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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度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工作。为了确保本次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工作,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的精神,加大向基层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服务水平。
二、报考条件
报考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见招考职位表)。
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2010年9月底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可按毕业时的学历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基层工作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年龄计算方法为:18周岁以上是指1991年11月20日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是指1983年11月20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是指1978年11月20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73年11月20日以后出生。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的职位。
三、实施步骤
考录工作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录用等步骤实施。
(一)制定录用计划
各招录机关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字〔2009〕279号)要求,编制录用计划,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二)发布招考公告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于11月中旬在有关媒体发布招考公告和考试大纲。各设区市招考的有关具体事项可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发布。
(三)报名
报名时间为2009年11月20日8:00至11月29日24:00。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hr.jiangxi.gov.cn)、江西公务员热线(http://www.daodoc.com)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3)省里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并服务期满的人员,要提供由县(市、区)组织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4)“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要提供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2010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人员,要提供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5)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6)职位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或工作经历的,考生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
资格审查中,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考试录用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公告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录用资格。
4、递补面试人员
对取消或放弃面试资格产生的面试人员空缺,按规定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名单按以下规则确定:
(1)职位出现面试缺额时,从该职位所有未入闱人员(含原报本职位调剂到其他职位未入闱人员及原报其他职位调剂到本职位未入闱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2)考生在原报职位与调剂所报职位均可递补时,可在这两个职位中选择一个递补入闱;
(3)递补出现同分时一并递补入闱;
如出现无人可递补的情况,则相应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按照“不足调减1个计划时不调减”的原则进行。
5、面试组织实施
面试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赣人发〔2003〕53号)组织实施,实行全省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组织。面试满分为100分。
省直招录机关的面试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下招录机关的面试工作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时应按规定组成面试考官小组。每个面试考官小组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外单位考官不少于5人。面试要采取考官、考生双抽签的办法。面试时应当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保证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面试时如出现考生临时未到、违纪等情况,其面试成绩以零分计算,但职位招考计划不再调减。当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相等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所在面试小组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
6、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中,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计算公式为:
(1)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50%+(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50%
(2)没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考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50%+面试成绩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计划录用数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对象。如考试总成绩出现同分的,则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其体检标准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考察由各招录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赣人发〔1997〕43号)组织实施。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空缺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从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结果都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职位名称或代码、拟录用人员姓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的,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省直机关拟录用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江西公务员热线上进行公示;设区市以下机关拟录用人员,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市有关网站进行公示。
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须填写《江西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连同录用报告、拟录用人员的档案、考试总成绩、体检、考察材料及有关证件,按管理权限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非应届毕业生的录用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应届毕业生的录用工作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招考工作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方案进行招考。办理录用审批时,填写《江西省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
五、监督检查
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认真负责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要加强公示制和纪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考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印制、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建立健全考试录用保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考录收费方面,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超出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要加大对录用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给考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录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停招一年的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的处理。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取消录用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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