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应急预案(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核应急预案”。
第1篇:核应急预案
核应急预案
【篇1:核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核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引起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核污染,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保障公司员工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属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放射性事故,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在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 2、放射源被盗事件;
3、其它突发性的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划分等级
Ⅰ级:事故可能产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定义的越界影响,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级: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Ⅲ级:事故后果局限在设施的边界之内,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Ⅳ级: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实验室或其他建筑物内,丢失、被盗、失控4类、5类放射源。
三、处置原则
1、预防为主,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大面积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发生及污染范围、程度的扩大;
2、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关事故控制的建议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尽量减少污染范围;
3、采取适当对策措施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处理处置,同时注意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4、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四、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 公司成立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发生突发性核污染事件的指挥领导。
(一)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其职责:
1、根据核污染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统一指挥和组织指导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的应急处理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3、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二)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
1、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建立定期应对突发核污染的工作磋商机制;做好污染事件紧急处置的人员、车辆、监测仪器、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相关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演练、提高紧急处置能力;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命令,组织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负责与上级和其它部门的报告、联络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的相关信息。
2、事故调查处置组:其职责:开展现场监察、处置工作;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放射性物质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组:其职责:及时联系医院、卫生院,并配合做好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中毒人员工作,力求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4、后勤保障组:其职责:组织应急处理相关物资的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5、治安保卫组:其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并进行现场警戒,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组织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靠近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进行丢失和失窃放射源的侦查。
6、善后处理组:其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安置受害家属的生活;做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
五、紧急处置工作程序(一)、迅速报告(报警):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将立即向总指挥、检验检疫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号码)并向全公司公布。
(二)事故评估和预案启动: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和确认。经评估确认,凡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之一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指挥部接到办公室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事故情况研究决定启动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或部分启动预案。
(三)处置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即进入工作状态,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的具体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上报指挥部。
六、其他事项
(一)本应急预案为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进行处理。
(二)各专业救援工作组要根据其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救援预案。
(三)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和综合演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置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
【篇2:核医学科应急预案】
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核医学科放射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核医学放射事故,提高医学应急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因放射性核素造成的放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将放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污染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安全,维护正常和谐的放射诊疗秩序,做到对放射事故早发现,速报告,快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核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预案。
1.3核医学突发事件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①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②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③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④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等。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核医学科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1.5工作原则
核医学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国家核应急工作方针。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医院成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本单位法人代表,副组长为分管领导及核医学科负责人,成员各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副组长;成员;主要职责:监督检查放射安全工作,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针对防范措施失效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已发生放射事故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并向放射工作人员与公众通报;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事故发生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恢复正常秩序,稳定受照人员情绪等方面的工作。2.2日常管理组织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主要由医务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和核医学科负责人组成,主要成员为相关的科室工作人员。
指挥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指挥其他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2)对放射事故的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安排救助,指挥放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3)负责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情况;(4)负责恢复本单位正常秩序。2.3专家委员会
主要由本院核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职责是:提供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参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参与对核与放射防护、救治等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参与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或参与现场处置的指导工作。2.4应急处理机构
在应急指挥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理小组,主要包括现场处理小组、现场救护小组和后勤保障小组。
现场处置组:主要职责:(1)接到放射事故发生的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首先采取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2)负责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不让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3)迅速,正确判断事件性质,将事故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4)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卫生,环保,公安)进行检测和现场处理等各项工作。
现场救护组: 主要职责:(1)接到指挥小组命令后,迅速赶赴现场;(2)现场进行伤员救助,并根据现场情况向指挥小组报告人员损伤情况;(3)联系相关临床科室,跟随救治;(4)将受伤人员恢复情况随时报指挥小组。
后勤保障组: 主要职责:(1)接到指挥小组命令后,立即启动应急人员和设施;(2)保证水,电供应,交通运输;(3)保证食物用餐。2.5应急处置程序 本单位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生和蔓延扩大危害范围,并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部分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突发事件的监测:主要由核医学技术人员负责。放射性核素必须存贮在指定的位置,并具有放射防护设备及防盗措施;放射源必须有专人保管,做到收货及使用有登记,严防放射源丢失; 科室内需具备有放射监测仪器,防止和监测放射性泄露或污染;放射性工作场所禁止非本室工作人员停留。
