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船舶管理实施方案”。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造船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四型海事”建设,开拓管理思路,创新工作方式,着力破解船舶法定检验实施难题和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源头预控能力。
三、总体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实施统一管理。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签发;国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吨位丈量与复核发证分离原则。国内航行船舶吨位丈量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复核发证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实施。
(三)登记管辖权划分原则。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按照船舶登记管辖权来划分,由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集中实施。
(四)各负其责原则。各船检机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五)便利原则。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实施流程遵循船舶建造和检验规律,充分便利行政相对人。
四、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六、实施机构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合署办公),负责全国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制度制订、监督检查、签发“船舶吨位证书”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各直属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暂与各直属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船舶监督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将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自治区、市)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及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应满足相应的条件要求(见附件),并于本方案实施之日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评估验收。
七、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实施程序
(一)新建船舶。.申请受理
船检机构受理新建船舶吨位丈量申请,并在受理后通知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2.船舶吨位丈量
船检机构按照《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对船舶吨位进行丈量。
3.复核提请
船检机构应于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并在提请复核时提交《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的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审批图纸与计算资料。
如新建船舶完工前发生涉及影响船舶吨位丈量改变的状况,提请人应重新提交或补充相关审批图纸和技术资料。
4.复核
(1)下水前复核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提请后,应在新建船舶下水前与提请人确定时间指派人员进行下水前复核,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主要核查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凡需进行实船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核查的,实船核查须在船台(坞内)完成。
下水前复核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船检机构。发现船图不一致的,船检机构应予以纠正和说明原因,并重新提请复核。未经纠正之前,船舶不得下水。
(2)完工前复核
船检机构应在船舶完工日的7个工作日前将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补充提交给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实施完工前复核。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
完工前实船复核: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新建船舶完工前,根据与提请人确定的时间指派人员进行完工前实船复核,主要核查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上部分的船图一致性。如果船舶下水前涉及吨位的船舶结构均已完工,则完工前实船复核可与下水前实船复核在船舶下水前一并实施。
完工前计算复核: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新建船舶完工前,指派人员进行完工前计算复核,主要依据实船复核结果和相关图纸资料通过计算对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进行复核。
完工复核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船检机构。实船复核发现船图不一致的,船检机构应予以纠正和说明原因,并重新提请复核。对于计算复核不一致的船舶,船检机构应予以纠正和说明原因,必要时共同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5.“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
对于复核合格的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船舶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与船检证书一并发放至船舶。
6.“船舶吨位证书”的换发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后,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将该船复核情况和相关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换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视情可对船舶吨位复核情况进行抽查。
“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二)现有船舶。
1.现有船舶应在本方案生效之日起6周年内完成“船舶吨位证书”换发,在“船舶吨位证书”换发之前原“船舶吨位证书”继续有效。
(1)换发提请
“船舶吨位证书”换发,无需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出申请,由船检机构在本方案生效后受理船舶第1次坞内或换证检验申请时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证,并提交原“船舶吨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换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收到船检机构提请后,应与船检机构商定实船复核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吨位的实船复核和计算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换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在船舶在船台(坞内)期间指派人员进行实船核查。对于实船复核不合格的船舶,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船检机构重新丈量并说明原因,同时要求船检机构重新提请复核。对于船长30米及以上因无图、补图、船图不一致等无法进行计算复核的现有船舶,应要求补齐图纸。对于船长30米以下因无图、补图、船图不一致等无法进行计算复核的现有船舶,可以直接进行实船复核。
对于复核结果合格的现有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对于1992年9月30 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或在“大船小证”综合治理期间经过复核的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根据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换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3)换发“船舶吨位证书”
取得“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现有船舶换发长期有效的“船舶吨位证书”的程序与新建船舶相同。
2.现有船舶无论是否换发过“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或“船舶吨位证书”,只要发生涉及吨位变化的改建,或因装载状况、法规变化等重新提出吨位丈量申请,其申请受理、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按照新建船舶执行。
八、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实施程序
(一)新建船舶。
新建国内航行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和丈量由中国船级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中国船级社应在船舶完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复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收到中国船级社的提请后可以直接签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发放至船舶。
(二)现有船舶。
现有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在本方案生效后受理船舶第1次坞内或换证检验申请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换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提交原“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收到中国船级社的提请后可以根据原“船舶吨位证书”直接换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发放至船舶,原“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国船级社收回。
九、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实施程序
(一)新建船舶。
在非水网地区新建的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和丈量由执行检验的船检机构实施。船检机构应在船舶完工前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发证。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的复核发证提请后可以根据船检机构确定的船舶吨位直接签发为期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签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二)现有船舶。
现有非水网地区省内航行船舶由船籍港船检机构在本方案生效后受理船舶第1次坞内或换证检验申请时,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换发“船舶吨位证书”,并提交原“船舶吨位证书”及相关材料。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收到船检机构的换证提请后,可以根据原“船舶吨位证书”直接换发为期6个月的“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签发“船舶吨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复核,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船舶吨位证书”由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十、船名、船籍港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况的处理
已持有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书”或“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如发生船名、船籍港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等情况申请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船舶吨位证书”的,如为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由船籍港船检机构受理后向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核实后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核实后报船舶安全技术中心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船舶吨位证书”;如为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向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提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由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核实后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船舶吨位证书”。
重新签发、换发或补发的“船舶吨位证书”或“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由受理的船检机构发放至船舶。
十一、证书和档案
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章。“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吨位证书专用编号章(每个分中心一个编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刻制)。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国内航行船舶“船舶吨位证书”不再由船检机构签发。
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以及各船检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图纸、丈量和复核材料、证书副本等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管理档案。
十二、其他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仅依靠自身力量已无法完成全部所辖船舶吨位复核发证工作的情况下,可向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请求支持,由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力量给予支持和帮助,或由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直接组织开展复核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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