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_基层卫生综合改革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9 02:23: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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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文件精神,我市被确定为全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之一。为扎实有效地做好试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通过实施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试点范围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机构公益性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依据“一村一室”的原则,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未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或邻近的村卫生室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由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核编定岗全员聘用

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作为岗位设置、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根据服务人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人员。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依据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因素核定。

建立完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市卫生局每半年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不合格扣除的政府补助实行统筹管理,统筹用于乡镇卫生院的能力建设。

建立按岗定筹、按工作业绩取筹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乡镇卫生院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每半年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范围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统一集中招标,以县为单位统一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过渡期间暂通过原有渠道采购,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实行零差率销售。

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收支差额部分由政府予以足额补助。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在严格界定乡镇卫生院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绩效考核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共同对乡镇卫生院近3年的收支状况进行测算,明确收支范围和补助标准。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按月预拨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收支监管,市卫生局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按本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办字【2009】139号)执行。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及试点方案制订阶段(2010年5月20日前)

市卫生局负责机构、人员摸底调查,会同人事、编制、劳动、财政、监察等部门做好人员身份、工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及奖惩情况确认,并提出岗位设置意见;市卫生局牵头负责与发改、编制、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

(二)方案报批、政策宣传阶段(2010年5月31日前)

市卫生局负责本实施方案的报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办法征求意见、完善等工作,市医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宣传培训会议,市卫生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政策宣传与学习。

(三)实施阶段(2010年6月1日-2010年9月15日)

基层医疗体制改革多项工作同步进行:

(1)取消加成,零差率销售。2010年4月30日前,乡镇卫生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乡镇卫生院药品销售情况预拨部分补偿经费。在全省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制度实施前,暂时维持现有供应配送渠道。

(2)明确职责,核编定岗。2010年5月31日前,市编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设定符合编制标准要求。

(3)竞争上岗,全员聘用。2010年6月30日前,市卫生局、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在竞聘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7月20日前,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4)核定收支,保障运转。2010年6月30日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实际聘用等情况,合理乡镇卫生院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5)绩效考核,落实补助。2010年8月31日前,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公开透明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筹、按工作业绩取筹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对职工的考核记过与个人收入挂钩。

(6)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2010年8月31日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乡镇完成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明确政府支持的村卫生室,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及公共卫生服务补贴。

(四)总结评估工作(2010年9月底前)

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并上报有关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掌握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卫生事业的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保障,事关广大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站在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认真组织实施此项体制改革工作。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规定,维护乡镇卫生院稳定,保证工作秩序正常,保证医疗、预防、保健等各项工作不受影响。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做好基层卫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卫生、财政、人事、发改、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切实保证此项改革的实施。

(三)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市卫生局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办法,做好人员聘任、绩效考核等具体工作;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聘用标准,做好聘用人员的评聘、签证、档案接管工作;市编办要做好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市财政局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财政预算工作,将乡镇卫生院业务经费和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统发离退休职工全额工资;市监察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纪律检查,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各乡镇负责本乡镇村卫生室的推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党纪、政纪教育,严格按政策办事。对违规违纪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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