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实施方案(电子版)_浙江药品采购平台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8 05:25: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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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2014 年药品集中采购

(第二批)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 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 〔2013〕142 号)、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正行 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 11 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浙江省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11]151 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 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在认真落实 2014 年药品 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做好第二批药品集 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 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在保障药品质量和

供应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 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性价比适宜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

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左右联动;满足需求、保障供应。

二、实施范围和组织形式

(一)实施范围 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二级及 以上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它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全部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 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他形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 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必须全部参加本次药品集中 采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中标结果。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组织形式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统一平台。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全省唯一的采购经办机构,代表我省所有医疗机构开展药 品集中采购工作。

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网址 http://www.daodoc.com)(以 下简称:采购平台),是全省唯一负责发布药品集中采购相 关信息的平台。

三、采购范围和方式

(一)采购范围

1.目前在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在线交易的产品,但不包 括《浙江省 2014 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采购目录》中 同通用名药品及备案采购药品。2.以上范围内原为我省廉价药系统的在线交易产品,暂 按原采购方式采购。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纳入 本次集中采购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采购使 用。

(二)采购方式 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基础上,采取交

易价格确认的方式,公开招标。

(三)其它

1.采购周期:暂定 1 年,必要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可延期。本次中标结果执行至下一轮中标结果执行时废止。

2.中标企业必须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中标产品及时足 量供应。

四、集中采购产品目录

本次集中采购的药品为采购平台上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配送记录的产品(含低价药品),不 包括第一批集中采购中相同通用名的产品。具体采购目录详 见采购公告。上述期间无配送记录的产品将暂停交易。

五、投标企业及其产品的确认

(一)采购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发布采购公告。

(二)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投标的主体(即投标企业)为 原中标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 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 代理商的,应为从境外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等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

代理商为证照齐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口及港、澳、台 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商作为投标企业的,还需出具生产企业 的授权代理协议。

(三)在线交易产品视同为通过资质审查,中标后将结 合我省药品基础库信息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工作,不符合要 求的将予以取消中标资格。

七、产品价格确认

本次集中采购采用价格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产品确认价格为投标企业该产品的实际供货价 格,其中包含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价格货币为人民币(单 位: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投标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价格确认工作,不同意按参考价供货的产品,企业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采购中心将视情排查梳理。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按 参考价供货。同意以参考价供货企业的产品列入拟中标范围, 不同意的产品暂停在线交易资格。

八、参考价的计算 以省采购平台中在线交易的价格下降 10%为参考价Ⅰ。其中属于中药注射剂或抗菌药物的,在参考价Ⅰ的基础上下降 5%为参考价;属于我省公布的 2013 年配送金额前 200

位的品种,在参考价Ⅰ的基础上,前 50 位的降 5%,51-100 位的降 4%,101-150 位的降 3%,151-200 位的降 2%。同时符 合上述 2 种情形的降幅累加计算。

中药注射剂: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Z 的产品,同通用 名同剂型批准文号既有国药准字 Z 又有其它分类的,参照医 保目录分类认定。

九、中标结果的公布

(一)拟中标目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核后,在省 卫生计生委网站、采购平台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二)公示无异议的,拟中标目录即为中标目录。

(三)由省人社厅等通过竞争性谈判,纳入浙江省大病 医保保险范围内的产品,符合资质要求的视同为本次药品集 中采购中标结果,直接纳入中标目录。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专家对中标结果进行 评估,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十、配送的管理

中标药品暂以原配送关系在线交易,设两个月的过渡 期。过渡期结束后,需通过采购平台重新确立配送关系。

(一)配送企业自愿报名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 工作,资质审查合格的,经公示确认后公布。鼓励生产企业 自行配送。2014 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已报名企业无需 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二)以市为单位划分配送区域。每个中标产品,不设 定配送企业数量。配送企业报名时需申报本企业的配送区 域。

(三)中标企业要对每个中标产品制定配送方案。中标 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通 过采购平台确定中标产品的配送关系。

(四)中标企业及其委托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按照购 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要。急救 药品配送不超过 4 小时,一般药品 24 小时内送到(特殊情 况时不超过 48 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剩余有 效期应在 6 个月以上。

(五)药品配送费用由中标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自 行协商、结算。中标价格已包含配送费。山区、海岛的药品 配送费可高于一般区域 2%—3%。

十一、签订购销合同

(一)采购中心代表全省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 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直接签订的中标 药品购销合同,视为总合同。医疗机构在采购平台上,分批交 易的订单是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视为分合同。

(二)采购中心向所有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 所有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三)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 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与医药生产经营企 业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四)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应载明采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 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中标药品的采购

(一)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供全省县及县以上 医疗机构使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 据有关规定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二)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采购平 台采购中标产品。

(三)自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开始执行之日起,原中标结果自行废止,各医疗机构执行新的中标结果。

十三、付款方式

按照合同要求,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后进行到货验收确 认,出具签收单。从到货确认签收之日起,在 60 天之内按 合同的规定支付药品款。

十四、其它

(一)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外省市(广东、福建和 军区除外)药品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格,对我省中标产品的交 易价格每半年进行梳理,实行价格联动。具体价格梳理方法 为:已在采购平台交易的产品,当外省(市、区)有更低的 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中标价格公布时,生产企业应主动向 采购中心申报,以新的中标价格作为实际交易价格,及时足 量供应我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生产企业未主动申报,而被其它企业举报或被采购中心梳理查实的,取消该产品交 易资格。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使用非 基本药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三)投标企业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标、围标、蓄意抬高价格或以低于药品成本价格恶意竞争,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假劣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 送供货等,按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记录,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 在全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 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 采购其产品,并中止原签订的购销合同。

(四)中标产品合同履行、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等和药品 集中采购有关的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行。

(五)本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采购中心负责 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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