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税收优惠落实自查报告”。
第1篇:国税局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
国税局自查报告
市政府: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国税部门认真对照承担任务逐项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
截至2014年6月10日,我市共有137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45户,小规模纳税人92户。在137户试点纳税人中,交通运输业18户,邮政、电信和现代服务业119户,现代服务业户数中,物流辅助仓储服务户数最多,为29户。1-5月,涉及试点服务的已纳增值税税款累计为575.12万元, 销售收入17135.26万元。其中固定户申报309.71万元,销售收入8175.25万元;代开普通发票1603张,入库税款265.41万元,销售收入8960.01万元。
2014年1月1日起,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现行邮政业的税收管理模式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鄂阳市邮政局做为南阳市邮政局的分支机构,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1.4%。该企业2014年1-5月非免税营改增销售收入为759838.36万元,缴纳增值税22508.86元。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我市共有4户电信企业,分别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阳市分公
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鄂阳省鄂阳市电信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鄂阳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鄂阳有限公司南阳市鄂阳分公司,均已按照要求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纳入正常管理,7月份将实现纳税申报。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适用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目前,我市尚未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出口情况。
三、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工作情况
2014年1-5月,我市小微企业直接减免户数809户,减免销售额3521.6万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认真落实。
四、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
自200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财税[2011]117号,及近期出台的财税[2014]34号,即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进一步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我局落实情况:
一是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把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通过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务培训等多种渠道、方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点强调,使企业财务人员及时知晓、理解、领悟、落实,并精心组织指导
各基层分局(所)开展好此项工作,保证优惠政策不棚架,不梗阻,落实到位。
二是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按照新征管规程的要求,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从流转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在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料,办税服务大厅即时受理、即时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办税效率。
三是落实优惠,减轻负担。截止目前,共有3户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税额12258元。我局现正在督促各分局(所)对所辖企业进行排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要求及时备案,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切实享受到优惠,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鄂阳市国税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第2篇:税收优惠政策
互联网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收集日期:2013-07-23【编辑录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13)47号)文件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享受以税收下优惠政策,(一)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互联网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开展互联网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3篇: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索 引
KC038-K1200-2008-009
号:
文件编
号:
生成日
2008-2-
2期:
公开日
2008-2-
5期:
发文机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 构: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03]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7、兼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注: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11、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注:财税[2007]92号第六条第(二)项)
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注:扬地税发[2007]196号《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局自查报告市政府: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国税部门认真对照承担任务逐项自查,现汇报如下:一、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电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截至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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