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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彻底改变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现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露天采石场开采秩序,提升露天采石场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条件
(一)对露天采石场实现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1.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9号)要求,各地露天采石场的数量要在2012年底基数上减少20%。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露天采石场采矿权;
2.每个县域范围内须由县级政府在现有的采石场中优选一家,作为储备抗洪抢险用等应急处置;
3.露天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10年至30年、中型5年至20年、小型3年至10年。
(二)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露天采石场一律不予批准
1.最低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年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3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不含开采型材的采石场);
2.矿区范围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1000米可-27.未实现平台上采掘、装载、运输作业的;
8.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的;
9.未实现中深孔爆破的;
10.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11.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的;
12.采用分层开采未经安监、国土联合审查并经地方政府批准的;
13.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行为
各地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安委办综合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对以下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
5.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四、切实强化爆破作业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1.未按规定建立民爆物品领用、发放、清退登记制度、保存领取清退登记记录的;
2.未如实填写爆破现场记录或爆破日志的;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未在爆破作业现场认真履行职责的;
4.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服务存在资质挂靠、变相“卖炸药”、转包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违规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落后爆破工艺的;
7.非法制贩民爆物品或使用非法爆炸物品的。
五、强化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责任落实
露天采石场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切实履职,共把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关,切实强化露天采石场专项整合整治工作。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露天采石场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要求,严格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准入,签订规范格式的外包工程-6法律法规要求的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对露天采石场要撤销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违法情节严重的爆破作业单位要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共把安全准入及监管关。
1.地方人民政府。(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的领导。(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处置。(3)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安监部门、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公安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编制本县(市、区)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求明确辖区内整合整治采石场的数量及存在的问题,整合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及责任人,整合整治期限等内容。(4)乡镇政府要将本乡镇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对列入整合整治范畴的露天采石场要明确专人负责抓整合整治工作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安全监管部门。(1)严把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2)对本通知第二点4至12条等问题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3)指导露天采石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实-8范实施爆破作业情节严重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依法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安全中介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开展安全中介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和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为监管部门严格把好安全准入关及现场关。
1.设计单位。(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指导企业按规范进行设计规划,出具的设计文本不得出现本通知第一点第二款规定的7种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情况。(2)初步设计及整改方案设计内容必须包括服务年限内各年度开采区域、开采范围、开采顺序、各区域开采量等内容;(3)设计单位必须为企业出具施工图。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单位。(1)对不具备本通知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采石场,一律不得出具结论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检测检验报告。(2)发现所提供技术服务的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3)对本单位2011年7月至今开展安全评价的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安全检测检验回访服务,并将回访结果书面报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
六、迅速组织开展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专项行动
(一)迅速行动部署。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露天采-10资源(矿管)部门申请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调整后的设置方案批准整合矿区空白区范围的协议出让。在完成储量地质报告编制及评审备案、采矿权价款有偿处置、安全预评价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后,申请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2)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3)颁发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前,矿山应停止开采,停供民爆物品。整合后的安全整治期间,公安部门要根据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整改设计批复,对其限供民爆物品,严禁边整改,边生产
3.工作时限要求。(1)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辖区内各县(市、区)批准后的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和整合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汇总,并于8月15日前分别报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备案。(2)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时限要求,按期完成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3)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国土(矿管)、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于11月底前进行全面督查,并将本地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省安监局汇总。(4)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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