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移支付自查报告(精选7篇)_中央专项资金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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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食品药品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青阳县2010-2011年度中央专项转移

支付工作自查报告

一、项目总体情况

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万元,食品药品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万元,不良反应监测能力建设**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2万元)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局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万元(不良反应监测**万元,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安全监管0.9万元,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万元,队伍能力建设**万元)

二、分项目具体情况:

(一)不良反应监测项目

(下拨**元,支出**元,余额**元)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两年来,我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下,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促进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健全组织,加强领导。2011年4月,我县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正式成立,并确定了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选定了工作场所,购买了空调及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 二是履行职责,强化监测力度。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反馈、统计、上报工作,并定期汇总上报到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控制的紧急措施,对需追踪的药械不良反应病例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 2010年至2011年,我局共接 1 到药品不良反应1014份。开展工作发生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等经费支出合计 **元。三是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于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促进了我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深入开展。材料费、办公费支出**元;四是加强培训,提高认识。两年来,我局举办不良反应监测培训班三期,有5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资料费及场租费经费支出**元。

2、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在市局的指导和部门的配合以及我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两年来,我局共接到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186 例。(此项工作开展的费用涵盖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里)

(二)队伍能力建设项目(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两年来,我局不断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旨在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强化队伍能力建设,多次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培训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共计**元。并组织到周边兄弟单位及外省参观考察学习,考察费支出**元;在纪念党的90周年之际,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唱红歌纪念活动,统一购臵服装,服装费支出**元;另外创先争优、群众观点主题教育、五级书记大走访、党风廉政、文明创建等活动的开展差旅费、办公费、材料费经费支出等合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促进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我局每年都组织全县的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2010年和2011年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班资料费、场租费、中餐费支出** 2 元。

(三)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项目(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保证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我局及时制定了《青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专项经费使用工作方案》,明确了项目目标、范围及内容。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专项经费。两年来,我局通过开展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专项整治、举办培训班等活动,有效的保障了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的市场安全,交通费、无线上网、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元。

(四)不良反应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为了保障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利用中央补助经费购臵了不良反应监测专用设备,如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等,同时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电子监测报告网络的建设及其维护工作,办公设备购臵经费支出**元;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人员参加省市局业务培训差旅费、培训费经费支出**元。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项目(下拨**元,支出**,超出**元)

一是组织领导、积极动员。召开了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药品批发和部份零售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代表在会上进行了公开承诺,各经营企业也都积极签订了《药品质量安全承诺 3 书》;二是狠抓落实、认真开展整治。这次专项检查覆盖了全县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共出动人员180余人次,出动车辆40余台次,着重从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养护管理、票据管理、人员管理等五项内容开展检查,共立案调查5家企业、其中酉华大药房、杨田大药房、木镇百姓缘大药房三家企业已按《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共没收违法销售药品和违法所得**元、罚款**元。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份,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涉及到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及未认真按照GSP操作等内容。开展此项活动交通费、邮电费、接待费等经费支出**元。

(六)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下拨**元,支出**元,超出**元)

2010年开展了安全饮食用药知识进社区活动,组织干部职工分别到城区九华、双河、蓉城等六个社区和龙山花园、银杏花园、山水华城和中天花园等居民小区宣传安全饮食用药知识,共发放安全饮食用药宣传画、《家庭安全用药知识手册》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手册》4000余份。同时,在县电视台的主要时段滚动播出安全饮食用药,提高健康水平的宣传字幕。去年9月1日,举行了“全国用药安全宣传月”青阳县启动仪式,全面启动了用药安全宣传月活动,并相继组织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活动,同时,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全国安全用药月”、“谨防网络欺诈销售假药”、“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公益广告,宣传 4 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活动期间,共制作宣传展板15个,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00余次。宣传费、展板制作费、办公费、交通费经费支出合计**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任务完成存在的问题

1、普遍性问题:一是在ADR监测方面,一些单位对上报ADR报告仍有顾虑,片面地把ADR等同于药品质量问题而不愿报,药品经营企业担心影响销售不想报,医护人员认为ADR在临床中很常见不需报,以致ADR漏报率较高。有的单位至今仍是零报告;二是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农村医疗机构的多数药品都是从规定的招标企业集中购进,但也有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除了从定点的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外,还从其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存在供货企业资质档案未建立或建立不完整等问题。三是基本药物目录品种过窄,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看病需求。

