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贯彻落实《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东省中小学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治工发〔2010〕1号
各地级以上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广东省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已经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粤治工发„2009‟2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通过全面开展排查、完善法规制度、查处违法行为等多种途径,重点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
1.对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同一建设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2.对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对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商业、住宅用地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逐一清理检查。主要检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4.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复查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整改自查自纠不深不细、整改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力等问题,补充完善有关统计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二)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1.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督促各地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对本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抓紧完善容积率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
3.加快开展珠三角城乡规划督察巡察工作,推动建立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三)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
1.开展《城乡规划法》配套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工作,抓紧出台《广东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开展完善《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制定工作。2010年6月底前,印发《广东省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一书三证”核发工作规程》。(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加强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实行“阳光规划”,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研究制定《广东省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手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
(五)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各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法定程序、在规划环评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规划审批等问题进行检查。(环境保护厅)
三、自查标准
(一)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重点检查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及调整管理工作情况。具体包括:
1.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是否存在未经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否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调整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是否存在同一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情况。
2.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的规划管理。是否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是否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是否缴清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严格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政策规定相悖内容;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修订。
(二)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
重点检查城乡规划,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方面。编制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
2.城乡规划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关规划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未向社会公开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问题;是否存在未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的情况。
3.城乡规划修改方面。是否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对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修改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调整容积率环节腐败问题。
4.城乡规划实施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广东省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
四、进度安排
(一)专项治理“回头看”阶段(2009年11月至2009年12月)
各市、县对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的成果进行校核,重点复查整改自查自纠不深不细、整改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力等问题,补充完善有关统计数据。2010年1月15日前,请各市将“回头看”工作情况和补充完善后的各类汇总表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专项治理补充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
1.结合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阶段工作要求,各市对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
2、治理办派出调研督导组,对各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导。根据各地自查情况,选择部分地方进行重点检查。
3、2010年2月底前,请各市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和清理检查统计表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认真整改、健全制度阶段(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
1、针对专项治理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地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2、治理办组织对部分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复查。
3、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特别是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方面的管理制度。
4、治理办向社会通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查结的典型案例,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5、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省建设厅组织制订《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立健全我省城乡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巩固治理成果、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
1、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对未认真落实整改要求的地区,责令“补课”,并由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直接督办。
2、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研究制订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
3、2011年11月底前,治理办将专项治理的全面总结报告报至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该项工作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订方案,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指导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联动办公、齐抓共管等联动机制,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监督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深入、细致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不弄虚作假,并及时、如实向省领导小组上报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集中力量治理一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
(四)加强源头治理,巩固治理成果。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要深入剖析其成因,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深化专项治理工作,从有利于切实发挥城乡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维护城乡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城乡规划领域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出台一批加强源头治理的政策措施,作为巩固本次专项治理、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推动我省城乡规划事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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