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法律顾问先进事迹(精选3篇)_优秀法律顾问先进事迹

先进事迹材料 时间:2022-04-13 07:41: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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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村居法律顾问实施意见

东河司发„2011‟37号

关于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 “黄蓝”两大国家战略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根据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的意见》(东司发„2011‟4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建立覆盖城乡的基层法律顾问服务体系。现就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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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服务和保障“黄蓝”两大国家战略顺利实施,全面整合司法行政资源,积极构建以法律服务队伍为实施主体、覆盖城乡的社会法治化建设工作新体系,促进城乡基本法律服务均等化、一体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目标任务:到2011年底,实现村(居)聘请法律顾问100%的目标,促进法律顾问与农村合同监管工作、调解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相结合。到2012年底形成比较完备、运转协调的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基本满足村(居)集体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实施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实施主体是: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法律援助律师以及部分司法所干警。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村(居)集体组织、村(居)群众以及在辖区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员。

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服务形式是:法律顾问实行委派制。为村(居)集体组织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定期开设法制讲座,开展普法教育;帮助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参与“民主法治村”建设和依法治村(居)工作;开展法律援助行动,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参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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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协助处理村(居)集体组织和居民的涉法事务;配合村(居)开展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并反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及对司法行政系统的意见建议。

法律顾问承担涉诉业务及需要投入较多精力的非诉讼业务时,可以收取费用,但收费应适当予以减免,其他服务应一律免费提供。

三、主要内容

村(居)法律顾问主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开展活动,真心实意为民办好事、办实事。具体做到“五个结合”:

(一)村(居)法律顾问与农村合同监管工作结合。围绕农村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对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发包、小型工程招投标等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起草、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项目谈判,规范村级经济行为。

(二)村(居)法律顾问与调解工作相结合。各司法所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实行法律顾问担任顾问单位调解组织成员或人民调解员制度。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顾问单位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事故以及群体性纠纷、个人重大纠纷的调解,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化解矛盾。顾问单位发生较大矛盾纠纷,必须通知法律顾问参与调处,并在其指导下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达不成-3-

协议的,由法律顾问引导当事人走诉讼渠道解决。

(三)村(居)法律顾问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村(居)法律顾问要积极宣传法律援助政策法规,对经济困难、符合下列事项的村(居)民提供法律援助: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而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原则上顾问单位发生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顾问负责办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四)村(居)法律顾问与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法律顾问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提高村民法律意识,提高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农村社会事务的能力;帮助完善村(居)“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协助起草、审核和修改村规民约、规章制度、法律文书,帮助开展民主法治村(居)创建活动,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村(居)法律顾问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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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开展义务法律咨询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联系密切的基本法律知识,增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法律意识,使其转变观念,重新做人,顺利回归社会;与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开展“一帮一”或“多帮一”的帮教、帮困扶助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常规工作制度。一是定期服务制度。法律顾问每季度末月25日到村(居)工作室工作半天,为村(居)组织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每半年在村(居)举办一次法制讲座,对村(居)组织和居民进行法律培训。法律服务顾问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开展大型送法下乡或集中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二是限时服务制度。法律顾问在接到村(居)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两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供法律服务;对于村(居)组织、居民的电话法律咨询,一般应随问随答,疑难问题不超过两个工作日答复。三是工作日志制度。法律顾问应将所联系村(居)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做到一村(居)一卷、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要一事一档。四是工作报告制度。法律顾问要利用受理案件、解答咨询、调解纠纷的职业优势,注重收集整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上报给所在地司法所,确保不稳定因素发现及时、情报准确、分析到位、研判得当,为掌控社会矛盾动态提供有益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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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五是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股室联系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制度。督查指导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帮助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年终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的完成情况与包片联系的局领导班子和股室同奖同罚。

(二)加强检查考核。区司法局制定考核奖惩细则,把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列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和司法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年底对司法所及法律顾问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年终通报。对工作突出的法律顾问上报市司法局进行表彰,对年内顾问单位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重大治安案件、越级上访事件,法律顾问参与调解、诉讼不及时的,或迟报、漏报、瞒报顾问单位重大信息的,或因服务质量差,引起顾问单位及群众严重不满的,区司法局将据实上报市司法局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