突发事件的预警:根据发生事件的类型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判断。
放射事故等级划分: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就核医学而言,可能发生的事件仅为一般的放射性事故。
突发事件的报告:突发事件的报告,主要包括如下。
①迅速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性质,时间,地点上报科主任;科主任立即报告给放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办公室立即将情况向放射事故应急领导指挥小组汇报,并做好准备。
②现场控制。现场处置小组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首先采取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患者的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负责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不让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现场;迅速,正确判断事件性质,将事故情况报告应急指挥中心。③启动应急系统。放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现场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其他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后勤保障组同时进行物资准备。
④现场报告。根据现场情况,由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造成事故的核素,核素现有活度,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射线装置的名称等主要情况报告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⑥现场处置。在等待相关部门到达现场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使危害,损失降到最小。第四部分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江苏省核应急预案》的规定,各应急小组包括指挥小组、现场处理组、救助组和后勤组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根据响应级别,按照医学应急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并实时组织专家组对事件的健康与环境危害程度进行评估。4.2应急响应急程序
一般的程序如下:
(1)人员救护: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2)现场辐射监测:开展与人有关的事故现场辐射监测,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剂量率大小,为救治放射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
(3)受照剂量估算: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受照人员进行受照剂量估算;
(4)污染处理: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人员放射性污染洗消站。洗消站配备放射性污染监测仪、放射性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相关科室救治。
按照突发事件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应急程度。
①放射源被盗事故应急程序:
保护现场→报告当地环保→配合当地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事故处理完及时写出事故总结报告。
②放射源泄漏污染事故的应急程序:
撤离人员→封锁现场→报告当地环保→切断污染环节→迅速开展检测→确定污染范围及程度→事故处理完及时写出事故总结报告。③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应急程序
紧急救助→上报科主任、医院领导→事故处理完及时写出事故总结报告。
第五部分 善后处理
放射性事故处理结束后,参与处置的各小组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报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同时抄报省卫生厅。重大或特别重大核与放射事故的处理及评估报告上报卫生部,抄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核医学科主任主持总结、评审会。会议需有事故当事人、院辐射安全小组、辐射监测人员参加。要分析事故原因,总结教训,理清责任。表彰应急过程中的先进个人,对肇事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事件过程的受害人员提出可行的补偿方案。
第六部分应急保障
成立技术专家小组:主要由核医学专家和急诊科专家组成;
后勤保障:由医院总务科、医务科和保卫科负责;
经费保障:先由医院支付,事件结束后再定责任。
通讯保障:核医学与急诊科、临床相应科室、保卫科、预防保健科、后勤和院长办公室保持联络。
核医学科经常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进行学习,依法行医,提高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
第七部分附则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科室的放射事故的发生,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预案中需要补充的内容和必要的更新,向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处报告。
【篇3:核心应急预案】
血液透析首次使用(不良反应)综合症
应急预案
首次使用综合症:是由于使用新透析器产生的一组症候群,分为a型和b型。
一.发生原因
透析膜材料激活补体系统、透析器残留的环氧乙烷(eto)消毒剂、透析膜两端黏合剂、透析膜材料制作工艺、透析器复用、肝素过敏、高敏人群、acei等均可引起过敏反应。
二.临床表现 a型:在透析开始发20-30min内(多在5min内)出现呼吸困难、全身烧灼感、发热、荨麻疹、流鼻涕、流泪、腹部痉挛、休克、甚至心跳骤停。
b型:在透析开始1h内出现胸痛、背痛。
三.处理原则:
a型:立即停止透析,弃去体外血,吸氧,给予肾上腺素、抗组胺药或激素等药物。b型:不用中止透析,给予氧气吸入,抗组织胺药物,防止心肌缺血。
四.预防措施
1、避免应用环氧乙烷(eto)消毒透析器和管道。
2.充分预冲,用生理盐水1000ml循环冲洗透析器,消除过敏原。3、选用生物相容性好的透析膜。4、透析前使用抗组织胺药物。5、停用acei药物。6.采用无肝素透析。
7.透析器复用可以取预防作用。
血液透析失衡综合症应急预案
失衡综合症:是指在透析开始1h或数小时后出现的以神经、精神系统为主要症状的症候群(头痛、恶心、呕吐、烦躁不安、肌肉痉挛、血压升高,严重者可有精神失常、昏迷),常持续数小时到24h后逐渐消失。
一.原因
1.尿素氮等代谢产物清除过快:透析后血液中的毒素迅速下降,血浆渗透压下降,而血脑屏障使脑脊液中的尿素等溶质下降较慢,以致脑脊液的渗透压大于血液渗透压,水分由血液进入脑脊液形成脑水肿。
2.脑组织反常性酸中毒:透析后脑脊液与血液之间ph值梯度增大即脑脊液中ph值相对较低有关。
二.临床表现
轻者头痛、恶心、呕吐、倦睡、烦燥不安、肌肉痉挛、视力模糊、血压升高。重者表现为癫痫样发作、惊厥、木僵,甚至昏迷。
三.处理原则:
轻者不必处理,给予氧气吸入,重者可予(高渗溶液:50%葡萄糖或3%氯化钠40ml),也可输白蛋白、甘露醇必要时予镇静剂及其他对症治疗。四.预防措施
1.不宜选用大面积的高效透析器。
2.透析前用地塞米松5mg+5%gs20ml+10%葡萄糖酸钙10ml静脉推注。
3.首次透析时间控制在2-3h内,使血尿素氮下降30%-40%左右。4.维持性透析患者采用钠浓度曲线透析液透析,规律和充分透析,增加透析频率、缩短每次透析时间。
血液透析相关性低血压应急预案
透析相关性低血压:指(1)平均动脉压较透析前降低10mmhg,(2)收缩压较透析前下降大于20mmhg;(3)有低血压症状。
一.发生原因
1.容量相关性因素:单位时间内超滤量过多过快,设定的干体重过低,透析超滤故障或透析液钠浓度低。
2.血管收缩功能障碍:透析液温度较高、透前应用降压药、透析中进食、中度贫血、自主神经功能障碍(如糖尿病神经病变)及采用醋酸盐透析者。
3.心脏因素:如心脏舒张功能障碍、心律失常(房颤)、心脏缺血、心脏压塞、心肌梗死。
4.其他原因:出血、溶血、空气栓塞、透析器反应、脓毒血症。
二.临床表现
病人面色苍白或紫绀、出冷汗、呼吸困难、血压下降bp80/50mmhg甚至是0、心率增快hr120次/分、反应迟钝、意识模糊甚至丧失。
三.处理原则
1.紧急处理:采用患者头低位、停超滤、降低血流量、吸氧、立即回输生理盐水100ml、25%葡萄糖100-250ml(糖尿病人遵医嘱)、20%甘露醇或白蛋白溶液等。
2.以上处理后,如血压好转,则逐步恢复超滤。回升不理想,应行心电监护,输入5%碳酸氢钠溶液,如血压快速降低,则应使用升压药物治疗,并停止血透,需要时可以转换治疗模试,如单纯超滤、血液滤过等。
3.危重病人当sao290%,hr减慢或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室早、二联律、三联律时,根据休克的程度及发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请相关科室会诊,停止透析、开放静脉、气管插管、心肺复苏等。
四.预防措施 1.根据血容量的监测确定干体重,超滤总量体重的5%。2.做好宣传工作,透析间期控制体重增长1kg个/日。
3.透析前根据个体差异停用降压药物,透析后期限制进食量。4.加强营养,改善贫血,必要时输血、白蛋白或血浆。5.危重病人进行心电sao2监测,备除颤器、抢救药等。6.严格掌握透析适应症。
血液透析相关性心律失常应急预案
一.发生原因
1.患者原有心脏病变,如冠心病、心衰、心包炎等。
2.电解质紊乱、酸碱平衡紊乱,如高血钾、低钾血症、高钙血症、低钙血症等。
3.血液透析过程中血容量改变引起低氧血症、低血压,诱发心律失常。
4.体外循环的建立可导致暂时性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心肌耗氧量增加,由于动静脉内瘘的建立使心脏的负担增加 5.严重的贫血或洋地黄中毒。
6.老年人、儿童、初次血液透析的患者,在透析中的血流量过快也可诱发心律失常。
二.临床表现
血液透析中或结束后出现心慌、心悸胸闷、心绞痛、头晕、低血压,听诊可发现心率加快或减慢、心律不规则,心电图示各种心律失常,严重的可出现意识丧失、抽搐,甚至死亡。
三.处理原则
1.轻症患者,可以减慢血流量、给与吸氧,伴有低血压的患者可适当补充生理盐水,重症患者可根据医嘱终止治疗或给予抗心律失常药物,但应考虑肾衰竭导致的药物蓄积。
四.预防措施
1.加强心理护理,缓解患者的紧张情绪。
2.在血液透析过程中加强生命体征的观察,注意倾听患者的主诉,一旦发现患者脉律不齐、脉搏无力、脉搏加快、血压下降,应减慢血流量,降低超滤率或暂停超滤,给予吸氧,通知医生及时处理。3.密切观察胸闷、气促等症状有无好转,观察其神志变化、生命体征、心律和心率的变化,如果症状加重应立即终止治疗。
4.对老年人、儿童、初次血液透析患者及心功能不佳者,应控制血流量,减轻心脏负担。5.对原有心脏疾病者应加强心电监护,控制血流量和超滤量,给予吸氧,纠正贫血。
6.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急性肾功能衰竭多尿期患者应告知患者注意电解质的补充,血液透析充分性及对水、钠及含钾食物控制的要求。
血液透析中空气栓塞应急预案
空气栓塞:指血透过程中空气经透析管道进入体内血液,伴有或不伴有临床症状,主要临床表现为低氧血症、脑栓塞、低血压等症候群,严重者因心血管系统衰竭而猝死。
一.发生原因
与任何可能导致空气进入管腔部位的连接松开、脱落有关,如动脉穿刺针脱落、管路接口松开或脱落,另有部分与管路或透析器破损开裂等有关。
二.临床表现
患者突然惊叫伴有呼吸困难、咳嗽、胸部发紧、气喘、紫绀严重者昏迷和死亡。
三.处理原则
1、立刻夹住静脉血路管,停止血泵。给患者吸纯氧,采用面罩或气管插管。
2、患者采取左侧、头胸部低脚高卧位,使空气积存在右心房的顶端,切忌按摩心脏。
3、当进入右心室空气量较多时,在心前区能听到气泡形成的冲刷声,应行右心房或右心室穿刺抽气。
4、静脉注射地塞米松减少脑水肿,注入肝素和小分子右旋糖酐改善微循环。
四.预防措施
1.严格遵守血液透析操作规程,预充管道及透析器必须彻底,不能留有空气。
2.上机前应仔细检查管路是否完好、安装是否正确、连接是否紧密、各侧管是否夹紧。机器是否设置空气报警、空气探测器的敏感性,空气探测器处于工作状态。
3.尽量避免利用血液透析管道补液。必要时用血路动脉侧补液时,严防液体走空。
4.血流量不足时,及时减慢血泵泵速,避免泵前压力过大,使少量空气从引血端穿刺针进入透析管道。5.及时发现并处理血液透析管道的破裂或脱落,做好内瘘针或深静脉插管的固定,并认真检查管道接头连接是否紧密,避免空气漏进血液。
6.及时发现并处理透析器破膜,防止透析液内空气弥散至血液。7.避免使用温度过低的透析液,防止溶解在透析液中的空气加温后被释放,经弥散进入透析器血区。
8.严禁采用空气回输血液的方法。结束透析回血时注意力集中,严格遵守操作常规;减慢血泵泵速或者关闭血泵,不要过早旁路空气检测装置。
第2篇:广东核应急预案
广东核应急预案
广东省核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应对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事故及辐射污染事故(以下简称核应急),迅速、妥善、高效地控制和减少危害,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事故以及辐射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
1.4 处置原则
遵循国家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组织机构
2.1 省核应急组织
2.1.1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管委)为我省核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成员单位包括28个单位。
2.1.2 省核管委办公室
省核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管办,设在省环保局),是省核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省核管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1.3 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
