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宁波市水利局(定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镇海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江北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目录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重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2.2 区城区防汛领导小组 2.3 街道(镇)防汛防旱指挥小组 2.4 其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5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组成 2.6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职责 2.7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8 办事机构 3 影响台风分级
3.1 特别重大(Ⅰ级)3.2 重大(Ⅱ级)3.3 较大(Ⅲ级)3.4 一般(Ⅳ级)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4.2 水利工程巡查 4.3 山洪灾害预警员落实 4.4 防台检查
4.5 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应急响应 5.2 Ⅱ级应急响应 5.3 Ⅲ级应急响应 5.4 Ⅳ级应急响应 5.5 社会动员与参与 5.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7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避灾场所保障 6.8 电力保障 6.9 交通运输保障6.10 医疗卫生保障 6.11 后勤保障 7 善后工作
7.1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2 灾后重建 7.3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江北区防台风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全区防御台风暴雨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对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防御台风工作,建立防台抗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应急响应机制,保证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国家防总《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江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江北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决策,合理调度,不断提高防台风的现代化水平。
1.4.2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以确保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台首要任务,立足于抗灾保安全,防患于未然。
1.4.3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1.4.4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4.5 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一切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1.5 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2)组织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
(3)山塘、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保安;(4)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5)城镇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城镇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6)风、雨、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7)投资创业园区、重点工程建设开发地块与周边行政村、单位的结合部。(8)其他需要重点防范和处置的事项。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2 街道、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镇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负责当地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当地党委、政府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防指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2.3 其它防汛指挥机构
投资创业园区、重点工程单位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办事机构,明确人员职责,按照街道、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令和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4 区防指组成区防指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府办副主任和区农林水利局局长担任。
区防指成员由区农林水利局、区人武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安监局、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供电局、区外经贸局、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区卫生局、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区教育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电信部门、区旅游局、投资创业园区、孔浦、白沙、中马、文教、甬江、庄桥、洪塘等街道、慈城镇等组成。
2.5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防汛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编制完善防台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等;协调部门、上下之间的工作;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防汛准备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安全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或组织河道清障工作,提高防洪能力;负责发布全区汛情通告,宣布进入和解除紧急防汛期;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善防汛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汛规范化、现代化。健全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解决日常经费,常年开展工作。
2.6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区农林水利局: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旱的日常工作;根据《江北区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有关要求,负责所辖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库、小山塘和主要水网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的调配,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水工程的修复。
(2)区人武部:组织指挥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区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组织民兵和应急小分队的应急演练。
(3)区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区旱、涝、台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各级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核实灾情,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筹措防汛救灾资金,落实防汛防旱专项救灾资金,及时下拨防汛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5)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基础设施灾后修复或重建。(6)区交通局:负责水毁公路、桥梁抢修工作,以及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信息。组织落实抢险物资运输车辆,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汛期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工作。
(7)区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住宅和房地产等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落实在建工程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危房人员转移的检查指导工作;提供建设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8)区供电局:负责排涝、抗旱、抢险用电的供应和电力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及时调度解决抗灾救灾电力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抢险救灾指挥机关的正常用电,落实应急电源;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9)区外经贸局:负责落实防灾救灾成品粮的储备、供应和调拨,保障市场供应;指导贸易与粮食系统防汛防台工作。
(10)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妥善处理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众性治安事件。
(11)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安全转移。(12)区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卫生系统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3)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根据市、区防指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和气象资料,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布气象、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等知识的媒体宣传教育;负责编辑防汛抗台图片录像资料。
(14)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加强对校舍危房(特别是外来工子弟学校场所)的检查,密切注意台风期间在校师生或参加其他活动师生的动态,确保人身安全。
(15)区国土分局:负责滑坡、山地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协助区、街道、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公布区域内地质灾害的易发区,制定落实地质灾害的防御预案。
(16)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度假区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17)区城管局:承担城区防汛办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城区防汛抗台工作。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工地、广告牌等防台、抗洪及排涝工作。(18)投资创业园区:组织负责管辖区域内各企业开展防台、抗洪工作,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及时转移危房(临时工棚)居住人员。
(19)江北电信: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确保政府首脑机关、防台防汛指挥机构、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
(20)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21)其它各成员单位:各行各业应积极投入救灾抢险工作,支授灾区恢复生产。
2.7 办事机构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负责区防指的日常工作。影响台风分级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3.1 特别重大(Ⅰ级)
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 重大(Ⅱ级)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3.3 较大(Ⅲ级)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4 一般(Ⅳ级)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热带低压可能影响我市,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农林水利局、国土江北分局分别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山地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区防汛指挥部提供台风、降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4.2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山塘、堤防和其它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3 山洪灾害预警员落实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4.4 防台检查