(三)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业为目标,全面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和队伍的执业监督,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诚信建设,端正执业理念,提升执业公信力,确保公正廉洁、服务到位。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确保法律服务人员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意识和能力。以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力度,-6-

特别是加强诉讼、仲裁、调解、普法、涉法信访等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技能的培训,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黄蓝”国家战略顺利实施、维护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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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村居法律顾问协议书(版)

顾问单位(甲方): 村(居)民委员会 法律顾问(乙方): 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依法治村(居),提高社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加快建设法治幸福萝岗,根据区政府《关于萝岗区建立基层组织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政府主导、择优选聘等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法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公益法律顾问,乙方同意接受此聘任,特订立本合同,共同承诺遵守如下协议:

1.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1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工作,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1.2甲方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支持。1.3甲方组织安排法律顾问办理本基层组织的法律事务时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合理方便。

1.4综合、研究和处理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1.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的服务范围

2.1受甲方委托参与甲方日常管理工作,为其提供政策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为其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重大决策行为

—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2参与甲方辖内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甲方的社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或法律培训服务。

2.3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受萝岗区司法局及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办甲方辖内涉法涉诉的维稳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

2.4协助甲方的人民调解组织处理涉法涉诉纠纷,为其提供法律专业指导意见。

2.5配合甲方做好辖内的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突发群体性、敏感性事件开展法律疏导。

2.6依法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所涉重大法律事项开展调查、论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重大项目或合同谈判、签约活动。

2.7为甲方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征地拆迁、股份分红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8依法接受甲方及其社区群众的委托,代理其进行诉讼、仲裁、调解、调查等法律事项。

2.9经双方友好协商,受甲方委托处理其他法律事务。2.10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公益法律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及其辖内群众涉及经济、民事、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非日常管理与社会服务的投资、融资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3.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3.1乙方应当保证至少一名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作为甲方日常法律顾问工作的负责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法律顾问团队的组成成员,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3.2乙方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办理甲方日常法律事务,受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交接文件和资料等。

—2— 3.3乙方保证在履行其义务时依法依规为甲方提供优良、高效的服务,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及其群众的合法权益。

3.4乙方及其律师应依法依规防止律师冲突,如遇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不接受委托、更换承办律师、终止委托关系等措施。但因甲方未如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导致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3.6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3.7 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为有利于总体工作的完成聘用其他专业顾问。

4.双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4.1甲方及其辖区群众委托乙方处理2.10项中的专项法律事务时,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4.2甲方应当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办公场所外悬挂法律服务站标识牌,在辖内做好宣传工作,尽量为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

4.3乙方指派的律师应掌握并熟悉农村征地拆迁、土地承发包等涉及农村重大法律事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应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并有权拒绝甲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有权拒绝他人的非法干预。

—3— 4.4乙方指派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甲、乙双方汇报,并对其接触、了解到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4.5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进,并向萝岗区司法局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法律顾问费用

5.1法律顾问费用暂时按照区政府《关于萝岗区建立基层组织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广州市委、市政府正式通过《广州市关于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后,按照区政府下发的新文件执行,须由萝岗区司法局统一支付的部分由区司法局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顾问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5.2非常年公益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收费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乙方应参照法律服务市场价格给予甲方优惠。

6.工作费用

6.1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司法、行政、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必要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3)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7.其他事项

7.1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另行协商续约。

7.2本协议书所作安排,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全面履行,不得违反。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提请萝岗区司法局进行协调解决。

—4— 7.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处理,并报萝岗区司法局。

7.4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交一份给广州市萝岗区司法局备案。

7.5本合同是在萝岗区司法局主持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公益法律服务合同,相关的律师工作受萝岗区司法局监督、管理和指导,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主动、及时向萝岗区司法局报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村(居)基层组织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完善发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二○一 年 月 日 二○一 年 月 日

—5—

第3篇: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2018年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村(居)