省核管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省核应急工作小组包括核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监测小组、通信小组、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公安小组、去污洗消小组、公众宣传与信息小组、隐蔽与撤离安置小组、交通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供电保障小组、气象小组等。各工作小组可按职能垂直指挥下级对应工作部门的核应急力量。
2.2 各地级以上市核应急组织/ 7
广东核应急预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应的核应急机构,平时属当地政府领导,核应急响应时受省核管委的统一指挥。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3.1 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响应行动
3.1.1 应急状态与响应等级的区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核电厂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
3.1.1.1 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但估计有时间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更严重事故状态的出现。预期不会出现需要采取任何场外响应行动(如进行辐射监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
3.1.1.2 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辐射后果或可能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厂房内部或核电厂局部区域。
3.1.1.3 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除在场区边界附近外,预期场外其它区域的照射水平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3.1.1.4 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预期场区边界外的照射水平可能超过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
3.1.2 应急状态的确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电厂的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三个应急状态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并及时报告省核管委。
场外应急状态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省核管委提出建议,省核管委决定是否要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如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要立即报请国家核应急委批准,经国家核应急委批准后,省核管委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通知核电厂的应急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省核管委可以按《国家核应急预案》的规定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同时报告国家核应急委。
根据核电厂应急状态的分级,考虑到实际的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应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应急状态,将全省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3.1.3 应急响应行动
3.1.3.1 省核管委的应急响应行动/ 7
广东核应急预案
(1)Ⅳ级响应。
了解情况,掌握信息。
(2)Ⅲ级响应。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批准全省应急组织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授权省核管办常务副主任签发命令;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主任报告事故情况和全省响应情况。
(3)Ⅱ级响应。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批准全省进入Ⅱ级响应;立即到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核管委主任,并根据省核管委主任的授权签发Ⅱ级响应命令。
(4)Ⅰ级响应。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全省应急组织进入Ⅰ级响应;命令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做好Ⅰ级响应准备;向国家核应急委报告事故情况;将核电厂的建议交专家组讨论。
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主任报告事故和响应情况,建议立即批准进入Ⅰ级响应;命令启动现场指挥所。
省核管委主任立即签发请示文件,请求国家核应急委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在批准后宣布进入Ⅰ级响应;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并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委报告;迅速到达省核应急指挥中心主持工作(省核应急指挥部正式成立);向省委书记、省长报告核电厂事故和响应情况;组织和指挥场外应急防护行动;可指派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率部分指挥人员前往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及时发布必要的应急信息,引导舆论导向。
3.1.3.2 省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响应行动
(1)Ⅳ级响应。
各组联络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准备。
(2)Ⅲ级响应。
全省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及当地应急组织启动相应响应程序;省核应急监测、通信、公众宣传与信息、去污洗消等核应急工作小组的部分人员向现场出发,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和支援,并做好投入响应的准备工作。
(3)Ⅱ级响应。
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在下风向进行巡测,实行海上监测和控制;省核应急去污洗消小组就位特勤消防大队的人员检测去污室,对核电厂撤出人员进行检测去污;省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向烟羽应急计划区发放碘片及其他应急药品,并在特勤消防大队设应急人员辐射剂量监测和碘片发放点;省核应急交通保障小组设一类交通控制点,控制和疏导应急通道,/ 7
广东核应急预案
特许通行证启用,组织对核电厂撤出人员的运输等支援。
省核管办发布应急信息,接受公众咨询和收集公众反映及舆论;全面对事故后果进行预测评估,组织专家咨询组人员到位。
(4)Ⅰ级响应。
省核应急工作小组迅速启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和程序全面投入应急工作,实施命令所要求的各种应急响应,确保核电厂及周围公众、环境的安全。
3.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响应行动
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和放射源应用、放射性物质运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发生的辐射污染以及放射性物质散落或丢失在环境中的事故。
3.2.1 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2.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面积释放、泄露事故;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即废水、废料、废渣)处理设施失控,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量向环境释放,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3.2.1.2 重大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或局部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失控,放射性物质污染到三类以下水体或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3.2.1.3 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放射性物质少量泄漏和小范围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部分失控,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对当地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3.2.1.4 一般辐射事故
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2.2 应急响应行动
3.2.2.1 省核管办应急响应行动/ 7
广东核应急预案
省核管办值班人员接获辐射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办公室负责同志。办公室负责同志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初步判断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对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报告省核管委、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门;
(2)迅速通知事故发生地政府核应急组织采取紧急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
(3)迅速将事故情况通报省公安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4)迅速组织辐射监测、医学救护、后果评估等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控制、救援和调查。
3.2.2.2 省核管委响应行动
视情况启动省应急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3.2.3 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响应行动
省核应急监测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辐射污染监测及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控制与事故的初步定性定级工作。
省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工作。
省核应急公安小组:对丢失、被盗放射源开展立案侦查;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核管委指令、实施局部地区的现场封锁和交通管制。
省核应急去污洗消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对地区、道路、建筑物、人员、车辆等受放射性污染程度进行测量和污染去污洗消;开展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控制放射性的进一步扩散。
其他核应急工作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采取相应行动。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1 核电厂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1.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应急状态的终止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事故(事件)已得到控制,现场已经或即可恢复到安全状态。
(2)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污染,保证公众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的后果降至最低水平。
4.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状态的终止在省核管委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执行下列基本程序:/ 7
广东核应急预案
(1)应急待命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厂房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场区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的报告报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
(4)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管办,省核管办报请省核管委审定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委,经批准后,由省核管委组织发布。
4.1.3 恢复正常秩序工作
核电厂事故后的恢复正常秩序工作由省核管委组织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地方政府和当地应急机构实施。