2、特殊性问题:一是个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没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管理制度,部分单位虽然建立一整套的药械管理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意识,没有落实管理制度。特别是村卫生室,在药品质量管理中存在不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采购票据、不建立药品验收记录、不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不妥善保管采购票据,药品摆放不规范,外用药、口服药、注射剂等药品随意混放一起等现象,还有一些单位养护等记录不全或造假,存在过期失效药品等问题。二是药房设施设备不齐全。除了兼做防疫工作的村卫生室配有冷藏柜外,多数村卫生室没有配备冷藏设备,“五防”设施不全。个别村卫 5 生室药房环境卫生状况差,药品堆放杂乱无章,药品该冷藏的不冷藏,该避光保存的不避光保存。部分村级卫生室的温湿度表损坏后未更换。

(二)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立的辅助账,但是由于很多工作性质相似,导致在经费使用方面存在交叉现象。比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基本药物及高危药物监管工作基本上是相结合在一起开展,所以经费使用方面不能分得很明确。

四、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对于ADR 监测方面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机构领导重视不够,临床医护人员积极性不强,监测机构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二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有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只能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处理,而卫生部门未将ADR监测列入目标考核,致使医疗机构的ADR监测难以推进;三是部分单位监测人员责任意识较差,缺乏收集报告的主动性、积极性;四是宣传培训力度不够。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内控制度和资金使用台账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二)防微杜渐,扎实开展警示教育

坚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强化干部职工遵规守纪教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高度负责地履行工作职责,构建规范权力运行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专项资金是开展专项工作的“生命线”、“高压线”的观念,切实增强各专项资金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确保我局各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第2篇: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2012-2014年中央转移支付中医药项目

资金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提纲)

一、基本概况

(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概述自查工作组织领导、人员组成、方法步骤以及自查项目数量、资金数额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1、经费总体情况,包括中央财政拨款、省级财政配套及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

2、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成效等。

二、项目执行情况

(一)项目的进展及执行过程中工作内容、计划调整情况;

(二)项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入及实际支出情况;

1、2012—2013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数量和资金数额,按每个项目分别列示预算批复内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2、2014年中医药项目

主要中医药项目的资金拨付执行情况

(四)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自查自评情况

(一)基本情况分析;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投入产出

(三)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四)项目的后续工作安排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需与自评报告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典型项目

按照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人才培养、治未病预防保健、中医药标准化等项目分类,从省、市、县、乡四级项目承担单位中挑选2-3个典型材料。典型材料要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实施过程、项目实施前后状况、产出效益对比等,并配有反映项目标志性成果情况的照片资料。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项目资金总账/明细账复印

(三)中医药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规定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3篇:中央转移支付审计应关注什么?

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加强中央宏观调控、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及地区之间相对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该项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从制度设计看,原分配格局不变,构建“分税制”的机制框架,回避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在各级政府事权未理顺的情况下,造成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不相匹配;从资金使用效果上分析,占比重过大的专项转移支付已逐步演变为一种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应急机制。这些情况的长期存在不仅背离了财政体制应遵循的分级管理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功能。

一、关注管理体制方面

中央转移支付管理体制不完善,改革措施不配套,关系未完全理顺,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转移支付的政策功能,尤其是在我国五级政权结构下,如果中央财政统的过细、管的过死,必然造成决策的盲目性。

1、关注决策机制

现行中央转移支付的项目决策具有明显的直接性,即项目决策采用“一竿子插到底”的决策办法,大小专项均有中央部门决策,项目申报采取了自下而上的逐级申报程序。首先由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层层审核后,最终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这种决策机制,单从形式上看较为合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计划与实际脱节的现象。

审计发现,某市20xx年取得中央水土保持项目8个,涉及中央资金5731万元,因计划与实际脱节,有的项目迟迟不能开工,造成工期严重拖延;有的建成后达不到设计要求,长期闲置形成浪费。如某旗风沙治理移民工程,中央投资1086万元,群众投劳折资1012万元,计划迁入移民472户、迁入人口2200人,实际迁入193户,迁人口901人,入住比例仅为41%,难以实现改变局部草原生态环境的政策目标。

2、关注专款设置交叉重复

目前参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部委达近40家,在资金分配和项目设置方面,各部委之间,部委内部之间职能交叉,项目内容交叉问题较为突出。去年在对某区审计时发现,中央补助该区专款中,有43项目专款之间交叉重复,涉及资金88352亿元。由于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与资金分配政策不统一,信息不沟通,掌握分配资金分配权的各部门在项目选择与资金投向方面难以做到统一,降低了了资金使用效率。

