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_第一次全国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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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渝污普办„2007‟10号

重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1— 重庆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重庆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2—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4)有放(辐)射产生的单位(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污染源的初测和调查值超过国家普查要求的伴生放射性污染源;使用频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的工业用产生电磁 —3— 辐射的设备;工业、医用放射源;工业用射线装置的工业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2.农业源。主要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三峡库区农村生活源。普查范围主要有:

种植业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鸡蛋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类规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三峡库区农村生活源主要针对三峡库区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规模及具体范围另行通知)。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不包括—4— 村庄和集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产生电磁和电离辐射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包括:

—5— 肥料: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农药:施药目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等。

农膜:地膜使用量、回收状况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还田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利用量等。

(2)禽畜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包括: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量、排放去向等。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类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4)三峡库区农村生活污染源主要普查农村常住人口数量,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是否集中处理、集中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方式、不同处理方式农户数、有下水户数、无下水户数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6— 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和监测频次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废水监测频次:每季度一次,全年共4次。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

废气监测频次:考虑重庆的地形条件、扩散因素和部分污染源季节性生产等,为了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废气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全年共4次。

—7—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多氯联苯电容器、消耗臭氧层物质。5.脱硫设施: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6.放射性污染源:伴生放射性污染源,包括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源产生的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总铀、钍-232、镭-226、总α、总β;医、工类辐射污染源,包括频率大于500Hz,功率5kW以上的工业用、医用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工业用、医用放射源,工业用、医用射线装置。

7.农业源: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毒死蜱;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农药毒死蜱 ;地膜残留量。畜禽养殖业:养殖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硝态氮、铜、锌。三峡库区农村生活源污水包括污水产生量、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氨氮和pH;生活垃圾包括垃圾产生量、含水率、总磷、总氮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工作实施安排

(一)普查技术路线

—8—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属于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分类抽样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国的农业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根据统计各类车型机动车数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工作安排

1.准备试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12月)(1)启动(2006年10月~2007年4月)

—9— 组建重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重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

(2)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1月~10月)区县(自治县)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市、区县(自治县)逐级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并专设各级农业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和制度建立

制订普查实施方案、监测方案、宣传方案、培训方案等,编写普查技术要求、制度和考核办法。

开展重庆市生活源和部分工业源产排污系数监测、测算工作。(4)开展普查调查、监测(2007年1月~12月)市环保局组织市环境监测中心和部分区县环境监测站对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

市环保局组织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和区县环保局实施此次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调查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购买相关设备以协助配合辐射站的调查工作,并核实本辖区内矿物资源的种类及数量,确定调查对象并按要求上报。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根据区县上报情况指导、帮助各—10— 区县环保局对辖区内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单位开展筛选、初测和调查工作,并对重点矿物资源单位开展现场调查、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工作。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根据区县上报情况,指导、帮助各区县环保局对辖区内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多氯联苯电容器、消耗臭氧层物质单位开展筛选和调查工作,对重点企业的大宗固体废物作成分分析、危险性鉴别监测。

市、区县环保局协助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各类车型机动车登记量进行统计。

(5)污染源摸底清查(2007年5月~12月)

5月开始,全市开展普查对象摸底工作,9月完成普查对象初步清查名单。10月起,各区县(自治县)普查机构根据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下发的初步清查名单按照污染源清查技术规定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拉网式清查,填写国家统一下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表》,建立重庆市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6)普查试点(2007年8月~10月)

在渝北区进行全面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完成全区普查数据的上报、汇总、分析,分析试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7)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年9月~12月)各级环保和农业普查指导员从本系统从事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抽调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 —11— 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印发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人数。

(8)培训(2007年9月~12月)

国家负责市、部分区和渝北(试点地区)普查机构的负责人、骨干以及市级普查教师的培训,市普查机构负责对市级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区县普查机构的负责人、骨干及普查教师的培训。区县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的培训,所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执证上岗。

(9)宣传和动员(2007年10月~12月)

制定并印发“重庆市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结合10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发动全市性的宣传报道活动,为全面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普查结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

(三)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1.入户调查、表格填报(2008年1月~2008年2月)各级普查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在普查指导员指导下,普查员组织各普查对象按普查表要求如实填写普查表相关信息,普查员对填写的相关信息进行逐一核对,普查指导员负责普查表的审核;在普查过程中要关—12— 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国控和市控重点源由市级普查机构组织调查、检查、普查表填写和审核后,将普查表返回所辖区县(自治县)普查机构。

2.数据录入、审核、汇总(2008年3月~2008年4月)各区县(自治县)普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入,各级普查结构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在审核汇总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

3.质量抽查(2008年4月~2008年7月)

国家普查办和市普查办将分别按10%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4.数据上报(2008年7月底前)

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经验交流、数据初步开发(2008年8月~2008年12月)市、区县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经验交流,并对普查数据进行初步开发利用,为2009年相关环保工作提供依据。

(四)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6)

1.建立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利用开发普查成果,建设我市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各级污染源普查数据上报与公布。

2.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编写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评比和表彰。

—13—

四、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重庆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重庆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我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区县(自治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14— 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重庆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我市污染源普查方案,技术规定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办好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各类机动车登记量的统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市政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质量保证。

—15—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10%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五)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市财政和各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16— 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国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等。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和放、辐射性污染源普查现场监测、入户调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购置,全市性的宣传与培训,组织摸底清查和现场核查,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处理、校对、审核、加工与建档和全市的普查工作的验收、总结、表彰,全市普查报告的编写,普查工作的现场指导和检查,全市性的普查工作会议,市级普查机构办公经费以及部分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等。

区县财政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区县普查组织实施,普查方案制订,宣传与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及相应的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对乡镇街道给予适当补助等。

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17—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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