4.2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2.1 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相应安全水平,或事故已消除。
(2)事故导致增加的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安全限值之内。
(3)通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确定工作人员与公众可以免受进一步污染照射,事故可能引起照射的长期后果降至合理的水平。
4.2.2 应急终止程序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终止,参照核电厂应急终止程序执行。
应急状态终止后如有需要,应当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
4.2.3 恢复正常秩序工作
(1)根据辐射污染事故源的具体情况,将放射源或残留放射性物质尽快恢复到安全状态;
(2)对辐射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做好区域去污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工作;
(3)估算事故受照射人员的个人和群体剂量,对事故定性定级;
(4)评价造成应急响应的事故状态,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估算事故损失,查找事故原因;
(5)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6)对应急响应方案和执行程序进行修改;/ 7
广东核应急预案
(7)省核管办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总结事故应急工作,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省核管委提交总结报告。信息发布
5.1 核电厂事故的信息发布
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核管委组织实施;发布内容按照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要求进行。
5.2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机构为省核管委;信息发布内容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应急能力的保持和保障
6.1 培训和演习
6.1.1 培训
对所有参与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再培训。
6.1.2 演习
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2 应急工作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置核应急事故(事件)提供可靠的保障。
6.2.1 力量保障
核应急各工作小组要保持一支与应急职责相适应的快速反应的应急队伍。
6.2.2 装备保障
各应急组织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监测、鉴定、检验等设备、器材,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
6.2.3 经费保障
核电厂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持解决。/ 7
第3篇:广东省核应急预案
广东省核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应对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事故及辐射污染事故(以下简称核应急),迅速、妥善、高效地控制和减少危害,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事故以及辐射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
1.4 处置原则
遵循国家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2 组织机构 2.1 省核应急组织
2.1.1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管委)为我省核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成员单位包括28个单位。
2.1.2 省核管委办公室
省核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管办,设在省环保局),是省核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省核管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1.3 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
省核管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省核应急工作小组包括核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监测小组、通信小组、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公安小组、去污洗消小组、公众宣传与信息小组、隐蔽与撤离安置小组、交通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供电保障小组、气象小组等。各工作小组可按职能垂直指挥下级对应工作部门的核应急力量。
2.2 各地级以上市核应急组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应的核应急机构,平时属当地政府领导,核应急响应时受省核管委的统一指挥。3 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3.1 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响应行动
3.1.1 应急状态与响应等级的区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核电厂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
3.1.1.1 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但估计有时间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更严重事故状态的出现。预期不会出现需要采取任何场外响应行动(如进行辐射监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
3.1.1.2 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辐射后果或可能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厂房内部或核电厂局部区域。
3.1.1.3 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除在场区边界附近外,预期场外其它区域的照射水平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3.1.1.4 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预期场区边界外的照射水平可能超过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
3.1.2 应急状态的确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电厂的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三个应急状态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并及时报告省核管委。
场外应急状态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省核管委提出建议,省核管委决定是否要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如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要立即报请国家核应急委批准,经国家核应急委批准后,省核管委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通知核电厂的应急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省核管委可以按《国家核应急预案》的规定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同时报告国家核应急委。
根据核电厂应急状态的分级,考虑到实际的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应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应急状态,将全省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3.1.3 应急响应行动
3.1.3.1 省核管委的应急响应行动(1)Ⅳ级响应。了解情况,掌握信息。(2)Ⅲ级响应。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批准全省应急组织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授权省核管办常务副主任签发命令;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主任报告事故情况和全省响应情况。(3)Ⅱ级响应。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批准全省进入Ⅱ级响应;立即到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核管委主任,并根据省核管委主任的授权签发Ⅱ级响应命令。(4)Ⅰ级响应。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全省应急组织进入Ⅰ级响应;命令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做好Ⅰ级响应准备;向国家核应急委报告事故情况;将核电厂的建议交专家组讨论。
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主任报告事故和响应情况,建议立即批准进入Ⅰ级响应;命令启动现场指挥所。
省核管委主任立即签发请示文件,请求国家核应急委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在批准后宣布进入Ⅰ级响应;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并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委报告;迅速到达省核应急指挥中心主持工作(省核应急指挥部正式成立);向省委书记、省长报告核电厂事故和响应情况;组织和指挥场外应急防护行动;可指派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率部分指挥人员前往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及时发布必要的应急信息,引导舆论导向。
3.1.3.2 省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响应行动(1)Ⅳ级响应。
各组联络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准备。(2)Ⅲ级响应。
全省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及当地应急组织启动相应响应程序;省核应急监测、通信、公众宣传与信息、去污洗消等核应急工作小组的部分人员向现场出发,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和支援,并做好投入响应的准备工作。
(3)Ⅱ级响应。
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在下风向进行巡测,实行海上监测和控制;省核应急去污洗消小组就位特勤消防大队的人员检测去污室,对核电厂撤出人员进行检测去污;省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向烟羽应急计划区发放碘片及其他应急药品,并在特勤消防大队设应急人员辐射剂量监测和碘片发放点;省核应急交通保障小组设一类交通控制点,控制和疏导应急通道,特许通行证启用,组织对核电厂撤出人员的运输等支援。
省核管办发布应急信息,接受公众咨询和收集公众反映及舆论;全面对事故后果进行预测评估,组织专家咨询组人员到位。
(4)Ⅰ级响应。
省核应急工作小组迅速启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和程序6 全面投入应急工作,实施命令所要求的各种应急响应,确保核电厂及周围公众、环境的安全。
3.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响应行动
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和放射源应用、放射性物质运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发生的辐射污染以及放射性物质散落或丢失在环境中的事故。
3.2.1 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2.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面积释放、泄露事故;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即废水、废料、废渣)处理设施失控,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量向环境释放,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3.2.1.2 重大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或局部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失控,放射性物质污染到三类以下水体或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3.2.1.3 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放射性物质少量泄漏和小范围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部分失控,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对当地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3.2.1.4 一般辐射事故