3、关注资金零散分配

20xx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分配到某自治区9709个项目,金额逾74亿元,占专项资金总额的46%。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5886个,占总项目的60.62 %。中央资金1.5亿元,平均每个项目2.58万元;从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入项目的资金构成看,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所占比重较小。当年中央累计补助该自治区基建资金159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4.8%。资金分配过于零散,不利于发挥中央转移支付的整体功能。这种现象的存在既有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相关部门片面追求“放大”中央投资的政策效果的原因。

4、关注资金拨付滞后

资金拨付,是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资金能否及时投入到项目建设的关键因素,它直接关系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最终效果。审计调查发现,由于财政、计划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大量结转,影响了资金使用效果。据审计核实,20xx年末,某市帐面结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106023万元,占该市当年转移支付资金的39.34%。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国家投资计划下发及转发滞后;二是财政部门指标文件下发及转发滞后;三是项目单位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资金到位后不具体开工条件;四是项目设计变更,造成资金闲置浪费。比较典型的是抗旱救灾资金滞后问题较为严重。某市20xx年4月份发生旱灾,10份下达资金计划,12月份资金到位,此时灾情早已解除。

二、关注政策方面

中央专项补助政策,是为解决某些特定的经济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审计调查发现,一些政策本身就存在脱离实际的缺陷。

1、关注中央资金投向非高新技术企业

审计调查发现,连续两年(20xx年、20xx年),中央资金直接投向7个非高新技术企业(多数为私有企业),资金高达4173万元。这种将中央资金无偿投向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做法,明显偏离了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客观上给同类型企业公平竞争设置了政策障碍。

2、关注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项目的政策目标是,鼓励农民参加特定的工程

建设项目,以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解决贫困农民的收入问题。

第4篇: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七)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原则根据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分级,并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中“类级科目”分项测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地表状况、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一般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户籍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地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常住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地表起伏度系数。

地表起伏度系数,按照地表起伏度分类,并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其中地表起伏度根据海拔高度、海拔相对高差、地表坡度和地表面积指数合成。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住房保障标准支出

保障性住房支出分省测算。

某地住房保障标准支出=(该地保障住房任务量×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量×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

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地方保障住房支出总额÷地方保障住房任务总量。

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棚户区改造支出总额÷地方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

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支出总额÷地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总量。

(十四)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五)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六)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第5篇: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

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中央财政研究制定了《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2011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七)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分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支出科目计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总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业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四)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五)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6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差异系数-人均支出差异系数)×4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第6篇:新疆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方案

2011年自治区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进一步加强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我区各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我区实施结核病防治项目。根据国家《2011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目标的实现,降低结核病的感染、发病与死亡,提高全人口的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新涂阳患者发现:全区新涂阳患者发现率维持在70%以上,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2.2011年发现、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约2.9万(详见附件1)。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覆盖全区14个地、州,94个县、市、区以及自治区司法劳教和监狱系统。

(二)项目内容 1.可疑患者检查费

对到指定结防机构就诊的肺结核可疑患者提供免费的结核病诊断检查,包括提供1次胸部X光片、1次痰涂片检查。据估算,每检查7例可疑者,可发现1例涂阳肺结核患者。

2.肺结核病报病及治疗管理补助

对推荐和报告肺结核患者的医务人员以及承担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农村医务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以激励医务人员参与肺结核病的报告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按要求已完成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督导医生,发放治疗管理补助费。

3.追踪疫情患者

利用国家疫情监测系统,了解肺结核的报告情况,由县(区)级聘用专业人员,主要是经过相应培训的乡级人员对已报告但还没有到结防机构就诊的可疑患者进行现场或者电话追踪。

4.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率(1)乡(镇)卫生院查痰

全区建立的400个乡镇查痰点,对农村结核病可疑者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提高发现率。根据数据统计,农村结核病可疑者数(即需查痰人数)约为所辖人口的100/10万,每个可疑者需进行1次痰涂片检查。定期对各查痰点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结果给予相应的工作补助。

(2)疫情报告

2005年全国启用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报告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获得及时准确的疫情信息。

(3)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

肺结核接触最密切的是患者的家庭成员,动员已知的肺结核患者家庭成员尽早到结防机构就诊,是早期发现肺结核患者手段之一。对所有涂阳肺结核患者的1个家庭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供相应工作补助。

