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自查报告(精选7篇)_税收优惠落实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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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国税局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

国税局自查报告

市政府: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国税部门认真对照承担任务逐项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

截至2014年6月10日,我市共有137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45户,小规模纳税人92户。在137户试点纳税人中,交通运输业18户,邮政、电信和现代服务业119户,现代服务业户数中,物流辅助仓储服务户数最多,为29户。1-5月,涉及试点服务的已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575.12万元, 销售收入17135.26万元。其中固定户申报309.71万元,销售收入8175.25万元;代开普通发票1603张,入库税款265.41万元,销售收入8960.01万元。

2014年1月1日起,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现行邮政业的税收管理模式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鄂阳市邮政局做为南阳市邮政局的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1.4%。该企业2014年1-5月非免税营改增销售收入为759838.36万元,缴纳增值税22508.86元。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我市共有4户电信企业,分别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阳市分公

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鄂阳省鄂阳市电信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鄂阳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鄂阳有限公司南阳市鄂阳分公司,均已按照要求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纳入正常管理,7月份将实现纳税申报。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目前,我市尚未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情况。

三、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工作情况

2014年1-5月,我市小微企业直接减免户数809户,减免销售额3521.6万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认真落实。

四、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

自200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财税[2011]117号,及近期出台的财税[2014]34号,即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我局落实情况:

一是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把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通过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务培训等多种渠道、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点强调,使企业财务人员及时知晓、理解、领悟、落实,并精心组织指导

各基层分局(所)开展好此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不棚架,不梗阻,落实到位。

二是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按照新征管规程的要求,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从流转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料,办税服务大厅即时受理、即时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办税效率。

三是落实优惠,减轻负担。截止目前,共有3户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额12258元。我局现正在督促各分局(所)对所辖企业进行排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及时备案,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优惠,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鄂阳市国税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第2篇:粮食局税收优惠报告

成都市新都区粮食局

关于请求减征或者免予征收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案

件中拍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税费问题的报告

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新都地税所

关于我局下属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一案,经2008年4月我局上报新都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鉴于该厂1999年5月停产以来,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致其数十名职工无法安置、债权人巨额债权不能兑现等情况,新都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以破产还债方式退出市场,并已通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体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经区政府协调,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受理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案件。此后,为安置数十名职工和清偿债务(主要是拖欠银行、政府财政、其他企业及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债务)等,由新都区人民法院主持对该厂所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司法拍卖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因该厂已经长期停产歇业(停产已十多年)、资不抵债且亏损严重,新都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6月24日正式作出裁定,宣告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破产。在该厂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新都区地税局新都地税所要求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我局认为,鉴于该厂的特殊困难情况,该厂破产在新都有着较大的社会影响,该厂的职工安置问题以及债权人组成来自社会各个方面,该厂所拖欠的巨额债务大部分均无法获得清偿,故应尽可能妥善平衡及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应尽力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故需要税务机关在税收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

我局认为,由于该厂的破产程序现已经跨越到第五个年头,时间跨度已经较长,对该厂实行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尽早处理该厂遗留的税务事项,有利于尽早完成区政府关于对面粉厂通过破产还债方式退出市场的既定目标。根据了解,目前国内各地在处理企业破产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安置职工困难、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各方矛盾尖锐等实际困难,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均针对国有企业破产中的新生税收等出台了一些优惠措施,如2003年5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中即规定“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土地增值税”,这些政策有效促进了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依法顺利开展,取得了良好效果。

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通过司法拍卖转让的位于新都镇外南丰收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面积虽然载明有5700.66平方米,但在司法拍卖以前以及在拍卖中均正式向社会公示“该土地因政府征用,需要退道20.5米,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即该土地的实际面积只有2850.33平方米左右。因面粉厂严重亏损,目前亏损达一千五

百万左右,早已资不抵债、停产停业已达十几年以上,且早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土地处置所得远远不足以清偿债务和弥补亏损,同时还面临三类职工安置的政治任务和维稳责任,矛盾十分尖锐。考虑到城关面粉厂因历史包袱和历史政策等因素长期巨额亏损,负担沉重,并且已进入破产程序阶段,破产工作集中反映各方长期矛盾的凸显和急需解决各类遗留问题等诸多因素,故有必要借鉴国内其他有影响破产案件的成功经验,对涉及到城关面粉厂在破产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以及有关的税务事项,考虑到城关面粉厂破产的特殊困难情况,建议借鉴上述较成熟的经验,由贵局对有关税收实施减征或免予征收的优惠政策。就此事项,新都区人民法院早前曾召集过有关城关面粉厂税收减免的协议会议,我局也已多次报告新都区人民政府并召开会议,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就城关面粉厂破产特殊困难情况的有关税收事项减免问题也做出过批示。与此同时,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也积极配合区政府、法院和我局的协调工作,并根据新都区人民法院的通知由面粉厂向贵局即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清偿除上列请求减免税款以外的其他全部税款98811.45元,向新都区国家税务局清偿所欠全部税款60554.84元,有力配合和支持了税务机关的工作。

结合新都区人民政府、新都区人民法院、新都区地方税务局、新都区国家税务局及我局和城关面粉厂等多个单位就涉及城关面粉厂破产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为尽快完成让面粉厂依法退出市场这一区政府既定目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面粉厂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我局特做以上报告,并提出如下请求:

1、请区地税机关对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转让土地使用

权所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予以免征;

2、如区地税机关不能对新都县粮食局城关面粉厂转让土地

使用权所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予以全部免征,则我局请求贵局根据区政府协调意见,考虑到当前面粉厂的特殊困难,恳请贵局免征面粉厂土地转让所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对于面粉厂转让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按该地块605万元的成交价格,扣除已列支的30.25万元的拍卖佣金以外,按实际成交价格574.75万元的6%以下的标准核定征收。

特此报告,请贵局批准为感!