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2.2 应急响应行动
3.2.2.1 省核管办应急响应行动
省核管办值班人员接获辐射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办公室负责同志。办公室负责同志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初步判断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对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报告省核管委、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门;
(2)迅速通知事故发生地政府核应急组织采取紧急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8 场;
(3)迅速将事故情况通报省公安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4)迅速组织辐射监测、医学救护、后果评估等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控制、救援和调查。
3.2.2.2省核管委响应行动
视情况启动省应急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3.2.3 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响应行动
省核应急监测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辐射污染监测及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控制与事故的初步定性定级工作。
省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工作。
省核应急公安小组:对丢失、被盗放射源开展立案侦查;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核管委指令、实施局部地区的现场封锁和交通管制。
省核应急去污洗消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对地区、道路、建筑物、人员、车辆等受放射性污染程度进行测量和污染去污洗消;开展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控制放射性的进一步扩散。
其他核应急工作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采取相应行动。4 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1 核电厂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1.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应急状态的终止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事故(事件)已得到控制,现场已经或即可恢复到安全状态。
(2)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污染,保证公众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的后果降至最低水平。
4.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状态的终止在省核管委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执行下列基本程序:
(1)应急待命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厂房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场区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的报告报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10 总指挥宣布。
(4)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管办,省核管办报请省核管委审定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委,经批准后,由省核管委组织发布。
4.1.3 恢复正常秩序工作
核电厂事故后的恢复正常秩序工作由省核管委组织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地方政府和当地应急机构实施。
4.2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2.1 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相应安全水平,或事故已消除。
(2)事故导致增加的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安全限值之内。
(3)通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确定工作人员与公众可以免受进一步污染照射,事故可能引起照射的长期后果降至合理的水平。
4.2.2 应急终止程序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终止,参照核电厂应急终止程序执行。
应急状态终止后如有需要,应当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
4.2.3 恢复正常秩序工作
(1)根据辐射污染事故源的具体情况,将放射源或残留放射性物质尽快恢复到安全状态;
(2)对辐射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做好区域去污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工作;
(3)估算事故受照射人员的个人和群体剂量,对事故定性定级;
(4)评价造成应急响应的事故状态,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估算事故损失,查找事故原因;
(5)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6)对应急响应方案和执行程序进行修改;
(7)省核管办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总结事故应急工作,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省核管委提交总结报告。信息发布
5.1 核电厂事故的信息发布
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核管委组织实施;发布内容按照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要求进行。
5.2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机构为省核管委;信息发布内容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应急能力的保持和保障 6.1 培训和演习 6.1.1 培训 对所有参与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再培训。
6.1.2 演习
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2 应急工作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置核应急事故(事件)提供可靠的保障。
6.2.1 力量保障
核应急各工作小组要保持一支与应急职责相适应的快速反应的应急队伍。
6.2.2 装备保障
各应急组织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监测、鉴定、检验等设备、器材,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
6.2.3 经费保障
核电厂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持解决。
第4篇:核泄漏应急预案
核泄漏应急预案
【篇1:核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核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引起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核污染,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保障公司员工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属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放射性事故,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在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 2、放射源被盗事件;
3、其它突发性的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划分等级
Ⅰ级:事故可能产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定义的越界影响,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级: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Ⅲ级:事故后果局限在设施的边界之内,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Ⅳ级: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实验室或其他建筑物内,丢失、被盗、失控4类、5类放射源。
三、处置原则
1、预防为主,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大面积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发生及污染范围、程度的扩大;
2、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关事故控制的建议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尽量减少污染范围;
3、采取适当对策措施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处理处置,同时注意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4、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四、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 公司成立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发生突发性核污染事件的指挥领导。
(一)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其职责:
1、根据核污染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统一指挥和组织指导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的应急处理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3、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二)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
1、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建立定期应对突发核污染的工作磋商机制;做好污染事件紧急处置的人员、车辆、监测仪器、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相关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演练、提高紧急处置能力;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命令,组织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负责与上级和其它部门的报告、联络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的相关信息。
2、事故调查处置组:其职责:开展现场监察、处置工作;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放射性物质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组:其职责:及时联系医院、卫生院,并配合做好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中毒人员工作,力求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4、后勤保障组:其职责:组织应急处理相关物资的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5、治安保卫组:其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并进行现场警戒,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组织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靠近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进行丢失和失窃放射源的侦查。
6、善后处理组:其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安置受害家属的生活;做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
五、紧急处置工作程序(一)、迅速报告(报警):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将立即向总指挥、检验检疫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号码)并向全公司公布。