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社区工作人员、律师同行,下午好!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在2018年担任珠海市高新区鸡山、银星、唐家、唐乐4个社区的公益法律顾问,在珠海市司法局及高新区司法所的指导和支持下,我所按期完成各项法律顾问服务和法律活动,通过法律顾问服务平台,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尽心尽责在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公益法律宣传、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深受服务社区及居民的信赖。我所村(居)法律顾问为实现依法治村(居)发挥重要的作用。现将2018年我所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下:

一、我所村居法律顾问定期提供日常法律咨询,预防矛盾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顾问定期到社区走访,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累计约2百余人,帮助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风气。居民对法律方面存有空白但生活中必须用法,法律顾问便在法律与居民间起到了二者的桥梁作用,具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顾问进一步满足群众日渐增强的法律服务需求,村居法律顾问的主动走访和法律意见能预防矛盾、减少纠纷,深受居民的信赖。

二、我所村居法律顾问积极普法宣传,增强居民法律意识、养成良好守法习惯。

社区法律顾问为各社区进行法律讲座共20次。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与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居民生活处处彰显法律,《民法总则》修订的亮点更是社区法律讲座和宣传的重点。社区法律顾问根据《民法总则》修订的亮点,在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权益的保护、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定和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权确认等法律问题上,结合司法实践、通过案例分析,通俗易懂地向社区居民讲解《民法总则》的法律适用。另外,《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暑期安全》等亦是对居民进行法律讲座的重点。同时,村居法律顾问走进校园,有针对性地为学生进行普法讲座,将校园暴力应对方法及暑期安全知识传授给学生们。村居法律顾问进行的各类主题讲座,让社区居民和学生们获益良多,增强了对法律的认识和信仰。

另一方面,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共13次。针对《宪法修正案》、《非法集资活动》、《民法法治》、《扫黑除恶》、《禁毒宣传》等举办相关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随着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高新区司法所紧随司法发展的步伐,携手社区法律顾问,及时有效地向社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高新司法所及各社区与社区法律顾问携手共同创造一个懂法、守法,良好有序的法治社区环境。

三、我所村居法律顾问助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实现矛盾就地化解。

村居法律顾问多次参与邻里关系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基层纠纷调解,实现矛盾就地化解。村居法律顾问作为“第三方”独立于当事人,且因其专业水平容易获得居民的认可与信赖,因此调解的成功率大大增加。其中,村居法律顾问曾为鸡山社区一起因火警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调解,开始双方对赔偿数额互不让步,对立情绪不断加强。村居法律顾问了解情况后主动出面帮助调解,与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娴熟的职业技巧协助计算赔偿方案,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初步的调解意见,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该案中,充分体现了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和服务基层促进和谐的责任担当。

一举多得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可以说是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引导群众消除对司法程序认知的盲目性,使群众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全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推进社会法治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四、我所村居法律顾问为社区审查、修改、起草民事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

村居法律顾问为社区决策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居委会民事经济合同进行审查把关,并出具法律意见。比如:唐家社区在项目采购过程中,由于合同标的额高达25万,征询村居法律顾问意见,律师详细了解情况后,就《项目采购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并根据双方的合意对合同进行修改;同时为唐乐社区修改《技术服务合同》从而确保社区的利益。

五、我所村居法律顾问参与村居社会事务管理

村居法律顾问除了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应各居委会的邀请,为居委会日常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提高居委会依法管理和服务公共事务的水平,协助居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比如:村居法律顾问担任顾问期间曾为鸡山股份合作公司处理有关鸡山村旧村改造项目的法律事务。

六、目前,村居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存着基层组织工作深入度不足、政策性文件掌握不够,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针对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我所将一方面鼓励村居法律顾问主动学习,把工作做实做细。另一方面进一步对村居法律顾问进行专项培训,提升村居法律顾问对村居基层组织法律知识和政策的掌握。

综上,法律顾问进村居服务,不仅是响应了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群众中为民服务的重要途径。我所将进一步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驻点律师的作用,积极做好法律服务及法治宣传工作,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做好人民群众的“私人律师”,履行好村居法律顾问的职责,实事求是,大胆实践,有效突出工作新颖效果与宣传亮点,为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继续贡献力量。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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