4.4.1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当在台汛前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防台检查,发现防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4.4.2 城管、建设、供电、交通、建设、电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4.3 区建设、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街道、镇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病险水利工程等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指备案。
4.5 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4.5.1 台风影响及带来的雨量等预警
各部门密切关注市气象、水文部门作出的预报,区防指办收到市防办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有关街道、镇和单位发出警报。有关街道、镇和单位得到台风影响或降雨警报后,应立即向有关地区发出处置预警。
4.5.2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当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4.5.3 内涝灾害预警
当防指办收到市防办转发市气象、水文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以市气象部门台风预警、预报为主要依据,综合市水文、海洋等部门的预警、预报,充分考虑台风的影响程度、危害程度及防御能力等因素,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别响应。较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包含较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指挥批准启动(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防指副指挥或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防办主任或防指副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防办副主任或主任批准启动。
5.1 Ⅰ级应急响应
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会议。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同时,发布人员梯度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向市防指、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台工作。
区防指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做好江河洪水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重要江河和重点区域洪水调度,调配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人武部、公安、武警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5.2 Ⅱ级应急响应
区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农林水利、人武部、建设、民政、国土资源、城管、交通、教育、供电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台抢险工作,落实防台风各项措施。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协同街道、镇加强水库、山塘、堤防、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做好洪水调度工作;加大监测力度、加密预报频次,随时将最新消息报告区防指及有关部门。渔船就近避风,船上人员及沿海(岸)养殖人员撤离上岸;对危险地区的各类人员实施梯度转移。
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救灾工作。人武部、街道、镇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抢险救灾。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区防指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灾情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和市防指。
5.3 Ⅲ级应急响应
区防指副指挥或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农林水利、国土、建设、城管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明确防御重点,落实防御对策,掌握有关地区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进一步落实防汛物资,各类检查指导组、专家组、工作组、抢险救灾队伍等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对风情、雨情、水情、灾情的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部门预案做好防御工作。
区防指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和市防指。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各街道、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报、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山塘、堤防、在建工程和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5.4 Ⅳ级应急响应
农林水利部门领导到岗、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各自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区防指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农林水利部门重点做好水库、河网的洪水承载能力分析,研究、制订预排预泄方案,协同街道、镇做好水库、山塘、堤防、在建工程等防洪工程的检查工作及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岸)作业等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工作;其它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区防指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
根据台风影响的程度,街道、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重点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岸)作业等人员的保安工作。
5.5 社会动员与参与
(1)出现台风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党委或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防台抗灾等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一般防台抗灾等信息,包括局部汛情、工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或区委宣传部发布;汛情动态涉及到灾情的,由区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的,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区委、区政府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3)新闻媒体须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防汛、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等相关信息,报道内容须经区委宣传部或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
(4)新闻媒体应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及先进事例的报道宣传工作。
5.7 应急结束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2)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等信息的及时、正确传递,确保政府首脑机关、区防指、人武部、公安、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台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抗灾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水利(水文)部门负责水情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水情、雨情、风情和报汛信息实时显示预报系统、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系统的实时升级、备份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重要力量。人武部、公安及当地党委、政府要做好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成的应急抢险队伍的协调保障工作。在抗洪抢险期间,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2)区防指应当组建专业抢险队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
(3)应急队伍调动:一是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调动。三是驻军部队的调动,由区防指提出要求,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区防指提出抢险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6.3 物资保障
(1)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储备和管理,并统一调配。
(2)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涝、潮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当地防汛需要和规范要求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必要时可向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调配防汛抢险物资。
6.4 资金保障
财政、发改、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金的落实和信贷。
6.5 技术保障(1)健全和完善区防指与省、市防指之间的远程会商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速度和质量,形成省、市、区三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计算机网络。
(2)建立和完善全区信息采集系统,水情、雨情等信息实现共享,为防台抗洪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和完善江河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和完善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 避灾场所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建设、民政、农林、教育、文化等部门协助下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8 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和车辆调配,负责台风影响期间渡口的安全。6.10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 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区发改、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6.12 宣传、培训与演练 6.12.1 宣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6.12.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12.3 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善后工作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1)水利部门协同街道、镇组织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镇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修复工作。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供水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4)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农业部门负责水害灾区群众的恢复生产工作。指导做好排渍除咸,洗苗追肥,田间管理等,开展生产自救。
(6)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校舍修复、正常复课等工作。
(8)供电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等救灾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9)通信部门分别负责对遭受毁坏的涉及通信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10)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及时总结防台抗洪抢险的经验教训,表彰奖励有功人员;根据台风、洪水灾害中暴露的问题,改进和加强预防洪涝灾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区防指办及时掌握抗台救灾情况,统计灾情,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汇报。
7.1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2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的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3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区应急办或上级部门。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防台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区防指办备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台应急预案,报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执行,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台预案。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防汛抢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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