(二)事故评估和预案启动: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和确认。经评估确认,凡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之一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指挥部接到办公室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事故情况研究决定启动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或部分启动预案。
(三)处置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即进入工作状态,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的具体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上报指挥部。
六、其他事项
(一)本应急预案为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进行处理。
(二)各专业救援工作组要根据其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救援预案。
(三)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和综合演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置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
【篇2:核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哈尔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制定方案的目的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的要求,鉴于核与辐射事故所具有的突发性、应急响应的复杂性及其政治、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敏感性,结合我市实际,必须做好我市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即可根据本预案,按事故性质及应急状态、级别,准确的收集信息,进行分析、评价,果断决策。为了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理辐射事故,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核与辐射事故。1.2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方针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密切协同、保护公众健康、保护环境。
1.3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主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2)接收区、县(市)和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事故报告,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级别及时向上级报告。
(3)监督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4)接收和评价区、县(市)的应急辐射环境管理信息,指导区、县(市)开展应急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5)牵头组织各方面的现有力量对事故地区场外应急辐射监测进行支援。
(6)从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的角度,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过程和可能对人员及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和预测,及时上报市政府。
(7)建立统一的核事故分析报告制度,统一发布信息。1.4适用范围
●核与恐怖事件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包括放射源贮存库事故
●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辐射源污染环境事故
●放射性物质运输、丢失、被盗事故
●伴生放射矿辐射事故
●其它核与辐射事故 为提高本预案可行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应急管理法规的变化,市政府内部职能机构的变化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和实践经验等,及时对本应急响应方案进行必要的修订。2、核应急响应组织与职责
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体系,在市政府核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平时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时快速响应。
2.1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哈尔滨市设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简称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简称核应急办)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简称核应急技术中心)。
2.2市核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市核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2.2.2市核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的方针政策、法规、导则和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核事故应急工作要求。
(2)领导、协调各部门、核应急技术中心的核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包括事故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核安全监督管理、环境辐射监测评价、三废处置等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审定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3)指导或指挥核应急响应行动,核应急总指挥依据核应急技术中心提供的事故分析和事故后果影响的评价结果和应急监测结果以及事故预期的发展过程等技术资料,对营运单位所采取的措施和防护行动进行判断、监督和提出建议,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4)指导区、县(市)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及现场核安全监督。在场外应急时,牵头组织各方面现有力量开展应急辐射监测支援。
(5)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事故情况、向省环保局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核事故评价和环境辐射应急、监测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对区、县(市)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6)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审查向有关机构发布事故或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2.3核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核应急办公室的组成核应急办公室是市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班子和执行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2.3.2核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及环境保护法规、导则和标准;落实省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准备工作。
(2)在核应急响应期间综合协调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的配合,传达和贯彻市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和编写向上级提交事故报告,负责与省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及其它有关厅局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3)指导区、县(市)制定各自的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或实施程序。指导核应急技术中心开展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技术研究与开发。并督促检查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负责制定核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组织和配合有关机构进行公众教育工作。
(5)定期向市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6)管理市核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2.4核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4.1核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核应急技术中心是核应急领导小组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方面的技术支持单位。
核应急技术中心设在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由市环保局主管局长担任核应急技术中心主任,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领导任副主任。核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核应急常设组和应急响应技术专家组。
核应急常设组:由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主任任组长。
应急响应技术专家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人员和专家技术咨询组组成,根据专业分为二个专业小组:一是事故发展预测及后果评价组,二是安全分析组,总人数约为二十人,由核技术专家任组长。
2.4.2核应急技术中心的职责
(1)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面,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应急组织,提供有关紧急保护公众和环境防护措施的建议和提供应急响应的技术咨询。为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2)接收、整理和分析核与辐射事故安全参数及应急相关信息,建立应急数据库;接收整理和分析核技术应用设施的辐射环境数据,对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建立全市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质量数据库。
(3)对核与辐射事故进行分级和事故评价,进行事故情况分析和预测,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价和预测。向市核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并对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4)负责对核技术应用单位的应急计划审查和应急准备监督的技术工作。对此实施的应急行动进行跟踪、评价、监督。
(5)对区、县(市)应急监测提出技术建议、现场应急响应与现场的事故处理。
(6)协助编制与修订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并根据应急响应预案的要求,制定核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响应实施程序。承担全市核应急有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应急技术的培训工作,按要求组织核应急技术中心范围内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演习。
(7)承担日常的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核应急技术中心范围内应急组织的通知和启动,负责与核应急办的联络和信息交换,保证核应急技术中心各类应急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2.5区、县(市)核应急机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及省环保局的核应急工作要求。负责安排并监督核技术应用单位,编写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应急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3)及时向市核应急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基本情况。
(4)参与协助市核应急办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
【篇3:放射源泄露应急预案】
选煤厂放射源泄露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预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矿业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1.2适用范围
