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停土(小)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关停工作方案”。
****市“关停土(小)企业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部署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关停土(小)企业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对国家明令禁止、严重污染环境的土(小)企业实施关停取缔,进一步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关停取缔范围
根据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新六小”具体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合法手续、污染严重的小炼铁、土烧结、小电镀、小硫磺、小造纸、小油毡、小选矿、焦宝石窑、石灰土立窑、小玻璃制品、废旧轮胎炼油、水洗砂、长石(石英石)加工等违法土
1(小)企业,均纳入关停取缔范围。
三、时间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日—10日)
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市环保局确定并印发《**市关停土(小)企业项目名单》,市政府召开动员大会,成立关停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关停取缔行动。各区必须结合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在报社、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关于关停土(小)企业的通告》。
(二)自行关停阶段(4月11日—5月31日)
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各级各单位安排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动员,发放明白纸,靠上做工作,要求业主按要求自行关停,并清理生产现场,妥善处置生产废水(液)、废渣,对乱倾乱倒污染环境的依法处理。
(三)集中关停阶段(6月1日—6月30日)
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自行拆除生产设备、设施,清除原料、废料的,供电部门及时对违法企业实施断停电,各区组织联合执法强制拆除,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彻底消除其再生产能力,防止死灰复燃。
(四)巩固提高阶段(7月1日—12月20日)
关停取缔行动结束后,各区应在对落实关停取缔任务完
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关停成果,根据群众举报、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处置反弹或新上的土(小)企业。
(五)年终考核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市关停土(小)企业领导小组对各区各单位关停取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总结表彰。
四、工作要求与措施
各级各部门应把“关停土(小)企业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重要的民生工程,高度重视,抓牢抓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关停土(小)企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为保证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分工市长任组长,各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调度、督查等工作。各区对辖区内的关停土(小)企业工作负总责,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要将关停取缔工作作为各级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关停工作不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在年终考核中实施“一票否决”。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形成合力,确
保关停工作取得实效。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速淘汰落后产能;监察机关应抓好关停取缔工作的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公安部门对阻碍执法的业主和人员进行处理,保障关停取缔工作顺利进行;国土部门对非法占地、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环保部门应及时掌握关停工作动态,通报工作进度,加大督导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配合市监察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对已经确定关停的项目,工商部门负责注销、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处理;供电部门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决定,对逾期未自行关停的土(小)企业配合执法部门现场实施断停电。
(三)加强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阵势。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广泛宣传土(小)企业违反政策、污染环境的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全民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定期公布关停取缔工作进展情况,大力宣扬关停行动进展快、关停取缔工作彻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一批拒不执行关停决定、暴力抗法和污染反弹的典型案件,对违法土(小)企业保持高压态势。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关停取缔工作效果。关停取缔行动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应针对土(小)企业容易反弹的特点,认真研究对策,从政策约束、监管责任、督查制度等方面,建立关停取缔长效机制。环保部门应将新建或反弹的土(小)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各区,由各区予以关停取缔。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作,依据各自职能,共同打击土(小)企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没有环保等合法手续的企业,供电部门一律不予供电。应畅通民意渠道,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检举环境违法企业。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土(小)企业死灰复燃,巩固关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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