成都市新都区粮食局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抄报:成都市新都区地方税务局:

第3篇:最新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文档

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

市政府: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国税部门认真对照承担任务逐项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

20**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我市共有4户电信企业,分别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鄂阳省鄂阳市电信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鄂阳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鄂阳有限公司南阳市鄂阳分公司,均已按照要求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纳入正常管理,7月份将实现纳税申报。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目前,我市尚未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情况。

三、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工作情况

四、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

一是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把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通过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务培训等多种渠道、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点强调,使企业财务人员及时知晓、理解、领悟、落实,并精心组织指导各

第 1 页 基层分局(所)开展好此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不棚架,不梗阻,落实到位。

二是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按照新征管规程的要求,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从流转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料,办税服务大厅即时受理、即时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办税效率。

鄂阳市国税局

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二)

根据《xxxx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税系统保密自查的通知》(xx国税函〔2019〕46号)文件精神,我局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密工作

我局始终重视保密工作,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十分重视,把它做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将它同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我局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专门设有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同时确定办公室内两名同志主要负责保密方面的具体工作。对

第 2 页 于保密工作所需设施、设备和经费,我局领导班子能够给以重视和支持,保证了日常保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一)加强保密教育

我局坚持进行保密教育,注重强化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一是我局组织局内涉密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培训活动,提高涉密人员在保密工作方面的法律意识。二是把保密教育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将保密教育加入到平时的培训教育中,提高干部职工在保密工作上的认识程度。三是加强对局内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同时做好保密工作的检查督促。

(二)扎实做好保密自查工作

我局按照保密制度和相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保密自查工作。

一是规范管理涉密文件。对于我局本机关产生和接收外部门的各类涉密文件,对名称、文号、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等进行详细登记,按照涉密文件处理保管规定规范处理保存,严格执行涉密文件保密期限进行相关保密工作。

二是强化涉密人员管理。为确保文件不随意外流,我局指派两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涉密文件的起草、印发、传输及阅读及管理等环节。确保涉密文件定密科学准确、印发报送遵循“根据工作需要知悉”和“知悉范围最小化”,确保传阅环节不超越范围。

三是加强保密部门管理。我局办公室是集中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存放保密文件资料的场所符合保密和防火、第 3 页 防盗等安全要求。专门为涉密文件设立保险箱,涉密文件的存放与保管得到了最大保障,并且定期清理、检查,防止遗失;在管理上,按照岗责分工,设有专职责任人负责保密工作,有效杜绝了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我局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通过此次自查,发现全局系统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情况良好,没有发现涉密文件资料流失等情况。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保密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大保密经费投入,使得保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6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府电发〔20**〕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工作的通知》(六盘水府发电〔20**〕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明确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清理本乡(镇)、本部门已在执行的20**年12月1日前地方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明确专人负责。

(二)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结合我县实际,第 4 页 对税收、非税收入与企业缴纳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监督考评、信息公开和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清理规范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原则,目前仍在执行的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以及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全部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不遗漏。在此基础上对20**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认真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三、清理内容

一是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第 5 页 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二是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逐步加以规范。三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符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效果明显,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建议,由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复核,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财政部审核,最终遵照国务院批复的意见执行。

四、规范要求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规范。即“八个一律不准”:对20**年12月1日前所出台的优惠政策,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意见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不准再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各级各部门不得再给予兑现和落实;清理期间和清理规范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准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一律不准规定具体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不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一律不准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一律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

第 6 页 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62号)及省、市要求,结合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到财政部审核。

(二)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人民政府网或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财政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第 7 页 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受理。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安排的各项支出,凡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在辖区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按比例分享的收入分配政策,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财政体制补助给予支持。

六、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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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收优惠政策

互联网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收集日期:2013-07-23【编辑录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3)47号)文件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享受以税收下优惠政策,(一)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互联网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开展互联网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5篇:间接税收优惠

间接税收优惠,也称为税基式优惠,优惠的方式主要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1、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2、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4、技术转让所得

5、权益性投资收益

6、国债利息收入

7、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项目所得

8、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抵免

第6篇:退伍军人税收优惠

退伍军人、军转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程序:

符合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持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主管征收机关大厅领取《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后,报送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分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无论同意与否均拟文答复纳税人。属权限范围外的,应填写《减免税呈批表》报市局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减免税的,由征收机关将《减免税申请表》和同意减免税的批复文件送纳税人一份。经同意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应按期填报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收入的情况。

3、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专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2、为安置军转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转联2001]8号、财税[2003]26号)

3、转业军人自主择业免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从2003年5月1日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按国转联[2001]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财税[2003]26号、财税[2005]18号)

4、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6、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93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军转干部就业免税。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2、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财税[2004]93号)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财税

[2004]93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例第4条)

2、军转干部就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办发(2004)10号]

4、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2、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财税[2004]93号)

第7篇:个体户税收优惠

个体户税收优惠种种

在个税缴纳上,与工薪族相比,个体户的确难以享受到扣除费用提高带来的好处。除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少数优惠政策外,个体工商户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没有什么优惠。但是,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减轻个体经营者负担方面,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从2003年1月1日起,国家大幅度提高了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600元~2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200元~8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等;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元~8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中,有一部分属于下岗失业人员,他们享受的税收优惠更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的大幅提高,切实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流转税税负。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因起征点提高,仅2003年就减免个体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近50亿元。其中,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4271225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514440户,全年共减免增值税31亿多元;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计1334299户,包括下岗失业人员177055户,全年共减免营业税18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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