本预案特指选煤厂Ⅳ类、v 类核源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核泄漏对公司的核辐射及不可预见的突发性核辐射污染事故。适用于选煤厂使用、闲置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污染对公司不可预见的一切突发性事故。
二、报告制度
涉源车间(原煤车间、主厂房、分级车间)当班人员发现放射源丢失、失控、被盗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应立即向集控室汇报,由集控室通知值班人员和部长。由应急救援领导组要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对事故按照等级进行预案启动。
三、事故性质分类及识别
1、特大事故(Ⅰ级):指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事故(Ⅱ级):指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 人以上(含
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事故(Ⅲ级):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事故(Ⅳ级):指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四、突发事故的预警
根据突发事故的等级,分为蓝、黄、橙、红四个预警等级: 1、发生一般事故为蓝色预警; 2、发生较大事故为黄色预警; 3、发生重大事故为橙色预警; 4、发生特大事故为红色预警。
五、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原则。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由职能部门统一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
2、减少危害原则。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 亡,减少社会影响。
3、快速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的快速反应机制,组建一支反应快、专业强的应急队伍。注:以上总则部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 1、领导组组成组 长: 郭红阳
副组长: 马宝峰 孔中华 闫 辉 赵风华运营单位经理 成 员: 暴晓江 郭书清 李江鹏 郭瑞娟崔娜娜 杨 镨 刘国军 运营单位副经理 2、领导组职责:
组 长:选煤厂事故处理的最高决策权,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负责安排制定、部署营救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有关方案,并指挥实施。
副组长:负责日常放射源管理的具体事宜;在出现放射源泄露事故时,根据事故处理的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好处理事故必须的人员,调集必需的材料设备;负责分管范围内应急资源的调动;接受公司及上级管理部门双方的指挥、调动。
成 员:
(1)负责组织选煤厂放射源的日常维护工作,指导、检查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设备的建立和完善;
(2)督促按计划组织开展对突发事故的现场处置救援综合演练和培训;
(3)对出现放射源泄露事故时,有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及时排除及救援的责任;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4)负责事后各种资料、数据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七、预案的启动和实施
(一)预案的启动 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事故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预警等级信息。
1、一般事故发生时,涉源车间将事件报告公司保卫部,由公司上报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矿业公司配合格尔木市环保部门立即开展对放射源同位素种类、活度、可能的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确定,并对放射源失窃事故,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察、追缴。卫生部门要负责做
好因核污染造成人体受超剂量辐射的有关人员的医学观察和救治、诊断工作。
2、较大、重大或特大事故发生时,领导小组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由领导小组通过保卫科迅速上报区、市、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配合上级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二)预案的实施
1、当发现核源泄露时,涉源车间当班长或值班、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集控室,紧急疏散员工、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2、接到报警通知 本预案领导小组现场处置人员必须在半小时内赶赴现场,进入现场需佩带必要的个人计量仪,监测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同步上岗,随身准备好必要器材和监测仪器,相关技术人员快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测,给出初步勘测报告。
3、领导小组配合市环保部门定点、定员开展监测,核查事故情况和判定事故类型级别,在较短时间内核实其放射源同位素种类、活度及数量,迅速确定放射源污染源点位、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对事故作出评估。提供可采取的消除隐患的技术措施方案。
4、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失窃事故的立案、侦察、追缴工作。
八、善后处理规定
(一)应急响应终止规定
在一般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后,经环保部门监测,核辐射强度已达
安全标准时,应出具书面监测报告,由上级机关发出解除封锁、停止监测命令后,方可解除封锁。对较大、重大或特大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省应急领导小 组决定。
(二)应急处理记录规定 对突发性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相关车间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必须完整、详细、认真记录应急处理的有关过程、状态、结果并进行 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九、汇报电话
选煤厂调度室5960682、5962682;
洗煤部相关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
矿调度室5962500、5962501、5962502、5962503;
洗煤部
二〇一三年元月
第5篇:核设施核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
核设施核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
[摘要] 介绍以IAEA的要求为指导,以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依据的适应核设施营运单位开展核事故应急工作的相关内容,为开展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帮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核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完善核设施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进一步提高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是十分重要的。1 背景
1986-04-26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了严重的反应堆事故,导致核电站向环境释放了前所未有的放射性核素。这些放射性核素沉降在欧洲、亚洲和北美洲广大地区,引起了明显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后,苏联政府紧急启动了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疏散了核电站周围30 km范围内的11.6万居民,及时对核电站厂区和周边进行了放射性污染清理。
2011-03-11发生在东北地区太平洋洋面地震和由地震引起的海啸,袭击了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的福岛核电站,引发了历史以来大规模且长时间的核电站事故。事故发生后,日本政府紧急成立了以首相为部长的核现场应急响应总部,开展了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设定了室内躲避区域,采取了一系列应急响应行动,目前仍在继续实施中。
核设施核事故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认真总结切尔诺贝利和福岛核事故的经验教训,核事故应急准备是否充分、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是缓解和处理核事故的关键。事先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是十分必要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20世纪70年代美、苏等国就开始了应急预案的研究和应急准备,IAEA从1981年起提出了应急预案的要求[1-2],出版了系列安全丛书。我国从实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制度开始,就将核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作为运行许可的主要条件之一,将其视为核设施安全屏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先后了发布了GB/T17680《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3]、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5]等标准和规定。核事故应急体系的构成和核事故应急
2.1 核事故应急体系的构成核事故应急体系由3个方面构成。
2.1.1 文件系统
建立一个应急体系必须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要求,结合营运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适合营运单位核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的应急预案和具体的执行程序,明确各应急响应小组的应急响应行动。
2.1.2 组织系统一个良好的应急体系必须由训练有素、相互协调的应急组织来构成,并能实施有效的响应行动。应急组织由各学科的专业人员构成,具备在应急响应时胜任相应工作的能力。
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二十四字方针。核事故应急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常备不懈、积极兼容是组织的关键,特别是营运单位内部。
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和营运单位三级管理体系,即国务院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核设施营运单位设立应急组织。
2.1.3 硬件系统
没有应急设施设备的应急体系是不能完成核应急工作的,要配备足够的应急设施设备,保证在应急时可随时投入使用,发挥足够的应急响应能力。核应急硬件系统基本配置。
2.2 核事故应急
核事故应急分为3个阶段。
2.2.1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批准
应急预案是针对应急响应行动制定的纲领性文件,是其它与应急有关的应急基础。
IAEA这样描述:“对于许多核设施而言,这个计划的结构是复杂的,它把各种学科和不同水平的技能组合成一个基于快速反应的协调的预定的行动方案;同时,它还将考虑以特殊的方式扩大正式安排的能力”。应急预案描述应急响应的目的、政策、组织机构政策及功能、责任、响应组织间的协调、响应行动的安排等,它同时要描述主要的应急响应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严重事故后果分析等。应急预案是营运单位对应急体系和应急准备的承诺,须经国家核安全主管审查批准。
应急预案应包括:确定应急机构及职责,包括关键人员的责任;应急状态的划分,并明确每一状态的初始和终止条件;授权宣布应急状态的人员名单和发布应急报警的说明;初始和后续评价的安排,包括辐射状态的环境监测;为尽可能减少人员电离辐射照射所采取的措施和保证伤员医疗的措施;在现场为限制放射性的释放和沾污的扩散而采取的行动;指挥和通信网络图,包括同国家与地方政府联系,清楚地表明有关人员和机构的职责;设施和规程的描述;报告有关部门的通告要求;请求增援的通知要求;处于指定地点并处于备用状态的应急设备的清单;预案实施时有关机构和人员必须采取的行动;终止应急状态和恢复正常的措施。2.2.2 应急准备
应急准备指针对应急响应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应急组织的建立、应急文件的编制、应急物质、应急设施的准备与建立、人员的培训和演习等。IAEA将应急准备要求区分为基础结构和功能结构要素两大类。基础结构要素包括:授权组织责任、响应的协调、预案和程序、后勤支援以及培训、演习。功能结构要素包括:应急状态分级、通报和启动、应急评价、防护评价、应急人员防护、公众信息等。应急准备的充分与否,直接反映为有效减轻应急后果而采取行动的能力。
