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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遵纪守法为荣事迹材料
前言:“我们是人民法官,在法庭上,要忠实地捍卫法律的尊严;在法庭外,还要用自己的真情,感染和教育更多的人学法、懂法、守法。”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社会*,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军队之所以有战斗力,很重要的一条就在于它用纪律将官兵的意志凝结为统一的意志,将官兵的行为规范为步调一致的行为,产生排山倒海、所向披靡的伟力。古今中外,威武雄壮之师、战无不胜之师,无不是纪律严明之师。“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背后,是岳家军“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的严明纪律。我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型的人民军队,具有与人民利益高度一致的铁的纪律。因此,我军的纪律是真正神圣的纪律,它不仅应该被遵守,而且更应该被自觉地遵守。纪律神圣性和遵守自觉性的结合,赋予了我军一往无前、无往不胜的特色。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我军铁的纪律和我军官兵的钢铁意志已经高度地融合在一起,试想,在邱少云这样烈火焚身不动摇的钢铁战士所组成的军队面前,还有什么样的敌人不胆寒、什么样的困难不能够被战胜呢?
新世纪新阶段,我军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以自己的精神风貌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构建贡献力量,是我军官兵的光荣义务。阅兵场上展现的何止是威力强大的武器装备,更是令行禁止的作风和一往无前的气势,这就是先进军营文化!我军应该在祖国大地这块辽阔的阅兵场上,展现遵纪守法的先进行为,为中华民族的腾飞铸造先进的文化之魂。
中国有句古话:“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中国还有句古谚:“积羽沉舟。”二者说的都是习惯的力量。
记得刚到新单位工作不久,有位领导在一次大会上谈到习惯问题,最后一句嘱咐,至今还时不时在我耳边回响:“同志们,我们要小心这种可怕的‘习惯’啊!”很长一段时间里,尤其是在遇到有些事情的时候,这句语重心长的嘱语,就自然而然地在我耳旁响起。
去年,经过一番风吹日晒的苦练之后,我终于加入了驾驶员的行列。在此后的日子里,我开始理解搭乘出租车时一些出租车司机对特权车司机的埋怨。你看,红灯亮的时候,一辆车玩命地闯了过去,定睛一看,是特种车号;高速公路收费站,从应急车道上挤过来的,也是特种车;再看道路上在车流中疾驰穿梭并不时拉起刺耳警报的,还是特种车。当然,这其中肯定有确实公务在身者。可是,人们不禁要问的是,真的有那么多紧急公务需要去违犯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拉警报吗?所以,每当面对出租车司机对特种车大肆批评时,我就会不由自主地替那些违规者感到羞耻!
一些特种车驾驶员的这种做法,已经给社会“养成”了特种车随意违犯交通法规、开车“横”得不行的“习惯”,普通驾驶员见了退避三舍,有的交警见了旁顾左右而言他,给自己找个“没看见”的台阶。如此“习惯”,更纵容了某些特种车驾驶员把“横”看作是“应该”的特权。
曾经看过一则笑话:一男子娶了个独眼老婆,因为喜欢她、爱她,也就习惯了她的一只眼。于是,慢慢地,他觉得,有两只眼睛的女人都是不正常的,因为多了一只眼。当时我不禁大笑,感到不可思议!细细想想我就相信了,因为习惯是一种后天的行为方式,当它成为一种几乎非自觉的力量时,人们的行为就会循其不变。看!习惯成自然,是多么可怕的力量啊!设想一下,当违法乱纪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习惯的时候,我们的生活将变成什么样子?
可时下许多违纪违法现象,却成了人们已经“习惯”的事物,而你对某些看不惯的感受一旦表达出来,就会被看作是“大惊小怪”、“不入流”,甚至还会遭到冷嘲热讽。也有些人“习惯”了揩油,习惯了诸多的“顺便”,到后来“习惯”了受贿,“习惯”了贪污,“习惯”了损公利己,最后也把自己“习惯”进了监狱。翻阅报刊,几乎所有违法违纪分子走过的轨迹,都是从最初不习惯、内心有愧,到习以为常、毫无愧疚,最终积恶成习,荣辱不分,良心尽失。你说这“习惯”多么可怕!
美国作家杰克·霍吉的名著《习惯的力量》中说,“我们每天高达90%的行为是出于习惯”。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不妨在日常生活中从努力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做起,从坚决改掉那些违法违纪的不良习惯做起。这样,我们就能在人生路上不越规、不逾矩。
抗美援朝期间,在“三九一高地”反击战中,邱少云所在营奉命执行潜伏任务。潜伏点距离敌阵地山脚只有几十米,邱少云和战友们趴在敌人眼皮底下一动不动。突然,敌人打来一排燃烧弹,有一发落在离邱少云只有2米远的地方。燃烧液溅到他的身上立刻燃烧,邱少云顿时被烈火包围起来。这时,他只要就地打滚或者后退几步,跃进身后的小水沟里,就可以把火扑灭,保住生命。但是,这样就会暴露目标,破坏潜伏计划。为了整个战斗的胜利,他坚定地趴在地上,咬紧牙关,忍受烈火烧身的巨大痛苦,直至牺牲。他的英雄壮举,成为服从命令、遵守纪律的典范,感染和鼓舞了一代又一代共和国军人。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这是军人从事军事斗争职业特殊性所决定的。在我军的纪律里,一切行动听指挥始终摆在首位。但长期和平环境使有些军人的纪律意识有所淡化,少数官兵在遵纪守法上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人认为现在不是战争年代,只要不是作战命令,执行起来就不必太认真,有的甚至讲价钱、打折扣。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具有严密组织纪律性的战斗集体,对于上级的命令,我们只有绝对服从和执行的义务,而没有评价、怀疑甚至拒不执行的权利。由于个人所处的位置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从你的角度看可能觉得是错的,但从领导角度看则是正确的;从局部看可能是错的,但从全局看是正确的。如果每个人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部队就会一盘散沙,这样还有战斗力、还能打胜仗吗?俗话说,“军令如山”。命令一旦下达,有如排山倒海之势,任何人不得违抗。所以,只要是命令,就必须绝对服从,没有任何讲价钱的余地。必要时刻,军人应该像邱少云那样,不惜牺牲生命去执行命令、维护纪律。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军人应有的荣辱观和自觉遵循的道德规范。新形势下我军纪律主要通过条令条例来体现,依法从严治军就是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规范部队,约束官兵。有些同志感到什么事都按条令办做不到,只要大错不犯就行了,对“小节”不太注意。殊不知,军人良好的纪律观念和纪律素质,贵在自觉,重在养成。违纪无小事。任何违纪行为都是可耻的。我们应该从点滴小事做起,养成遵守纪律的好习惯。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以遵纪守法为荣》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设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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