5、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0、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皖政„201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核准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进行项目核准前公示;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核准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核准程序。推进核准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核准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十)加强信用监管。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十一)撤销违法核准决定。事后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如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关责任。
2、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项,项目名称: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安徽省实施细则》(皖发改环资„2011‟1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节能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查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项目办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审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和《办法》第11条、《细则》第10条的规定由委项目办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节能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查程序。推进审查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相关审查过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运用在线监督检查。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主办科室是否坚持会签有关科室、是否坚持所有报件网上审查制度,是否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做好许可后跟踪检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落实惩戒措施。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
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限的项目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利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东政办秘„2016‟3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肥东县县级政府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第3项,项目名称: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限内的项目认定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印发市级权力精简事项的通知》(合编(2015)88号)下放到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认定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科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进行认定前公示;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认定程序。推进认定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认证制度。实现认证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认证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认定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会同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对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把复查合格棉花加工企业、取消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取缔“无证”棉花加工企业一并向社会公示。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棉花加工企业,按照棉花加工资格程序,及时报备企业主体条件、质量保证能力、消防条件、近两年是否开展了棉花加工业务、棉花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等基本信息;检查企业是否有擅自借用、出租、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棉花加工企业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及时提醒企业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十)加强信用监管。将未通过资格认定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企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企业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十一)撤销认定决定。事后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对丧失资格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棉花加工业务;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对成包棉花未按规定进行仪器化公证检验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最近连续两年未开展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4、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
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项,项目名称:县级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政府审批或者核准以外的专项规划审核、重点行业规划编制和审核的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126号)等文件规定,依法履行规划审核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依法征求意见、举行听证、公示和组织专家评审。
(三)决定阶段。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四)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五)事后监管阶段。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规划审核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核程序。推进审核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审核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
(四)坚持集体决策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委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六)加强责任追究。对于规划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划审批(审核)、违反规定调整或修改规划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违反规定批准(核准)规划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5项,项目名称: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政府投资(或权限内)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审核程序。推进审核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审核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坚持集体决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一律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八)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九)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6、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项目名称: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审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项目,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查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初审程序。推进初审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审查制度。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网上办理,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初审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
(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六)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七)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7、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市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项,项目名称: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县级财政性资金进口设备采购审批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审批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税确认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审批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8、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8项,项目名称: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按规定需县级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的通知》(合政秘[2015]96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备案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备案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有关规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对于按照规定需要组织评审的项目初审,参照《行政许可法》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上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备案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完善网上备案制度。规范网上备案流程,实现备案事项的申报、受理、决定、公布全过程网上办理,提高备案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备案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五)落实信息报备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推动在线联动监管。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9、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 权力运行监管,加强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9项,项目名称: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上报国家和省、市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转报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经建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821 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权限内初审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受理阶段。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初审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处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对于按照规定需要组织评审的项目初审,参照《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依照程序转报省市有关部门,同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定对初审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初审程序。推进初审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赋予的监管职责。
(五)落实信息报备制度。对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初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六)配合上级部门管理。对于涉及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初审,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配合国家、省发改委或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稽察或者监督检查。对于其他事项的初审依照有关规定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履行监管义务。
(七)加强信用监管。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10、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肥东县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肥东县发改委关于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0项,项目名称: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
一、监管内容
县发改委是重大项目稽察的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皖政„2003‟92号)、《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2009‟174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履行稽察权,并对权力运行的以下内容履行监管责任:
(一)检查阶段。依照有关计划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开展相关的档案调取、勘验鉴定、询问,保存证据等相关工作。
(二)决定阶段。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稽察报告或专题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或单位作出整改或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整理归档稽察有关材料。
(三)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监管的内容。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改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稽察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坚持事前提醒制度,要求稽察人员在稽察过程中规范言行、廉洁自律;建立和完善对被稽察项目和单位的复查和跟踪、回访制度。
(二)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皖政„2003‟92号)等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究。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公开的稽察权力运行信息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信用监管。将虚假申报、重复申报、报大建小、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收回投资,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第5篇:行政事业宁波发改委
附件
2017年宁波市重点工程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名单
(行政事业)
任海彬
象山县新桥镇人民政府人大副主席 夏
行
接金宝
王益炜 徐小平 石黄磊 许
强 黄
颖 张晓波 童合梁
李
谆 俞一泳 李鞘巧 郑根顺 张云龙 方乐宁 虞
刚 邵炯霞 吴
兵
市抓落实专项办综合协调组组员
江北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奥体中心项目)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工程师 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科员
市规划局海曙分局行政审批科副科长
江北区文教街道副主任
市规划局北仑分局市政工程管理科科长 鄞州区审管办科长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奉化区住建局建筑工程管理科科长
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副调研员
大榭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合作服务处干部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管理中心主任 国际海洋生态科技城建设管理局科长
余姚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副科长
市抓落实专项办督导巡查组组员
应雨航
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副主任科员 陈曙光
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主任科员
周斌
市委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代办经理人)卢
跃 姚伟杰 徐光剑 张佩良 沈
超 张裕杰 林海波 宋清波 朱建峰 邵
阳 池久建 谢剑刚 廖立华 康
乐 叶昌勇 徐
浩 边文斌 周杰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二处处长(督查组)
机场与物流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办)主任
(挂职 三官堂大桥)
市发展规划院办公室主任(挂职 沪嘉甬铁路)
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挂职 中车超级电容项目)
市人社局公务员考录调配处副处长(挂职 浙江大学“五位一体”校区项目)
市政府办公厅建设处主任科员
市发改委主任科员
市财政局基建处主任科员
市安监局主任科员
市招投标监管中心副主任
市审计局主任科员
市总工会主任科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 市市政工程前期办公室工程一科科长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建设管理处处长
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副科长
市城市管理局建管处副处长
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李
珏
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副处长
吴
霞
市能源局副局长
第6篇: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报告
××××××局
××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把此次活动作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契机,按照标准认真开展案卷评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案卷办理基本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项。我局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严格要求、规范执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行政处罚案件。
2011年,我局共办理××行政许可100件,其中,××50件,××50件。以上均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至今未收到听证和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
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局对委托授权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收件清单、签章等许可过程要素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以上100件行政执法案件,均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适当、适用法律准确,无错案。文书制作规范、语言准确、归档及时。执法人员能够把握法律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在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同时,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三、行政执法案卷存在问题
由于少数行政许可申请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准确,为方便群众办事,允许当场修改,故这部分文书有涂改现象,另少数申请人提交的图纸有破损现象,影响了案卷整体的整洁、美观。另外还存在着部分案卷材料大小不
一、装订不整齐等问题。
四、改进意见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我局将根据此次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举一反
三、改进工作”的态度,查找问题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以使案卷评查真正达到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加强培训,提高能力。我局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的交流学习活动,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能力。
(三)完善制度,规范操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一项长期工作,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局将不断完善执法案件办理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同时,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管理等各项配套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案卷质量。
××××局 ××年××月××日
第7篇: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处罚
案卷评查自查情况的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税务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履行的合法,税收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税务干部自身的执法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水平。因此,我局每年都将对税务干部的法治教育、业务能力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1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两次法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班和法制讲座,组织全体税收执法人员再次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2011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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