2.2.3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指为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而采用的不同于正常行动的应急行动。应急响应的实际目标包括:重新控制状态、避免和减轻事故后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出现确定性健康效应。实施急救和处理辐射损伤,尽可能的保护财产、环境和恢复正常的社会及经济活动。核事故应急体系建立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营运单位的实际,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组合,发挥其最大作用。同时,应根据核设施的具体情况、地理位置建立与其核事故应急相适应的应急体系,既要满足国家法规要求,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在同一区域有多座核设施,应急预案还要考虑各核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应有多座核设施同时进入应急状态的应对措施。同时,尽可能实现应急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避免应急组织的重复设置,保证应急组织在应急状态下有维持和控制所有人力、物力资源和技术力量的应急管理职能;有效采取应急行动,阻止事件升级,把设施置于并维持在安全状态的操作响应职能;有对设施厂址内外,过去和现在的实际情况和设施状态进行评价,估价设施未来状态,确定应急等级等应急评价职能;有根据事故后果可能对人员造成的辐射水平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防护行动能力,具有应急状态时的各种支持职能。
应急设施与设备的设立应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按照日程运行和应急响应积极兼容的原则设立,避免重复设置,合理调配,最大可能的实现应急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保证有冗余性和多样性。
事故源项的选取应结合核设施的实际情况,采用公认的计算模式,合理选择参数和源项,以便合理的确定应急等级和应急计划区,既满足国家法规的要求,又尽可能避免应急的扩大化。
初始事件和条件应根据核设施的实际,尽可能量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应急体系通过合理有效的准备、培训、演练、检查、评估等,保持持续有效运转。4 核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充分的应急准备是保持核应急响应的保证,应急准备情况一般通过检查来落实。应急检查主要包括应急计划的及时修订,应急组织人员变动的补充,应急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通信设施检查的频度要高于其它设施,应急组织人员的应急培训及应急演习等。
核设施运行期间,现场应急总指挥(核设施行政主管正职)或其替补人(行政主管副职)必须保证有一人值班,各应急小组长或其替补人必须保证有一人值班。
应急培训是提高应急人员应急响应能力的有效途径。应急培训包括应急理论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其中,应急演习是最直接、最实际的培训。应急演习可以验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对应急组织进行模拟训练,检验并培训应急响应组织和个人的应急响应能力,训练各组织之间组织协调能力。核事故应急演习分为各组织参加的综合应急演习和某一应急行动小组或某些小组参加的单项应急演习。对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及时组织整改。IAEA将应急演习分为计划性演习(又称适应性演练)和激活性演习(又称实时性演练)。事先设计好场景,提前通知演习的时间和内容,称之为计划性演习;而事先无任何安排计划,无明确的动作和时间要求,临时根据情况进行演习称之为激活性演习,该类演习更接近事故的真实情况,最能提高应急组织的应急响应能力。5 讨论
核设施按其纵深防御、多重冗余的设计理念,在设计建造时设置了多重核事故的预防、控制和缓解措施,相比其它设施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全世界核设施总体是安全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核安全文化的提升,就核电站而言,已经发展到第三代,设计建造时增加了非能动余热排出系统和自然循环冷却系统等重要安全设施,核设施的固有安全性进一步提高。但是,无论核设施在设计建造时考虑的多么完善,终究它包容着数量较大的放射性物质,加上自然灾害超出预想的严重程度,如日本福岛核事故,因地震引起的海啸高度超过设计防范的高度,导致所有应急电源中断,最后引发核事故。所以,核设施核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作为核设施安全屏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显得十分重要且不可缺少。
核设施核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是核设施纵深防御理念的延伸,是防患于未然的预防为主思想的体现。实践已经证明,根据核设施的具体情况、地理位置建立与其核事故应急相适应的应急体系,并通过充分的应急准备,保持足够的应急响应能力,能够有效的减轻事故后果,达到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
第6篇:核医学科应急预案
潍坊市人民医院核医学科
放射源事故应急预案
突发放射源事故,是指由于违反国家放射工作管理规定的活动和行为,以及意外环境、人为因素的影响造成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人员受超剂量照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放射源事故,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和突发放射源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医务人员、患者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和《放射源事故管理规定》和职能管理部门要求,结合我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第一责任人发现突发放射源事故,应立即向科主任、医务科及保卫科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不得瞒报,拖延不报或谎报。并协助科主任及事故应急处理小组迅速确定放射源种类,活度和出厂日期。
二、如发生放射源散落污染,应封闭现场,确定受外照射人员及数量一并上报,由医院上报环保部门(环保24h联系电话:12369)。
三、如出现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同时第一责任人查寻当天治疗记录,确定可疑人员,同时报告公安部门,请求查找。
四、出现放射源泄漏等可能造成工作人员或患者受超剂量照射的情况,及时报告市卫生局(联系电话:8789231或8789949),并将受照射人员及时送至职业病科进行检查和治疗,并组织相应专业科室专家会诊,对严重照射情况可请上级专科医院专家会诊或转至上级专科医院。
五、事故发生第一责任人协助应急小组在12小时内填写《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事故报告表》报送医务科。
六、放射源事故发生后,使用、管理人员和科室要及时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教育他人引以为戒,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甲亢危象应急预案
甲状腺危象简称甲亢危象,是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恶化时的严重表现,死亡率很高。多见于严重的、病程长且近期有明显恶化的患者.又以老年患者常见。甲状腺危象的常见诱因包括:应激状态,如感染、手术、放射性碘治疗等;严重的躯体疾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低血糖症、败血症、脑血管意外、急腹症、创伤等;口服过量的甲状腺激素制剂;严重的精神创伤;手术中过度挤压甲状腺等。甲亢危象的典型临床表现为高热、大汗淋漓、心动过速、频繁的呕吐及腹泻、极度消耗、谙妄,甚至昏迷,多因休克、呼吸及循环衰竭以及电解质失衡等而死亡。甲亢危象是核医学科医务人员工作中遇到的重症、急症病人,尤其在放射性131I内照射治疗甲亢时。结合本科情况,遇到甲亢危象病人后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甲亢危象前期或甲亢危象诊断以后,不需要等待化验结果,应尽早开始治疗。甲亢危象治疗的目的是纠正严重的甲状腺毒症和诱发疾病,其中占很重要地位的是保护机体脏器,防止功能衰竭的支持疗法,治疗开始即应进行内科ICU监护。药物治疗如下:
1.降低周围组织对甲状腺激素和儿茶素胺的反应 ①β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滞剂,心得安40~80mg,每6~8小时一次,或1mg静注,然后根据情况重复,或5mg溶于液体中缓慢静滴。有心、肺疾患者慎用或禁用。②儿茶酚胺耗竭剂,利血平1~2mg肌注,每6~8小时小时一次。③去甲肾上腺素释放阻止剂,胍乙啶25~50mg口服,每6~8小时一次,用药2~3天后,作用达高峰。
2.拮抗应激 可用氢化可的松100mg或地塞米松15~30mg加入液体中静滴,每4~6小时一次,病情好转后减量。
3.降低血循环中甲状腺激素的浓度 ①抑制T3、T4合成和由T4转化为T3的药物,以丙基疏硫氧嘧啶为首先,首剂600mg口服或经胃管注入,如无此药可用相当量的甲基硫氧嘧啶600mg或他巴唑、甲亢平60mg,此后前二者200mg,或后二者20mg,一日三次。②在应用上述药物后,再加用复方碘溶液,首剂30~60滴,以后每6~8ihjf5~10滴,或用碘化钠0.5~1.0克加入液体中静滴12~24小时。碘制剂可阻抑T3、T4从甲状腺释放入血。
4.其他 如有高热,可给物理降温或药物降温,可试用异丙嗪.杜冷丁各50mg静滴。同时给氧,积极防治感染,注意心肾功能,周围循环功能的保护。
二、必要时进行胸外按摩或气管插管术。迅速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密切注意患者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患者当时无生命危险时,立即报告科主任或上级医师。必要时直接报医疗部,同时做好患者的保护性医疗措施。
三、科主任或上级医师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讨论,研究进一步的抢救措施,必须严密观察患者病情,避免和(或)减少其他并发症发生,防止发生其他意外情况。四、如果患者在抢救过程中出现生命危险时,立即以抢救患者生命为主,在抢救患者生命的同时立即报告科主任或上级医师。科主任或上级医师接到报告后,立即在事发地点组织医务人员抢救患者生命,同时讨论和采取损害补救处理对策。待患者生命危险解除后,再进一步会诊讨论、研究详细补救处理对策。治疗措施应防止发生患者的进一步损害,尽量减少损害和避免发生其他损害后果。
五、抢救处理同时,妥善沟通,稳定患方情绪,争取患方配合,防止干扰抢救和发生冲突。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部。
六、如患者已经死亡,必要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其亲属正式提出并送达书面检建议,并力争得患方书面答复。
七、全面检查、总结教训,找出发生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修订制度及时完善相关记录,必要时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应诉准备。
皮肤病外照射治疗应急预案
皮肤病外照射治疗是核医学科常见治疗方法,我科针对外照射治疗可能发生的照射过量,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严密控制患者的照射剂量及照射范围。
2、密切观察患者每次外照射前后病损出现的变化,并做好记录。3、根据患者每次外照射后病损出现的变化,决定是否进行下次治疗。如果治疗过程中皮肤出现照射过量征象,如皮肤色素变化情况、皮肤是否有感染、破溃情况,立即终止治疗。
4、终止治疗后嘱患者家属做好患者皮肤护理工作,严防治疗部位在水中浸泡、酸碱性物质刺激,防止病损摩察、搔抓,严防破溃、感染。
5、如果出现破溃、感染,立即采取抗感染治疗,并保持皮肤干燥,让损害降低在最小范围。
ECT各项检查过程中应急预案
ECT的各项检查是核医学科的常规检查项目,在检查过程中难免发生仪器和病人出现异常应急变化,结合本科情况我们采取以下预警应急措施:
一、工作人员严格坚守工作岗位,严密观察检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随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严格按照各项检查规章制度,做好ECT的质量控制,保证机器在安全良好条件下运行。
三、一旦发生机器运行不良,立即停止各项检查。马上查找运行不良的原因,直至机器运行良好后在进行各项检查。
四、如果在检查过程中,患者出现危重情况,严格按照医院危重病人抢救预案进行。危重患者抢救应在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统一指挥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人员)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
五、ECT检查室配备各种急救药品,及气管插管医疗器械,抢救过程中及时请相关科室会协助抢救,应坚持告知同意原则,如需进行具有危险性或有可能造成意外伤害的检查或治疗时,向患者或其家属解释说明,在征得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再实施。六、参加抢救医务人员必须做到严肃认真、服从指挥、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分秒必争、操作娴熟、观察严密。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和三查七对制度,注意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防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七、做好抢救纪录。抢救记录应详实、准确、完整,保存完好,避免遗失。抢救过程中来不及记录的,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应及时补记。抢救记录严格按照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
八、抢救工作结束后,及时转入相关科室,待病情好转后在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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