5.患者治疗及随访检查

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的治疗和随访检查,主要包括治疗期间提供3次痰涂片随访检查,疗程结束时提供1次胸部X光片检查,以确保病人的治疗效果。

6.规划管理工作(1)健康促进

在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开展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同时举办三下乡活动;制作自治区级健康促进相关材料(包括复制、翻译健康工具箱内材料);发放健康促进材料(包括材料的运输、分发费用等);对年度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督导评估。

(2)强化督导

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按卫生部要求各地加强分级督导工作力度。自治区级每年对所辖地(市)增加1次督导;地(市)每年对所辖县(区)增加1次督导,县(区)每年对所辖乡镇增加1次督导。

三、项目组织形式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项目地、州、市的工作计划;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和咨询工作,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质量控制、宣传材料的设计、制作和印刷。项目实施前由自治区疾控中心开展培训,使用资金严格按照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以保证工作质量。

各地、州、市、县和自治区疾控中心根据项目工作领域制定详细的项目工作实施计划,按季度填写“201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

季报表”(见附件3),并以地、州为单位,分别于当年的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15日之前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同时抄送自治区疾控中心结核病控制中心(报表内容包括地州汇总表和各县市的原始报表)。

各地、州、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督导及报表情况,及时总结项目工作开展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以地、州为单位,于当年11月10日之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同时抄报自治区疾控中心。自治区疾控中心要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总结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区工作总结后,于当年11月20日前上报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二)资金安排

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我区结核病防治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各类患者(初治涂阳、复治涂阳、重症涂阴、初治涂阴)的诊断、治疗药品费、病人随访检查、密切接触者调查、乡镇查痰点补助、患者管理费、报病补助、追踪疫情患者、网络专报、工作督导和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其中为司法劳教和监狱系统提供病人诊断、病人随访检查、密切接触者调查、患者管理及报病补助、工作督导和健康促进工作经费,由卫生厅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4。

对社区和乡镇村协助结防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结核病患者的追踪和治疗管理补助经费标准及经费来源,仍按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新卫疾控发„2010‟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招标采购

各县市结防机构用于可疑肺结核病患者诊断用X光片和参比实验室耗材,由各县市自行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自行采购,并将采购品目、规格、数量报自治区疾控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区各类患者使用的抗结核病药品由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四、项目执行时间

招标采购工作于2011年8月30日前完成,其余工作在2011年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执行中期和项目完成后,自治区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药品和试剂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自治区卫生厅将对全区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项目考评总结报卫生部、财政部。

(二)国家卫生部和财政部将按有关规定对各地项目经费使用、药物、试剂、设备等招标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各地要建立中央财政结核病防治专项补助经费绩效评估体系,对经费投入与项目的效益产出进行综合评估,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也将适时对各地的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附件:

1、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1年结核病防治工作量表3、2011年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4、2011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季报表

第7篇: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数据资料

2012-2015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数据

2012年

中央财政支出决算数为64126.31亿元。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数为40233.64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62.74%。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决算数为21429.51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3.26%。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8804.13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6.74%。

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决算数为5247.94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7.91%。

2013年

中央财政支出决算数为68491.68亿元。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数为42973.18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62.74%。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决算数为24362.72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6.69%。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8610.46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3.31%。

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决算数为5208.25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7.99%。

2014年

中央财政支出决算数为74161.11亿元。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数为46509.49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62.71%。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决算数为27568.37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9.27%。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18941.12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0.73%。

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决算数为5611.8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9.63%。

2015年

中央财政支出预算数为81430亿元。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0764.71亿元,占中央财政支出的62.34%。

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9230.37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7.58%。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为21534.34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2.42%。

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预算数为5852.06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总额的27.18%。

2012-2015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数据

中央财政支出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其中:

一般性转移支付

(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比例)

专项转移支付

(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比例)

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金额

(占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

2012

2013

2014

单位:亿元 2015(预算)

64126.31 68491.68 74161.11 81430 40233.64 42973.18 46509.49 50764.71

62.74% 62.71% 62.34%

53.26% 46.74% 5247.94 27.91% 中央财政支出中用于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比例 62.74%

21429.51 24362.72 27568.37 29230.37

56.69% 59.27% 57.58% 43.31% 40.73% 42.42% 5208.25 5611.89 5852.06 27.99% 29.63% 27.18%

18804.13 18610.46 18941.12 215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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